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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10造价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建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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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造价员 工程 计量 计价 实务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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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 五、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介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第三章 土建与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 一、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方工程 (二)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三)砌筑工程 (四)砖及钢砖工程 (五)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六)全局结构工程 (七)层面及防水工程 (八)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楼地面工程 (二)墙、柱面工程 (三)天棚吊顶 (四)门窗工程 (五)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六)其他工程 第一章 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一)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直接费 建筑安装工程 间接费 利润 税金 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材料费(包含检验试验费) 1.直接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其他直接费 措施费 临时设施费 原直接费中属非实体工程费用 规费 2.间接费 企业管理费 3.利润(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盈利。 4.税金 营业税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环境保护 1.直接费 2. 文明施工 3.安全施工 4.临时设施 5.夜间施工 6.二次搬运 措施费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脚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建 11.施工排水、降水 筑 1.工程排污费 安 2.工程定额测定费 装 3.社会保障费 工 规 费 ⑴养老保险费 程 ⑵失业保险费 费 ⑶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 间接费 1. 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 工具用具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 6.劳动保险费 7.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9.财产保险费 10.财务费 3.利 润 11.税金 4.税 金 12.其他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各组成部分参考计算公式如下: 一、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1)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4)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 (1)材料基价 (2)检验试验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台班单价 (二)措施费 本规则中只列通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由各地区或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1.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 2.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 3.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安全施工费费率(%)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 (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 (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 其中: ①周转使用临建费 ②一次性使用临建费 ③其他临时设施在临时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经分析后综合测定。 5.夜间施工增加费 6.二次搬运费 7.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模板及支架费=模板摊销量×模板价格+支、拆、运输费 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施工损耗)×[1+(周转次数-1)×补损率/周转次数-(1-补损率)50%/周转次数] (2)租赁费=模板使用量×使用日期×租赁价格+支、拆、运输费 9.脚手架搭拆费 (1)脚手架搭拆费=脚手架摊销量×脚手架价格+搭、拆、运输费 (2)租赁费=脚手架每日租金×搭设周期+搭、拆、运输费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 材料费+人工费 11.施工排水、降水费 排水降水费=Σ排水降水机械台班费×排水降水周期+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费、人工费 二、间 接 费 间接费的计算方法按取费基数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一)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二)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三)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1.规费费率 根据本地区典型工程发承包价的分析资料综合取定规费计算中所需数据: (1)每万元发承包价中人工费含量和机械费含量。 (2)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 (3)每万元发承包价中所含规费缴纳标准的各项基数。 规费费率的计算公式 Ⅰ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Ⅱ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Ⅲ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企业管理费费率 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公式 Ⅰ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Ⅱ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Ⅲ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三、利 润 利润计算公式 见附件二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四、税 金 税金计算公式 税率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四)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根据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程序为: 1.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发承包价,其计算程序分为三种: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直接工程费 按预算表 2 措施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3 小计 ⑴+⑵ 4 间接费 ⑶×相应费率 5 利润 (⑶+(4))×相应利润率 6 合计 ⑶+⑷+⑸ 7 含税造价 ⑹×(1+相应税率)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直接工程费 按预算表 2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按预算表 3 措施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4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5 小计 ⑴+⑶ 6 人工费和机械费小计 ⑵+⑷ 7 间接费 ⑹×相应费率 8 利润 ⑹×相应利润率 9 合计 ⑸+⑺+⑻ 10 含税造价 ⑼×(1+相应税率)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直接工程费 按预算表 2 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 按预算表 3 措施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4 措施费中人工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5 小计 ⑴+⑶ 6 人工费小计 ⑵+⑷ 7 间接费 ⑹×相应费率 8 利润 ⑹×相应利润率 9 合计 ⑸+⑺+⑻ 10 含税造价 ⑼×(1+相应税率) 2.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发承包价。 由于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该项比值)在以下三种计算程序中选择一种计算其综合单价。 (1)当C >C0(C0为本地区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的比例)时,可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分项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间接费 ⑴×相应费率 3 利润 (⑴+(2))×相应利润率 4 合计 ⑴+⑵+⑶ 5 含税造价 ⑷×(1+相应税率) (2)当C <C0值的下限时,可采用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分项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3 间接费 ⑵×相应费率 4 利润 ⑵×相应利润率 5 合计 ⑴+⑶+⑷ 6 含税造价 ⑸×(1+相应税率) (3)如该分项的直接费仅为人工费,无材料费和机械费时,可采用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分项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 人工费 3 间接费 ⑵×相应费率 4 利润 ⑵×相应利润率 5 合计 ⑴+⑶+⑷ 6 含税造价 ⑸×(1+相应税率)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GB50500-2008。 2、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3、强制性条文15条 (1)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9)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10)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1)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3)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15)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上海贯彻执行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2009〕995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08规范”和本通知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08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08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08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十)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结合“08规范”要求,分专业进行编制。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十一)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和有关规定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十二)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单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十三)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5、河道管理费。   (十四)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三)规费、税金和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六)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拟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案,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依据投标人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市现行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七)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08规范”和本市现行的计价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二)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六)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七)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八)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五、其他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分别由招标人、投标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二)招标控制价在有条件的项目中试点推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规费费率、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另行制订。   (四)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2009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约定执行。   (五)自本通知试行之日起,原市建交委(2003)532号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的部分、8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三)上海贯彻实施GB50500-2008有关事项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市管〔2009〕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 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 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5、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6、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含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7、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8、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㈥ 暂列金额指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㈦ 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沪建市管(2008)39号)中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计入材料暂估单价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及指定金额项目计入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 ㈧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超过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上限。 三、规费 ㈠ 工程排污费: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0.1%计算。安装、市政(公用管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应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核算。 ㈡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1.72%计算。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8.4%计算。 ㈢ 住房公积金: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为基数0.32%计算。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1.59%计算。 ㈣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规定填报。 ㈤ 河道管理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之和为基数的0.03%计算。 四、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按纳税地分为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计算。 五、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 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根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立项补充(附件二)。尚有未包括的项目可由编制人补充。补充项目的编码由“08规范”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项目工程量清单需附有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并报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 六、“08规范”及本通知宣贯工作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七、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表格(略)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略) 附件三:招标控制价表格(略) 附件四: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表格(略) 附件五: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四)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   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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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2010造价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建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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