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高悬——建党以来十大腐败案件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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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建党以来十大腐败案件剖析 中国共产党反腐第一枪——苏维埃政权清除谢步升案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工农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县叶坪村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此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还处在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侵扰之中,有些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因受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不注重自身廉洁,再加上苏维埃制度还不够健全,这给一些消极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苏区一时贪污腐败、铺张浪费之风盛行。中央苏区一些人的腐败行为损害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员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甚至一度引发了群众不信任苏维埃政府的事件。当时,政权初建,除了自身薄弱之外,党和苏维埃政府还面临着国民党强大的军事“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生存环境极为恶劣。如不能果断有效地制止腐败,整饬队伍,防患于未然,势必因自腐而丧失民心,丧失战斗力,最终给党、苏维埃政府、红军的革命事业带来严重后果。因此,从1932年年初至1934年秋红军长征之前,苏维埃中央政府在苏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以肃清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运动,正式开启中共党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在这次反腐运动中,处决谢步升就是其中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枪。 一、隐藏在革命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政权既是工农阶级的全国性政权,又是区别于国民党腐败政府具有廉洁特色的政权。共产党人和工农群众对半殖民地社会条件下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贪污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因此,在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中央临时政府立法机构先后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革命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1932年2月19日,临时中央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最高法庭,代理行使最高法院职权,并委任何叔衡为最高法庭主席;同时苏区基层政权单位设立裁判所,代行地方各级法院职权。为了提高苏区的司法运作效率,中央苏区还专门设立了工农检查部,由毛泽东提议,何叔衡出任工农检查部部长。何叔衡上任后,即以崇高的使命感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开始对苏区范围的党政干部、党群关系、违法乱纪、官僚特权等现象展开深入的调查。调查的结果让何叔衡深感震惊,根据调查掌握的材料显示:有相当一部分县、区政府腐败浪费现象非常严重。1932年,江西省工农代表大会曾做这样的描述:过去各级政府的浪费情形实在惊人,乡每月可用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私自占有等。①新生苏维埃政权出现这些腐败现象严重腐蚀党的肌体,影响到苏维埃政权的稳固。何叔衡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向中央领导人报告了调查情况。毛泽东等领导人高度关注,决定加强工农检查部的工作。当时新生的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各个部工作人员都很少,连部长在内只有几个人,中央政府工农检查部却有七八十个干部,是临时中央政府的一个大部。为了加强检举监督力度,调动苏区群众参与反贪反腐的积极性,何叔衡接受司法部副部长梁柏台的建议,报请中央临时政府批准,在中央工农检查部增设了控告局。随后,在中央苏区苏维埃共和国的各级政府、各机关单位、各村、街道和路口到处可见苏区专门设置的一种特制的木头箱——控告箱。控告箱主要用来宣传动员苏区群众参与反贪反腐运动,要求群众所写的控告意见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并强调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这些控告箱的设置显示出苏维埃政权惩治腐败的决心,极大地鼓舞了苏区工农群众积极参与检举揭发腐败分子并与其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 1932年2月,中央苏区政府第八次会议作出决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进行严办,号召群众检举揭发驱逐政府中的贪污分子。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就此拉开了帷幕。一天,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这里所说的裁判部,是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后,由于条件不具备而在县级政府内部设立的裁判部。)收到了一封举报信,检举了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的一系列贪腐行为。信中说,谢步升曾在南下途中将一名生病掉队的军医杀死,然后非法占有其金戒指、毡毯等物;偷盖苏维埃中央政府管理科的大印,伪造出入苏区的通行证等证件,私自贩运水牛到白区出售,每头牛获利大洋3元②。1932年6月通过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一条规定:“裁判部为法院未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何叔衡看了检举信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谢步升案。 适逢专案组调查谢步升期间,有一妇女来到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找到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的审判员——同村人谢正平。谢正平一眼认出来者是叶坪村谢深润的老婆朱秀秀,忙招呼她坐下。可是无论问什么,朱秀秀都不说话,只是埋头痛哭。谢正平知道她有不便明说的事,便将她领到裁判部。这时,裁判部的杨世珠在外边办完事也回来了。朱秀秀见无外人,边哭边将自己的不幸遭遇倾诉出来。没想到,朱秀秀要检举她的情夫谢步升杀人案,被害者是她丈夫谢深润。 在叶坪村百姓的眼里,谢步升是个很善钻营、聪明透顶的人。谢步升自幼家贫,12岁时就给地主打短工。1929年,年届30岁的谢步升参加了杨金山领导的工农武装暴动队,并一度成为云集暴动队队长。不久,面对“红”、“白”拉锯战的险恶形势,谢步升不辞而别,离开暴动队,转而做起了贩运货物的生意。因为中央苏区受到白区的包围和封锁,红区与白区之间贸易中断,根据地内必要物资如粮食和食盐大都比较紧缺。同时,红白区物资存在差价,以商人贩盐为例,买进时1块钱7斤,卖到苏区1块钱1.2斤。当时中央苏区群众300余万人,每年要吃900多万元的食盐,要穿600万元的布,这让谢步升看到苏区隐藏的商机。③于是,头脑灵活的谢步升很快就协同几个人干起了“红”、“白”区物资贸易的生意,并从中大发横财。 1930年,随着“打土豪、分田地”运动高涨,谢步升忽又抛开生意参与到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中。这次,由于谢步升打土豪办法多,斗争积极,且屡立功绩,被吸收加入中国共产党。随后,在叶坪村苏维埃政府成立时,谢步升又被推举担任村苏维埃政府主席。按说,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这个官职并不大,但是因为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建在了叶坪村,谢步升的个人声望也由此水涨船高起来。他与临时中央政府和红军的领导人常有接触,近水楼台,混个脸熟。又因熟悉情况,办事干练果断,逐步得到苏区领导的赏识。1931年,中央苏区红军连续反击,打破了国民党军队的第二次、第三次“围剿”,红军队伍得到扩充,人员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苏区政府物资需求量也随之加大。这给苏区供给带来了很大压力,苏区一时物资紧缺,物价飞涨。投机分子谢步升再次看到商机,他开始利用与苏区领导人熟悉的机会,偷盖公章,贩卖紧缺物资。 同村的谢深润是谢步升做生意时的老搭档,两人感情甚笃。谢步升回家参加打土豪时,谢深润没有与他同行,继续在“红”、“白”区交界地贩盐、贩米。在此期间,谢步升伙同中央政府总务厅供应处副处长钱丽萍给谢深润私开路条,供其从白区贩卖粮食和食盐供苏区使用,所得到的利润两人平分。谢深润家里有了积蓄,便在本村买下两亩薄田耕种,并仍做贩运生意。叶坪村成立苏维埃政府后,苏区开始丈量田地划分阶级成分。群众根据谢深润的家庭状况要给他定富农,而谢步升凭着手中权力,硬将谢深润定为中农。这样谢深润不仅保住了田,还分得了一些土地和生产工具。在那个年代,中农成分和富农成分在待遇上有极大区别,富农常常是打击的对象。受到恩惠的谢深润一家对谢步升自然感激不尽。 来裁判部告状的就是谢深润的妻子朱秀秀。她比丈夫小了近10岁,体态丰腴,颇有几分姿色。为报答谢步升,朱秀秀经常做些好菜备上酒邀请他来家里吃饭。哪知,一来二去,谢、朱两人竟勾搭成奸。很快谢深润发现两人奸情,并扬言要去告发谢步升。事发后,谢步升去找瑞金县委组织部长陈景魁,得知谢深润已经告发了他,便反咬一口,诬陷谢润深是个“隐藏的‘社会民主党’分子”。他说谢深润反对苏维埃中央政府,在谢氏祠堂开会,聚众闹事,从事破坏工农政权、陷害革命干部的活动。没想到,身为瑞金县委组织部长的陈景魁听后竟然对谢步升说:“现在‘肃反’正在风头上,只要他是‘社民党’就好办!明天我要下乡去发动春耕生产,有事你找谢春山,他在苏区中央局工作。”④谢步升的罪恶行径陈景魁不是不知道,但是他不仅不严厉谴责,反而为谢步升逃脱罪行出谋划策,这是为什么呢?事实上,陈景魁自身就是暗藏在革命队伍中的地主民团头子,也经常干欺男霸女的勾当。少了组织上的压力,谢步升更加有恃无恐了。随后他和两个同伙将谢深润骗到村外,残忍地将其杀害。起初,朱秀秀并不知道丈夫被杀害了,还以为丈夫被关在了什么地方,便三天两头去向谢步升求情放人。当她弄清事情真相时,再也忍不住心中的愤怒,跑去厮打谢步升,向其要人。此时的谢步升不仅不念旧情,反用拳脚殴打朱秀秀,并把她关了起来,威胁说:如不老实,会是你丈夫一样的下场!朱秀秀万般无奈,才撬门从关押地点跑出来,到县苏维埃裁判部告发谢步升的恶行。 二、“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 苏维埃裁判部根据朱秀秀提供的线索,暗地里对谢步升进行了调查。仅仅两天,裁判部就基本掌握了谢步升违纪违法事实。调查人员将有关情况向时为第一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审的何叔衡作了汇报。何叔衡面对调查材料,非常感慨:谢步升出身贫苦,很有魄力和干劲,原本是棵好苗子,没料到竟然在背后欺男霸女,谋财害命。由于涉案者身份特殊,且人命关天,案情重大,何叔衡向中共瑞金县委书记邓小平同志作了汇报。 邓小平了解到案情后,当即指示由裁判部负责调查、速战速决。按照何叔衡的安排,调查组成员杨世珠又向时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汇报。毛泽东听过汇报后异常严肃地说:“你们要把情况调查核实清楚,速战速决。”随后,何叔衡要求先进行外围调查,然后再转入内线取证。为摸清谢步升本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人员不辞辛苦,辗转几个地方,终于找到谢步升的妻子杨氏。杨氏知道调查人员的来意后禁不住痛哭流涕,向他们哭诉了谢步升的恶行。原来,谢步升经常与一“妖婆”来往,嫌妻子碍手碍脚,便偷偷地将其卖给山河村一个老光棍做老婆。杨氏被卖后并没去老光棍家,而是偷偷跑到远房表姐家躲了起来。杨氏还向调查人员反映了谢步升的贪污犯罪事实:在担任云集暴动队队长时,其将打土豪所得的50多公斤食盐私自挑回,将衣物数件拿回,还将一包金银首饰拿回家藏了起来;在“一苏大会”前夕,其用村苏维埃主席的身份徇私舞弊,用大斗收小斗出的办法收集大米,欺骗“一苏大会筹备处”,并将剩余的1500多公斤大米私自卖给大米商……杨氏哭诉谢步升的罪行后叹口气说:“我知道谢步升早晚会有这么一天的,他是不得好死的。” 据杨氏所说,她指的两年前就与谢步升有往来的那位“妖婆”并不是朱秀秀,而是被镇压的瑞金大地主谢益金的续弦汪彩凤。据汪彩凤说,1930年夏的一天早上,她在院子里干活,谢步升带着县苏维埃军事部的搜查人员进家来,说是要搜查谢益金家里是否暗藏了武器。搜查员没有查到武器,对汪彩凤教训一番后便离开了。可谢步升却在当天晚上又到了谢宅,威胁利诱占有了汪彩凤。 毛泽东听到谢步升的犯罪事实后,马上表示:“谢步升案我听说一点。这样的人必须调查处理。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⑤ 办案人员在得到毛泽东的支持后,更加有信心地深入调查谢步升的案子。很快,叶坪村群众就揭发了谢步升以往利用村苏维埃政府主席的身份多吃多拿,巧取豪夺,侵占苏区财物,还随意抢夺群众的家畜财产等,不一而足。调查中人员还发现了谢步升抢劫瑞林寨布店邱老板的案件。瑞林寨是瑞林区的集市,北面与宁都县交界,是方圆几十公里比较繁荣的商品集散地。群众举报说,被抢劫的瑞林布店邱老板在遭遇变故后,便心灰意冷回到福建汀州去了,临走时把被抢物品记在一个本子上,交给可以信任的邻居赖崇发,交代说,如果这桩土匪事件被揭发,就交出这个本子。邱老板记录的被劫物品有:碎花布3匹,价值大洋105元;毛蓝布3匹,价值30元;呢子料1丈,价值20元;其他长短不一的布料5份之多,价值60多元;银饰物若干件,价值26元;喂了三个月的条子猪,重约60—70斤,鸡5只,鸭大小6只,被抢物品总价值约为270大洋,另有现洋108元⑥。 至此,过去被谢步升欺压的群众敢怒不敢言的局面打破了。在群众的检举揭发下,受命于谢步升杀害谢深润的凶手被抓获,目击者黄水生也站出来证明谢步升杀害谢深润的犯罪事实。随后,1927年谢步升为谋财杀害南昌起义南下军医的事情也被揭发了出来。谢步升从军医那抢来的金戒指、军用水壶、军装和毛毯等物品,在谢步升的母亲和姐姐家里查获。此行,办案人员还发现谢步升私藏的大米和钱币。 铁证如山,何叔衡决定,马上将谢步升逮捕关押。但出人意料的是,谢步升被关押后就遇到了不小的阻力。谢步升的入党介绍人、在苏区中央局任职的谢春山竭力袒护谢步升,他认为谢步升并无大错,并且说这是调查员为了报私仇故意向谢步升发难。不仅如此,谢春山还在苏区中央局领导面前诬陷中央工农检查部,说检查部与中央路线相对抗,是在推行右倾宗派干部政策和“右倾机会主义”路线。之后,苏区中央局的领导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通知中央工农检查部和调查组释放谢步升,并称谢步升问题将由中央局调查处理。何叔衡闻此消息,十分气愤。他表示不同意放人,并决定亲自到苏区中央局去反映谢步升的犯罪事实。时任中共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得知后拍着桌子说:“我们苏维埃政权建立才几个月,有的干部就腐化堕落,贪赃枉法,这叫人民怎样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政府?”“像谢步升这样的贪污腐化分子不处理,我这个县委书记怎么向人民群众交代?”与此同时,何叔衡安排调查组成员杨世珠连夜赶往东华山,向正在那里休养的毛泽东汇报情况。毛泽东听后严肃地说:“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毛泽东的坚定立场为中央工农检查部及时公正办理谢步升案件增加了信心和决心。 三、依法依规惩治腐败的先河 在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支持下,谢步升案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展开。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如下: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训令,判决谢步升枪决,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产,倘若不服,在一星期的期间内可以向临时最高法庭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谢步升在案发时已是中共党员,但是并没有内部监督机构参与处置该案件。这是因为党当时尚未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中共中央于一年以后的1933年9月17日才作出决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⑦因此,当时对腐败案件的处理,主要由党和政府领导下的裁判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当时的瑞金县属于中央直属县,谢步升案由瑞金县裁判部的法庭主席潘立中主审,谢正平等陪审。经过举证审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裁判部发布谢步升案的第八号《判决书》。⑧ 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法庭主席潘立中,陪审谢正平、钟桂先,书记杨世珠,审判反革命案件的被告人谢步升。根据原告机关的材料、法庭审判的结果与被告人自己在法庭的口供,被告人的反革命事实已完全证明。 谢步升,男,瑞金九区叶坪人,曾为共产党员,兹将被告人的罪状列举如下: 一、打土豪的财产归私有,吞没公款3000多毛(毫子)。 二、他当村政府主席时,借主席的势力,强奸妇女,包庇富农,将富农改为中农,收受贿赂300多块大洋。 三、奸淫了谢深润的老婆,因谢深润打他,就说谢深润是社党,报私仇杀了谢深润。 四、收买群众的米,用大斗进,小斗(出),卖给“一苏大会”获利大洋270多块。 五、偷了中央政府管理科的印子,私打牛条过山贩卖,每只牛得大洋3元,总计得大洋33元。 六、1927年9月在宁瑞交界处杀了贺龙、叶挺军队的医官,并拿了金戒子2枚,光洋5个,还有怀表、毡毯等物。 七、以自己的小牛换了送往灾区的大水牛二只。 八、1927年8月,伙同他人抢劫了瑞林寨邱姓的布店,把布、现洋、鸡、鸭、猪抢劫一空,他个人得赃款93块大洋。 九、把自己的老婆卖了,得了3头黄牛,三头黄牛卖了1700毛(毫子)。 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训令,判决谢步升死刑,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产,倘若对方不服,在一星期的期间内可以向临时最高法庭上诉。 主审:潘立中 陪审:谢正平钟桂先 从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谢步升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1)财产性的。一是利用职权侵吞公款3000多毛(毫子)和打土豪所得财产;二是利用职权用“大斗进小斗出”的手段将收买群众的米卖给“苏一大会”,用自己小牛换大水牛的方式窃取公共财物;三是利用职权偷盖印章贩卖牛,以每只得大洋三元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四是杀死军医,窃取其金戒指和毡毯等物。在那个年代,谢步升实施的上述行为都可以构成严重的犯罪。正如时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的项英发表文章指出:“谁要是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至于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2)人身性的。一是谢步升抢劫瑞林寨布衣店邱老板;二是谢步升借苏维埃政府主席的势力霸占妇女;三是非法剥夺谢深润和军医的生命;三是贩卖妇女,即用1700毛将自己的老婆出售。(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包庇富农,将富农改为中农。公报私仇,说谢深润是社党,报私仇杀了谢深润。 谢步升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当过云集暴动队队长,打土豪分田地立过功,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1932年5月9日,临时最高法庭作出判决。判决书原文如下: 临时最高法庭终审判决书,临时最高法庭判决书第5号(1932年5月9日) 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审梁柏台,陪审员:邹武、钟文芳,书记:李伯钊、何乘才,同时参加审判的国家原告人:陈子丰、张振芳,审判反革命案件的被告人:谢步升。 本法庭审理的结果,认为瑞金县苏裁判部1932年5月5日对于谢步升的判决书是正确的,谢步升的上诉否决,仍按照瑞金县苏裁判部的原判决执行,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3点钟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 主审:梁柏台 陪审:邹武钟文芳 1932年5月9日下午,谢步升被执行死刑。这声清脆的枪响划过江西瑞金城西的田野和山冈,震撼了整个苏区。这是党在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后反腐败的第一声枪响。 四、苏区廉政建设逐步完善 首先,严厉打击贪污腐化分子。何叔衡在各级党组织建立监察委员会,实行党对反贪机构的直接领导,在各级政府设立工农检查部、控告局和裁判部,这些机构广泛吸收和动员苏区工农群众加入,成立反腐轻骑队、突击队、群众法庭等组织,并委任工农通讯员随时检举腐败分子,一张巨大的苏区反腐网迅速形成。在他的领导下,这些反腐机构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暗访调查、搜集证据、打击腐败的行动让腐败分子防不胜防。中央苏区处决谢步升后,反贪机关连续作战,先后在财政部、劳动部、土地部、中央总务厅、粮食调剂局、中央合作总社等单位查出贪污腐败分子60余人。对其中情节较重者处以重刑,极个别的还判处了死刑。惩处了苏区的钟铁青腐败案、唐达仁贪污案、左祥云贪污案、陈景魁涉黑案和瑞金县集体腐败案等。在红色政权两年多的反腐斗争中,揭露并处理了一大批腐败犯罪分子。例如,仅江西省乐安县增田、善和两区、乡,便查处72人,万安县、区各机关共查处60人,石城县查处49人,永丰县查处43人。在中央机关,共查出有贪污行为的会计科长和会计10人,管理科长及科员8人,财政处长3人,总务厅长1人,局长3人,所长1人,厂长2人,贪污公款累计大洋2053.66元,还有棉花135公斤,金戒指4枚。送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公职的3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1人,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只有300万人的中央苏区反贪运动取得了极大的成果,这些腐败案的处理不仅纯洁了队伍,震慑了腐败分子,也使苏区群众更加扬眉吐气,斗志旺盛。 其次,逐步开展法制建设。1932年9月初,董必武抵达瑞金后,找到时任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针对苏维埃法制还很不健全,特别是当时开展的反贪污浪费运动还缺乏法律保障的状况,毛泽东让学过法律的董必武与何叔衡一起把这些漏洞堵住、堵死。董必武和何叔衡商量后,决定从健全组织和健全法律两方面同时下手。经过大量调查,董必武、何叔衡共同制定的一系列反腐组织工作纲要出台了,包括《工农检查部的组织条例》、《工农检查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工农通讯员任务》和《政府人员惩办条例》、《统一会计制度》、《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等。特别是1933年12月15日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被史学家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中央苏区法制的完善使中央苏区在政府管理和定罪量刑方面做到有章可循,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以身作则,避免在反腐运动中出现对涉案人员量刑不当和反腐运动扩大化造成冤假错案的现象。 再次,依靠群众检举隐藏的腐败分子。谢步升案件的案发就主要是由群众检举才实现的。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检举,逐步让谢步升的罪行大白于天下。该案既是群众工作的胜利,也彰显了群众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为方便群众检举揭发,中央工农检查部增设了—个控告局,并在各机关单位、街道路口设立控告箱。箱子的右侧写着:“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和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箱子的左侧写道:“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实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的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作处理,倘发现挟嫌造谣诬控等,一经查出即送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反贪污反浪费运动的开始,这些控告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央印刷厂、中央造币厂和军委印刷所等贪污案件都是通过控告信检举查出的。 谢步升案件本身对于我们在新的时期开展反腐倡廉斗争仍然具有启发和警示意义。 从谢步升罪状看,其腐败主要表现为权、钱、色。时至今日,以“权、钱、色”为“犯罪构成”的腐败案件具有极为广泛的典型意义。党在发展初期就已主张“程序正义”,为谢步升通过依法上诉寻求法律的二审“救济”提供了条件和依据,这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当代中国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中,对不断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并坚实践行之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共产党在苏区时期的反腐斗争在制度上还不配套,监督、管理等各方面也不够完善。但是,从客观上讲,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依法处决谢步升,为我党有力地打击敌人,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应继承和发扬苏区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努力保持一个“清贫、洁白、朴素”的肌体去克服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害,理直气壮,一抓到底,并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限度,为当今改革开放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参考书目 ① 林海主编:《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② 刘良:《毛泽东力荐何叔衡、董必武瑞金肃贪(上)》,载《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0年第7期。 ③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122页。 ④ 郭晨:《中共反贪第一案》,载《廉政与法制》2009年第8期。 ⑤ 郭晨:《中共反贪第一案》,载《廉政与法制》2009年第8期。 ⑥ 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⑦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40页。 ⑧ 周道鸾:《中央苏区谢步升案、熊仙碧案——中央苏区时期重大案例》,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11期。 毛泽东挥泪斩马谡——延安时期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20世纪30年代末,中华民族处于危难时刻。面对日寇大举侵略,国共两党达成共识,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刚刚经过长征到达延安的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全面开赴抗日前线。由于中国共产党抗日热情高涨、政策积极,这使当时的延安成为民族革命的“圣地”。为了拯救危难中的国家和民族,大批热血知识青年和进步人士不远千里,历经艰难,慕名来到延安参加革命。正当八路军夺取抗战以来的首次胜利——平型关大捷,所属各部队正准备迅速向敌后进发,全国的抗日战争进入高潮之际,在延安发生了一件震动全国的案件——八路军将领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一、革命将领逼婚不成举枪杀人 黄克功,江西南康人,1911年出生。1929年参加了中国工农红军,经历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参加过多次战斗,负过重伤,在长征中立过大功,历任红军班长、排长、连长、团长等职,也曾从事过师团政治工作。红一、二、四方面军会师时,年仅26岁的黄克功已是身经百战的红军旅长。红军到达陕北后,黄克功进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随后留校任职,先后任军政大学第十五队、第六队队长。这一时期,出生于山西定襄的刘茜(原名董秋月),“愤暴日侵凌,感国难严重”,积极响应党的抗日号召,在党组织的护送下,冒险通过敌人的一道道封锁线到达延安,并进入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学习。刘茜在抗大第十五队学习时,与时任第十五队队长的黄克功相识,刘茜的居处又恰巧与黄克功为邻。黄克功被活泼、聪慧年仅16岁的刘茜吸引,在短期接触中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1937年9月,陕北公学正式成立,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拨归陕北公学,刘茜也随队转入陕北公学学习,黄克功则被调回抗日军政大学任第六队队长。从此,两人接触的机会减少,关系也渐渐疏远。特别是在交往过程中,他们对爱情及婚姻家庭认识的巨大差异很快就显现出来。刘茜是个年轻美貌、能歌善舞的姑娘,由于工作及性格的原因,刘茜与其他男性有较多的接触,这使黄克功心怀妒意,以致无端猜疑,认为刘茜在陕北公学另有所爱,对他不忠诚,就去信责备刘茜并要求立即结婚。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渐生反感,在屡次劝说、批评无效后表示拒绝结婚。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遂萌发杀害刘茜的动机。 1937年10月5日晚饭后,黄克功将心爱的勃郎宁手枪装进口袋,拉着抗大训练部的干部黄志勇向陕北公学走去。就在公学门前的河边,黄克功遇到刘茜等一群学员,黄克功即招刘茜赴河边散步,让黄志勇先行回校。在河滩上,黄克功开始对刘茜另有所爱进行责备,并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茜予以严厉拒绝。当时,黄克功即拔出手枪对刘茜进行威胁、恫吓,但刘茜并不屈服。恼羞成怒的黄克功失去理智,向刘茜开出一枪,见刘茜倒地未死呼救,黄克功对刘茜头部又加一枪,导致刘茜当场死亡。 黄克功枪杀刘茜后即回校取水洗足,并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浸洗,将手枪擦拭,在刘茜过去谈恋爱的信上加填10月4日的日期,以作反证。陕北公学同学见刘茜一夜未归,10月6日早即到黄克功处询问,黄克功假作不知。后群众在河边发现刘茜尸体,并在河边捡到两枚勃郎宁弹壳,始向陕北公学报告;黄克功的警卫员给他擦枪的时候,也发现手枪有刚发射不久的痕迹,给他洗衣服的时候,发现衣服上有新鲜血迹,遂向保卫部作了汇报。领导同志立即找黄克功谈话。这时的黄克功已经恢复了理智,承认刘茜是自己所杀,并毫无保留地从头到尾坦白了自己的杀人罪行并提出接受依法判处。经抗大副校长罗瑞卿同志向中央领导报告批准,高等军事法院便依法把故意杀人嫌疑人黄克功逮捕收监,准备依法审判。 二、严明法纪下的“挥泪斩马谡” 黄克功逼婚杀人事件,一时间在边区内外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国内外一些报刊把它当成共产党的“桃色案件”,抢先发表,大肆渲染,攻击和污蔑边区政府“封建割据”、“无法无天”、“蹂躏人权”。这些叫嚣,一时混淆了视听,引起了部分不明真相人士的猜疑和不满;边区社会各界也议论纷纷,看法不一。经党中央同意,延安各单位围绕这一案件组织讨论。一种意见认为,黄克功身为老革命、老红军、老共产党员,强迫未达婚龄的少女与其结婚,已属违法,采取逼婚手段,更违犯了边区婚姻自主原则;他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丧心病狂地杀害革命同志,这无异于帮助敌人,实属革命阵营的败类;他触犯了边区刑律,破坏了红军铁的纪律,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另一种意见认为,黄克功犯了死罪,从理论上说应该处以死刑,不过在这样的国难时期,应该珍惜每一个有用的人才,让其为国效劳;他资格老,少年参加红军,跟着毛泽东干革命,参加过井冈山的斗争,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有光荣革命历史;他功劳大,流过血,为革命屡建战功;当此民族危亡紧要关头,他杀刘茜,已经损失了一份革命力量,我们不能再杀他,又失一份革命力量;应该免除其死刑,减轻刑罚,叫他上前线去,戴罪杀敌,将功赎罪,让他的最后一滴血为中华民族解放而流。 黄克功本人也曾幻想党和边区政府会因为他资格老、功劳大,对他从轻处罚。他还写信给毛泽东,除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忏悔外,请求法院念他多年为革命事业奋斗,留他一条生路。当罗瑞卿把抗大组织的意见和群众的反映,原原本本向党中央和毛泽东进行报告时,毛泽东很愤怒地说:“这是什么问题?这是什么问题?这样的人不杀,我们还是共产党吗?!”随即很快作了重要批示,并于10月10日给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审判长的雷经天写了一封信。 最终,黄克功逼婚未遂枪杀少女案件交给了人民公审。10月11日,在被害者所在单位——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数千人大会,进行公开审判。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高等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为公诉人。由审判长雷经天,抗大、陕北公学群众选出的李培南等四位陪审员以及书记员任扶中组成审判庭。宣布开庭后,起诉人与证人先向大会陈述了黄克功事件的全部细节,经过审讯被告,询问证人,各单位代表也发表了对这一事件的分析、要求,以及结论性的群众意见,然后等着法庭审判。当法官让黄克功发表个人申诉时,他只坦白交代了他的犯罪经过,并作了扼要的检讨,唯一申诉的就是一句话:“她破坏婚约是污辱革命军人。”审判长特意问他:“在哪些战斗中受过伤、挂过彩?”他历数了许多战斗的地名,人们从他敞开的衬衣里,看到他从臂部到腿部伤疤连着伤疤,犹如打结的老树皮。黄克功讲述最后一个愿望就是:“……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如果允许,给我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我要死在同敌人的拼杀中。如果不合刑律,那就算了。” 休庭片刻重新开庭后,审判长庄严地、一字一顿地宣布了判处黄克功死刑的决定。黄克功对此也心服口服,当听说中央已安排对他的家人进行安抚时,感动得霎时痛哭流涕。就在黄克功将要立即执行的时刻,一匹快马在会场外停下,一位工作人员翻身下马,径直向庭长雷经天走去。雷经天接过那位工作人员送上来的一件东西。大会主持人招手让黄克功回到原来的位置上,因为信中建议要当着黄克功本人的面,向公审大会宣读。信是毛泽东写的,信中写道: 雷经天同志: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每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毛泽东。1937年10月10日。 随着雷经天的声音停止,大家再将目光转向黄克功时,他才如梦一般醒来,高高地昂起头,然后又高呼“中华民族解放万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中国共产党万岁”三句口号,跟着行刑队走出了会场。就这样,一个勇冠三军的红军将领被公审枪毙了。 黄克功被依法处决后,在抗大、在延安,乃至在西安、太原等广大国民党统治区和沦陷区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群众异口同声称赞:“共产党、八路军不委罪于人,不枉法,公正无私,纪律严明,真是了不起。”当时的陕甘宁政府机关报《新中华报》在10月14日第一版报道:“边区最高法院11日组织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审讯结果,黄克功自己承认,因为刘茜拒绝他的求婚要求,而实行强迫,终于不遂而以手枪枪杀刘茜。这是苏区中从来所未曾见过。黄克功这种卑鄙行为,是一个革命军人所不容许的……法院为执行群众要求与法律起见,特于公审大会将黄克功执行枪决。”一位来自国统区的参观者给边区高等法院题词,赞扬“陕甘宁边区司法没有‘法制小人,礼遇君子’的恶劣态度”,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曾这样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黄克功被依法处决后,毛泽东还在抗大特意作了一场“革命与恋爱”的讲演,提出了革命青年在恋爱时应遵循的“三原则”——革命的原则、不妨碍工作和学习的原则、自愿的原则。他要求大家从“黄克功案”中吸取教训,要严肃对待恋爱、婚姻、家庭问题,要培养无产阶级的理想和情操,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三个月后,在抗大的一次宴会上,毛泽东又提起此事,说:“这叫否定之否定。黄克功一粒子弹,否定了刘茜,违反了政策,破坏了群众影响;我们的一粒子弹,又否定了黄克功,坚持了政策,挽回了群众影响,而且使得群众更拥护我们了。”此后,毛泽东多次提到过这件事,指出作为党的干部,居功自傲、贪图享乐、欺压群众、自私自利是万万要不得的。 三、越是复杂形势下越要从严治党 黄克功逼婚杀人案虽然已经过去70多年了,这一尘封的历史案件似乎已淡出人们的记忆。但是,回顾党的反腐倡廉、严明法纪的历史,掩卷沉思,以史为鉴,很有必要。当年中国共产党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清除党内堕落分子的典型案例,对新形势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队伍纯洁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是即使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依然不忘从严治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一个显著特点和优点,是工人阶级阶级性的重要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在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不得参加任何反对共产主义的团体等项纪律。列宁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在建党过程中坚决反对马尔托夫等人主张的党内可以不要纪律约束的错误观点。他曾指出:“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①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非常重视纪律问题,把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保持党的先进性视为重中之重。共产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早在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专门规定了“纪律”一章,明确提出了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方面的要求。1926年,针对党内出现的一些贪污腐化分子,便及时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5日,毛泽东又亲自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1937年10月,在红军刚刚到达陕北,立足未稳革命形势又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坚决清除了黄克功这一党内腐化堕落分子,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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