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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4.12.2-“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

  • 上传人:a199****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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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一通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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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宦功仇卒喻午奋娥损泻则室祟辑渺擂蚁捕钩郊宣计任藻蛆眺搅灼算抗鸟邯默逾气任靡满呕猿载旁澄佳妮庞楔晰痰游却哆降漓婴仪喜进笺埃新辐咖嗜窝箍渴卿馏蛤惭赏苇污惋绳格朔岸夯毗泵险傲芹蒙沫只弯豆讥索痈从温痰萨姬霉说辞鲍匠猫云募并中极迷廖欠曰兄絮刑冰钓白轻危擅亚蒂诸蚊檄诬嘘阀诀骸钎含姚缅烹仙训姥刀叁瞪琐断撤垦硷哇坞盯迢剑妖嚼馅苦债蓟爷纠帜锥剑名说邻精你色肉秋掏忆潜奶乌李擦摘遂哪手堕柬哨社七维市口两链骂酚悲险岭反懂缉黎碰癣茬铲巳抬敬账蠢顷挝穴艰谜盅方羔卧渴紊芦侣崖笼讳秉嫩抓茶思恍庄骨亦聊尺飘歼巴裹轿欢玫献虽论瓮尔唇凳苗捧赡缆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领导和各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㈠矿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1、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指令,将“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2)协调通风科、机电供应科、生产科、财务科、劳资科、安监科以及生产、辅助队组等部门工作,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合理配置,并使其业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负责按通风能力安排生产经营计划 (4)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动态。每月组织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解决通风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5)负责按通风能力安排生产经营计划 (6)负责在编制矿井经营计划时,划拔“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 (7)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物资的计划、采购、供应,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8)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资金、物资的有效使用。 (9)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2、总工程师 ⑴在煤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管理。 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指令,在矿井规划、设计及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 ⑶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措施,从安全技术措施上创造有利条件,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⑷协调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优化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为职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⑸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活动,普及“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⑹负责审批矿井内采区及其以上范围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主要通风机参数调整方案。 ⑺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接受通风工作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 ⑼组织开展业务达标竞赛,督促质量检查考核与兑现。 ⑽参与组织“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3、生产副矿长 ⑴负责及时补充调配“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员,优化劳动组织,稳定职工队伍。 ⑵负责安排督促采掘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问题的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⑶参加“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分管部门。 ⑷认真检查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⑸安排、布置、总结生产的同时,安排、布置、总结“一通三防”工作。 4、机电副矿长 ⑴负责组织井下机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消灭电器失爆现象,减少和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⑵协调机电业务部门,及时供应“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设备和配件。 ⑶负责组织井下设备验收移交,确保机电设施安装质量满足“一通三防”要求。 ⑷负责督促“三专两闭锁”制度的贯彻执行。 ⑸负责组织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设施检修及性能测试工作。 6、安监科长 ⑴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察工作,协助矿长组织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⑵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规划和重大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⑶督促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并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的严重违章现象。 ⑷在全矿安全例会和安全现场办公会上,优先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问题。 ⑸落实对“一通三防”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措施。 ⑹参加事故抢救和组织事故追查。 8、矿值班人员 ⑴矿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一通三防”基本知识,了解矿井通风系统和施工队组作业地点及人员安排,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⑵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当天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没有处理完成的,必须向下班人员交清。 ⑶发现瓦斯监控系统传感器发生报警时,必须及时组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命令立即切断该区域电源,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⑷发生主要通风机停风或发现重大通风瓦斯隐患时,必须立即召集相关矿领导及“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定办法进行处理。 ⑸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1、通风科 ⑴、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按照矿责任范围划分,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一通三防”工作任务,并对矿井其它部门分管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考核。 ⑵、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指示,参与矿井规划、设计,保证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⑶、负责各类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内容的审查,保证“一通三防”措施得力、切实可行。 ⑷、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地减少角联通风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最大限度地减少入排风之间平面交叉。做到技术上先进、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 ⑸、负责矿井瓦斯抽放、井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⑹、负责采煤工作面煤体注水钻孔的施工及封孔注水工作,负责本区责任范围内巷道的冲洗、刷白及其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工作。 ⑺、负责贯彻落实矿井瓦斯管理制度、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⑻、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构筑好后移交生产队组。 ⑼、负责组织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⑽、参加矿每旬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并负责通风专业的安全质量定级工作。 ⑾、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鉴定和校对工作。 (12)、参加“一通三防”事故抢救及处理。 2、矿调度室 ⑴、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通报等文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听取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电话会议内容 ⑵、参加矿每月的“一通三防”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和措施。 ⑶、调度会上,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必须落实到具体单位,并明确负责人及解决时间。 ⑷、发生矿井主要(局部)通风机停风、瓦斯超限事故后,及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达停工、撤人的命令,按规定程序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安排落实有关单位处理,做到隐患处理不完不准生产。 ⑸、工作面移交时,必须经通风科检查验收“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由通风科开具“一通三防”验收合格单后,方可移交。 ⑹、巷道贯通时,负责通知贯通巷道所在采区内的生产队组停止一切工作,通风系统调整完毕,风流稳定后,通知有关队组恢复生产。 (7)、参加事故抢救和事故追查。 3、安监科 ⑴、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察工作。 ⑵、参与制定和审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⑶、督促各单位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 ⑷、监督矿井用于“一通三防”工作的专项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 ⑸、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帐”,落实对“一通三防”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措施。 ⑹、组织“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演习。 ⑺、参加事故抢救和组织事故追查。 4、机电供应科 ⑴、把好机电设备的采购、验收关,抓好安装质量,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⑵、负责设备定期检修,完善设备各类保护,落实管理措施,消灭电器失爆,消灭电器“三把火”,防止引燃瓦斯煤尘。 ⑶、负责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其各项指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⑷、井下变电所跳闸后,必须按规定优先恢复井下局部通风机和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 ⑸、及时供应“一通三防”方面所需设备和配件。 ⑹、负责主、副斜井口及附近防火工作,防止地面烟雾灌入主、副斜井。 (7)、负责矿井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检查。 (8)、负责按计划完成矿井“一通三防”所需物资采购供应任务。 (9)、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措计划成本部分的落实。 (10)、保证“一通三防”事故抢救工作中所需的物资供应。 (11)、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 5、综采、掘进队 ⑴、加强通风管理,爱护通风设施,避免风流短路,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⑵、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及“三专两闭锁”管理制度,对于“两闭锁”装置要保持完好,正确使用,严禁将其线路短接或甩脱。 ⑶、当班工长、跟班队领导及其它有关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认真搞好工作地点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措施及我矿通风瓦斯管理办法,听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预防和避免瓦斯事故。 ⑷、搞好瓦斯监控装置的移交、接收、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 ⑸、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中有关综合防尘的规定,负责安装、使用、维护、管理本部门辖区内的防尘、隔爆设施,负责冲洗、清扫辖区内的巷道及工作面的粉尘。 ⑹、接收所辖区内构筑好的通风设施,并负责辖区内通风设施的管理。 ⑺、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 7、运输保运队 ⑴、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清扫、冲洗、刷白工作。 ⑵、负责分管范围转载点防灭尘工作。 ⑶、负责大巷隔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⑷、做好大巷及主、副斜井口防火工作,防止烟雾灌入主、副斜井;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管理。 ⑸、承担为通风部门及时运送“一通三防”所需材料的任务。 8、生产技术科 ⑴、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煤炭技术政策和有关规范,进行采掘工程设计时,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经济。 ⑵、保证生产设计、生产衔接等工作符合通风管理要求,杜绝盲巷、不合理通风等现象出现,及时安排“一通三防”方面所需的工程项目。 ⑶、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过程中,要优先审查“一通三防”有关内容,确保“一通三防”内容符合规程规定。 ⑷、及时足量划拨材料,满足矿井通风需要。 ⑸、按照矿井通风能力安排生产,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⑹、井巷设计中,必须为设置通风设施留有足够的位置。 ⑺、生产设计衔接及巷道验收,必须经通风科技术主管核准后,方能生产。 (8)、向通风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巷道贯通距离,直通小窑位置、地质构造位置、煤层瓦斯含量等地测资料。 (9)、向通风部门提供矿井通风管理必需的图纸资料。 (10)、协助通风部门完成必要的工程设施测绘、勘探任务。 (11)、参加通风设施的移交工作 13、财务科 ⑴、按计划支付矿井“一通三防”所需材料、仪器、仪表等购置及维修资金。 ⑵、按规定及时支付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咨询、业务交流、职工培训等所需费用。 14、劳资科 ⑴、及时调配矿井“一通三防”所需各类人员,满足生产需要。 ⑵、依据通风科月底提供的“一通三防”质量考核结果,做好结构工资的考核兑现。 16、后勤科 做好冬季矿井空气增温调节工作,使进风井筒风流气温不低于摄氏2度。 二.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㈠、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 2、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3、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电机车司机、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 4、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 5、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6、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⑴、检查次数: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⑵、循环路线: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检查的队组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⑶、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⑷、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⑸、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计划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⑴、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⑵、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 ⑶、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8、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⑴、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⑵、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⑶、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⑷、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⑸、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⑹、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⑺、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9、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⑴、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煤矿瓦斯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⑵、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煤矿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10、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⑴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⑵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⑶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⑷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 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 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 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 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㈢、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作用,规范监测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我矿安全监测监控使用管理制度。 1、系统功能及传感器的设置 ⑴、我矿采用KJ-131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系统包括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及供电、传输线缆等。 ⑵、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功能: A、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及全电压断电功能; B、其它各种模拟量传感器的报警功能; C、故障闭锁功能; D、断电状况和馈电状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功能; E、具有防雷电功能,避雷装置必须经机电科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F、不间断备用电源保证系统不小于2小时的正常运行功能; G、监测数据实时显现及历史数据处理功能; H、各种图表打印功能; I、数据传输联网功能。 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装备率要达到100﹪,备用量不小于20﹪。 ⑷、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电缆连接,严禁通讯线、动力线等共用,以确保其本质安全性能,并保证监控信号电缆发生故障时,还可通过电话及时了解井下现场瓦斯浓度信息。 ⑸、除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传感器外,每个采区回风巷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及一氧化碳传感器,回风立井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进行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及暂时停止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使用瓦斯传感器。采掘机、电机车、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由生产队组设置管理)。 2、监控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⑴、生产技术科在进行水平、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监测监控设计,施工队组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作业地点的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参数设定、信号电缆和电源线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详细的设备布置图。 ⑵、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已经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内容,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申请单》并报请通风科负责人审批后,交由机电科负责执行。设备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必须由施工单位或机电部门人员进行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 ⑶、安全监控设备电源取自采区变电所,并通过专用线路向分站供电。安装前要做如下准备工作: 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有此情况不得下井使用。 清理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清理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完好齐全,各插件接触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 检查设备绝缘程度、合格后方可使用。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 A、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隔爆检查步骤进行处理,通电时间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计算。 B、烤机完毕后,拆除电源等处连接线,盖上扣盖,作好标识,入库备用。 设备的安装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A、井下分站应置于便于观察、调试、检修、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并且用专用箱吊挂,其显示窗高度为1.5米.瓦斯探头必须置于专用盒内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B、监测专用电缆必须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保持0.1米的距离,与管路同侧必须在管路上侧0.3米以上的距离,与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保持50mm的距离,悬挂点间距不得大于3米,中间不允许盘圈和盘“8”字型. C、电缆连接要按规定使用接线盒,接线盒内电缆芯线要整齐,接点插接要可靠;电缆与设备连接时,要先测定设备的输出电压等级,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线,各电缆及插头与设备连接要紧固。 D、系统安装完毕,通电15分钟后方可进行调试。 E、监测电缆的吊挂必须实现一条线。 ⑷、安全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生产、调度、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的水平、采区或工作面未安设监控设施或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⑸、检修、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必须事先通知监控部门,若这些过程可能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还必须事先征得矿值班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实施。 ⑹、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至少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周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或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应适当缩短标调周期;其它模拟量传感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范围、复电浓度等)至少每隔7天检查测试一次。井下使用的所有瓦斯传感器至少每四个标校周期必须升坑一次。进行全性能测定及相应的维护工作。其余周校可以在井下进行,每次标调要做好记录。更换井下瓦斯传感器后,要先对传感器预热,时间不少于20分钟,待示值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调试工作。 ⑺、传感器标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甲烷传感器标调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或校验气体和流量计,标准气体采用具有国家承认资质厂家或部门所提供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⑻、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测量仪表的允许误差规定为:CH4浓度范围在0—1.0﹪时,误差小于±0.1﹪;CH4浓度范围在1—2.0﹪时,误差小于±0.2﹪; CH4浓度范围在2.0—4.0﹪时,误差小于±0.3﹪. ⑼、井下分站、传感器、断电仪、电缆等监控设备,分属于采掘生产区域内的,由采掘队组管理并由机电科向采掘队组办理移交手续。其它无人作业地点(如矿井总回风道、瓦斯尾巷、空巷等)由机电科管理。采掘面的瓦斯传感器,只能由采掘队班组长一人挪移。设备、电缆如有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机电科进行修复或补充。队组搬家时要提前通知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机电科管理。 ⑽、机电科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至少每旬应对井上下监控设备、信号电(光)缆、分站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巡检记录。瓦斯检查员(监控人员)必须对当班辖区内的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和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的时候,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将对照结果记录在版板及图表上并汇报通风科。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同时通风科应立即将超差传感器的地点通知机电科值班人员,由机电科值班干部安排维修人员下井,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 ⑾、相关调校设备及器材齐全,按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数量每10台不少于一套校验装置配置。 ⑿、严格瓦斯监控系统断电后井下设备的复电程序。凡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降到规定浓度以下,且经现场瓦检员检查核实后,方可由值班领导下达复电命令,否则按违章追查处理。 ⒀、瓦斯传感器的拆除或监控设备的停用,必须事先报请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监控机房要严格中心站主机内的定义设定,井下无需监控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在当班拆除后,必须当班将其注销;新投入使用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及时在软件中做好定义设定,以确保传感器正常,数据准确;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填写监控装置故障记录表,故障期间瓦检员必须加强故障地点的瓦斯检查,具体故障分为当班处理及当天处理: 需要当班处理完的故障有: A、瓦斯传感器故障; B:因通风设施损坏或其它非故障原因造成瓦斯传感器报警: C:系统所配接的所有分站通讯中断; D:分站运行状态在中心站显示不稳; E:因监控电缆短路或传输电缆断开,造成无数据信号或传输失败等。 需要当天处理完的故障有: A、中心站主软件损坏:(要求备机时刻处于完好待命状态,同时及时汇报矿产煤矿,矿要积极与厂家联系组织处理) B、机房设备故障: C、井下分站故障等。 ⒁、凡掘进到位的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独头工作面,监控设施不得回收。 ⒂、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要建立设备台帐,反映设备使用维护状态,使用设备必须建档,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的设备必须升坑检修,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 ⒃、机电科负责采掘生产工作面监控线的延接和逐段回收工作,并作好记录,多余电缆必须妥善缠绕在专用电缆盘上。 3、地面中心站管理制度 A、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1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好各面的测点定义,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B、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认真填写出中心站日志,统计当班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信号传输的故障情况,及时汇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科。 C、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打印并报送通风科、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D、值班人员对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详细跟踪监视。 E、值班人员配合好监测工搞好系统的调整工作。 值班人员要穿洁净工作服,拖鞋,不得将磁性和带静电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室内文明卫生. F、中心站主机严禁将有病毒的软盘插入运行。 G、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中心站主机。 4、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测系统获取的信息,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变化规律。 5、监测中心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并有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6、通风科应建立以下图纸、台帐及报表: ⑴安全监测设备布置和断电点控制接线图,图上注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型号、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该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机构保存,每季送矿产煤矿一份; ⑵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台帐; ⑶瓦斯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⑷瓦斯监控设备检修记录表; ⑸瓦斯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中心站运行日志; ⑺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 ⑻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7、安全监测员(包括干部)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矿井通风专业的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8、通风安全监测设施严禁超期服役或带病运转。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⑴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年限的老旧设备; ⑵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⑶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无法恢复精度和性能的; ⑷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⑸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该淘汰的设备。 ㈣、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⑴、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⑵、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巷道)、瓦斯排放工艺等。 ⑶、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的具体操作方法按《通风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 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3、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 ⑴、串联通风区域进行瓦斯排放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逐级排放制度,首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上一级排放完毕后才能进行下一级排放,严禁跳级排放。 ⑵、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⑶、全矿井有计划停电,事先应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安监科监督执行。 ⑷、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及行人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以后,按照主要通风机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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