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科技学院采购管理方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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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采购管理方法 (院政发〔2007〕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学院各单位、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 学院采购实行政府采购与学院组织采购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其具体管理办法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联系政府采购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由学院组织的采购实行采购职能部门集中采购。任何单位不能自行组织采购,否则,资产不能入账,财务部门不办理付款。 第六条 学院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在采购活动中切实维护国家、学院的利益,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学院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采购职能部门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的物资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八条 加强学院采购的廉政建设。学院的一切采购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学院廉洁自律的规定,采购职能部门应对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内部控制与廉洁自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自律。参加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物、回扣,不得向供应商提出合同内容以外的任何个人要求,不得对供应商索、拿、卡、要,严禁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学院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回避。本款所称的相关人员,是指参与采购的经办人员、管理人员、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经费100万以上的项目纪委书记参与并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国资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全院采购工作进行领导,并对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定学院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审定学院重大采购项目的合同; (四)负责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对学院物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国资处是学院采购与国资历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学院的采购活动。国资处在学院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院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联系,汇总编制学院的政府采购计划; (三) 负责图书资料、教材、生活物资、生活用品、军训服装、仪器、设备、家具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日常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用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 (四) 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办理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采购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能,实行分类组织采购,即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不包括工程内单列的设备和家具)的采购;负责组织对维修工程项目(不包括单列的设备、家具、购置项目)的采购。国资处负责图书资料、教材、行政办公、军训服装、仪器、设备、家具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日常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用低值易耗品的批量采购等。采购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职能部门采购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采购; (四)负责相关项目的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五)受法人代表委托可代表学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负责组织对采购的物资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七)办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 采购职能部门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成立3 人以上的临时采购小组,成员由分管采购职能部门的院领导、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人、使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采购的建议方案; (二)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调查; (三)审定采购项目的招标书及相关文件; (四)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和表决,确定中标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学院国资处建立物资采购专家库,其成员从校内外相关领域的技术与经济专家中遴选,以校内专家为主,并定期与不定期更换。参加政府采购评标的专家以及学院采购小组中的专家必须从采购专家库中产生。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任何一项采购业务,都必须有采购计划,未按正常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以及经费开支渠道不明确或经费未落实的项目,采购职能部门有权拒绝受理。采购计划经正常程序审批后,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如遇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请购单位要求,须变更型号、规格时,应征得使用单位的同意,及时将采购信息反馈给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教学设备、教材、教参采购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国资处按程序组织采购;学科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由学科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国资处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由图书馆提供请购计划,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国资处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和家具的采购计划,由各单位、各部门提供请购计划,国资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国资处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的计划、设计、施工、监理、改建、扩建、维修,由后勤基建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后勤基建处按程序组织实施,国资处参与。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动用学院经费的采购计划,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国资处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日常教学、科研、行政、服务及维护与维修用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各单位、各部门提供请购计划,责任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国资处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除政府采购外,学院采购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每个项目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采购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备案,重大项目需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学院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指学院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学院采购职能部门通过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特定法人(统称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竞争。学院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均实行招投标,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求的,按《条例》执行,投资额或建筑面积未达到《条例》规定要求的,由职能部门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下同)的单项或2万元以上的批量货物; (二)2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服务; (三)列入国家、部、省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 (四)利用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的仪器设备采购; (五)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3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但又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招标准备需要时间较长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物资; (二)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额的10%的; (三)国家和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的,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其他项目实行招标采购的,由采购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及要求,并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在校园网或学院宣传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二)由采购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用户)要求和有关规定起草招标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的合同。 (三)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由采购职能部门向资质合格的供应商发售。根据项目不同,采购职能部门在发出标书时可参照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适当向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学院财务,由采购职能部门使用。投标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根据招标金额的大小确定,一般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 (四)投标人应当按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的印鉴,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评标:在供应商投标书送达后,由学院采购职能部门组织项目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奇数组成,一般项目的评标小组由临时采购小组代替;学院采购招标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技术评标。评标小组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需要设标底的应当评标小组评标前编制,开标时,由监督部门人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当众拆封。完成评标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采购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连同招标书、投标书一起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参加学院采购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其他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学院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招标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措施;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供货商确定后,由采购职能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与招标成员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采购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相关采购小组成员给予处分,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招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五条 废标或中止招标后,由组织招标的职能部门,将废标或中止招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由原组织招标的职能部门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采购活动都应依据合同法制定学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确定,学院的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八条 学院采购合同归口国资处管理。基建工程及基建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拟稿,合同由后勤基建处和法律咨询室共同审核;其他采购项目由国资处负责拟稿,合同由国资处和法律咨询室共同审核。 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供应商应向学院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确定,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第四十条 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切实维护学院的利益。学院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一般情况不付预付款,并留5%至10%质量保证金,保证金视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学院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支付合同进度款。 第四十一条 合同审核后提交法律顾问审核,最后由学院法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所有采购合同须报国资处、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和学院综合档案室。 第七章 验收与报账 第四十二条 凡学院采购项目完成后均实行验收制度,由国资处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采购小组人员按合同进行验收并签字。 第四十三条 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一般性物质验收使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验收责任人;技术含量高的物质验收由技术专家负责。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 第四十四条 严格资产入账程序,所有资产(含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均要到国资处办理入账、建卡手续。《人文科技学院资产验收单》、原始购货发票等共同构成资产报账的必备原始凭证。没有办理验收和入账的资产,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第四十五条 学院采购项目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建档案和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软件的档案原件必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1 份,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软件档案由使用单位管理自行保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学院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是学院采购的监督职能部门,依本办法对学院采购活动履行监督职责。其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学院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针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材料开展调查和处理; (五)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作为采购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按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审计的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院监督部门对正在进行的明显违反规定,并有可能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 第四十九条 学院采购工作接受全院师生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采购职能部门应向学院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采购责任 第五十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学院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案的; (二)擅自修改采购计划(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商自身原因除外);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由于采购负责人或供应商的原因,违反国家与学院有关规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学院、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该供应商和其具体业务经办人三年内禁止参加学院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学院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供货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供应商有本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院有关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提供货物、工程、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五十五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参加学院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十七条 采购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报告,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专控商品的采购,必须按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购置。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条 发生退货或返修问题时,采购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联系处理,做好退货、返修的有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采购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物资的管理与监督,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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