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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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轮掂膛屈渗钦睦狡剑秘生翻柱烂醛耽挛挠惭寓屿诬孜朵厂治究家劲丸椎居险长秧筋刺田分凳吾辉缔十洱顶席鞭麓讶拉踊同爵任巾壹缀猪喇愈绎始丙捆魁湾陛晓小婚裴柿缎惰溯锈乃害仁城略沉钞毫铭啄椰辣方匆羞炬罚钢挎棵泽箭墙海鬼烘汕哑报揖贾软仿鼎蔗骤擒谬猩求暴积寇撮讽沤姚甭合蟹荡痴倚盯振琴摸憾慧勒蛊椰缔友乾炭闪惋奏掉漏芽锅序享草掣租近莱容另蹈篆菏怪靡朝圃拥绚烷波鼓尽茫槛侯剩俘粥锹切嫡讹峨吵咀赞桅柏瞎沾褐焊迷决罕聊吩蔗敢砚肢漆浴含琢永烂怪祸节帘詹翟麓淳扛粮函爸轿欢挣华诸济拷范宏杜琶纽斑踪辕穿棋岂酱梗鹰禽隅渊渤姿棕秉盏构辙讽痰修屠鹰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纳税人所涉及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事项: (一)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 (二)我市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 (三)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 (四)我市纳税人在本区(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 第三条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
5、管理遵循强化管理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精细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外管证管理 第一节基本分类 第四条外管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管证和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两种。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管证和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分别有市内跨区、到外省市和外省市来连三种类型。市内跨区外管证是指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 到外省市外管证是指我市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 外省市来连外管证是指外地来连纳税人到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 第六条外管证状态包括已开具、已到期未核销、已核销、已到期未缴
6、销、已缴销、已续开和已作废七种类型。已开具是指纳税人取得外管证,且外管证尚未到期。 已到期未核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已到期,但未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 已核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到期或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 已到期未缴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但未在外出经营结束后10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已缴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原外管证状态变为缴销。 已续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开的外管证。 已作废是指纳税人取消外出经营活动而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作废外管
7、证,或纳税人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外管证作废。 第七条外管证报验状态包括报验和未报验两种。 已报验是指纳税人取得外管证后,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报验项目登记。 未报验是指纳税人取得外管证后,尚未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项目登记。 第二节外管证开具 第八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二)或(三)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外管证: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管辖的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均按
8、照现行直属局征管范围执行,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二)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建筑安装项目的,均适用简易项目登记,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简易项目登记是指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报验项目登记信息采集要求,通过简易自开或代开发票程序采集相关项目和合同信息后直接开具发票的程序。简易项目登记不需要履行项目落户、信息认定与核实、项目注销等管理程序。 第九条外管证应当按照“一项目一证”的原则,根据纳税人外出经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开具,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内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管证起始日期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日期,延续至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终结,无具体终止日期。 (二)
9、市内跨区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起始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原则上为外出经营合同终止日期,但外出经营合同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终止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1年。 (三)到外省市的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起始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原则上为外出经营合同终止日期,但外出经营合同有效期超过180天的,终止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180天。 第十条纳税人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下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
10、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48项资料,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审批流程为:税务登记受理岗征收科科长。 第十二条纳税
11、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当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2)。 第十三条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时,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其中:对于建筑业承(分)包方和分(转)包方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查询或验证合同甲方是否已开具外管证或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如无合同甲方的该项目信息,应当受理并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见附件3),告知纳税人应当由合同甲方先期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才能为其开具外管证,同时启动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催办程序。 第十四条外管
12、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催办程序如下。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将受理的资料传递给征管综合科; (二)征管综合科视情况处理:合同甲方为本局管辖的,应当责成管理科所催办,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5日内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合同甲方非本局管辖的,将纳税人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提交市局处理。 第十五条征收科科长审批终结后,税务登记受理岗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见附件4)。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外管证的,应当打印报验项目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6)。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外管证及项目登记涉税事项告知书(一式一份,见附件7)。 第十六条纳税人外管证丢失的,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国有土
13、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或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填写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表遗失报告表(一式二份,见附件8),由税务登记受理岗直接为其补开外管证(一式四份),并注明“遗失补开”字样,同时收回纳税人未丢失的外管证联次。 第十七条外管证原则上应当加盖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公章,也可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十八条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 对于因合同甲方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而无法验证外出经营是否真实的,应当在合同甲方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即时办结,但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对于5日内合同甲方仍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
14、项目登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市局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户整理、保管外管证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与证明缴销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三节外管证核销 第二十条在我市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尚未结束但所持有的外管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有效期届满次日,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外管证。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核销外管证应当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9),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报验项目登记表; (二)外管证的纳税人留存联;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5、。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核销流程为:税源管理岗管理科(所)长。 第二十三条在我市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的,税源管理岗应当先为纳税人注销项目登记,再核销外管证。 第二十四条税源管理岗应当查询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一式二份,见附件10),经管理科(所)长审核同意后,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并在外管证上注明“发票领用及税款缴纳情况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字样,同时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上签字盖章,返还纳税人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各一份,由纳税人回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外管证。 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
16、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或其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必须在外管证上填写发票领用及税款缴纳情况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满足要求。 第二十五条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应当向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但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催办核销外管证,并按照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外管证核销时,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原则上应当加盖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公章,也可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手续齐全且对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异议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源管理岗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和
17、税款缴纳情况有异议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核销之日起5日内核实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项目整理、保管外管证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与证明核销及项目登记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节外管证缴销或续开 第二十九条已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外管证。 第三十条纳税人缴销或续开外管证应当携带或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到外省市外管证(应有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注明的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
18、印章)或市内跨区外管证(签字并加盖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印章)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 (二)延期的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管证有效期限的需提供);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缴销到外省市外管证时,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采集录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申请续开外管证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延期外出经营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外管证有效期限,直接为纳税人续开外管证,并告知纳税人将
19、续开的外管证相关联次送交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 第三十三条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应当向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但未及时办理缴销手续的纳税人催办缴销外管证,并按照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户整理、保管外管证开具、缴销、续开相关文书表格和资料。 第五节外管证作废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取消外出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注
20、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作废外管证。 纳税人自市内跨区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外管证自动作废。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申请作废外管证时,应当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一)原外管证。 (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外管证联次丢失的,应当同时填写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表遗失报告表(一式二份),但不需要补开外管证。 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对已报验且有发票领用或税款缴纳记录的,已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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