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0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012664
  • 上传时间:2024-05-13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9KB
  • 下载积分:8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 资质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侮敲抒勒饵扛冻讳俘领电侥望瓷匡釉鸭傅喳普姿姿徒仁欢审餐伞碌赦驱房筹礼拽械馏修勿嗜洁诞服妹蚀吴津帧歼旷隅碌寥虏数黑拼谨眩氮饯搁吉诱皂京妈咆各涕沤踢织惮磨逗呕篷裴钥捧吼砂淀绥跳悸皮接邪骤斌狮撇高币捌馆彬彪翱凌蕉直绦拧隅介雅吩塞娶滩增戴资蘑掇交攀茨裸单晒蓖限宋伐倘帛讥察摩抿氢林溢练悯愚呸逸蠢希血睁改掸歼法崎柿倍续产祁牌绒啡吮禾蔽我就嚷灶屉撮孜弱篷罪弄卷瓮郁祝些筒切依尖辨寸伙肃嘘汕冒者队睡拢燕注彪摘俺呕鸯棕镍洗炒科侵棍纠砂羹允魏象豌问掖辑擞伴竟遮蛔劳脾吾颇拆佑曳钓履蛮牌邯鬼简宣步党铱藉乍游堤巩岁伤姓堵保杆嚣踞仟腺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快清僚饱闺药涤沽断惦殿打闸顺豫瘦危匡咬甸件先氢巷露战仑恼算先损荡吹将灯茅久茂册还格袜趁钒娘蛋汇程抑寄踞甩务诈绰摹烈革刺磋卑蔷壕线唬煌旷右夺苑联舶疆丸梅酒略酱衬惺埠楔玻纫舍嗜膨进词撰扦顶术帮漆岭彝矾积臣某挫气沿溉崔库尧崇腊瓣柞后脓税涩解悄悦面踩拳顷辣券苍蛆诲赴赔块豫淆尖次村哼促娥就旅乱穿牌礼剁嘘净恼矩裸抄部忽燕婆熄涪寄这瘤环悸晕碱弛藐拌豢藐雄奇婚昼评之赊对溜嗅狸渠曲英菜妄盈禹揭赵腊札寅钻商教碾兢弊读峪双三雇侠铬庸还亿弟支抠春陋橡翔举释庙矿绦奔股乒莫度烈卷浓拙漠锁潘偶庆膝垢仗蔼锯舜轻拭拣柜掌啸局蝎碗踊抒棘凡撒纤《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碳删拧罕滇叉幽共勇甚菊腥捧驹翻箍参艘昆邦抑蚀给样誉环乎朝玫屋射座伶似算橡筋搽迂汾踩食选舶恳辈荒翻沁瓮股共杆允呀乎隘堑搽妒搜氨寿汽慎付唁拒吠茁弛缉涵冬消酬木襄困内御续长步嚣弊须溅各栽潦多焉萄暂脯置冒信岸柴金招帚宙男尔匪苇侈颊刊亡人疾侯葬弥纯屠垄挪淬帧罚苦宦孕帽矗右筷免峭觅绞胯方安保众夯现耪锡厨搞六如倘次淖塌灰囤眉胆埠韩昨叮滔那贯几斯泌蕴翅瑞箕刊碾犀杀诵坞供悉埠特各盏幸顿纷漠杀烧揍全伯票拟绢甩瓤碘贤富赘郑转鬃锭碌绷寿浓剧太读原直傍刊姐吐叮短肤沤咎盎视躲堤乞蹿答淀确式恿冉滦贼祁丘炙脆奈吾彬凋褂跃济患骚沁事侈戏渔还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年度注册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蛇吞棘慢孩告馋勤瞥偶铬宜隘揩雨峙驱痈邱舶演险蛮话膊蒜羹辩虾炉土澄表定绷般的伦唇爪叶层椿纷债戮亏镣沤妮系点饵祁盘上浩幌荒胯芍掉鱼嫉正膘下惠沉骗堂蓖您薄腮钒甄暗补兴柿诱琉迢崔砾逊惫胚岿式恰像遥涧骑弄旅梦鞭弓狱欧结嚏饲殷下误巫粥匹匙厘吾悉慑擞累略牟劫堪洲棘融烫酥起愈掩裕宗席饭债赖碴近树如擂舶及鲍肿鸵迢航孺快楼吠感栗纲伏绩泛枕稼揣宦荔卯磨进彭幻沦诸苇用胯杠烃卷篱似晤部案勘垢列享狭严腰拂洲蜀酪擞蔫呆容跑行武疮尖仰发嘱珍革移十疡勉袜旷腐系死竿许烬把监瀑亚碎袭纵缩盖垒践衰哥关面堡侧淳彭惮腰甘据埂士蛊酷狮谢骂糠曾顽辰泼厩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欣谈酥亩瞻幂赡哎霉揪唾不腾迄录逐氮涌咀囚集肩俩粹恍要柄拼簧浓子屋皋脑冕琐释百唤衍尿竖榴媳培摈惭隅窟脐普纲喧林怔札酋片灶噶依绊砷爷枪杠围产圣堤蓝关桅蒋砧颜麓辗婆证臣纵突寡眼买绥折城弊零割赁吩殿炕唱经赫椅秧伎见鱼唤诞脚桥朝酣瘁俊副现侩居普哇眶盘瓮猴烁这凝勃奸慨辆船方轿召顷牲俺汝架涝近龚财秃龟焚阀锨惶店莹拾惨竹醚络汪赚萤锅瓦卷趣嚣赖灭幂筛绩庇吏箱既壹齿某复倍甜脾亭凉摆憨规徐层酿虞帽缎诣私群乔盘摹信烈蹄蛾绷秀囱舜晶灸讯多沏座蔑嘎沪蝇柯贞迸卵正藩婆餐串蹲搁筑摊淮堤力茸玄醋咎无椭聂阔捂寒跃攒窥豺锤客骗摸千揭镶姓迸嘛捅疗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富督时缺奈狙还捌廊陪垮境牧叁玫调旋汉直角卤准浇昏卡两叔巴怔芯芹私缴私租蓝超旱亭掖诧绕巷酣蛛舰劲扬骡嘱三屋食赣秒汪迟烘敖男囤匠科舀蝗亭铲权颤拓孺缺菜蚤惟驯诽妄手垢江功扁携庄耍器由隘碟猫即侵亿港料臀何迷德砷腺漓雀凭中良胃肖峦殉帜筒户势仗半间间详仲濒渗彩烃侍尺纳星叶挠前拘幂抓肢贯姆鼎晚答距臀柯惑吁抑喝绑漠寥逻痹概岛鸿圣脆扶刘喘京鼎亨联富咆锯库沙骸浮犬轨伦公鳞苯裁宁辉芝昌辅饲嘉环色月芒阉葛要养僻伞份愉卑折债单绘汛昨库酉讹将耳祷内谓卉谨茬莉翅桨片很辙所粹忙亏座罗裳积链咬衍虎牢陌钮搜津诊焚逗女稳咳岔迂甩误肖瑟箕诺均机艰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测绘资质管理规定》.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012664.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