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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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通知 吉水建管2011117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有关施工单位、招标代理: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修订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5、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渔业基础设施、水文设施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招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
6、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内设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工程概算总投资在20010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水利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的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概算总投资在200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行政监督,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可以派员随机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省水利厅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书,审查招标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二)监督开标、评标专家抽取、评
7、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评标或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有权对违法违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吉林省水利厅网站上同时发布,并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吉林日报中任何一家报纸上发布,地方重点项目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在各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完全相同。招标公告在正式媒介发布至开始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邀请招
8、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家或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外,其他程序执行公开招标的程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可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涉及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金额相比,明显过高的; (六)其他特殊项目。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可不用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
9、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招标人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经省水利厅核准可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或者已经办理监理招标报告
10、书备案手续; (四)具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法人向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单1份; 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1式3份; 3.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复印件1份; 5.监理合同或监理招标报告书复印件1份; 6.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7.涉及移民征地安置落实文件复印件
11、1份; 8.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 9.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10.其他有关材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在省水利厅网站上发出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五)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八)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十二)向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总
12、结报告;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进行合同谈判,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否则违反部分无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报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采用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O11年版工程量清单中格式); (六)图纸(招标图纸); (
13、七)技术投标文件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八)投标文件格式。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以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除因工作单位调动、职务升降、严重疾病治疗、亡故、司法处理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行为。中标人因更换主要管理人员而违约的,须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违约金额(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3%左右)。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省水利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全部更换,更换后的人员应当是在吉水利施工企业信用
14、档案手册中的人员,且资格和业务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人员业绩。 (二)在工程施工期间,中标单位必须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暂交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封存,至主体工程完工或完成合同价款的75%时归还。中标单位凭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证明和工程结算单原件、复印件领取封存的证件。 因项目法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停工且短期内不能复工的,施工单位可凭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领取证件。工程复工后5个工作日内,再将证件交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封存。 第十六条投标人自行在吉林省水利厅网站项目信息公
15、开专栏中下载招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文件编制费。 第十七条招标人原则上不集中组织答疑会,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吉林省水利厅网站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中提出。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在吉林省水利厅网站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或提供足以表明工程具体位置的文字、图片等。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确需集中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的,应当经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
16、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编制成本确定售价,一般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特殊情况经省水利厅批准,招标文件的售价可另行确定。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控制: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售价不超过1000元;合同估算价在1000-3000万元的,不超过2000元;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从其注册所在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将投
17、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如果投标截止时间为法定节假日,投标保证金的转入时间相应顺延至正常工作日的第一天。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交付情况报送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附投标保证金进账单)。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标。招标人不得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枢纽工程的单体建筑物不应分标,引(供)水隧洞、渠道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3000万元;河道堤防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500万元;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
18、算价一般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工程概算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江河堤防、水库除险加固、农田水利工程等相同工程类别、同一批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合并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项目,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可以按照工程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 (一)商务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表;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资格审查资料; 9.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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