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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化肥质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906809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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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化肥 质押 担保 管理 实施细则 模版
    资源描述:
    xx银行化肥质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化肥质押担保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质物是指借款人因向xx银行申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而提供的动产质押物,只限于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完全处置权利,品质良好,保管妥善,且不存在货款、税收等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争议,能够随时销售变现的各类化肥。对外未设置其他担保。 第三条 采取化肥质押担保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最高额度应根据相关合同、资金需求、质物种类、数量、变现难易程度合理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70%。质物价值核定应以质物的进价或成本价、本地区过去6个月中的市场平均价两者中的低者确定。质物的进价或成本价的确定要取得相应凭证(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本地区过去6个月中的市场平均价由经营行调查确定并经经营行行长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出质人为借款人。质权人为xx银行。监管人是指受xx银行委托,代理xx银行监管质物的专门资产监管机构。 第二章 监管人管理 第五条 质物监管可采取经营行监管、经营行委托监管人监管两种方式。对由经营行监管的,要求将监管方案报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监管中有关质物的选择确定、监管措施、质物交接、贷后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六条 监管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能够提供由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其具有合法开办资产监管业务的书面材料。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产权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依法、合规经营。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监管人员,业务流程合理,内控制度完善,风险控制到位,企业信誉良好。 (五)能够落实符合质物安全存放、有效监管要求的监管措施。 (六)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物流、监管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公司从事资产监管业务超过两年。 (七)监管的总资产与其监管能力和经济实力相匹配。 (八)具备条件的监管人应当办理责任保险。 第七条 监管人资格由一级分行认定。认定程序是:经营行受理后直接(逐级)报一级分行客户部门、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后台部门审查、后台分管行长审批。 第八条 调查应当收集下列资料或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监管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特别是监管人监管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监管人组织机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监管人自有仓储、实际控制仓储(例如长期租赁、借用他人仓库)情况以及监管设施的配置情况。 (六)监管业务人员的数量、从业经历、业务操作能力、对风险的识别把握能力等。 (七)监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用记录。 (八)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情况。 (九)判断监管人是否符合准入要求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监管人合作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终止监管人的合作资格。 (一)监管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中出现违约或重大事故,经认定应当承担监管责任的。 (二)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xx银行检查中发现有两次及以上不符合监管职责规定行为的。 (三)监管人未按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及时报告职责,存在拒绝或阻挠xx银行对动产质押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四)监管人未经xx银行同意,实施或计划实施兼并、分立、承包、租赁、破产等可能影响xx银行债权的行为。 (五)监管人发生或涉入重大法律纠纷。 (六)发生其他xx银行认为应提前终止合作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质物移交 第十条 贷款审批后,经营行应落实限制性条款,与借款人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向监管人签发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与借款人、监管人签订《质押动产保管协议》。 第十一条 经营行应与借款人在《动产质押合同》中约定: “一、当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质物价值下降,质押率低于合同规定时,借款人应当根据xx银行的要求及时补充等值担保或提前归还相应债务,否则xx银行有权直接处置质物;贷款逾期后,xx银行有权直接处置质物。 二、《质物出库通知单》由质权人签发至监管人,用于通知监管人允许办理质物返还、允许更换质物或者质权人随时领取质物;《质物入库通知单》由监管人于质物交付完成后签发,包括新增质物、变更质物、孳息收取等情形下的质物交付。《动产质押清单》是质物交付、返还等环节的交接依据。”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经营行、监管人按照《动产质押合同》、《质押动产保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约定,及时与借款人办理质物交接手续,转移对质物的占有。质权自质物转移占有时设立。 第十三条 质物监管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标准由借款人与监管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经营行必须在办妥质物交接手续、落实质物监管责任人以后,才能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质物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人可以将质物转移到出质人经营场所之外的,由监管人自有或实际控制的场所进行监管(移库监管),也可以在出质人经营场所通过设置封闭仓库、隔离带、悬挂监管标志等方式实现对质物的实际控制进行监管(现场监管)。 第十六条 质物应当与其他货物明显区隔,并由监管人实际控制。监管人可以通过悬挂质押标志、粘贴质押标签等方式,实现对质物的明显区隔;通过封闭仓库、设置封闭隔离区等方式,实现对质物的实际控制。 第十七条 监管人应当建立完备的监管台账,定期向经营行通报质物监管情况,包括质物数量、品种、规格以及本期变动情况等。通报频率应在《质押动产保管协议》中予以明确体现,原则上至少每周通报一次。 第十八条 监管人应当对质物的安全负责。发生危及质物安全的任何情形时,都应当及时报告经营行,并采取必要措施。因监管人的原因导致质物损失的,经营行应当及时要求监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未经经营行信贷部门同意、行长签批,借款人不得随意改变质物种类或减少质物数量。 第二十条 经营行应当加强对质物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一旦质物价值低于约定水平,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补足等值担保或提前归还相应债务,否则经营行有权处置质物。 第二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营行要加强质押担保的档案管理和台账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质物监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两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行应积极与借款人协商,动员其按下列要求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手续,并就化肥质量方面的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给予明确。如协商无效,经营行应通过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方式,对质物市值进行判断,确保我行资产安全。 (一)办理质物全额财产保险,具体险种由经营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出质人协商确定。 (二)保险期限不短于还款期限。 (三)保险金额不小于贷款本息。 (四)在保险单中指定经营行为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 (五)保险单中没有任何限制经营行权益的条款。 (六)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已办理了财产保险的,借款人应通知保险公司变更经营行为保险金第一请求权人。 第二十三条 质物的保险单应交由经营行保管。 第五章 质物置换与返还 第二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营行和监管人严禁将质物返还给借 款人或其他代理人占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全部债权清偿完毕的。 (二)经营行信贷部门同意、行长签批置换质物的。 (三)经营行信贷部门同意、行长签批,借款人偿还部分债务时,可以返还相应价值的质物,但质物不能分割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质押中,借款人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等正当理由,经经营行信贷部门同意、行长签批,可以置换质物。 置换质物应当按照“先置入后置出”的原则办理质物交接,置入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置出质物的价值。 置换质物时,经营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出质人、监管人共同做好《动产质押合同》、《质押动产保管协议》、《质物入库通知单》、《质物出库通知单》等有关文件变更手续,确保有关文件合法有效、内容一致。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行要做好对企业化肥销售环节的监管,掌握企业化肥出库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分析企业购、销、存情况变化和资金流动状况,结合企业化肥销售进度,合理制订、调整贷款收回计划,做到贷款收回与化肥销售基本同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化肥销售后,经营行要督促借款人将销货款足额归行,用以偿还贷款本息,并确保贷款利随本清。 第二十八条 贷款收回后,经营行对监管人签发《质物出库通知单》,提示监管人取消监管。返还质物时,质物保险单等相关单据应当一并返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经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合同约定提前实现质权时,经营行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约定拍卖、变卖质物或者以质物折价优先受偿。 第三十条 经营行全部债权足额受偿后,质物或质物变现所得的差额部分,应当返还给出质人。质物变现所得不足以偿付经营行全部债权的,差额部分应当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农村产业金融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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