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二次调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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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4 (三) 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5 三、 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5 (一) 工作内容 5 (二) 国家和地方责任分工 6 四、 农村土地调查 10 (一) 调查比例尺规划 10 (二) 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 12 (三) 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14 (四) 权属调查的要求 15 (五) 地类调查方法与要求 17 (六) 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8 五、 城镇土地调查 20 (一) 调查范围和比例尺 20 (二) 初始地籍调查 20 (三) 变更地籍调查 21 (四) 统计汇总 21 六、 基本农田调查 21 (一) 基本要求 21 (二) 基本方法 21 七、 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22 八、 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23 (一) 建设目标 23 (二) 总体要求 23 (三)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23 (四)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25 (五) 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 25 (六)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25 (七) 市(地)级、省级和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26 九、 统一时点变更 27 (一) 基本要求 27 (二) 主要内容 27 十、 成果汇总 28 (一) 数据汇总 28 (二) 图件编制 29 (三) 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30 十一、 主要成果 32 (一) 县级调查成果 32 (二)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 34 (三) 国家成果 35 十二、 更新调查成果与二次调查的衔接 36 (一) 衔接原则 36 (二) 衔接内容及要求 37 十三、 检查验收与核查 37 (一) 自检 38 (二) 预检和验收 38 (三) 核查 38 十四、 实施计划 39 (一) 2007年工作计划 39 (二) 2008年工作计划 40 (三) 2009年工作计划 42 (四) 后续工作计划 43 十五、 保障措施 43 (一) 组织保障 43 (二) 制度保障 45 (三) 技术保障 47 (四) 经费保障 48 55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要求,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制定本方案。 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主要任务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国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2.城镇土地调查。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调查城市、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地类和面积等利用状况,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专项用地统计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5.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6.统一时点变更。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具体目标 1.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开展农村土地调查,逐地块查清全国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 2.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到2009年底,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的城镇土地调查。 3.到2009年底,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收集有关资料,通过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状况。 4.到2009年底,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统计汇总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等状况。 5.在调查的基础上,2010年上半年,完成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的国家、省、市(地)、县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6.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更,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实施原则 统筹领导,各负其责 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包括制定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制定标准规范,统一采购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技术指导检查、核查确认、省级成果验收及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省(区、市)、市(地)、县(区、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在国家提供调查底图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 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统一制定并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统一调查的程序、方法、成果和精度要求。 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全面部署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及基本农田调查等。根据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和调查底图制作的安排,以及已有调查成果的情况,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确保国家汇总和土地管理与调控急需的数据按时获得。 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工作内容 二次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前期准备。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获取遥感影像资料。 4.制作调查底图。 5.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 6. 开展基本农田调查。 7. 开展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8.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 9.进行统一时点变更。 10.开展调查成果汇总。 11.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12.开展调查成果核查与确认。 13.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国家和地方责任分工 1. 国家负责的工作 (1)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制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技术规程、数据库标准、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技术标准和规范。 (2)编写培训教材及开展技术培训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开展对承担调查培训的师资队伍、省级从事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的人员、承担国家级调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3)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以“摸清土地家底,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分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工作。 (4)审查、批复省级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 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5)统一采购遥感影像资料 统一采购近期遥感影像资料。资料空白地区安排进行航摄、卫星数据编程采购。购置并处理行政界线、国界、沿海(含海岛)滩涂界线等资料,以及所需的地形图、DEM、控制点等。 (6)制作并提供调查底图及控制面积 统一组织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并与标准分幅正射影像图叠加,作为调查底图。计算省级控制面积,提供各地开展具体调查工作。 (7)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 密切跟踪地方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发现二次调查中的各种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8)指导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针对地方调查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指导性政策意见,对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和调处。 (9)调查成果的核查确认 在省级对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调查成果逐图斑进行全面内业检查和有重点的外业抽查,确保数据真实性。 (10)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建设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1)国家级数据汇总及上报 在省级数据汇总、验收基础上,汇总各类数据,形成国家级调查成果,上报国务院。 (12)组织西藏自治区土地调查工作 安排经费、组织队伍,协助西藏自治区完成调查工作。 (13)总结表彰等工作 调查结束后,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2. 地方负责的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地方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报上级土地调查办批复实施,其中省级制定的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和其他文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或批复。 (2)开展宣传工作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方案,分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面向全社会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3)开展各级培训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国家编写的培训教材以及省级制定的补充规定,对各级土地调查的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确定承担单位 在培训和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以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各级调查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 (5)核实调查底图和控制面积 对提供的调查底图和控制面积进行核实,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报上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处理。 (6)确定省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 以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为基础,确定省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 (7)组织具体调查工作 由省直接部署或由市(地)、县(区、市)组织具体调查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完成调查任务。 (8)组织检查与指导工作 组织检查与指导具体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发现、处理二次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请示。 (9)指导并组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针对调查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调处。 (10)组织预检验收和核查 根据有关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自检、预检、验收和数据核查,协助国家对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与确认。 (11)开展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依据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开展省、市(地)、县级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 (12)进行成果汇总 以县级调查数据、图件、报告等为基础,汇总省、市(地)级各类成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13)进行调查工作的总结与表彰 调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表彰。 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覆盖完整的调查区域,其中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 调查比例尺规划 农村土地调查的比例尺原则上不低于一次土地调查时的调查比例尺。 1. 总体规划 农村土地调查主要采用1:1万和1:5万两种调查比例尺(经济发达地区可采用大于1:1万比例尺调查),其中1:1万比例尺覆盖东、中部省份和西部农区及部分农牧区;1:5万比例尺主要覆盖内蒙古西部,青藏高原,新疆和甘肃的山地、沙漠地区。 2. 区域规划 (1)1:1万比例尺(或大于1:1万比例尺)调查区域规划 ①完整覆盖的省(区、市)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 ②部分覆盖的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兴安盟,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的海拉尔区、满洲里市、鄂温克旗、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阿荣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莫力达瓦旗,锡林郭勒盟的锡林浩特市、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太仆寺旗、多伦县,除四子王旗外的乌兰察布盟,除达尔汗茂名安旗外的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的临河区、磴口县、杭锦后旗、五原县、乌拉特前旗。 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巴中市,南充市,达州市,广安市,遂宁市,资阳市,内江市,眉山市,乐山市,自贡市,泸州市,宜宾市,雅安市,攀枝花市,凉山州,除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壤塘县的阿坝州。甘孜州的九龙县、泸定县、康定县。 云南省:除迪庆州、怒江州外全境。 西藏自治区:除当雄县外的拉萨市,山南地区的贡嘎县、扎囊县、乃东县、琼结县、桑日县、加查县、曲松县,浪卡子县局部,日喀则地区的日喀则市、仁布县、江孜县、白朗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局部,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林芝县。 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市,白银市,临夏州,定西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除碌曲县、玛曲县以外的甘南州,除民勤沙漠地区、天祝县局部外的武威市,除肃南县外的张掖市,酒泉市的肃州区及金塔县、玉门市、安西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的局部。 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地区,黄南州的尖扎县、同仁县、泽库县的局部,海北州的门源县、海晏县、刚察县、祁连县的局部,海南州的贵德县、贵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北部,除木垒县、奇台县北部的昌吉州,石河子市,奎屯市,塔城地区的沙湾县、塔城县、额敏县、裕民县及乌苏市、托里县的局部,克拉玛依市的局部,阿勒泰地区的阿勒泰市、福海县、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富蕴县的局部,哈密地区的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的局部,博尔塔拉州博乐市、温泉县、精河县的局部,伊犁州的伊宁市、察布查尔县、伊宁县、霍城县及尼勒克县、特克斯县、昭苏县的局部,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阿拉尔市、新和县及库车县、拜城县、温宿县、阿瓦提县、柯坪县的局部,克孜勒苏州阿图什县、阿合奇县、乌洽县、阿克陶县的局部,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伽师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泽普县、图木舒克县及巴楚县、麦盖提县、莎车县、叶城县的局部,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及墨玉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的局部,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焉耆县、博湖县及尉犁县、和硕县、和静县、轮台县的局部。 (2)1:5万比例尺调查区域规划 除以上1:1万比例尺调查区外,调查比例尺均为1:5万。 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 为满足地类调查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国家统一采购近期遥感影像资料,制作调查所需要的正射影像图(DOM)作为调查底图,提供地方调查使用。 1. 遥感影像资料采购 遥感影像资料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在同时具有航空和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时,优先选择航空像片;在具有多时相资料时,优先选择近期资料;一般情况下,选择的遥感影像资料应覆盖完整县级辖区的面积在60%以上;在选择卫星遥感影像时,综合考虑分辨率、获取难易程度等因素,依次选择SPOT5、QUICKBIRD、ALOS、P5、P6等。 对于满足要求的存档遥感影像资料,通过签订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协议,陆续完成存档遥感影像资料的采购。 对于无存档遥感影像资料的区域,根据各种影像资料的获取能力,以航摄或采购卫星影像资料的方式获取。航摄比例尺不低于1:60000,条件具备时采用(数字)彩色航空摄影。卫星影像分辨率应采用不低于2.5米的数据。 对国家测绘局西部测图计划范围内的资料,可直接利用。 2. 调查底图制作 国家统一组织制作并提供正射影像图,作为二次调查的调查底图。全国土地调查办制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底图生产技术规定》,以统一生产技术要求。 经审核,满足二次调查技术要求的现有正射影像图,可直接使用。对有近期遥感影像资料并具有正射影像图生产能力的省份,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委托地方生产满足二次调查要求的调查底图。 对有存档资料及通过采购获取遥感影像资料(包括已航摄或计划航摄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的地区,国家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组织技术队伍,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生产制作正射影像图。 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和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各级控制面积分级统一提供。 1. 调查界线的资料来源与使用 调查界线涉及到国界线的省(区),采用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料。省、市(地)、县级调查界线采用各级民政部门确定的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乡(镇)级调查界线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滩涂界线和海岛资料,采用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简称海军航保部)海洋基础测绘成果。 2. 数字化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 依据上述界线资料,由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制作标准分幅数字化的国界、省级行政区域调查界和沿海滩涂界线图,作为调查控制界线,并制作全国到省的全国《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省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提供各省(区、市)使用。在提供数字化调查界线前,各省(区、市)可先按原有资料进行调查,待新的界线提供后再严格按提供的界线对原界线进行调整。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并制作全省到县(区、市)的省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依此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各地对提供的界线和控制面积应进行复核,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上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处理。 权属调查的要求 1. 基本原则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按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1)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完备且与实地一致的,原资料可直接使用,不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2)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不完备,补办手续后,可以使用。 (3)未开展权属调查地区,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开展权属调查,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 有关要求 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权属调查时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出席,审核所提供的权属资料,并到实地指界。指界的界址点坐标可采用实测坐标或图解坐标,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界桩。 权属调查时,权利人应出示合法的权源资料,调查人员依据该文件记载的土地位置、界址、权属性质、地类等信息,进行权属调查。当双方均不能出示权源文件,但双方边界没有争议,由双方共同到实地指界,指界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双方指界过程中,当没有法律依据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土地,都应划为国有土地。 3. 争议调处 当权属存在争议时,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调处: (1)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处理。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3)搁置争议。对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地类调查方法与要求 地类调查是对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等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具体调查按《规程》的要求开展。 1. 地类调查的一般要求 地类调查一般采用调绘法。调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当影像上地类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将地类界线直接调绘到调查底图上;二是当影像不清晰、或实地地物与影像不一致时,采用测量方法,在实地将地物补测到调查底图上;三是当有设计图、竣工图等有关资料时,可将地类界线直接补测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或调查底图上,但必须实地核实确认;四是将地物的坐落、权属性质、图斑编号、地类编码、耕地类型、线状地物宽度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2. 地类调绘的方法 调绘时可采用综合调绘法或全野外调绘法进行。 (1)综合调绘法 综合调绘法是内外业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具体做法是:当影像比较清晰而无土地利用数据库时,直接对影像进行内业解译;当有完善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时,可直接利用已有土地利用数据库与调查底图(DOM)套合进行解译,并依据影像对界线进行调整。内业认定、直接标绘上图的界线及地类,需经外业核实确认。内业不能够确定的界线及地类,需经外业实地调绘上图。对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最后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形成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 (2)全野外调绘法 全野外调绘法是利用调查底图直接进行外业调查的调绘方法。调查人员携带调查底图到实地,将影像所反映的地类信息与实地状况一一对照、识别,将地类和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并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具体调查时,各地可根据影像分辨率、调绘人员经验、已有调查资料状况等选用上述调绘方法。 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 关于耕地坡度分级 为了评价耕地质量、测算田坎系数,需要对耕地坡度进行分级。耕地坡度指耕地所处位置的地面坡度。根据《规程》,耕地分为小于或等于2度、大于2度小于或等于6度、大于6度小于或等于15度、大于15度小于或等于25度、大于25度五个坡度级。 每个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其中,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耕地坡度级根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测定。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供1:5万DEM供各地使用,或使用已有的1:1万 DEM,由此生成坡度图。将坡度图与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一般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一般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当一个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且不同坡度级之间的界线明显时,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 坡度图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制作。 2. 关于田坎系数测算 田坎系数测算的基本要求是: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测算本省田坎系数,测算结果是检查验收内容之一;只测算坡度(地面坡度)大于2度的耕地田坎系数;田坎系数按耕地图斑扣除,不允许以村、县等为单位扣除;一次土地调查时测算的田坎系数,经过检查资料完整、符合《规程》要求的,可继续使用。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制定本省(区、市)的田坎系数测算方案,根据《规程》提出具体方法和步骤,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审批。 3. 关于“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 已具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而没有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土地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调查。调查时,按提供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表示、统计面积和逐级汇总,掌握“批而未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等信息。 4. 关于违规违法用地的处理 对于违规违法用地,本次调查按现状调绘。 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即城镇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以及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未进行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应开展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应开展变更地籍调查。具体调查执行《规程》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调查范围和比例尺 城镇土地调查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其他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相衔接。 城镇土地调查以1:500比例尺为主,坐标系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 初始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调查区内全部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信息,并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建立地籍信息系统。 初始地籍调查应采用全解析法,充分应用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全外业数字化测量。 变更地籍调查 在调查区内,当土地权属、用途、界址发生变化时,对变化部分应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时,未建立地籍管理系统的,按照二次调查有关要求,对数据格式进行标准化,并应用先进的测量手段,开展必要的变更调查和修测、补测,建立地籍信息系统。 统计汇总 初始和变更地籍调查完成并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后,应对调查区域内权属和各地类面积进行汇总。 基本农田调查 基本要求 将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之后依法调整的基本农田地块(区块),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在数据库中设立基本农田数据层,计算统计汇总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和构成基本农田的地类面积。 基本方法 基本农田调查按下列步骤进行: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划定图件或档案、基本农田调整图件和依据,及其他涉及基本农田的资料;对基本农田地块界线进行矢量化,或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直接标注基本农田信息;依据有关数据库标准,将矢量化的基本农田地块界线、或标注信息及有关属性,作为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一个数据层,按不同行政区计算各级基本农田总面积和分地类的面积,并填写《规程》规定的表格。 全国土地调查办将制定有关基本农田上图、入库的技术规定,供各地使用。 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利用相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各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时,可应用农村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逐宗地汇总各类用地的面积。对县城以下建制镇,采用抽样统计方法,统计汇总出各类用地面积。 为了掌握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状况,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以县(区、市)为单位,对“村庄”用地进行随机抽样统计调查,统计农村宅基地占村庄面积的比例,以此比例计算该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面积。 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建设目标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的目标是:以本次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本农田、正射影像等数据为基础,利用计算机、GIS、数据库和网络等技术,建设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互联互通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满足各级政府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需求。 总体要求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要在技术指标、标准体系、数据库结构等方面具有系统性,并与金土工程及已有数据库具有良好的衔接性和相关性;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开展数据库建设;采用标准的空间数据交换格式,使成果数据正确汇交和共享;实现国家、省、市(地)、县四级之间的互联互通;满足国家对土地调查数据的调查统计、数据更新和维护,以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1. 内容和基本要求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县(区、市)为单位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以及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并包括专题图数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经过缩编的县级土地利用挂图等)和元数据。 2. 数据采集与处理的依据 DOM数据是外业调查和内业处理的基础依据,一般地物数据采集应根据外业调查成果确定相对位置和地类等属性信息,在内业放大DOM根据影像特征确定地物边界;采用综合调绘法时,DOM解译信息经外业调查,标绘调查信息后,可以直接进行编辑处理;原有土地利用图上的权属界线经外业核实后,应结合DOM进行调整,确保权属界线与相应地物的逻辑一致性;补测地物信息采集,应以相应图件的扫描影像数据为基础,或使用GPS等数字化设备直接采集补测地物信息;当同一要素有不同来源,并发生矛盾时,应核对有关资料,讨论确定要素矛盾处理方案。 3. 主要步骤和建库流程 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矢量化底图准备、图件扫描和几何纠正、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分幅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根据数据源和使用的软件,设计符合《规程》及数据库标准的数据库建设流程。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基础地理、影像等信息。主要要求是: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依据是《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二次调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等;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与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确定的城镇范围相互衔接;根据城镇地籍测量、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成果,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 对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质量控制、基础数据源质量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交接检查、数据自检、数据库建设成果质量检查和验收。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重要的过程数据和质量控制记录必须保存,以保证数据质量的可追查性,确保数据安全。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两部分。两部分可独立运行,但在系统平台等方面应尽量统一,同时考虑与金土工程和电子政务系统的衔接。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交换《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规定的交换格式数据;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删、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业务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规程》要求;支持多种数据源的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市(地)级、省级和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 市(地)级 市(地)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县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组织县级数据接边、坐标及投影转换等工作,开展市(地)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市(地)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以县级辖区为基本单元,根据市(地)级国土资源管理模式,构建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2. 省级 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市(地)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组织市(地)级数据接边、数据格式转换、坐标及投影转换等工作,开展全省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与各省金土工程衔接,建设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全省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进行全面管理,满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调查数据的需要。 3. 国家级 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以省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为基础,组织省级数据接边、数据格式转换、坐标及投影转换等工作,根据数据库建设方案进行全国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 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与金土工程衔接,实现国家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的全面备案和管理,满足国家对土地调查数据管理和决策的需求。 统一时点变更 基本要求 二次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 为了保证国家汇总数据的时效性,采用变更调查的方法对已完成的调查成果进行变更。2009年上半年国家采购相对初始调查分辨率较低、但获取概率高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对东部沿海重点地区和大中城市(包括环渤海经济圈、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一次覆盖,作为统一时点变更的依据。 主要内容 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界线、权属和地类信息、基本农田及数据库。 调查完成至统一时点期间,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行政区划调整的,调整相应的界线及控制面积。土地权属、地类等信息有变化的,基本农田有合法调整或补划的,都变更到统一时点,并变更已建成的数据库。 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汇总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数据汇总 1. 县级数据统计 以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区、市)确定的县(区、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调查区域控制面积、《规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在完成本县(区、市)与相邻县(区、市)(包括外市(地)、外省(区、市))之间地类接边的基础上,由数据库自动汇总出本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基本农田数据。 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对城镇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权属性质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2. 市(地)级、省级数据汇总 按国家、省(区、市)分别确定的省(区、市)、市(地)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控制面积,对所辖市(地)、县(区、市)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规程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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