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523-201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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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01 Z 04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523201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 Code for treatment of mining geological environment 2015-09-10 发布 2015-11-10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5232015 前 言 本规程按照国标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程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程起草单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綦巍、于振学、冯东向、王亮、王炜航、宁智、陈枫、付文潇、张延军、于子望、梅振
2、宙等。DB21/T 25232015 目 录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则.6 5 工作程序.6 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范围与级别的确定.7 6.1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区范围确定.7 6.2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区级别确定.7 6.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范围的确定.8 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8 7.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8 7.2 采空区地面沉陷 INSAR 监测.9 7.3 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监测.9 7.4 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9 7.5 含水层破坏的监测.9 7.6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10 7.7 监测设计.10 8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措施.1
3、0 8.1 地质灾害治理分类.10 8.2 崩塌治理.10 8.3 滑坡治理.12 8.4 泥石流治理.15 8.5 地面塌陷治理.17 8.6 采空区地面沉陷治理.18 8.7 地裂缝治理.19 8.8 岩溶塌陷治理.19 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20 9.1 含水层恢复治理.20 DB21/T 25232015 1 9.2 地形地貌景观恢复治理.21 DB21/T 25232015 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 1 范围 规程中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治理中的有关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评估、治理、验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提供依据。本规程适
4、用于新建、改(扩)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等各类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7-1990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329-90 岩溶地质术语 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330-20
5、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T 5224-201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DL/T 5148-2012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DZ 0240-2004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133-199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Z/T 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JGJ 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DB21
6、/T 2019-2012 矿山及其他工程破损山体植被恢复技术 DB45/T 701-20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 号 土地复垦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 394 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煤行管字2000第 81 号文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0 号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规划设计规范(试行)DB21/T 25232015 3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注:下
7、面所述的地质灾害均指矿区的地质灾害。3.1 矿山地质环境 environment of mine 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DZ/T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environmental problems of mine 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DZ/T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3.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
8、f mine 按照一定的指标要求和技术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评价和估算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DZ/T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3.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the Project of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integrated renovation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措施、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并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的方案。DZ/T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3.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对
9、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的时空动态变化的观测。DZ/T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3.6 含水层破坏 aquifer breakage 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DZ/T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3.7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landforms and landscape devastion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DZ/T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3.8 崩塌 rock
10、 fall DB21/T 25232015 4 是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3.9 滑坡 landslide 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的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3.10 泥石流 debris flow 是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3.11 岩溶塌陷 karst breakdo
11、wn survey 在岩溶地区,由于下部岩体中的洞穴扩大而导致顶板岩体的塌落;或上覆土层中的土洞顶板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失去平衡产生下沉或塌落的通称。GB 12329 一 90 岩溶地质术语 3.12 地裂缝 ground fissure 是指在一定地质自然环境下,由于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3.13 地面塌陷 ground surface collapse 是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3.14 采空区地面沉陷 mining
12、goaf subsidence 由于地下采掘形成采空区,造成采空区上方一定范围内地质条件改变而诱发一定范围内的地表高程在一定时期内发生不断降低的一种地质现象。DB45/T 701-20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3.15 软弱结构面 plane of weakness 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含泥或岩屑等结合程度很差、抗剪强度极低的结构面。GB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3.16 锚杆(索)anchor bolt 将拉力传至稳定岩土层的构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度钢丝束作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GB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B21/T 25232
13、015 5 3.17 格构锚固 frame anchor 利用浆砌块石、现浇钢筋砼或预制预应力砼进行坡面防护,并采用锚杆或锚索固定的一种护坡抗滑的综合防护措施。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规划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3.18 护坡工程 slope protection project 在坡面稳定的前提下维护坡面形态的一种工程措施。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规划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3.19 排水工程 drainage engineering 是控制地表和地下径流的引水和截水工程,减少地表水流的能量和地下水对边坡的影响,从而达到稳定边坡和防治泥石流的目的。DB45/T 701-20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4、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3.20 抗滑桩 slide-resistant pile 用于抵抗边坡或斜坡岩土体滑动而设置的横向受力桩。DB45/T 701-20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3.21 拦砂坝 silt-trap dam 泥石流防治中的一种骨干工程,是一种修建在泥石流形成区中下游或流通区内的拦截泥石流固体物质的永久性工程。DB45/T 701-20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3.22 格栅坝 grizzly dam 以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浆砌石、型钢等为材料,将坝体做成横向或竖向格栅,或做成平面、立面网格,或做成整体格架结构的透水型拦砂坝称为格栅坝。DB45/
15、T 701-20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3.23 排导槽 drain and guide ditch 通过人工修建或改造的沟道引导泥石流顺畅通过防护区(段)排向下游的工程。DB45/T 701-20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3.24 固结灌浆 consolidation grouting 将浆液灌入岩体裂隙或破碎带,以提高岩体的整体性和抗变形能力为主要目的的灌浆工程。DL/T 5148-2012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3.25 帷幕灌浆 curtain grouting 将浆液灌入岩体或土层的裂隙、孔隙,形成连续的阻水幕,以减小渗流量和降低渗透压力的
16、灌浆工程。DL/T 5148-2012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DB21/T 25232015 6 3.26 矿山公园 mining park 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点的空间地域。DB45/T 701-20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4 总则 4.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要对象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
17、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区域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4.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原则是:“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4.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通过调查、监测和科学的治理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与周围环境相适宜,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相吻合。4.5 对处于不同开采阶段的矿山,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和问题的调查、勘查和监测,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影响评估、恢复治理分区。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保护以及植被恢复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4.6 新建、
18、扩建矿山主要对新的开发活动可能诱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保护治理措施;已生产的矿山,主要对已经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评估和治理;对于闭坑矿山应进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评价和恢复治理,达到相应标准。4.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地域范围,不仅限于矿山开采区,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地区。5 工作程序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提供依据,同时本技术规程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中的项目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DB21/T 25232015 7 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范围与级别的确定 6.1
19、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区范围确定 新建矿山以地质环境预测评估为主,改(扩)建矿山、生产矿山以地质环境现状和预测评估为主,闭坑矿山作针对性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和总结。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是由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评估组成的,应正确选取矿山地质环境评估指标及其权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范围不应局限于矿山用地面积之内,应将矿业活动影响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评估区范围按如下情况界定:单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应以计划采矿用地或最终用地范围为基础,若地质环 境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存在、潜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适度扩大评估区范围。矿区(多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不仅依据单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区,而且根据矿区(多个
20、矿山)对周围地质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评估区范围。根据评估需在评估区内圈定重点评估区。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原则上以矿山开采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6.2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区级别确定 6.2.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应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综合确定,评估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 DZ/T0223-2011 附录 A。6.2.2 评估区重要程度应根据区内居民居住情况、重要工程设施和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重要水源地情况、土地类型等确定,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见 DZ/T0223-2011附录 B。6.2.3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根据区内水
21、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构造、环境地质、开采情况、地形地貌确定,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见 DZ/T0223-2011 附录 C。6.2.4 矿山开采规模按矿种类别和年生产量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见 DZ/T0223-2011附录 D。DB21/T 25232015 8 6.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范围的确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评估而确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一般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治理范围,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和严重区,应将工业广场、塌陷区和露天采坑划定为重点治理区,其他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治理范围。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7.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 7.1.1 监测
22、对象 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控制要素及主要表象进行监测,包括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采空区地面沉陷、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主要环境要素的监测。7.1.2 监测手段与方法 地面塌(沉)陷和地裂缝可采用遥感、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伸缩性钻孔桩(分层桩)、钻孔深部应变仪、人工观测等方法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参考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含水层破坏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取样分析、安装地下水位自动监测仪等方法进行监测;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可采用人工现场量测、遥感解译等方法进行监测。7.1.3 监测网
23、点布设 7.1.3.1 监测网点应采用西安坐标系统。当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采用其它系统时,应在监测设计时将其换算为以上系统。7.1.3.2 监测网点的布设应能满足地质灾害及防治工程的监测要求,其基准点应布设在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固地层上。7.1.3.3 监测点的设置应根据防治工程特征、地质条件和监测目的确定,并选择最具代表性的部位布置。DB21/T 25232015 9 7.1.3.4 监测剖面的数量应根据地质灾害的规模和防治工程的重要程度确定,以满足施工安全需要和动态设计为原则。每条剖面上的监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每一监测段上的监测点不少于3点,并应与地质勘察剖面一致。7.1.3.5 监测剖面
24、的布置应根据监测的项目确定,原则上应与防护工程垂直或平行,并根据监测方法的需要在剖面之间适当增加监测点、段。7.1.4 监测期限 7.1.4.1 监测期限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特征、防治工程等级,以及项目监测的目的等因素综合确定。7.14.2 工程竣工后,一级防治工程的监测期限不短于两个水文年,其它等级的防治工程项目,监测期限不短于一个水文年。7.2 采空区地面沉陷 InSAR 监测 应用 InSAR 监测地面沉陷对数据要求严格。所选数据参数应符合解译的标准,应选择在大气条件晴好、植被较少的时段获取的数据,以减少误差。解译所得的沉陷信息还必须与由其它方法得到的沉陷信息对比,并进行实地踏勘。7.3 矿
25、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监测 通过控制测量的方法对矿区进行了四等 GPS 控制、三等水准测量、1:5000(适当比例)的数字地形图绘制和监测桩测量等测绘工作,宜查明和描述矿区地面塌陷分布范围、塌陷深度、规模大小、稳定程度、危害程度等。7.4 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按照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的规定执行。7.5 含水层破坏的监测 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可按照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33-1993)和地下水D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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