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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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定、公司有关制度,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有关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形,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份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
2、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第三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衍生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咨询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为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总体性规范。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基础上,拟定并完善详细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适当性管理的详细职责分工;(二)
3、了解投资者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投资者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四)产品或服务定级的依据、方法和流程;(五)适当性匹配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六)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回访、考核以及录音或录像的标准、方法和流程。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拟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组织架构,定时或不定期听取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究决策,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的费用预算、人力投入和系统建设等。其主
4、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二)负责统筹决策公司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及其匹配的总体安排;(三)负责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重大制度、措施、方案的审定;(四)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服务的沟通协调;(五)其他需要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委员会秘书。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零售业务总部,办公室主任由零售业务总部负责人兼任,委员会秘书由零售业务总部投教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横向沟通协调及分支机构的纵向沟通协调; (二)牵头组织并贯彻对各分支机构适当
5、性管理工作的宣传督导;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专题的议案征集,会议组织; (四)对委员会议定的事项进行督导督办;(五)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贯彻所有详细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 适当性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有关制度的拟定、修订和完善;(二) 投资者适当性的评估、匹配及将来管理;(三) 协助配合委员会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定级,并依据有关实际情形的变化,及时提出定级调整的建议;(四) 依据有关公司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表及基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增设准入信息及准入评估题,以更加全面的了解投资者;(五) 协助配合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进行适
6、当性系统的开发、优化;(六) 负责规划详细业务适当性管理的培训考核、投资者教育;(七) 定时对详细业务的适当性管理情形开展自查;(八) 指导分支机构贯彻详细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九) 委员会安排的其他事项。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当为适当性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依据有关部门职能不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运营、人力、风控、合规、稽核、回访等多项保障。第九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贯彻公司A股、B股、港股通、基金、债券、柜台交易、期货IB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工作;负责制作、修订公司客户基本信息表及基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第十条 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公司代销金
7、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第十一条 机构业务总部依据有关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贯彻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全面贯彻公司所有信用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质押等。第十三条 衍生产品部负责全面贯彻公司股票期权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财富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公司投资咨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详细贯彻由财富管理中心生产和管理的投资咨询产品的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资产托管部负责全面贯彻公司
8、基金托(保)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资产托管部数据服务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投融资管理总部负责拟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负责贯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资本*场部负责贯彻公司投行系统权益类证券网下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IPO、非公开发行、公开增发项目、优先股等。第十八条 金融*场总部负责拟定公司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及本部门管理的债券分销、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收益凭证、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固定
9、收益部负责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项目、资产证券化承销项目等。第二十条 研究所负责贯彻公司研究报告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贯彻公司两融债权收益权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运营协同支持,通过沪深交易所会籍系统将有关部门所提交的合格投资者数据报送交易所,依据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所提适当性有关业务流程及协议表单在E柜通系统中予以配置等。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依照公司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实现、贯彻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
10、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投资者回访、申诉制度,协助各业务管理部门贯彻公司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申诉处理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信息技术总部负责依据有关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有关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及优化。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支持。第二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详细实施,对公司适当性管理有关制度进行合规审核,通过合规审核、合规检查等方式监督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形。第二十六条 稽核部负责稽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情形,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第二十七条 风险
11、管理部负责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有关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报告。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负责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职工或员工进行问责处罚。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详细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贯彻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有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形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营业部依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贯彻所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时向分公司报告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形
12、。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办公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有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监控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有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13、时,应当要求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和基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依据有关详细业务的需要,补充填写准入信息及准入评估题。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总部负责公司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系统建设,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资者信息录入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由公司依据有关更新的信息延续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信息采集与数据更新应充份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升评估效率。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一)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及证明材料;(二)历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 (三)投资者
14、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等;(四)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及其风险等级、交易权限、交易频率等;(五)投资者在公司的失信记录;(六)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了解的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科学、合理、全面、通俗易懂。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法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
15、影响填写结果。零售业务总部应当督导分支机构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次将来评估,通过电话提醒、短信告知、互联网客户端推送等方式提示普通投资者重新进行测评,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第四章 投资者分类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一)经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
16、)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资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备2年以
17、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备2年以上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资质认证的从事金融有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资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资产品还
18、需提供产品设立备案证明资料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营业部报分公司复核后或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核验确定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符合第三十七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向营业部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资料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资料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资质证书等。(二)营业部报分公司复核后或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核验确定的,可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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