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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律知识构建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展望附带民事审判制度的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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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908100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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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律知识 构建 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 执行 展望 附带 民事 审判 制度
    资源描述: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展望附带民事审判制度的再构建   陈 豹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笔者所在的湖南省临武县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21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6.7%。其中附带民事诉讼通过调解结案的66件,占54.5%,履行率为100%;作出附带民事判决的55件,占45.5%;进入执行程序的55件,已执结9件(含刑事被告人为获取减刑、假释自动履行的3件),执结率为16.4%。而2002年至2004年全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为79.4%。据了解,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并非临武法院所特有的现象,全国很多法院都存在类似的情况。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固然重要,改革和完善我国当前的附带民事审判制度更是当务之急。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除具有一般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共性外,又具有其特性。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法律依据乱。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亦从程序上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附带民事诉讼本质是民事诉讼,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在如何适用法律方面,争议较大。如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诉前保全、反诉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实现对被告人财产的有效控制及损害赔偿之债的抵销等,影响到案件执行,但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上述规定往往被否定。   2.参诉主体乱。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5类负有赔偿责任的人:⑴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⑵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⑶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⑷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⑸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其中第5类因其范围不明确且过于宽泛而易引起争议,各地做法不一。对于第3、4类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诉的随意性大,法官也不便强制其应诉等原因,也常被排除在参诉主体之外。同时,排除了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所应追加的其他参诉主体,如第三人等。许多有履行能力的参诉主体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必然增大案件执行难度。   3.裁判结果乱。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审判规则对先行归案的刑事被告人一般先行起诉,而不必等待其他在逃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受审的被告人归案;而且,对已经归案的被告人,也可能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操作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在第一宗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告知被害人及其他有权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继而法官往往只笼统地判决本案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以后提起的针对其他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单纯从民事审判的角度审视,这类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可能会对执行工作产生不利因素:一是加重了本案刑事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本来可能通过第三者来完成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如交通肇事中的垫付责任人等;三是因存在程序和实体错误,案件在执行中遇到的抵触增大;四是这类案件撤销重审的可能较大,需要中止、终结执行或者执行回转等,使执行成本增大。   (二)执行财产难以确定或已被转移、藏匿、处分、损毁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中,很多情况下被告人可能正在服刑,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被执行人员的财产,执行人员的压力大,财产的管理人或者共有人往往也难以接受。而且,由于被执行人不能到执行现场,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往往更难查明。同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及查封、扣押手段乏力,被告人的亲属或财产实际控制人可能随意转移、藏匿、处分被告人的财产,执行中也很难查处。另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在诉讼程序运行中减损。   (三)执行行为不规范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当前多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和罚没款返还来维持法院的运转,经费十分紧张。一些法院在执行实践中,一般先收罚金,后为被害人收取赔偿金,使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   二、附带民事审判制度的再构建   传统的附带民事诉讼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是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革除现行附带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诟病,重新设计和完善刑事被告人民事赔偿案件的审判、执行制度势在必行。   (一)理念更新   秉持何种理念才能设计合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呢?在处理惩罚与保护的关系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呈现轻刑化趋势,特别看重调解的轻刑化功能,将被告人是否愿意调解作为量刑情节给予从轻、减轻考虑。   据此,笔者主张确立以下三种理念:一是在强调公权优先的情形下,允许私权的适度自由;二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三是惩罚犯罪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并重,认可调解的轻刑化价值。   (二)程序创新   1.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发动前提起。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保证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先由国家公权介入,民事诉讼不能提起,已进行的应当中止。特殊情况下发动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侦查工作历时长且处于停滞状态;(2)被害人拥有或根据已有侦查的证据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3)民事诉讼的发动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继续侦破工作。被害人径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可以依照民诉法申请先予执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2.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发动后提起。按照民事审判规则,民事诉讼的被告没有超出该刑事诉讼被告人范围(含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案情较为简单的,民事争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诉讼的被诉主体复杂、超出刑事诉讼被告人范围、案情复杂的,为了防止刑事审判法官分散精力,宜作独立的民事诉讼由其他审判组织审理。   3.建立被害人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这是理论界颇具争议的一个论题。有时候,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留下可观的财产,被害人急需获得救助却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因此,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允许被害人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缺席判决。   (三)执行鼎新   人民法院必须努力克服和解决当前存在的经费困难,确保民事赔偿责任先于罚金或没收财产。侦查、起诉、审判机关要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对扣押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财产的保值机制。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查确与案件无关,但可预测犯罪嫌疑人员负有因其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在时限内通知被害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要充分适用刑事法律政策,在办理减刑、假释时,从严把关,敦促服刑人员履行因其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制度更新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联合国也在此基础上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对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也作了原则性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针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在民事赔偿诉讼强制执行后犯罪者仍不能赔偿或少量赔偿的前提下,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的,可以向国家申请补偿金,这无疑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再构建时有效的、必要的补充。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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