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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农村信用社运营基本制度模版.docx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1915804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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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 运营 基本 制度 模版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运营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操作,提高服务效率,防范运营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 (一)“省联社”是指农商行。 (二)“办事处”是指省联社各办事处。 (三)“市联社”是指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四)“县级行社”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 (五)“农村信用社”泛指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及辖内营业网点。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在运营管理及运行操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运营工作的目标是,规范运营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运营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运营工作遵循“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运营工作基本制度由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统一制定和管理,各级运营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运营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应设置运营管理职能部门,聘任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配备专业运营管理人员,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操作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联社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工作有关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考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印章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机具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后台集中作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的授权、风险预警和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银企对账工作; (九)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主管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运营条线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运营条线的案件防控、风险防范、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制度及运营相关制度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有关运营工作管理办法、细则等,并指导、监督、检查、考评执行情况; (二)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印章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机具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后台集中作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的授权、风险预警和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银企对账工作; (九)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系统的有关业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主管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辖内运营条线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辖内运营条线的案件防控、风险防范、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县级行社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制度及运营相关制度制定本行社有关运营工作管理办法、细则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印章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机具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后台集中作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的授权、风险预警和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银企对账工作; (九)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系统的有关业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主管的委派、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辖内运营条线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辖内运营条线的案件防控、风险防范、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县级行社应设立隶属于运营管理部门的集中作业中心、授权中心、风险控制中心、现金管理中心,实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后台集中作业、运营业务授权、风险预警、事后监督及现金业务的管理,规范运营操作,提高运营效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范运营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  集中作业中心实现农村信用社业务的集中处理和服务共享,将操作风险统一管控,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柜面服务效率。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集中作业工作的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提出系统建设和优化需求、监督检查等。县级集中作业中心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集约化运作和服务共享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授权中心实现农村信用社有权人员对需授权的特定运营事项及操作进行审查和监督,有效防范与控制运营业务风险。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授权工作的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提出系统优化需求、监督检查等。县级授权中心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远程授权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中心实现农村信用社对运营业务的风险预警、事后监督以及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对账管理,防范控制风险,规范运营操作,保障资金安全。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业务风险预警、事后监督及对账工作的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提出系统建设和优化需求、监督检查等。县级风险控制中心可分设风险预警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对账中心,分别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预警、事后监督、账户对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中心实现农村信用社对现金业务的管控,规范现金业务及金库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提高现金收益。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工作的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提出系统建设和优化需求、培训宣传、监督检查等。县级现金管理中心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现金调缴、投放、回笼、调拨、清分、金库管理、现金分析等现金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及隶属各中心的设立、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等变动应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岗位设置为: (一)营业网点必须配备一名运营主管,运营主管由县级行社委派。 (二)柜员劳动组合模式分为柜员制和复核制两种。县级行社可根据辖内营业网点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柜员劳动组合模式。营业网点应当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分配柜员岗位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运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及隶属中心应聘任部门负责人及各中心负责人,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运营专业人员,杜绝混岗、代岗现象,保证运营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和内控的需要,设置现金管理、机具管理、作业管理、授权管理、风险管理、系统管理、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岗位。 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及隶属中心运营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坚持原则,品行优良,忠于职守;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熟悉农村信用社运营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丰富的运营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专业技能及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运营主管 第二十条  县级行社派驻辖内各营业网点运营主管,负责对网点运营业务进行管理、组织、监督,防范运营风险,并对柜员进行管理、指导和考评。 对业务量大、规模大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或管理需要,由所属县级行社委派1-2名营业经理,协助运营主管对柜面操作业务进行管理、组织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社运营主管管理坚持“统一委派、集中管理、定期轮换、严格考评”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运营主管实行准入管理,经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聘任程序后,由县级行社委派至辖内营业网点开展工作。 营业经理的选拔与委派参照运营主管选拔与委派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营主管的委派执行亲属回避制度。与受派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岗位人员有诸如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近姻亲等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受派营业网点担任运营主管。 第二十四条  运营主管实行聘任制,工作开展接受县级行社运营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日常考勤等管理由受派营业网点负责。 第二十五条  运营主管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工作质效为依据,客观评价运营主管履职情况。县级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和派驻营业网点共同负责运营主管的考核。 县级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受派机构运营主管和各营业网点共同负责派驻营业经理的考核。营业经理的考核与奖惩参照运营主管考核与奖惩相关规定。 第三节 柜员 第二十六条  柜员由县级行社统一管理,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循相关条线的业务指导。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柜员的运营业务操作管理和业务培训。 柜员管理遵循“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准入退出、实行等级管理、科学考核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从事柜员工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能够坚持原则;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等相关知识; (四)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必要的金融、会计等专业知识; (五)具有现金清点和货币反假等基本技能; (六)能独立操作计算机处理日常柜面业务; (七)持有省联社颁发的《柜员资格证》; (八)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柜面工作; (九)符合亲属回避制度相关要求; (十)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  柜员劳动组合模式分为柜员制和复核制两种。县级行社可根据辖内营业网点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柜员劳动组合模式。 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应当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分配柜员岗位职责,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复核制劳动组合模式的,记账岗和复核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记账岗不得兼管现金、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业务印章等实物;复核岗不得兼管重要空白凭证实物; (二)采用柜员制劳动组合模式的,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与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三)资金汇划业务的录入与复核必须严格分设,严禁一人操作; (四)同一笔业务的记账与授权必须严格分设,严禁一人操作; (五)记账和对账必须严格分离,记账岗不得制作对账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县级行社应当依据岗位需求对柜员个人素质、业务技能、服务水平、工作质量等综合能力实行等级化管理;柜员等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评定、以级定酬、量化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柜员等级由高到低最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五星级柜员、四星级柜员、三星级柜员、二星级柜员和一星级柜员;各等级柜员薪酬纳入所属县级行社薪酬体系统一管理,等级越高薪酬标准越高。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柜员培训制度。柜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柜员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其中操作技能及柜面业务部分由运营管理部门参与培训,培训结束后,由省联社组织考试,合格者由省联社统一颁发《柜员资格证》和《培训证》;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柜员后续教育的管理,提高柜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三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柜员绩效考核机制,柜员绩效考核指标应当与其工作职责密切相关,以业务量、拒绝率、差错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将柜员绩效工资与其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激励柜员工作激情。 第四章  运营工作基本规定 第一节 现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现金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业务指导、提出系统建设和优化需求、培训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级行社现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社现金调缴、供应、回笼;辖内营业网点间的现金调拨;现金的清分整点;残损人民币的解缴;假币上缴及反假币;运用系统软件进行人民币冠字号码存储、查询、统计、追溯管理;现金统计、分析、预测;金库业务管理等工作。 营业网点负责本网点内现金的调拨、保管和使用、残损币的兑换和假币的收缴、人民币冠字号码存储和查询、现金统计和分析等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盗用信用社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柜员不得代客户填写或修改缴取款凭证等交易信息,不得为自己或代客户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行社现金管理中心本着“客观分析、科学计划、统筹调拨、均衡增效”的原则,根据辖内营业网点日均现金库存、每日现金使用量及大额预约等情况,客观分析判断,进行科学计划和统筹调拨,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营业网点调拨现金应坚持流动性和效益性相均衡的原则,并符合现金使用及库存限额等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行社对辖内营业网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营业网点对柜员领取的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现金超过规定库存限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时,严格遵守“碰库”、“查库”制度要求,杜绝库存现金管理漏洞。 第三十七条  县级行社现金管理中心应做好现金清分整点工作,逐步实现营业网点对外现金支付全额清分。通过辖内统筹调拨、集中整点、及时上缴,解决残损人民币、零辅币压占库存的问题,有效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三十八条  县级行社应建立假币纠纷解决机制,运用系统软件做好人民币冠字号码存储、查询、统计、追溯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对外误付假币引起的纠纷。同时,加大反假币宣传和人民币防伪培训力度,并坚持将打击假币违法犯罪纳入常态化工作,积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提供有效情报。 第三十九条  县级行社理(董)事长是本行社金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金库的业务运营与安全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 (一)运营管理部门:负责金库业务管理,包括金库设废审批、人员岗位分工、库存限额核定、库存实物保管、现金清分配送管理、账实核对及业务监督检查。 (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金库环境的安全管理,包括守库、押运、库房安全设施、安全检查、金库守押市场化管理等。 (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金库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轮换、岗前审核及行为排查。 (四)科技部门:负责金库管理系统软硬件技术支持及日常维护。 营业网点负责人是所在网点金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网点金库的业务运营与安全负总责。 第四十条  县级行社查库应至少不低于以下频率: (一)网点负责人必须按旬、运营主管必须按周抽查,且抽查面要达到100%; (二)县级行社现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三次; (三)县级行社分管领导和运营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的监督营业网点和现金管理中心的自查情况,通过调阅监控、查看查库登记簿等多种形式督查其合理、合规性,并按月进行抽查。营业网点及中心库之和少于30个(含)的县级行社,抽查或督查覆盖面每月应达到100%;营业网点及中心库之和多于30个的县级行社,抽查或督查应至少在30个机构以上。 办事处(市联社)检查至少每季开展一次,检查面应至少达到20%以上的县级行社,全年应覆盖辖内所有县级行社。 省联社全年检查面应覆盖所有市,且至少覆盖10%以上的县级行社。 第二节 机具管理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机具是交易处理、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过程中所配置的专业机具设备及耗材。广义的运营机具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其他设备,泛指运营业务中能够减轻人员劳动、改善服务质量所必需的一切自动化和信息化设备及耗材;狭义的运营机具是指在处理伴有“物流”(现金流、票据流、客户流、数据流及其他)产生的运营业务中所使用的设备及耗材总称。 第四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加强柜面机具管理,统一柜面机具配备,整合柜面物理资源,节约柜面运行成本,控制柜面交易风险,力求效益最大化。 第四十三条  省联社负责根据业务及管理需要,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使用量大、具有同质性的运营机具统一组织招标,择优选定机具入围厂商;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特色服务型运营机具的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县级行社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特色服务型运营机具的招标,并在省、市、县级招标入围厂商中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定品牌,签订采购合同,合理选配机具、购买耗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运营机具的采购及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运营机具招标项目立项工作;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招标组织及招标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 县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运营机具的采购计划、预算编制、申购及日常管理工作;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运营机具的采购、验收、退货等工作;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运营机具的投资预算管理及下达、采购及退货款项收付、账务核算、账实核对等工作;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机具管理工作进行合规性检查;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机具管理实施效能监察。 第四十四条  办事处(市联社)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做好辖内县级行社运营机具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工作,及时向省联社反馈上报监督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行社新购运营机具,应将新购情况、采购明细单及采购合同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严禁县级行社采购活动中巧立名目、变相加价。对未按要求采购运营机具的行为,办事处(市联社)要在辖内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联社运营管理部。 第四十六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国家规定及省联社有关制度要求,结合行社经营管理特点,做好运营机具领用和备查登记工作,组织定期核对,确保机具账实相符。如发现问题,及时核实、报告;建立运营机具维修保养制度,保证机具正常运行,控制维修保养费用,提高运营机具使用效率;建立运营机具清查盘点制度,明确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进行机具清查盘点。 第四十七条  县级行社购置运营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如质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不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售后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随意收取附加费、厂商无序竞争的情况,应做好投诉记录。如为行社自行招标购置的机具,接到投诉两次以上,应停止向被投诉厂商的订货。如为省、市级招标入围的厂商,应及时上报所在市办事处(市联社)运营管理部门。 由办事处(市联社)招标入围的机具厂商,办事处(市联社)在收到两个县以上投诉且投诉县数量达到所在市辖县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经调查情况属实后,将停止向被投诉厂商的订货。 由省联社招标入围机具厂商,办事处(市联社)运营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并经全面调查后如情况属实,应整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在收到两个地市以上投诉且经调查情况属实后,全省农村信用社将停止向被投诉厂商的订货。 第四十八条  年度终了,各级运营管理部门应将运营机具采购及使用的相关情况考评打分后反馈各自招标入围厂商,督促各厂商提供更好的供货及售后维修服务。 第四十九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运营机具的报废工作,并建立运营机具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机具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机具配套耗材依据运营机具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各级运营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职责,做好耗材的预算、采购、管理及反馈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运营机具的归档管理坚持“谁组织采购谁保管”的原则,依据采购方式的不同,档案交由不同部门保管。 第三节 作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集中作业模式是指前后台协同作业、后台集中处理的作业模式,按照重新设计再造后的作业流程,将网点部分交易劳动和控制功能向后台作业中心转移,将验印、支付密码等控制环节嵌入流程,实现集中运作和专业管理,形成“网点受理、中心处理”的集中作业模式。 第五十三条 在集中作业模式下,营业网点是受理渠道、核算单位和账务载体,基本职责是受理业务、真实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采集凭证影像、录入简单要素并获取反馈结果。 后台作业中心是对受理网点上传的业务、发起的交易进行集中处理的机构,基本职责是录入业务要素、开展专业审核、触发网点账务、开展现场调度管理,并及时与受理网点进行信息交互。 第五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业务后台集中作业模式,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维护机构、用户、凭证模板、集中作业关系及其他业务参数,并开展有关统计考核工作。县级行社作业中心根据凭证影像和电子数据依托集中作业平台进行业务集中处理,主要负责录入数据、审核业务、系统处理、生产调度管理,对业务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营业网点是业务受理渠道和账务核算单位,主要负责受理业务、扫描上传凭证影像、将处理结果反馈客户,对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负责牵头集中作业相关制度的制定,编制集中作业业务需求,并对产品加载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准入控制;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参与具体业务产品的流程设计与需求编写;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作业系统的程序开发、版本升级、生产运行和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技术推广等工作。 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作业的业务应用与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管理和指导;科技信息部门负责系统技术保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六条  集中作业模式下,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监督考核机制,按照业务操作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运营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人员、用户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 作业中心设置标准操作人员、专业指导人员、业务授权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等四类人员。 营业网点设置业务受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等两类人员。 第五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集中作业模式下风险控制,做好岗位制约。 作业中心的生产管理人员、业务授权人员不得兼任标准操作、专业指导人员。标准操作人员中的切片录入人员不得兼任何其他工作。 受理网点的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业务受理人员。 第四节 授权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为加强授权管理,规范授权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运营业务授权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授权制度。对于超越权限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省联社各项规定的交易或事项,授权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省联社运营管理部门为业务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业务授权相关规章制度,确定并调整业务的授权范围、额度,授权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的制定,对远程授权系统交易授权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对全省业务授权运行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授权系统的组织开发、技术服务和维护。 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根据省联社业务授权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授权行为进行业务指导;研究解决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授权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省联社解决的,及时反馈省联社;对业务授权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远程授权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考核;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科技信息部门负责本辖区授权系统的技术服务和维护。 县级行社授权中心,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授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授权柜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辖内需授权业务进行审核、授权;对授权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事件及时上报;对授权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远程授权系统日常运行工作,在正常情况下各营业网点应执行远程授权方式。在以下应急情况下,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启动授权应急处置,将远程授权模式切换为本地授权模式。 (一)远程授权系统影像传输故障; (二)远程授权系统终端响应异常故障; (三)远程授权系统应用服务器出现故障; (四)远程授权系统网络出现故障; (五)自然灾害等人为不可控因素; (六)其他影响远程授权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 第六十一条  县级行社授权中心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具有远程授权资格的授权柜员,实施远程授权业务处理。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及各营业网点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具有本地授权职责的授权柜员,实施本地授权业务处理。 远程授权柜员的柜员号在远程授权业务系统中生成,本地授权柜员的柜员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生成,实行一人一号,为授权柜员系统内唯一合法身份编号。授权柜员因工作原因,需进行柜员号注销时,其注销后的柜员号不允许再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  远程授权柜员对经办柜员上传业务进行授权,应对营业网点上传的仿真视频及影像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对授权业务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远程授权柜员处理授权业务应做到规范、及时、准确,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对授权拒绝的业务,授权柜员应提出明确、合理的拒绝理由。 第五节 风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加强风险预警、事后监督、对账的管理,规范运营操作,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运营风险。 第六十四条  运营风险控制应本着“重要性原则”,在全面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对高风险业务产品、业务处理环节、业务岗位、特殊交易、重点账户、可疑账户等高风险点加以重点关注,提高风险控制工作质效。 第六十五条  运营风险控制应遵循“及时性原则”,做到及时预警、监督、对账,及时处理、反馈,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违规操作事件、可疑事项等情形,应当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风险预警、事后监督、对账等运营风险控制工作应与核算业务在时间、空间、人员上相互分离,不得混岗操作,确保风险控制岗位充分发挥制约、监督职能。 第六十七条  省、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为运营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风险预警及事后监督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的制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警、监督内容和范围,负责对重点账户、可疑账户进行抽查核对,提出建设和优化系统需求,系统使用情况的管理和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科技信息部门负责系统组织开发、数据导出传输、设备部署维护、系统优化维护等工作。 县级行社风险控制中心可根据实际,分设风险预警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和对账中心。 风险预警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岗位设置配备专业人员;对全辖柜面业务处理情况进行审核监督、风险监测、筛查分析、及时处理及考核;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事件及时上报;总结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报告;档案保管移交等事项。 对账实施机构主要负责对账资料的生产(如为手工对账应包括打印)、签发、回收、核对统计、分析和保管;记录不符账项要通知相关单位核实处理;及时报告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或重大事项;编写报送账务核对报告等。 第六十八条  根据交易类型不同,风险预警分为柜员管理监控、大额交易监控、特殊业务监控、账户管理监控、贷款监控、内部帐监控、库存监控等预警监控内容。 预警监控人员应对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三级视预警数据的等级情况,逐条进行检查分析并进行相应处理。如遇重大问题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向营业机构直接下发预警信息核查通知,并对核查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十九条  事后监督中心的监督工作按流程化进行管理,分别设置有凭证扫描、记账补录、复核监督、人工验印、人工质检、档案管理等功能。事后监督人员应当对辖内营业机构会计业务办理完结的全部核算内容和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七十条  账户对账遵循“工作岗位独立,人员空间分离,多种方式并存,重点账户突出”的原则。账户对账包括账户余额和账户发生额的核对。对重点账户、可疑账户要同时核对余额和发生额,重点、可疑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原则上只核对账户余额,发现问题时,也应逐笔核对发生额。 第七十一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及县级行社各风险控制中心应根据自身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运营业务风险管理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风险事件的处置能力,保障运营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节 系统管理 第七十二条  运营系统是依托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并统筹结合业务条线的相关系统所建设的运营操作和管理系统,是实现业务运行、风险防控及运营管理的重要工具,是改善服务效率、防范运营风险、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农村信用社运营系统按功能和用途可分为功能类、风控类、管理类等三类系统。 第七十三条  省联社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制定运营系统相关规章制度、组织业务指导、提出系统建设和优化需求,系统使用情况的管理和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组织开发、数据导出传输、设备部署维护、系统优化维护等工作。 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运营系统相关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提出系统建设和优化需求,反馈和上报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系统使用情况的管理和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设备部署维护、系统优化维护等工作。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各级运营系统运行管理的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隶属于县级行社的各中心及营业网点作为运营系统的使用机构,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系统运行载体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二)使用机构不得擅自改动、更换设备的各种硬件和系统程序; (三)使用机构应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工作,做到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尘、防潮、防雷击、防静电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四)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使用机构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不得外借,发生遗失、非正常损坏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运营系统的所有数据必须在运行主机中保管至少一年,超过保管期限的数据进行数据备份。 运营系统相关电子及纸质资料作为运营档案,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七节” 中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节 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运营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运营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和重要资料。 农村信用社应严格运营档案管理,按规定进行运营档案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交接和销毁,确保运营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七条 运营档案按照内容不同,分为凭证类、账簿类、报告类和其他运营档案等四大类。按照保存介质不同,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大类。 第七十八条 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两种。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凭证类和账簿类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报告类:年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季报表和月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其他运营档案根据重要程度,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 第七十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生成的各类电子账簿、报表、清单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比照纸质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第八十条 运营档案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模式。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及档案管理相关工作;市、县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运营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行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运营档案集中管理或分散管理方式 。 集中管理是指由本行社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全辖所有运营档案。分散管理是指由行社所辖各分支机构分别管理本机构形成的运营档案。 集中管理方式下,当年形成的运营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行社运营管理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于次年四月底之前由运营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应当在运营管理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设置专用的运营档案室,指定专人管理,档案登记造册,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农村信用社运营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监督考核范围,对违反运营档案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督制度。运营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一)事前监督是指受理业务凭证和票据时,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核业务凭证和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由营业网点柜面人员完成。 (二)事中监督是指对经办人员处理的凭证、票据,尤其是重点事项通过设置复核、集中作业、预警和授权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由营业网点柜面人员、集中作业中心人员、风险控制中心和授权中心人员完成。 (三)事后监督是指对业务处理依据、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审验。由风险控制中心人员完成。 第八十三条 运营检查是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评估运营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及执行性,揭示运营业务操作中的违规问题和风险点,规范运营操作,防范运营风险,提升服务质效。农村信用社应建立严格的运营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八十四条 运营检查应对运营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运营组织架构的建立、人员配备情况、运营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运营操作风险防范、柜面服务质效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八十五条 运营检查方式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工作督查等,内容主要涉及组织架构建立情况;人员配备及管理;运营机具管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等管理;账户管理、特殊业务、存款大额和可疑交易;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操作号设置及岗位设置;柜员行为规范、柜面日常操作情况;运营系统管理;运营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八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检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二)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从事柜面工作不少于三年,并具备运营管理工作经验;   (四)掌握农村信用社前后台操作流程,熟练操作综合业务系统、运营业务系统;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处理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十七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营检查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体系。省、市、县运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所属辖区运营检查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运营检查包括现场阶段和非现场阶段。现场阶段工作是指检查人员进驻被查机构现场,通过盘点、对账、复核、查阅、谈话、调阅、查看等方式现场取证,与检查标准比对,发现问题;非现场阶段工作是指检查人员利用预警的可疑交易线索、相关条线系统数据,经过统筹分析,发现问题或为现场检查查找线索。检查人员应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八十九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开展自律检查应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检查建档5个步骤进行。 第九十条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派出机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发出检查通知书,组织查前培训。 第九十一条 在检查实施中,主要是根据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下发事实确认书。 第九十二条 现场检查作业结束后,由主查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确认的事实或问题、以及作出的评价定性,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检查派出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报告,编制并下发检查通报,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向有关机构和部门下发《运营风险提示》。 第九十三条 检查派出机构应依据现场检查通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并将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畴。   第九十四条 检查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宽严适度、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现场检查工作问责和免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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