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08-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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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会议制度 1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 3. 安全检查制度 4 4.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5 5.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7 6.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8 7.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 8. 仓库管理制度 11 9. 交接班和值班管理制度 13 1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11.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4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5 13.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16 14.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7 15.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8 1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9 17.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 18. 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21 19. 现场安全确认制度 21 2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 21.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制度 23 22. 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23 23.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24 27 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会议制度指院、部门(车间)、班组都要定期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安全会议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月份安全调度会议、周安全生产例会、日安全生产碰头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部门(车间)安全生产会议、班组安全例会。 第四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1、参加局每年元月初召开的第一个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安全先进,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安排和部署当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明确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用于指导全局当年安全生产工作。我院要积极领会上级安全会议精神。 2、院每年元月上旬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各生产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各项目部负责人、机台机长、各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会议。 第五条 月份安全调度会议。每月月末召开生产调度会议,听取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月安全重点工作。 第六条 周安全例会。每周一召开院安全生产调度会;每周三召开安全环保综治会,总结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本周重点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日会。每日早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员召开碰头会,交流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1、每月初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分析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其委托代理人主持。 3、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要建立完善的会议记录,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保存5年。 第九条 部门(车间)安全生产会议。 1、部门(车间)每月至少召开2次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实行轮岗作业的单位,参加人员要合理安排,至少保证每名从业人员每月参加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2、部门(车间)周安全例会要由部门(车间)一把手亲自主持。 3、部门(车间)要建立完善的周安全例会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条 班组安全例会。 1、各班组班前必须由车间部门(车间)领导、机长或当班带班长组织召开班前会,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及措施。 2、当班结束后,由带班长组织召开班后安全例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工作。 3、班组安全例会要设专人做好记录,各班组安全例会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使全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经院批准后所发生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由院在计提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三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各单位每月要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统计,并在次月3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院安全生产科。 第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分类: 1、职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 2、一般人员安全教育; 3、对违章人员的专项安全教育; 4、调换工种和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6、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安全培训和教育;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 职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1、三级安全教育的范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外企业或局内单位调入人员、外来实习、代培人员; 2、三级安全教育指对范围内的人员分别进行院、部门(车间、机台)、班组级安全教育; 3、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从事井下作业岗位的人员,还必须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 4、院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30个小时,部门(车间、机台)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小时,班组级安全教育不低于24小时; 5、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考核,由院安全生产部及所属部门负责命题,并组织进行闭卷考试和面试考核。对经三次教育培训考核后仍不及格的,不得上岗; 6、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和台帐。三级安全教育按规定完成后,受培训人员和各级教育培训负责人均要在培训记录上签字,并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归档。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保存期限为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一般人员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1、日常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车间、机台)组织; 2、各单位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每年至少20小时,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上岗。 第八条 对违章人员的专项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1、对一般违章行为,由所在部门(车间、机台)安全员负责,对违章人员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专项安全教育; 2、对严重违章行为,由院安全部门对违章者进行3天以上脱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因违章造成未遂事故,由院安全管理部门进行15天以上脱产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调换工种和岗位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1、凡调换工种和岗位的人员,必须由院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组织,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调换工种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 3、调换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有关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各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并负责监督检查; 2、特种作业范围按照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要按规定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6、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加强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安全培训和教育 1、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包括各部门科级管理人员、工段长、班组长和专(兼)职安全员; 2、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安全教育培训由院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每年至少轮训一次,时间不低于40个小时; 3、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培训后由院组织考核,不合格者要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要调离原岗位。 第十二条 院法人代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1、院法人代表、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2、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院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院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1、安全教育培训方法采用多种形式进行,针对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灵活选择。 2、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可采用专题学习讲授,安全活动研讨会,研读班等形式.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可采用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班前班后会、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安全知识竞赛等。 4、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均要求有计划和形成记录。 5、各级安全检查时,应把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查落实的效果和记录。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堵塞安全漏洞,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了实现全院安全检查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提高安全检查效果,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安全检查实行三级检查制度: 1、院级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2、部门(车间)级安全检查; 3、班组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 第三条 对院级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有关规定: 1、院级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时间:每月组织1次全院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和院安全生产状况,由主管院长确定,每年不少于4次。对设备、供电的检查和试验,要严格按照供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安全规程要求,按期进行检验、检测、试验,并做好记录; 2、院级季度安全文明生产检查由主管安全院长带队,院安全生产科牵头,各生产部门、物资供应部门、综合办公室、工会、党委工作部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 3、专业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业、专项检查组,随时进行; 4、安全检查人员必须由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5、安全检查人员要穿戴好检查服装,并佩带统一的检查标志; 6、每次检查前要召开全体检查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确定检查重点和部位,并根据检查部位和参加人员情况进行合理分组,明确检查的任务; 7、安全检查程序: (1)听取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汇报; (2)分专业组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落实情况以及安全基础工作; (3)对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文明生产、岗位操作进行安全检查; (4)召开受检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由院检查组、互检组与受检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限期解决; (5)由院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向受检单位下达《安全检查意见书》,记录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限期解决。 第四条 对部门(车间)级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 1、院属各部门(车间)要根据本单位特点,每周至少组织1次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 2、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必须由部门(车间)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五条 对班组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的有关规定: 生产班组要班班进行安全检查,由机长或班组长和安全员对所有作业地点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按现场安全确认制的有关规定,逐一进行安全确认,并填写安全确认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院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实施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督与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就我院言,涉及如下4类: 1、库区(库) 2、生产场所 3、锅炉 4、压力容器 各类危险源的临界量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属于4类危险源,但其临界量或危险能量未达到临界量的,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 第四条 院主要负责人对本院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全面负责。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一至三级危险源由局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重点监控,四级重大危险源由院监控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必须资金的投入。 第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一至三级重大危险源档案报局备案。 第八条 按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要求,及时向局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公室和邯郸市进行申报和备案。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申报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报告核销。 第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对重大危险源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消息,告知周边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必须按“四定”的形式,及时整改。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并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要局审,并报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局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档案是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有效记载,也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力手段。为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档案建设工作,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档案内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言之有物、查有实据。 第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名称及安全配备人员名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名单、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持证复印件。 2、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有关凭据。其他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资格的凭证。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点生产经营项目或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其他劳动保护、安全运行、安全值班、安全竞赛等管理制度。 4、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记录。每月或每季度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季检或月检、周检、班组(岗位)日检记录以及根据上级要求或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记录,各项安全值班表、交接班表,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本级安全生产安排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活动记载。 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与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送培计划,已开展的教育活动资料。 6、安全生产经费保障依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安措投入计划,职工劳保用品发放计划与登记,消防器材的配备清单和定置图。 7、重点设施和重点部位的登记与管理。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数量、部位和种类登记,特种设备的名称、数量、产品说明、合格证书和检测备案资料,危险设施、场所的监控与管理活动记录,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及其管理制度。 8、事故查处与事故隐患整改。发生事故的登记及现场处理记录,处理事故“四不放过”活动记录及对责任人实施的组织处理决定的凭证,事故隐患的登记及应急排险记录,隐患整改的组织、跟踪与验收活动资料。 9、伤亡事故档案。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详报、统计季报及月报。 10、其它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第四条 安全生产档案是企业重要的档案资料,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规范分类和放置,以备查阅,不得随意处置和遗失。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成绩卓著者,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发生事故者,给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第二条 本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评比,按照“五同时”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的总结评比,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于下列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者; 2、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 3、在事故抢救中,使人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4、发现事故预兆及时报告或本人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 第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节的责任人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强令他认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以致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 2、蓄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者; 3、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留下事故隐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责任者; 4、对发生责任性火灾、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 5、对屡教不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者。 第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应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 第六条 本院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地质勘查院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目标考核标准》以及院安全生产一号文执行。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和依据 根据产品的生产和设备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依据: 1、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 2、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3、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4、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5、 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 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1)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范围应包括: a 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回收处理、通风降温等。 b 辅助房屋及措施: 有关保证生产必须的房屋及一切措施。 c 隐患整改项目。 (2)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资金; (3)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的人员、时间投入。 2、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 (1)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服装、安全帽、绝缘靴、安全手套、防护眼罩、防尘、防毒口罩等)费用以及各种用品的使用年限; (2)保健费的发放:保健费(个人) = 职工体检费用 + 职业病预防费用 + 防暑降温费用。 3、应急救援投入 为了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1)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2)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 (3)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4)参与应急救援及演练人数、时间长度。 4、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1)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上岗培训、安全知识讲座等)的费用(教材费、讲课费等); (2)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活动费用; (3)参与安全会议以及安全活动的人数、时间长度; (4)安全专题板报(或报纸)、宣传栏、安全宣传稿件、传单等费用。 5、日常安全管理投入。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应包括安全员(兼职和专职)人数、安全员的工资、津贴和办公支出。 6、保险投入 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来调整保险费率。 (1)职工工伤保险的安全投入; (2)财产保险投入; (3)车辆保险投入。 7、事故投入 在突发事故发生后,企业为了控制事故扩散、减少损失、处理事故而不得不进行的花费。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1)事故处理活动费用; (2)对伤亡职工的救治与赔偿费用; (3)环境污染处罚与治理费用; (4)事故发生导致企业停产的损失; (5)企业价值损失和时间上的投入(企业价值损失指企业信誉的降低、形象的破坏,是一种负投入,是对前期用于提高企业形象、信誉的投入的损失。时间上的投入包括处理事故花费的工时、员工转岗或培训新员工的工时损失)。 8、安全奖励基金投入 安全奖励基金应分为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的奖励,对其进行定期奖励。对突发事件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可单独进行奖励。 第三条 不能列入上述内容的,如作为安全试验、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等。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1、由单位领导会同工会及有关人员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确定单位(部门)年度安措项目,指定专人作出计划、方案。 2、主管安全方面的领导召开有工会、各生产单位、各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1)确定年度安措项目; (2)确定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3)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责任人; (4)确定施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5)规定完成和投用日期; (6)必须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项目,在核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 3、批准后的安措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技措的同时下达。 4、各单位应在每年终前报出下一年的安措计划。 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 1、主管领导、院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并在专题会议上由主管领导总结执行情况。 2、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3、重大安措项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单位名义汇报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资金来源 1、安全设备的大修费用,生产设备因不合安全要求进行的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大修理费用开支。 2、生产成本费用,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中,数额大都可分期摊销。 3、安全奖励,未列入以上项目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的,由企业奖励基金开支。 4、安措专用经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 仓库管理制度 (一)物资验收制度 第一条 进货物资入库前有供应部负责组织物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仓库管理员、材料计划、采购员组成,必要时请生产部派质量监督员督查或协助物资质量验收。 第二条 物资验收内容 1、按采购合同、发货清单,核查物资产地(厂家)、商标、条码、使用说明书、材质试验单及质量保证书(合格证)等是否齐全有效; 2、核查物资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所需规格、型号相同; 3、核查数量、单位、金额是否与合同协议一致,防止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4、物资外观验收,观察物资运输途中及装卸过程中是否挤压、受损造成特性下降。 第三条 需要进行取样检测的物资应在入库前检测,进货物资通过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条 验收、检测不合格的物资不准入库,应由采购员与供应商联系,做好善后处理,对规格不符的要退换,对数量不符的要补齐,对单价、金额不符的要更改,对受损要索赔。 第五条 验收完毕后及时开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二)物资贮存和防护 第一条 物资贮存按物资分类需要,建有物资贮存容量的库房和库房设施,如固定内库、货棚货架、放火、防尘、防潮、通风设施等,确保物资的贮存质量。 第二条 物资合理存放,科学防护,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求根据各种物资的理化性质和变化规律,针对各种有霉变因素对物资的影响程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一般包括对仓库温度、适度的调节与控制,防锈除锈、防腐、防霉、防虫等。 第三条 钻杆、管材、钻头、接箍、打捞工具要打上黄油保护丝扣。 第四条 元器件(钻机配件、电子器件)货架上要铺盖塑料布,以防尘土侵入,管理员要经常清除灰尘,确保元器件特性。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资,要隔离贮存,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相应的贮存和防护措施。 (三)物资堆码 第一条 物资存放必须按物资分类进行平面布置,合理规划存放区域,做到便于提取,便于检验和盘点,并要考虑仓库利用率。 第二条 物资存放,按物资分类,固定区域“四号定位”,即把某种物资所在的库架层、为好(货区、点、排、位号)与仓库帐页上的编号统一对口,实行对号入座,固定货位。 第三条 建立标识,物资堆码要立牌立卡,对定位编号的各种物资建立料派和卡片。料牌上写明物资名称、编号、到货日期、单价、结存数量、质量状况。 第四条 科学堆码,五五摆放,就是根据物资的性质和形状,以“五”为计量基数,成组存放,做到五五成行、五五成方、五五成串、五五成包等。 (四)物资发放 第一条 仓库向用料单位发放物资,根据用料计划,及时、齐备、保质、按量地供应,努力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条 坚持限额和“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物资的超期存放,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三条 仓库管理元凭证发料,即用料单位先开具领料单,仓库管理员按领料单所审批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发放。 第四条 仓库管理员及时做好库帐处理,发出物资后及时将账簿、料牌结存数量矫正。 第五条 管理好发放物资凭证,每月末定期报送库帐报表。 (五)库存盘点 第一条 库存盘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清物资实际库存量和帐卡是否相符,查明物资盈亏的原因,查明物资的质量状况,查明物资有无超过保管期限,有无超储或不足的情况及原因。 第二条 盘点的主要形式 1、永续盘点:指每天对收发动态的物资盘点一次; 2、循环盘点:指保管员根据物资的特点,分轻重缓急,对自己所管物资作出盘点计划,按计划逐日轮番盘点; 3、定期盘点:每月末、季末、年中、年末按计划进行盘点; 4、重点盘点:根据季节变化或工作需要,为某种特定目的而进行盘点; 第三条 通过盘点,做到库存数量清、质量清、帐卡清,盈亏有原因,事故损失有报告,调整有依据,确保库存物资的帐、卡、物相符。 第四条 盘点出超期存放物资要重新检验,对变质、特性下降的物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并给予标识、隔离、防止误用。 (六)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 将生产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边角余料收集起来,进行分类,通过检修、改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不能利用的送废料回收站,修旧利废是减少存耗,降低成本的一个组成环节,应予以重视。 (七)物资装卸搬运 第一条 从本院仓库向工地运送材料和施工设备若需委托外部运输时,运输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防护、装卸及保护标识的要求。 第二条 管材等超长运输要立架、陡地、捆绑结实、接箍、打捞工具要装箱运输保护丝口和钻头;易燃、易爆物资搬动,要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条 施工设备装卸时使用吊车或叉车,摆放平稳,禁止撬棍装卸;检测设备需要随车运输时,供应部、项目部或生产机台要派人押车,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条 对怕雨淋的物资要加盖苫布,捆绑结实,防止途中淋雨,以防物资受损。 第五条 仓库发放运输物资,要填写运输清单一式三份,司机持一份,仓库管理一份,门岗存一份,分别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及备查资料。 交接班和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岗位接班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现场,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二条 接班人员未到,值班人员不得提前下班,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得到允许后方可下班。 第三条 交接班时,必须对现场安全情况、机械设备安全运转情况,做到交班清,接班明。 第四条 接班后,对所操作机械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机械电气设备不得带病作业,有隐患的现场,不得冒险作业。 第五条 各班组要建立交接班记录,每班交接班应由交接班班长签字确认,交接班记录要保存3个月以上。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管理,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标准,是根据1992年《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我院实际情况和环境条件拟定的发放标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经常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标准,不允许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折发现金或改发其它物品,也不准发放伪劣产品。 第五条 凡在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都应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经常深入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按其实际需要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七条 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八条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各工种要求,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院安全、工会等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各项法规及政策,严格执行《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二条 各施工生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检修规程。 第三条 施工生产时,应按照文明生产的要求,保持设备排放整齐、清洁、紧固、润滑、防腐蚀、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第四条 主要设备要设置编号,做好运行记录,便于对设备的使用和检修情况进行追诉,减少检修费用,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设备丢失损坏。 第五条 坚持执行设备定期保养制度,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防止事故发生,保持设备的安全工作状态。 第六条 设备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岗前的实际操作、维护技能教育培训,达到对该设备具有“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能力。 第七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遵循“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经处理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严肃处理,及时上报。 第八条 合理使用设备,禁止设备超负荷运转,如因超负荷运转而造成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闲置设备和各施工单位退回设备,要进行检修、保养,存放时做到防丢、防冻、防火、防淋,设备库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十条 存放设备要由专人保管、保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及局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一次损失2万元以上设备的事故,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人身伤亡事故上报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班组、机台、项目部、部门(车间)领导,部门(车间)要立即报告院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科负责上报院领导及局安全监察部。安全生产科负责现场急救、处理。 1、轻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科24小时内报院领导、48小时内报到局安全监察部。 3、重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科在1小时内报院领导、6小时内报到局安全监察部。 4、工亡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科立即报院领导,并在1小时内报到局安全监察部。 第四条 非人身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1、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在2-30万元之间、预计影响局部生产2-4小时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在2小时内上报安全生产科,6小时内上报院领导; 2、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预计影响系统生产24小时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科在1小时内上报院领导;6小时之内上报局安全监察部和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事故快报的要求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含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在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上报事故后1小时之内,要按照河北省伤亡事故快报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格式,形成书面事故快报,经局审核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为便于分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几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院级负责分析处理并结案,报局备案。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局负责分析处理并结案。 3、一般以上伤亡事故,由邯郸市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分析处理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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