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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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字 [**] 88号 **年12月30日颁发)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切实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岗位管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办学以人才为本,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要有利于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校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进学校的整体改革与发展,为实现“建设国内一流、海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高水平教学、创作、研究实力的美术院校”的办学目标服务。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科学合理,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办学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科学合理确定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岗位设置总量、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以内。 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坚持“人才强校”的办学思想,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分类指导,协调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聘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过程中的评价、考核、激励与保障机制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促进各部门人力资源的自主管理、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 第三条 目标与任务 实施岗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建立完善的人员聘用制度,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加学校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岗位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经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及相应的岗位条件,使我校在册(在编、在岗、在聘)的教职工经过考核评议进入对应的岗位,完成新旧制度的转轨。积极推进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员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完善,构建新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框架。 第四条 政策依据 (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35号);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三)《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四)《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75号);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105号); (六)《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56号); (七)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其他相关的法律、政策与规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学校在册的固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其他在岗、在聘完全人事代理人员、非固定编制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类别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校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岗位总量 第六条 岗位总量 (一)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结合学校发展需要综合确定。 (二)首次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编、在岗、在聘教职工人数为基数。 第七条 岗位类别 (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岗位、科研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图书资料、信息技术、档案、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翻译、新闻、出版、文博等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用制度。 (三)管理岗位指在学校、院系以及其他的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岗位类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教辅部门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设为专业技术岗位;教学部门的党总支书记一般设为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教学部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可根据聘用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等级。 (二)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和上级部门审批后,可以在管理岗位上兼任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在管理、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上任职,简称“双肩挑”: 1、“双肩挑”仅限学校领导岗位或党政群管理部门领导岗位; 2、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 3、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4、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我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双肩挑”岗位数量,并加强对“双肩挑”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必须有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职数,并完成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工作目标和职责。 第九条 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经核准,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占岗位总量的6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各附属单位(附属中专、岭南画派纪念馆)的岗位类别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控制数,由各附属单位核定后按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级至十三级,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其控制比例为15%:30%:40%:15%。正高级设置二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专设的岗位,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5:5。 (四)学校教师岗位最高等级设置可设至二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可设至四级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岗位、中级岗位比例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比例。 (五)学校在首次聘用中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比例岗位用于今后选拔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一般设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确定,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一)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数合计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且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确定。 (二)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学校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技术工一级和二级岗位合计数、技术工三级岗位数、技术工四级岗位数、技术工五级和普通工岗位合计数之间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40:25:30。 第十三条 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调控 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本办法实施后,人员结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多退少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或突击聘用职务。 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设置 为推进学校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满足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厅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首次岗位聘用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五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与心理条件。 (五)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或以上。 第十六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主要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及要求确定,详见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和工作业绩等实际情况对各级各类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调整。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任职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各类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商议后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与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领导与决策机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对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具有最终决定权。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审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实施细则。 (三)负责聘用结果的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办公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聘用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工作人员及学院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教务处、科研创作处、研究生处负责人为该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十条 聘用工作委员会 (一)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负责遴选教师高级(3-7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审议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所)遴选的教师中、初级(8-12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二级岗位由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负责遴选非教师高级(4-7级)、中级(8-10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审议各单位遴选的非教师初级(11-13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负责遴选聘任到高级(3-7级)、中级(8-10级)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审议各单位遴选的聘任到初级(11-12级)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 (四)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负责按人事管理权限遴选各级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上述四个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学校领导担任。 第二十一条 基层部门工作机构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所)、教辅部门分别成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学校机关党政管理部门成立1个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 (三)负责遴选本部门教师岗位中、初级(8-12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初级(11-13级),专职辅导员岗位初级(11-12级),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5级和普通工岗位)人选。 (四)负责推荐本部门教师岗位高级(3-7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4-10级),专职辅导员岗位高、中级(3-10级),管理岗位(7-10级),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2-4级)人选。 教学部门的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党政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教授代表组成,非教学单位的工作小组由部门负责人,科级干部代表、中级以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教代会代表组成。 第六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包括以下程序: (一)发文公布。学校公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及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并公布各级各类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组织实施。学校向各部门布置岗位和人员聘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向本部门教职工布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三)应聘申报。教职工向相关部门或聘用工作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双肩挑”岗位人员向相关教学、科研或教辅部门提出应聘申请,相关部门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四)审核推荐。各部门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将申请人材料在本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评议,按照比例控制标准、学校下达岗位数、聘用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名单(专任教师岗位3-7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4-10级、管理岗7-10级、工勤技能岗2-4级)和拟聘人选名单(专任教师岗位8-12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11-13级、工勤技能岗5级和普通工)。工作小组评议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评议拟聘人选时,赞成票超过全体工作小组二分之一(含)的,方为通过;评议推荐人选时,把符合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如实上报学校。 (五)部门公示。各部门对推荐人选和拟聘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学校复核。各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聘用办公室,聘用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聘人员提交相应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 (七)学校审议。各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审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对于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级别发生变化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与会员二分之一(含)的,方为通过。 (八)确定人选。报学校领导小组核准,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九)学校公示。公示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按程序进行复议。 (十)岗位聘用。公布聘用人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十一)结果上报。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 第七章 聘用合同类别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按期限设四种类别:长期聘用合同,固定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项目合同。 (一)长期聘用合同的聘期自签约之日起至法定退休之日止。 (二)固定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为一至四年。 (三)短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在一年以下,一个月以上。 (四)项目合同以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二十四条 长期聘用 学校逐步探索长期聘用制度,首聘时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军转安置等政策性接收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今后重要岗位或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或长期在本校工作、工作表现良好的也可逐步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固定期聘用 首次岗位聘用一般签订固定期聘用合同。管理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四年,教师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聘用期限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为止。符合延聘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延退。 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积极探索“有期限合同聘用制”,具体做法如下: (一)首次聘用时,已受聘助教3年以上的专任教师、辅导员,或已受聘讲师15年以上的专任教师,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聘用一个聘期,该聘期结束时仍未晋升者给予仅一次一年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未能晋升者,除下列人员外,不再续聘教师、辅导员岗位,符合其它岗位聘用条件的可竞聘其他岗位,否则将予以待聘、解聘处理。 1、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2、在本校及国有单位工作满25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二)细则实施后,聘用专任教师、辅导员在助教岗位累计达到3年未能晋升讲师,或受聘讲师岗位累计达到15年未能晋升副教授、又未能取得长期聘用资格者,给予仅一次一年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未能晋升的,一般不再续聘教师、辅导员岗位,符合其它岗位聘用条件的可竞聘其他岗位,否则将予以待聘、解聘处理。 第二十六条 短期聘用和项目合同聘用 (一)短期聘用和项目合同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占所在部门编制及岗位数。 (二)短期聘用人员一般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三)原则上短期聘用人员和项目合同聘用人员合计不超过本部门岗位数的25%。 (四)短期聘用和项目合同聘用由用人部门申请,人事部门审核,校长批准。 第八章 聘用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签约者不聘用。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聘用的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在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学校可低聘或调整岗位,且1-4年内不得申请应聘高一级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者,不得聘用到本人专业对应的、我校可自主聘用的最高等级岗位。 第三十二条 本校全职聘用的专任教师,履约期间在校外兼职须向所在部门备案;全职聘用的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在校内外兼职,须经所在部门批准,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新进人员(应届毕业生或调入人员)的聘期合同包含试用期(见习期)。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1年,其中博士毕业研究生为6个月;调入人员可约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2、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考核年度内获厅局级以上奖励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3、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4、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15%,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或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分开计算。 (二)特殊人员的年度考核 1、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工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3、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其现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6、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三)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是: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除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的,一般聘期考核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2、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是: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聘期考核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3、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聘期内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4、聘期为一年的,考核结果根据聘期表现情况直接确定等次; 5、聘期内曾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的,聘期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聘期内曾受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的,聘期考核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及上岗条件确定续聘、高聘、低聘及解聘等,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长期聘用人员的考核 (一)长期聘用人员每年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考核和每三年或四年1次定期考核。 (二)长期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或定期考核合格以上,可在原岗位继续履聘,或申请应聘更高级岗位。 (三)长期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或定期考核基本合格,可在原岗位继续履聘,一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 (四)长期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仅限一次的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予以调整岗位,与学校签订新岗位聘用合同,待遇随岗而定,两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不接受岗位调整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固定期聘用人员的考核 (一)固定期聘用人员每年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二)固定期聘用人员考核合格可在原岗位继续履聘或申请续聘,或申请应聘更高级岗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期限合同聘用制”情况除外。 (三)固定期聘用人员考核基本合格,给予仅限一次的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考核仍未能合格的,予以调整岗位,与学校签订新岗位聘用合同,待遇随岗而定,三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不接受岗位调整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固定期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岗人员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岗人员,固定期聘用期间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可在原岗位继续履聘,两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岗人员,固定期聘用期间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给予仅限一次的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考核仍未能合格的,予以低聘,与学校签订新岗位聘用合同,待遇随岗而定,两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不接受岗位调整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短期聘用或项目合同聘用人员由相关单位检查履约情况,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确定岗位等级的见习期(试用期)聘用人员,见习期(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应确定相应岗位等级并签订学校统一聘期时限的岗位聘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的,应终止聘用合同,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同时是重点引进人才、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等,或处于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期间的,应优先履行资助、培养协议书约定的任务。 第九章 职务晋升和聘期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聘期内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不进行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晋升。 第四十二条 不具备与现从事专业相对应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按相当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聘用,即教授四级、副教授三级、讲师三级、助教二级。在没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至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遇此类情况的,参照处理。 本规定实施前已在岗且具备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者可对应各级岗位聘用条件申请应聘。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时聘用至管理岗位,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管理,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第四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职员职级工资的,应统一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和考核。首次聘用时,可根据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申请竞聘相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并兑现工资待遇;也可继续执行原职员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高于原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除岗位发生变化外,不再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第四十六条 首次聘用时,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若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及任职(聘用)程序,可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申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四十七条 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后到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已实行普惠政策,按其当时所聘专业技术职务高定一级岗位工资计发退休费,该类人员仍按当时普惠的岗位等级计发退休费。个别有突出贡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高定岗位等级的,先由学校根据规定条件和个人业绩做好筛选,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根据新定的岗位等级,从学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下月起重新计发退休费。 第十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设在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成员主要由纪委办(监察处)、工会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该小组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聘用工作的投诉和申诉并按规定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在拟聘人选公示期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的人选建议提出投诉或申诉。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监督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内容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的,应对投诉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严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五十二条 参与岗位聘用工作的所有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除按规定应公布或反馈的内容外,会议讨论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涉及对拟聘人选的评价讨论必须保密,任何成员均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人通报会议讨论过程,需要作出解释的由学校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聘余人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者,不得聘用到相应岗位: 1、不符合该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 2、末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岗位或不承担工作任务超过半年的; 3、准假出国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4、经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不得申请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固定编制在职人员,因未达到聘用条件未聘用上岗的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纳入学校待聘人员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上岗的人员,可以办理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关于“双肩挑”岗位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经核准,我校“双肩挑”包括: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聘用专任教师担任校级领导或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学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任期内纳入职员聘用管理,同时接受专业技术岗位和党政管理岗位双重考核与管理,其岗位工资可选择就高不就低,执行职员工资的须占职员岗位职数,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占专任教师岗位职数,且在一个聘期(考核期)内不得更改。 (二)图书馆、美术馆、学报编辑部、教育和信息技术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辅部门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管理,部门人数较多、行政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可列入“双肩挑”岗位管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到上述岗位的,任期内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须按相关领导干部岗位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其岗位工资可选择就高不就低,执行职员工资的须占职员岗位职数,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占专任教师岗位职数,且在一个聘期(考核期)内不得更改。 (三)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受聘上述“双肩挑”岗位的,仍占用原二级单位专任教师岗位和编制,依托原二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接受原二级单位对其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考核。其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可适当减免,但直接面向本科学生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类型同级别岗位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职务、等级岗位任职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聘用时间为准。首次聘用时可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开始计算,并截止到**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离岗(公派除外)、病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脱产进修的按协议书约定执行;任现职以来当年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的,不计算任职年限。任职年限不重复扣减。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涉及的教学业绩条件、科研创作成果等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并以**美术学院为唯一或第一署名。首次聘用取得业绩成果的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的业绩,原则上只能作为下次岗位聘用的条件。首聘聘期起始时间以上级部门批复时间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的具体问题由学校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学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本方案及实施细则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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