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444-2022 海水贝类生产区监测与划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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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150 CCS B 5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4442022 海水贝类生产区监测与划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onitoring and type dividing of marine shellfish production zones 2022 - 02 - 19 发布 2022 - 03 - 21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库七七 标准下载DB33/T 24442022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
2、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浙江省渔业检验检测与疫病防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扬、王鼎南、李诗言、何辉、朱凝瑜、孟庆辉、柯庆青、郑晓叶、马文君、丁雪燕、吴洪喜。 库七七 标准下载DB33/T 24442022 1 海水贝类生产区监测与划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贝类生产区监测与划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监测要素、试验方法、生产区划型、记录与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贝类生产区的监测和划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
3、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 GB 5009.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GB 5009.2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73
4、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和运输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区划型 marine shellfish production zone type dividing 对自然海域或与自然海域水体交换的贝类生产区实施类型划分。 3.2 常规监测 normal monitoring 在贝类监测和生产区划型时,监测的站点、项目、频次和时间等相对固定的长周期性监测。 3.3 应急监测 emergency monitoring 在贝类生产区发生或疑似发生突发事件(如赤潮、漏油等)后,开
5、展的针对性短周期性监测。 库七七 标准下载DB33/T 24442022 2 3.4 第一类生产区 shellfish production zone 依据贝肉中大肠埃希氏菌值低于(含)230 MPN/100 g样品占比划分,确定的海水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并可供生食的生产区域。 3.5 第二类生产区 shellfish production zone 依据贝肉中大肠埃希氏菌值大于 230 MPN/100 g 且低于(含)4 600 MPN/100 g 样品占比划分,确定的海水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的生产区域。 3.6 第三类生产区 shellfish production zone 依据贝肉中大肠埃
6、希氏菌值大于 4 600 MPN/100 g 且低于(含)46 000 MPN/100 g 样品占比划分,确定的海水贝类产品不能直接上市的生产区域。 4 基本要求 实施海水贝类生产区监测划型应在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殖区域范围内或允许采捕的自然4.1 海域。 海水贝类生产区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要求;沉积物应符合 GB 18668 的一类沉积物要求。 4.2 监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 4.3 海水贝类生产区宜建立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监测和划型结果。 4.4 5 监测要素 监测方案 5.1 收集生产区地形地貌、 水文气象、 污染源、 生产情况等信息, 制定监
7、测方案, 包括监测范围、 站点、频次、品种、检测方法、质量控制及记录要求等内容。 注: HJ 442.82020中3.1给出了污染源的定义。 监测站点 5.2 5.2.1 结合生产区地形特征和当地海域功能区界定,明确划型区范围,以经纬度界定,特定区域增加地名表述。 5.2.2 根据贝类生产类型和区域地理环境条件进行合理布设站点,标明站位号码,并明确具体的经纬度。站位布设一般采用网格法或同心圆法,有明显污染源采用收敛型集束式(近似扇形)布设,相对固定,应具代表性。 5.2.3 生产区域连片面积在 700 公顷以下的,设定 3 个5 个监测站点,每增加 500 公顷,应增加 3个站点;贝类生产区域
8、连片面积大于 700 公顷,不应少于 6 个监测站点。靠近污染源排污口的两个站点间距不应大于 2 公里;在靠近各生产区的边界线区域应宜多设置监测站点,且两个站点间距不应大于 2 公里。其他任意两个站点之间距离应在 2 公里10 公里。 库七七 标准下载DB33/T 24442022 3 监测项目 5.3 5.3.1 常规监测项目为贝类中大肠埃希氏菌、 菌落总数、 腹泻性贝类毒素、 麻痹性贝类毒素、 无机砷、甲基汞、铅、镉、苯并()芘、多氯联苯。有毒有害物质监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5.3.2 应急监测应根据污染源情况,选择针对性的特征污染物。 注: 特征污染物指突发事件发生时所排放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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