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2-2009_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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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 2009-11-11 发布 2010-07-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 合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 合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od
2、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 GB50052-2009 主编部门: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住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施行日期: 2010年7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第 437 号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52-2009,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1、3.0.2、3.0.3、3.0.9、4.0.2 条为强制性
3、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前 言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0285 号)要求, 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 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 供电要求,电源及供
4、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 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 2.增加了“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 理时”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 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660V 等 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 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 完善和必 要的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 国机械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本规范在
5、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 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石 桥 路338 号 , 邮 编 : 310022, 电 子 信 箱 :lusx或 chenj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 人员: 组织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吕适翔 陈文良 陈济良 熊 延 高风荣 陈有福 钱丽辉 丁 杰 弓普站 徐 辉 主要审查人
6、员:田有连 杜克俭 钟景华 王素英 陈众励 李道本 曾 涛 张文才 高小平 杨 彤 李 平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4 4 电源及供电系统.6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8 6 无功补偿.11 7 低压配电.14 本规范用词说明.16 1 总 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 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系统的设 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 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
7、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 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 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 1.0.7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 场
8、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 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 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 负荷国家规范要求。 注 :供 电 系 统 包 括 电 源 和 连 接 到 电 气 设 备 端 子 的 电 气 回 路 。在 某 些 场 合 ,它 也 可 以 包 括 设 备 。 2
9、.0.4 应急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5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 部分所需的电源。 2.0.6 分布式电源 distributed generation 分布式电源主要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 环境兼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如微型燃气轮机、太阳 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 2.0.7 逆调压方式 inverse voltage regulation mode
10、 逆调压方式就是负荷大时电网电压向高调,负荷小时电网电压向 低调,以补偿电网的电压损失。 2.0.8 基本无功功率 basic reactive power 当用电设备投入运行时所需的最小无功功率。如该用电设备有空 载运行的可能,则基本无功功率即为其空载无功功率。如其最小运行 方式 为轻 负荷 运行 ,则 基本 无功 功率 为在 此轻 负荷 情况 下的 无功 功 率。 2.0.9 隔离电器 isolator 在执行工作、维修、故障测定或更换设备之前,为人提供安全的 电器设备。 2.0.10 TN 系统 TN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 线与该接地点相
11、连接。根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的配置方 式,TN 系统可分为如下三类: 1 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 N、PE 线是合一的。 2 TN-C-S 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线路的 N、PE 线是合一的。 3 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 N、PE 线是分开的。 2.0.11 TT 系统 TT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 线接至与电力系统接地点无关的接地极。 2.0.12 IT 系统 IT system 电力系统与大地间不直接连接,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 保护接地线与接地极连接。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0.1 电 力 负 荷 应 根 据
12、 对 供 电 可 靠 性 的 要 求 及 中 断 供 电 在 对 人 身 安 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 力 负 荷 应 根 据 对 供 电 可 靠 性 的 要 求 及 中 断 供 电 在 对 人 身 安 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应 视 为 一 级 负 荷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应 视 为 一 级 负 荷 。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
13、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 一 级 负 荷 中 ,当 中 断 供 电 将 造 成 重 大 设 备 损 坏 或 发 生 中 毒 、 爆 炸 和 火 灾 等 情 况 的 负 荷 , 以 及 特 别 重 要 场 所 的 不 允 许 中 断 供 电 的 负 荷 , 应 视 为 一 级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负 荷 。 在 一 级 负 荷 中 ,当 中 断 供 电 将 造 成 重 大 设 备 损 坏 或 发 生 中 毒 、 爆 炸 和 火 灾 等 情 况 的 负 荷 , 以 及 特 别 重 要 场 所 的 不 允 许 中 断 供 电 的 负 荷 , 应
14、 视 为 一 级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负 荷 。 3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应 视 为 二 级 负 荷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应 视 为 二 级 负 荷 。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 属 于 一 级 和 二 级 负 荷 者 应 为 三 级 负 荷 。不 属 于 一 级 和 二 级 负 荷 者 应 为 三 级 负 荷 。 3.0.2 一 级 负 荷 应 由 双 重 电 源 供 电 , 当 一 电 源 发 生
15、 故 障 时 , 另 一 电 源 不 应 同 时 受 到 损 坏 。 一 级 负 荷 应 由 双 重 电 源 供 电 , 当 一 电 源 发 生 故 障 时 , 另 一 电 源 不 应 同 时 受 到 损 坏 。 3.0.3 一 级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负 荷 供 电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一 级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负 荷 供 电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除 应 由 双 重 电 源 供 电 外 ,尚 应 增 设 应 急 电 源 ,并 严 禁 将 其 它 负 荷 接 入 应 急 供 电 系 统 。 除 应 由 双 重 电 源 供 电 外 ,尚
16、 应 增 设 应 急 电 源 ,并 严 禁 将 其 它 负 荷 接 入 应 急 供 电 系 统 。 2 设 备 的 供 电 电 源 的 切 换 时 间 ,应 满 足 设 备 允 许 中 断 供 电 的 要 求 。 设 备 的 供 电 电 源 的 切 换 时 间 ,应 满 足 设 备 允 许 中 断 供 电 的 要 求 。 3.0.4 下 列 电 源 可 作 为 应 急 电 源 :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3.0.5 应 急 电 源 应 根 据 允 许 中 断 供 电 的 时 间 选 择 , 并 应 符 合 下
17、列 规 定 :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s 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 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 可选用带有 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 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3.0.6 应 急 电 源 的 供 电 时 间 , 应 按 生 产 技 术 上 要 求 的 允 许 停 车 过 程 时 间 确 定 。 3.0.7 二 级 负 荷 的 供 电 系 统 , 宜 由 两 回 线 路 供 电 。 在 负 荷 较 小 或 地 区 供 电 条 件 困 难 时 ,二 级 负
18、荷 可 由 一 回 6kV 及 以 上 专 用 的 架 空 线 路 供 电 。 3.0.8 各 级 负 荷 的 备 用 电 源 设 置 可 根 据 用 电 需 要 确 定 。 3.0.9 备 用 电 源 的 负 荷 严 禁 接 入 应 急 供 电 系 统 。备 用 电 源 的 负 荷 严 禁 接 入 应 急 供 电 系 统 。 4 电源及供电系统电源及供电系统 4.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 1 需 要设置 自备 电 源作为 一级负 荷中 的特别 重要负 荷的 应急电 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 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 有常
19、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 理时。 4 所 在 地 区 偏 僻 , 远 离 电 力 系 统 , 设 置 自 备 电 源 经 济 合 理 时 。 5 有 设 置 分 布 式 电 源 的 条 件 ,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高 、 经 济 合 理 时 。 4.0.2 应 急 电 源 与 正 常 电 源 之 间 , 应 采 取 防 止 并 列 运 行 的 措 施 。 当 有 特 殊 要 求 , 应 急 电 源 向 正 常 电 源 转 换 需 短 暂 并 列 运 行 时 , 应 采 取 安 全 运 行 的 措 施 。 应 急 电 源 与 正 常 电 源 之 间 , 应 采 取
20、防 止 并 列 运 行 的 措 施 。 当 有 特 殊 要 求 , 应 急 电 源 向 正 常 电 源 转 换 需 短 暂 并 列 运 行 时 , 应 采 取 安 全 运 行 的 措 施 。 4.0.3 供 配 电 系 统 的 设 计 , 除 一 级 负 荷 中 的 特 别 重 要 负 荷 外 , 不 应 按 一 个 电 源 系 统 检 修 或 故 障 的 同 时 另 一 电 源 又 发 生 故 障 进 行 设 计 。 4.0.4 需 要 两 回 电 源 线 路 的 用 户 , 宜 采 用 同 级 电 压 供 电 。 但 根 据 各 级 负 荷 的 不 同 需 要 及 地 区 供 电 条 件
21、, 亦 可 采 用 不 同 电 压 供 电 。 4.0.5 同 时 供 电 的 两 回 及 以 上 供 配 电 线 路 中 , 当 有 一 回 路 中 断 供 电 时 , 其 余 线 路 应 能 满 足 全 部 一 级 负 荷 及 二 级 负 荷 。 4.0.6 供 配 电 系 统 应 简 单 可 靠 , 同 一 电 压 等 级 的 配 电 级 数 高 压 不 宜 多 于 两 级 ; 低 压 不 宜 多 于 三 级 。 4.0.7 高 压 配 电 系 统 宜 采 用 放 射 式 。 根 据 变 压 器 的 容 量 、 分 布 及 地 理 环 境 等 情 况 , 亦 可 采 用 树 干 式 或
22、环 式 。 4.0.8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 压为 35kV 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4.0.9 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 10 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5.0.1 用 户 的 供 电 电 压 应 根 据 用 电 容 量 、 用 电 设 备 特 性 、 供 电 距 离 、供 电 线 路 的 回 路 数 、当 地 公 共 电 网 现 状 及 其 发 展 规 划 等 因 素 ,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 5.0.2 供 电 电 压 大 于 等 于35kV 时 , 用 户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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