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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1937051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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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大学 维修 改造 工程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校发[**]187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立项、预决算和审计工作,保证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研究确定的新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维修和改造工程,以及后勤生活保障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改造。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学校年度预算项目和专项配套经费项目、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部门自筹经费项目四种类别。 第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利用已有资源,杜绝铺张浪费,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条 学校所属的其它各类维修改造项目除归口院(系)、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后勤服务集团的日常管理零星维修外,一律纳入基本建设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校年度预算经费项目支出范围包括: (一)学校行政、教学、实验室等公用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的维修改造; (二)校内教职工住宅区公用设施与公用建筑部位的维修改造; (三)职工集体宿舍(含出租房)在分配入住前的室内设施; (四)校园道路、景点、给水、排水、供电等大型维修改造; (五)后勤保障服务的大型设备设施(如锅炉、冷库、烟道、供热、供水、供电等)的维修和后勤保障用房(如食堂、学生宿舍、配电房等)的大型维修改造。 第六条 专项配套经费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及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下达给学校的专项项目,依据其项目性质和经费用途,专款专用。 第七条 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是指由学校与院(系、部)及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按照一定的分担比例共同出资的维修改造项目。 (一)学校鼓励院(系、部)自己筹集资金进行维修改造。凡院(系)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申报而获得立项的项目,学校可以配套相应的资金。 (二)凡院(系、部)所在办公楼的维修改造项目(因学校布局调整所发生的办公室维修改造费用除外),属于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其费用原则上由各院(系、部)和学校共同负担。学校负担的比例不能超出总费用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部门自筹经费项目是指教职员工个人物业、院(系、部)日常零星维修、后勤集团零星维修、学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所属维修改造项目。 (一)职工单元住户室内设施(含地面、墙面、门、窗、玻璃、用户水电表出口以后部分等)的维修改造,其费用由住户支出。职工住宅区已委托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管范围内的维修改造由物业管理部门自主管理,费用自主解决。 (二)属后勤服务集团管理范围内如下项目的费用,在划拨后勤集团的经费中列支: 1.学生宿舍室内系统维修改造工程以外的水电设施、设备、门、窗、玻璃等小型维修项目的经费在划拨的宿管费中列支。 2.校园道路、景点、照明、公用供水、公用供电、排水、公共公益性设施等,除系统维修改造工程以外的一般小型维修项目的经费在划拨的校园管理费和水电设施维护费中列支。 3.经营部门(商业门面、学术交流中心、电讯、工程部等)维修改造项目的经费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4.学生食堂除大型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房屋的大型维修以外的小型维修改造项目的经费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三)院(系、部)所属的日常零星维修项目由院系独立使用与管理,不进行项目申报。 1.院(系、部)使用的教学、办公、实验、科研用房室内的配套设施(含地面、墙面、门、窗、玻璃、水电设施等)的零星维修改造以及新增相关小型设施的费用,在划拨各院(系、部)经费中列支。 2.学校统一调配使用的公共教室、实验室内的配套设施(含地面、墙面、门、窗、玻璃、水电设施等)的零星维修改造以及新增相关小型设施的维修改造,其费用在教室管理费和实验室配套建设经费中列支。 3.重点实验室及实(试)验基地相关的零星维修改造以及新增相关设施的小型维修改造,其费用在重点实验室及实(试)验基地配套建设经费中列支。 4.体育运动场、馆及配套设备、设施的零星维修改造,其费用在体育活动相关经费中列支。 5.机关各部门办公室内的水电设施等小型维修改造费用在机关维修包干经费中列支。 (四)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范围中的教学、实验、科研、办公等相关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费用,在各自的经费中列支。 (五)不能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项目、专项配套经费项目、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的所有其他维修改造项目,均为部门自筹经费项目。 第三章  维修改造工程立项管理 第九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按照单位填表申报、管理部门审查、校维修改造项目委员会论证、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研究审批并发文立项,列入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每年十一月上旬,需要维修改造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基本建设处集中提交下年度维修改造的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相应表格,申明项目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和效益分析,提出初步方案、概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景点、后勤保障基础设施和室外公共设施以及职工住宅区公用部位等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出立项意见,按第十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采用集中立项与应急抢修项目相结合,原则上以集中立项为主的办法进行。 (一)集中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集中立项在每年十一月上旬进行; 根据项目的性质,基本建设处牵头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城市建筑设计院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讨论,审核其项目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能性,集中编制项目方案和概算。然后,由基本建设处汇总后,提交校维修改造项目委员会论证。论证原则上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半数为通过。对论证审核不合格的项目申请,要及时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共13人。其中,基本建设处2人、审计处1人、监察处1人、计划财务处1人、国有资产管理处1人、院系非行政职务的教师7人。 基本建设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确定各项目经费的支出渠道。 基本建设处将对校维修改造项目委员会论证通过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的原则进行项目排序,并在校内公示;然后,提交校党政领导联席会研究,于次年初下达年度维修改造工程立项文件。 (二)应急抢修项目是指年度集中立项时无法预见又急需维修的项目,即各种事关人生、财产安全和后勤保障,以及影响教学科研正常秩序的突发性应急抢修项目。 对应急抢修项目,要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项目经费,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掌握使用,施工单位为后勤服务集团,应急抢修项目不纳入基建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和部门自筹资金项目的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都必须按集中立项程序办理。其项目管理归口于基本建设处。 第四章 维修改造工程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凡涉及到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科研基地的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基本建设处提交维修改造书面申请前,应分别送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凡由学校所属维修工程单位承接施工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在编制预算时,应本着降低造价的原则,对各项取费标准按《**大学所属维修工程单位直接承担的维修改造项目结算执行定额和取费标准(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项目中涉及到与网络、电讯及其设备配备有关的部分,在编制预算和制定施工方案时,应将施工方案或配备使用的设备型号、厂家及价格等分别送网络信息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认可。 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在预算前,一般由施工方报送两种以上品牌的规格、型号、价格,经基本建设处会同审计处进行市场考查后确定材料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大宗材料价格进场前,如未经审计处认定,审计处在结算审计时将参考市场最低价格认定。 第十八条 对维修改造工程中市场行情比较明确的单项工程,在预算中可以采取随行就市单价包干的办法。 第十九条 属于改造工程的项目,一般要求有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图。凡属结构性改变的工程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须会同学校城市建筑设计院与基本建设处进行论证。大型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由学校城市建筑设计院设计,或经设计院签署意见认可。 第二十条 单项经费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在发包前须将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图纸)报审计处进行事前审计。 第五章 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后勤集团有条件和能力承担的、其单项工程造价在20万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由基本建设处(甲方)直接发包给后勤集团,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在20万以上的项目要经过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招标方案并制定标书,报分管维修改造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按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施工队伍。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与施工方(含学校所属维修工程单位)签订合同时,审计处须参与合同会签。所有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确需预付工程款必须经过基本建设处、审计处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任何承接维修改造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对擅自转包的工程,基本建设处不予办理结算。 第六章  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实行项目主管责任制。大型改造项目成立项目责任组,明确甲乙双方和使用单位各自的主管责任人。各类工程项目无论大小与校内校外,都必须签订项目合同,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在开工前,甲乙双方要会同审计处进行现场交底,如实填写《维修改造工程现场交底记载》。 第二十七条  维修工程管理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进行管理与监督。现场负责人要如实填写《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日志》。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按工程预算中指定的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采购。主要材料进场经过甲方现场验收后方可使用。材料进场后现场负责人要如实填写《维修改造工程材料验收单》。 第二十九条 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有详细记载,并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工程量较大的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须有审计部门现场参与查验。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中一般不容许项目变更。如确需增加项目内容,须说明变更理由。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5000元以内者,须经基本建设处领导批准;5000元-20000元之间者,须经分管维修改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20000元以上者,由校长批准。 工程变更要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增加额超过2000元的,须报送审计处备案。 一般情况下,变更增加项目的部分不得超过预算的10%。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内容的工程,学校财务部门对工程总额超过预算10%的部分将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会同审计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三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内容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原有资产(设备)增减,须在施工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要编制项目资产交付明细表,并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 第七章 维修改造工程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自验收之日起一月内将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基本建设处进行初审。维修改造工程按立项项目整体报送结算,不得拆分报送。 施工方须如实报送工程结算。学校对结算审计时审减额累计超过工程总额30%的项目,在办理财务结算时,按应付款的5%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收到施工方结算书和竣工资料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立项计划、预算书、合同书、验收单、决算书报审计处终审。对施工单位不按期办理决算的项目,审计处在项目结算审计时,按工程总额的1‰×延期总天数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处根据审计处的审计结论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并根据合同提出工程结算意见,报基本建设处领导审批。基本建设处要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结算事宜。 第三十六条 工程付款意见书须附有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决算书、项目资产交付明细表及审计意见书等全套资料。工程付款意见书经基本建设处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 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在秋季开学后支付,工程款支付办法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工程质量保修的项目,办理结算时须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条款留足保修金。基本建设处要在保修期内负责对质量的监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原《**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校发[**]50号)和《**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补充规定》(**校发[**]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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