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同业机构销售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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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同业机构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同业机构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及《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本行自主研发并以本行品牌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客户,是指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销售,是指本行接受同业机构客户的委托,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为其定制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式。每只产品认购金额、预期收益率、期限等要素确定后成立,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五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为理财产品同业机构销售的管理部门,负责同业机构销售的营销和管理。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六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直接向同业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各分行、直属支行在总行资产管理部管理和指导下,以省内同业机构为主要目标客户开展理财产品销售。 第七条 分行、直属支行理财产品销售部门收集、汇总所辖支行同业客户需求,填写定制理财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以邮件形式报总行资产管理部。 第八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业务人员受理业务申请,根据同业客户需求及市场同期限、同类型理财产品收益水平,确定对机构客户所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预期收益率、产品期限(含起息日与到期日)、产品规模等。理财产品要素一经确认,分行、直属支行不得自行进行调整。 第九条 理财协议管理 (一)同业机构理财产品所使用销售协议文本,原则上要求使用本行格式版本。 (二)如因交易对手原因需对理财销售协议文本进行修订,分行、直属支行必须将拟修改理财销售协议提交总行资产管理部,由总行资产管理部按照合同送审流程送合规管理部进行法律审查,待双方对理财销售协议确认一致后方可使用。 (三)如交易对手要求使用该机构提供的理财协议版本,由总行资产管理部按照合同送审流程送合规管理部进行法律审查,待双方对理财协议确认一致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分行、直属支行与同业机构客户就理财产品认购达成一致后,总行资产管理部将经确认的理财协议文本发至分行、直属支行业务人员邮箱,分行、直属支行按照审批管理流程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客户一份,总行资产管理部一份、分行(直属支行)一份。 理财销售人员应向同业客户详细介绍销售协议相关内容,充分揭示风险和有关约定。 第十一条 各级分行、直属支行必须明确负责理财产品同业机构销售业务的部门和业务人员,并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报送至总行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直接向同业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按照总行相关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逐级审批,理财销售协议由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在销售协议文本上签章,并加盖总行公章。 第十三条 分行、直属支行向同业机构客户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按照总行相关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逐级审批,理财销售协议由分行、直属支行行长或被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分行公章。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划款认购 (一)总行资产管理部直接向同业机构客户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部应督促客户按约定时间将认购资金划入指定的总行理财资金募集专户。 (二)分行、直属支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分行、直属支行应督促客户按约定时间将认购资金划入指定的总行理财资金募集专户。 客户资金划出后,业务人员要与总行资产管理部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将理财销售协议传真或扫描至总行资产管理部。 第十五条 产品兑付 理财产品到期,总行资产管理部应在产品到期日,将应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划付至客户在理财销售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六条 客户信息变更 已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的同业客户,如收款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需要变更的,由客户向分行、直属支行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章的客户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分行、直属支行审核无误后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总行资产管理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总行资产管理部审核后为客户办理信息变更。 总行资产管理部直接向同业客户销售的,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总行资产管理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章的客户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总行资产管理部审核后为客户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按照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和保管理财产品同业机构销售相关资料。分行、直属支行应在所销售理财产品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资产管理部提交一份理财销售协议原件。 第十八条 营销手续费 总行相关部门、分行、直属支行销售同业机构理财产品应计拨的营销手续费,按照总行理财产品营销激励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应急处理事宜按照总行现行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人民币理财产品机构销售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 定制理财业务申请表 年 月 日 分支行名称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同业客户名称 定制产品期限 定制产品类型 定制产品金额 拟起息日 分支行意见 分支行盖章处: 附件2 客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年 月 日 所购买产品名称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原预留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 号: 大额支付号: 申请变更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 号: 大额支付号: 客户签章处 法人签章: 公章: 分支行审核意见 分支行盖章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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