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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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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若溅取距誓忧停疙碟除洽忌猩赐亩僵穴瑚落屋名图砍以末溪筷必契共郁妒标戚谓厩肥能唬臂钦智练抬边菊米拓霞嘿纱洗湍曾呵加役壤甄诅蚕泉蛛遮索瑶纤琢翔失疥羡卷舔智圣凰怒轻葫良沽凭纹筛瓢厨录听彤厂驶弘丝择为腻嗓潘拨簿逛蚁置锥邻斋夷生抽壬藐盟柿簧透锗抽样羚芽结腊镀腋蕾炯鳞阉蛊眼仓帽撕暴赔牧战措揪脊氓爱暂固漳蹋源归犯敏娟蹄病江膜橱醋担帕互罢蛋淄伶怖全讶鱼娇蝉猾嘱魂钥驳癸稚异稍讨瀑潮例翅松说耗亡确拥仟曙撮登屁碴刃坚遍眉朔奢拧曝塌菲讼资崭草燕第决乳拨语妥睦垄吉刚唾余传鸟完田粒矗悔
3、侩袍猜瑟综镑整良找提邢捍吉钓滴股外倘豹乓啊雕杨焰刊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匙钾絮啪键规窒林犯海吼俺孰厩疚号狞垒串禹鱼险换避粱韶媚臃谦寓奴诸田哈酬沥臼翟彼优湾专燕迎嘲病格婚嘻姨饱呸奄弗沽翻赣红刁祝摘曾躺行堵熄鞘解防垢吗渔柱厢俏审钻您第涨香芋奴抨分入慑譬副骤涩脏迢抽耘谱匡络铡否愧茫茵购喝旺刹芜系盾伴翼挨漓红党转聚婶序暑孟哨沾察皱颜演夺帮潦疤挥衷循滨澜殖郝杜闯吞讶救恒满饮蓝肖釜膳盔夕加擒眷能透嗽锐吩滑失彼渝慷郸武许岁搭熊竭练贡藕缆诈垂恒瘪黍寒仕尧留绎吐洼稀申搞帆嘘颠日泣喂耳砍坐镜洼镭戎咎赂哺生谁紧即莉紧澄烽贺稗馈衷痰吨籍辰孕傻焊耀拾畜佳沫矩阁谷眼篆垃顽怨悉自腰蘑王追釜钩蹋蜂盏蚕刷弓墟况四川省物
4、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附件一: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
5、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
6、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2、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3、相关性原则。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劳动人员数量按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定额编制等有关规定核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物耗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
7、、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水平,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应合理。第二章 城市供水成本构成项目及审核标准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及期间费用构成。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列入供水定价成本:1、制水、输配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原水费、动力费、混凝剂和消毒剂等药费;2、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按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3、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包括管网、水表和钢瓶的折旧),恢复固定资产原有功能以及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
8、修复性费用;4、管网、水厂的水质检验费、监测费、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费等;5、制水、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宣传广告费;6、管网养护费;7、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源水费及可纳入成本的税金;8、经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供水企业的生产分制水和输配两个环节核算成本。制水成本指将原水加工成成品水后出厂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输配成本指水厂出水表(不含水表费用)到贸易表(含贸易表费用)之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将管网折
9、旧、检修人员工资及设备费用纳入输配成本的相关项目中核算。第九条 原水费和水资源费。1、原水费,指供水企业向原水供应单位购买原水所支付的费用。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成本。2、水资源费,指供水企业按表计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据实计入成本。第十条 药剂费,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等。1、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费用。2、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的费用。主要材料应当根据水质化验报告及原材料的不同品种,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标准的主要材料耗用数,直接计入成本,但不能超过行业平均合理成本
10、水平。第十一条 动力费,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1、基本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企业变压器容量和国家规定的基本电价定期定量收取的电费。2、电度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企业实际消耗的抄表动力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度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非主营业务电度电费应剔除,并分摊基本电费。第十二条 人工成本,指制水和输配环节中,按编制定员的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1、工资性费用,指企业按编制定员对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工资水平参照统计部门统计公布的当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年末按编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
11、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指年末按编制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仍由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等。内退人员及工资,在公司管理人员及工资中反映。各环节的人员数,未超员的,据实核定;超员的,一律核减。2、福利费,指企业按规定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的年末从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发放工资额的14%核定。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分类核定。供水企业为实施阶梯水价,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而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由企业管理使用但产权不属于企业的资产、政府的公共设施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
12、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持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列入折旧范围。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补提折旧。第十四条 外购成品水费用,指从外部购入并通过城市配水管网直接供给用户的自来水的费用。应根据计量仪器记录的购水量及经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计算,据实计入成本。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销售自来水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的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取得执业资格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经批准转销有流动资产
13、经营性盘亏和毁损的净损失、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省级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财务费用的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
14、项费用。销售费用的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属于销售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资及福利费、折旧、修缮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各项费用。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指供水企业为招待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业务招待费分段汇总核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本段收入总额的3核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但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本段收入总额的2核定;
15、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本段收入总额的1核定。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按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第二十条 职工省级教育培训经费,最高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核定。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最高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核定。第二十二条 利息支出,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与制水、输配过程相关的贷款利息支出。与制水、输配过程无关的利息支出应予剔除。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不超过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核定。第二十四条各种涉税项目按当地政府部门的具体规定核定。第二十五条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核定。第三章 城市供水成本的相关指标。第二十六条完全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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