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政策法规.DOC
《广告政策法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告政策法规.DOC(7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广告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关于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申请发布广告进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 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 广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资质标准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
2、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药器材广告审查办法 医药器材广告审查标准 印刷品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
3、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 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 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 或者其他经济组
4、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
5、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 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 表明出处。第十一条广
6、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 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
7、、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 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 买和使用。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8、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 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三章广告活动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 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 正当竞争。第二十二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 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第二十三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
9、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二十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 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 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 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 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六条
10、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 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 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 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 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 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
11、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 资料应当真实。第三十一条法津、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 发布规作出审查决定。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几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
12、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亿政府组织广告 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四章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机械、农 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 查,不得发布。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 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
13、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 任。 社会团体或
14、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 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 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 有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
15、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 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 告业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 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第
16、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
17、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
18、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 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 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店堂广告管理,规范店堂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店堂广告,
19、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 本办法所称店堂包括: (一)商场(店)、药店、医疗服务机构; (二)体育场(馆); (三)各类等候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展览厅(室); (四)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五)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 (六)地铁车站、地下停车场; (七)铁路、民航售票厅及营业厅; (八)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厅; (九)各类游乐场所; (十)其他店堂。 本办法所称店堂管理者,是指具有店堂经营管理权或者被授权负责店堂日常经营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 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 店
20、堂管理者应当对店堂广告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定专人管理店堂广告; (二)负责店堂广告的合理规划、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证店堂广告的清洁、美观、安全。 (三)负责建立、管理本店堂广告档案。店堂广告档案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称,广告形式、位置、数量,广告样件,发布日期等内容。 (四)负责将广告样件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第五条 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其
21、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三)广告样件; (四)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 各类店堂牌匾广告,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设置规划范围,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予以管理,可不再进行店堂牌匾广告登记。第六条 店堂管理者从事店堂广告经营,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第七条 店堂管理者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
22、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报告; (三)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名单; (四)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店堂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第九条 在店堂举办的展览、展销、模特表演和体育、文化活动等涉及广告经营的,依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管理。第十条 店堂内发布印刷品广告、显示屏广告,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管理。第十一条 店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证明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
23、不得发布。第十二条 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店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告 政策法规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fa****a】。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fa****a】,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