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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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6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4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政策,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直接面向个人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兑换服务。其中,“个人结
2、汇业务”是指我行按交易日即期牌价买入客户外币,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业务;“个人售汇业务”是指我行按交易日即期牌价卖给个人客户外币,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业务(“个人售汇业务”从客户角度又称“个人购汇业务”)。我行支持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渠道包括柜台渠道和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在线出国金融等)。与外币代兑机构合作及通过自助兑换机向个人客户提供的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另有规定,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指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有身份证号的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公民;境外个人
3、是指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持有外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五条 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采取联机接口模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由具备个人结售汇经营资格/资质的经营性网点(以下简称网点)负责详细办理柜台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或由客户通过我行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第六
4、条 各级机构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中,应依照*人民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我行反洗钱关于规章制度,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对高风险业务开展加强调查、可疑交易监控和线索报告、协助配合开展可疑交易或其他反洗钱调查、资料文件资料保存等工作,有效防范反洗钱风险。第七条 各级机构应依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42号)等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关于规定,遵循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有关旬报、月报。第八条 网点办理个人结
5、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交易证明等资料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留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电子影像;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及时监测客户业务变化情形,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对业务受理或将来监测中发现的异常迹象,应及时向上级行及本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告;对符合反洗钱可疑交易特征的,应依照*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向本级或上级法律合规部门报送可疑交易线索。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九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分工总行个人金融部为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6、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业务发展、合规内控、营销推广推广、培训指导、数据统计等工作。总行全球*场部负责即期结售汇产品报价,其中外币现钞牌价报价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运营成本和*场情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总行运营监控部负责个人结售汇的外币现钞运营管理和服务。总行渠道管理部依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需求,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的设计与展现。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在在线出国金融渠道的设计与展现。第十条 分行各部门职责分工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牵头辖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业务发展、合规内控、营销推广推广、培训指导、数据统计等工作。一级分行运营监控部负责本
7、地个人结售汇的外币现钞运营管理和服务。第三章 准入管理和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总行申请经营个人结售汇业务,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分支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事前备案,由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第十二条 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授予一级分行具备转授权下辖机构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权利。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申请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本地外汇局分支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1,加盖行政公章);4. 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形考核等级
8、证明材料(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形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级以上);5. 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6.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二)支行及以下机构申请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持下列材料向本地外汇局分支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2.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1,加盖行政公章);3. 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形考核等级证明材料(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形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级以上)。(三)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外汇局分支局的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
9、,各网点在收到外汇局分支局退还的备案表后,方可开办结售汇业务。第十四条 网点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依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第十五条 网点停止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附件4,加盖行政公章),向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资质的外汇局分支局备案。第十六条 经营个人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重要信息变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如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办公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2
10、,加盖行政公章)和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二)如支行及以下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办公地址变更的,在1*月和7-1*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月底前和次年月底前经管辖行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附件3,加盖行政公章)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三)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第十三条规定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资质;涉及原机构撤销的、信息变更的,应分别按第十五条和本条规定向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应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向本地外汇局的备案工作。第十八条 网点柜员经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掌握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和
11、行内规章制度,熟练个人结售汇业务有关系统操作,清楚反洗钱有关要求,经过测试考评后方可取得个人结售汇业务经办资质。已取得经办资质的柜员应定时和不定时参加个人结售汇业务培训。一级分行须对本行柜员个人结售汇业务经办资质和测试考评细化详细要求。第十九条 柜台渠道结售汇业务由实体柜员办理,遵循实名制管理要求,每个实体柜员都需要建立独立的“监测系统”用户。电子渠道结售汇业务应通过电子柜员专用用户办理,每个网点都需要建立独立的电子柜员专用用户,电子柜员专用用户命名和密码设定应遵循总行统一要求。实体柜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严禁使用电子柜员专用用户。第二十条 网点为其所属柜员增加个人结售汇业务权限,需向负责本网点
12、的应用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员申请设置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同时在我行柜员管理系统中为核心柜员绑定相应的角色,并建立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和核心柜员之间的映射关系。第二十一条 柜员离职或调动工作,应于当天对其用户进行删除。柜员进行网点间调动的,应重新申请相应网点的“监测系统”用户。网点为其所属柜员删除个人结售汇业务权限,需向负责本网点的应用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员申请停用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同时在我行柜员管理系统中为核心柜员解绑相应的角色,并删除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和核心柜员之间的映射关系。第二十二条 为防范操作风险,“监测系统”对每个业务的操作均记录“监测系统”用户的ID,“监测系统”用户ID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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