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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集团有限公司驻港外派人员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921078
  • 上传时间:2024-05-11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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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集团有限公司 外派 人员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集团有限公司驻港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驻港外派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驻香港的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以下称“外派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外派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派人员的选派、轮换、撤回、聘用等日常管理事宜。 第二章 选派、轮换与撤回 第四条 选派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 满足境外业务发展的需要,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 具有一定的工作语言基础,经得起复杂环境和情况的考验。 (四) 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五) 在集团系统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职位空缺等情况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需求,并附有关要求及条件;若为新增编制,需先按有关规定办理新增编制呈批手续。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提出选派意见。必要时可安排拟外派人选到有关部门试用,试用时间不超过半年,试用期内薪酬福利由原单位按原标准发放。 (三)人选初步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核,呈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外派人员报到 外派人员到港一个月内,须持本人因公通行证原件、香港身份证原件到香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企管部按有关规定报到备案。 第七条 定期轮换 (一)外派干部需要定期轮换,连续派驻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二)对于即将到轮换期的人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征求用人部门意见,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若撤回,则启动接替人员的选派程序;接替人员可提前到位,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若因工作需要暂不撤回,则按照有关程序申报超期延期或办理二次外派。 第八条 外派撤回 轮换期满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对确定撤回的外派干部办理撤回手续。如遇下列情况,可提前撤回: (一) 违反当地法律、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 泄露国家、企业重大机密的。 (三)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胜任现职的。 (四) 任期内提出留学或辞职申请的。 (五) 患重病或负伤,无法正常工作的。 (六) 女外派人员怀孕的。 (七) 到达离、退休年龄,不再续聘的。 (八) 因其他情况,不宜继续在港工作的。 第九条 确定撤回的外派人员,接到调动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交接。交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交接期结束后,外派人员须在一周内持调动通知到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到。 第十条 外派人员撤回时,须按程序转移党组织关系,交还归属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的物品、机密资料、因公护照/通行证等。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撤回后,如无特别工作需要,一般在内地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再次外派。 第三章 外派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协议管理 (一)签订:外派人员到港后,须在一个月内与驻港公司签订附属聘用协议作为境内劳动合同的附件。驻港聘用协议按任务期限确定。 (二)终止:外派人员因申请撤回,需终止驻港聘用协议的,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呈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违约处理;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需终止驻港聘用协议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外派人员。 第十三条 纪律管理 外派人员在驻港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一)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企业利益,重大问题一致对外。 (二)严格遵守我国和香港特区法律法规、中联办等上级单位制定的外派人员纪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三)按照公司要求,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香港特区的繁荣稳定。 (四)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境内外企业私自兼职,领取报酬。 (五)不得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不得私自申请转为“优才”或“专才”身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产业板块(受权)主体公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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