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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模版.docx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1876931
  • 上传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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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模版
    资源描述: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金清算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保证所托管基金交易核算清算工作安全、高效地进行,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业务规则和结算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总行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在开办基金资金清算业务前,应接收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授权通知书。授权通知书应包括基金管理人公章样本、投资指令有权签发人、经办及复核人员签字样本、名章和确认指令是否有效的具体方法。我部资金清算经办岗凭借该授权书规定的方式接受指令,直到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撤消通知为止。该授权书由资金清算员定期整理、装订并妥善保管。 第三条 安装上海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系统终端(PROP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系统终端(IST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簿记系统以及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 第四条 资金清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基金托管协议,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划款指令办理资金清算,未经基金管理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第五条 基金资产清算遵循时效性原则和托管人不垫款原则。 第六条 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投资指令与划款指令的发送应采用加密传真的方式。 第七条 基金的资金清算应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清算系统参数设置 第八条 清算系统基金参数设置 (一) 基金运作前,资金清算经办岗应登录“资产托管资金清算系统”,根据相关协议和规定完成清算基金参数的设置。 (二) 资金清算经办岗在参数维护完成后,应提交资金清算复核岗,由其对设置基金参数进行复核,主要复核各类参数是否与相关协议和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交易数据的接收 第九条 系统维护岗负责数据的接收和管理。技术人员通过我行数据接收系统,及时、准确地接收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并对交易清算数据进行解密解压缩处理;及时将解密解压缩处理后的数据按规定发送有关业务人员;及时接收和备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清算数据和对账数据,生成对账单,并及时交给相关业务人员;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数据应通过加密网络传输、加密传真等方式及时接收,并交相关业务人员。 第十条 由交易所发送的交易数据要求在下午15:00后及时进行接收;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清算数据在T+1日9:00前进行接收;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在交易确认日约定时间前进行查询和接收。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处理 (一) 如遇交易所数据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接收困难或接收错误时,系统管理员应及时与交易所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系,询问原因和确定解决问题的时间或要求重新发送数据,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如果是我行接收数据的系统发生故障时,技术人员应尽快解决,同时告知资产托管部估值核算中心经理。问题严重时,估值核算中心经理应及时向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汇报。 (二) 在故障当日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技术人员负责与基金管理人联系,要求其通过与我行内部网络传输交易数据,并在故障解决后将收到的交易所数据与基金管理人数据进行核对。 (三) 如遇申购或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接收困难或错误时,技术人员应及时与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进行联系,要求其重新发送数据。网络或接收系统出现故障时,系统管理员可以采取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传输。 (四) 资产托管部在每个工作日(T+1日)上午9:30时前,依据前一工作日(T日)的资金清算数据及投资指令等,制作各基金的“资金调节表”,资金清算业务人员应按照基金合同中有关现金资产比例监控各基金有关账户,及时做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电话提示工作,尽量防止透支行为。如果出现某基金资金头寸不足支付其T日清算款的情况,资金清算业务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并要求该公司通过采取证券回购等措施及时补足差额资金。若相关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及时补足资金头寸而导致当日清算资金透支的,资产托管部应放弃对该基金的清算,对透支部分金额不予清算,不得垫资或挪用其它基金的资金头寸,资金清算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估值核算中心经理汇报,由估值核算中心经理向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经理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汇报,并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警示。 第四章 基金清算流程 第十二条 资产托管部在每个工作日上午9:30时前,依据上海(或深圳)前一工作日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基金申购(赎回)资金清算数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通过我行“托管资产资金清算”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资金清算方式: (一)二级清算: 根据证券交易数据产生二级清算划款指令,资金清算员换人复核并由授权人审核后,通过“托管资产资金清算系统”立即办理“银行上海(或深圳)清算总账户”与“XX基金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汇划手续,先完成各基金和我行基金清算账户间的二级清算。 (二)一级清算: 根据我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的《资金结算代理协议》,资金清算人员根据T日托管资产资金交收情况及托管资产账户存款余额情况,在换人复核并由授权人审核后,通过远程交易平台将沪、深清算净卖差划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拨至“银行上海(或深圳)清算账户”。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净买差从“银行上海(或深圳)清算账户”划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至“银行基金结算上海(或深圳)备付金账户”,通过资金结算代理的方式完成我行结算备付金账户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并及时从交通银行获取“划款回单”,妥善保管。 (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划拨资金 资产托管部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通过“托管资产资金清算”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头寸管理 (一)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员在每个工作日上午9:30时前,依据上海(或深圳)前一工作日资金清算数据、基金申购(赎回)资金清算数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等,制作各基金的“资金调节表”,同时按照基金合同中有关现金资产比例监控各基金账户头寸,发现头寸接近比例时,及时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电话提示,防止出现透支。 (二)出现某基金资金头寸不足支付其清算款的情况,资金清算业务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并要求公司通过采取证券回购等措施及时补足差额资金。若相关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及时补足资金头寸而导致当日清算资金不足的,应放弃对该基金的清算,对透支部分金额不予清算,不得垫资或挪用其它基金的资金头寸,证券清算资金应按规定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尽职处理。 第十五条 日终业务处理流程 (一)资金清算经办岗查询当日业务是否办结; (二)日终清算处理流程 1.资金清算经办岗对“清算系统”的账务进行核对; 2.核对无误后,登陆“清算系统”生成《资金调节表》,签字后提交清算复核岗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资金清算经办岗,交会计核算经办岗,由其传真至基金管理人; 3.清算经办岗登陆“清算系统”进行日终操作。 第五章 基金存款账户的应急清算 第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如清算系统发生故障长时间内无法恢复或遭遇灾难性事件时,经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可启用应急基金资金清算程序。 会计核算经办岗与资金清算经办岗分工如下: (一)资金清算经办岗及时将情况通知会计核算经办岗,由会计核算经办岗及时联络管理人或受托人,做好沟通和通知的工作; (二)如需要,资金清算经办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对基金存款账户进行手工清分,并启用银行存款账户、备付金账户、清算专用账户等手工账簿完成手工记账; (三)资金清算复核岗对清分结果进行复核; (四)资金清算经办岗手工编制当日可用头寸表并交资金清算复核岗复核; (五)资金清算经办岗接受资金汇划指令,并完成手工记账; (六)日终后,手工编制《资金调节表》,计算当日可用头寸。 第十七条 资产托管部在基金存款账户所在开户行预留基金资金清算划拨指令样本及印鉴卡。 第十八条 资金清算经办岗根据会计核算经办岗提供的基金估值系统产生的银行头寸表或基金管理人正确的投资指令填制基金资金清算划拨指令,由资金清算复核岗复核无误报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加盖预留印鉴传真给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 第十九条 各基金存款开户行收到资产托管部传真指令后,应核对预留样本、印鉴并及时主动通过电话向资产托管部核对指令要素相符后方在柜面办理执行。日终后资金清算经办岗通过电话或柜面查询当日银行账户明细,在清算系统记账并核对当日头寸。 第二十条 在应急程序处理中,资产托管部加密传真的基金资金清算划拨指令是唯一有效的账户资金调拨指令,各基金存款开户行不得自行扣划基金存款账户资金(正常业务收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基金存款开户行对于应急资金清算,应优先处理,设专人负责跟踪资金汇划途径,并及时向资产托管部汇报,必要时与当地人民银行和收款行协调,确保严格按照资金清算划拨指令上的具体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入帐。 第二十二条 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应指定专人在开户后将基金账户的回单或其他原始凭证送达至资产托管部,异地开户行用特快专递送达资产托管部(内附凭证清单);同城开户行应在指定时间内由专人送达并与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业务人员办理凭证交接手续。 第六章 上海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资金划拨流程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的《资金结算代理协议》,资金清算人员根据T日托管资产资金交收情况及托管资产账户存款余额情况,在换人复核并由授权人审核后,通过PROP平台将上海清算净卖差划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拨至“银行清算总账户”。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净买差从“银行清算总账户”划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至“银行基金结算上海备付金账户”,通过资金结算代理的方式完成我行结算备付金账户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并及时从交通银行获取“划款回单”,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应急模式通过划款指令划款: (一)资金清算经办岗按照《资金结算代理协议》约定的格式填写《银行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划款指令》,资金清算复核岗复核并经估值核算中心经理授权后后加盖印鉴,传真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资金清算经办岗电话确认:交通银行已收到划款指令,该指令有效。 (三)资金清算经办岗半小时后查询资金是否已划出,如有问题,及时联系。 第七章 深圳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资金划拨流程 第二十七条 根据我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的《资金结算代理协议》,资金清算人员根据T日托管资产资金交收情况及托管资产账户存款余额情况,在换人复核并由授权人审核后,通过IST系统将深圳清算净卖差划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拨至“银行清算总账户”。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净买差从“银行清算总账户”划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至“银行基金结算深圳备付金账户”,通过资金结算代理的方式完成我行结算备付金账户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并及时从交通银行获取“划款回单”,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应急模式手工划款 (一)资金清算经办岗按照《资金结算代理协议》约定的格式填写《银行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划款指令》,资金清算复核岗复核并经估值核算中心经理授权后后加盖印鉴,传真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资金清算经办岗电话确认:交通银行已收到划款指令,该指令有效。 (三)资金清算经办岗半小时后查询资金是否已划出,如有问题,及时联系。 第八章 银行间债券结算操作 第一节 查询及记录台账 第三十条 每个交易日开始,银行间业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资金清算员)检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台账,通过登记公司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本日业务提示”和清算系统中的数据查询结果进行三方核对,特别注意有无T+1日交易及回购到期业务,同时询问资产管理人有关人员当日交易情况,对资金调动做到实时掌握,并按要求通知相关清算人员监控资金往来。 第三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终前,资金清算员应通过登记公司综合业务系统检查当日所有交易业务,如发现有未完成交易业务,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联系。日终后应检查有无资产管理人已传真的T+1日交易单据。 第三十二条 资金清算员每日应做好每笔交易的手工台账记录,资金清算员或银行间业务复核员(以下简称:复核员)在交易成功后打印交割单并及时在台账上核对,资金清算员在交易日终应通过“指令维护—第三方指令确认”检查当日所有交易有无错漏,对每笔交易通过换人复核核对手工台账记录,并在台账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资金清算员每日接收经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确认的资产管理人加密传真或其他形式发来的银行间交易单。若证券投资基金为付券方,应检查债券托管账户中有无足额债券用于交割;若证券投资基金为付款方,应通知相关人员检查银行存款头寸是否足额支付。 第二节 现券交易 第三十四条 买入债券,结算方式为“见券付款”。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收券方,需确认“第三方指令”并于对手方也确认“第三方指令”后发送“付款确认”指令。 (一)资金清算员接收经核算人员审核确认的资产管理人“银行间债券买入成交通知单”后, 做好手工台账记录; (二)资金清算员进入“指令维护——第三方指令确认”中,根据“银行间债券买入成交通知单”按要求核对指令要素无误后,对该指令进行确认; (三)系统在交易双方均完成“第三方指令确认”后生成辅助指令“付款指令”。资金清算员进入“业务查询——合同查询”中,查看该笔交易合同状态是否为“券足、等款”,如是则进入“指令录入——付款确认”发出该笔合同的“付款确认”指令;如果合同的状态为 “等券、未检查”,则表明该交易暂时券不足,需待稍后查询状态为“券足”后,再进入“指令录入——付款确认”发出“付款确认”指令。 (四)复核员(换人复核,下同)登录后进入“指令维护——本方指令复核”核对复核无误后发送该笔付款确认指令,无须对手方确认,系统将自动通过系统合法性检查后直接生成状态为“券足、款足、成功”的合同,然后进入“业务查询——单据查询”,打印该笔交易交割单,加盖资金清算员、复核员私章后,连同管理人成交通知单,一并交核算人员。核算人员将单据核对无误后,交清算人员办理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 买入现券,结算方式为“见款付券”。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收券方,在确认“第三方指令确认”后直接付款,对手方收到款后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一)资金清算员接收经核算人员审核确认的资产管理人“银行间债券买入成交通知单”后,做好手工台账记录; (二)资金清算员进入“指令维护——第三方指令确认”中,根据“银行间债券买入成交通知单”按要求核对指令要素无误后,对该指令进行确认。 (三)资金清算员确认完第三方指令后,将加盖经办私章的“银行间债券买入成交通知单”,交核算人员。核算人员将单据核对无误后,交清算人员办理资金清算。 (四)对手方(收款方)在做完“第三方指令确认”后,在资金到账后在系统上发送收款确认指令,资金清算员可进入“业务查询——合同查询”查看合同状态是否为“券足、款足、成功”,如是则进入“业务查询——单据查询”中打印相应的交割单。 第三十六条 卖出债券,结算方式为“见券付款”。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付券方,需在确认“第三方指令确认”后等待对手方发送付款确认指令确认付款。 (一)资金清算员接收经核算人员审核确认的资产管理人的“银行间债券卖出成交通知单”后,做手工台账记录。资金清算员检查该券种是否足额,如发现券种不足,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二)查询该券种足额后,资金清算员进入“指令维护—第三方指令确认”,按要求核对该笔交易要素无误后,对该指令进行确认。 (三)待对手方(付款方)确认第三方指令并发送“付款确认”指令后,资金清算员可进入“业务查询——合同查询”查看合同状态是否为“券足、款足、成功”,并进入“业务查询——单据查询”中打印交割单。 (四)如发生资金未能及时到账,资金清算员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以便资产管理人向对手方索要利息损失。 第三十七条 卖出债券,结算方式为“见款付券”,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付券方,需在确认第三方指令后,等待对手方确认指令及付款,待查询收到款后即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一)资金清算员接收经核算人员审核确认的资产管理人的“银行间债券卖出成交通知单”后,做手工台账记录。资金清算员检查该券种是否足额,如发现券种不足,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二)查询该券种足额后,资金清算员进入“指令维护—第三方指令确认”,按要求核对该笔交易要素无误后,对该指令进行确认。 (三)对手方(收券方)确认第三方指令后,资金清算员查看资金是否到账并核对金额无误后,进入“指令录入——收款确认”中按要求发送该笔交易合同的“收款确认”指令。 (四)复核员进入 “指令维护——本方指令复核”中核对无误后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并进入“业务查询——合同查询”中查看该笔合同是否为“款足、成功”,如是则进入“业务查询——单据查询”打印该笔交易交割单。 第三节 正回购交易 第三十八条 首期见券付款 (一)资金清算员接收经核算人员审核确认的资产管理人的 “银行间质押式正回购成交通知单” 后, 做手工台账记录,同时核对该券种是否足额,如发现券种不足,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二)查询券种足额后,资金清算员进入“指令维护—第三方指令确认”中按要求核对指令各要素并确认。 (三)资金清算员进入“指令维护——指令查询”中查询对手方是否已确认该笔指令,如状态为“待确认”则对方未做“第三方指令确认”,如状态为“成功”,则进入“业务查询——合同查询”中查看合同是否已生成,如状态为“券足,等款”,则对方未发送“付款指令”。待付款方(对手方)发送付款指令后,合同状态为“券足、款足、成功”,则进入“业务查询——单据查询”中打印交割单。 (四)如资金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到账,资金清算员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以便资产管理人向对手方索要利息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到期见款付券 (一)回购到期日,核算人员收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核对无误后,交清算人员办理划拨款项。 (二)待收款方(对手方)确认款项到账并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后,资金清算员进入“业务查询——合同查询”中查看合同状态是否为“券足、款足、成功”,如是则进入“业务查询-单据查询”打印到期交易的交割单,交核算人员。 第四节 逆回购交易 第四十条 首期见券付款 (一)资金清算员接收经核算人员审核确认的资产管理人的 “银行间质押式逆回购成交通知单”后,做好手工台账记录; (二)资金清算员进入“指令维护——第三方指令确认”中,根据“银 行间质押式逆回购成交通知单”核对该指令各要素,并确认该指令。 (三)资金清算员进入“指令维护—指令查询”查看对手方是否已对 该笔交易进行确认,如状态为“待确认”,则表示对方未做“第三方指令确认”,如状态为“成功”,则进入“指令录入—付款确认”,按要求发送付款确认指令。 (四)复核员登录系统后,进入“指令维护——本方指令复核”中核对该笔付款指令无误后发送,接着进入“业务查询——合同查询”中查看该笔合同状态是否为“券足、款足、成功”,如是则进入“业务查询——单据查询”中打印该笔交易交割单并加盖经办、复核章后,连同成交通知单,交核算人员。经核算人员核对无误后,交清算人员办理划款。 第四十一条 到期见款付券 (一)回购到期日,资金清算员查询资金是否到账,如在指定时间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因为有交割宽限期,如果付款方(对手方)在交割日未划出款项, 资金清算员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以便资产管理人向对手方索要利息损失;如付款方按时划出款项而在交割日期间未到达对方银行账户,则付款方应提供交割日划出款项的真实证明,系统在结算宽限期内(指定交割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可继续执行因资金原因而在交割日未办理的结算业务。 (二)资金到账并核对金额无误后,经办人员进入“指令录入——收款确认”中按要求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三)复核员进入 “指令维护——本方指令复核”,核对“收款 确认”指令,无误后发送该指令,接着进入“业务查询——合同查询”中查看该笔合同状态是否为“券足、款足、成功”,如是则进入“业务查询——单据查询”中打印该笔交易交割单,交核算人员。 第五节 应急业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临时技术故障或遇其他不可抗力,资产托管部应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应急细则》以传真方式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传真方式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的安全性,应根据不同类型业务编制不同的应急指令业务密押。 第四十四条 资产托管部应将密押公式填写《用户单位应急业务密押公式备案卡》,派专人或通过特快专递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备案,严禁通过传真方式送递。如更换密押公式或密押泄漏,必须及时上报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以传真方式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时,应准确、完整、清晰地填写《交易结算应急指令书》、《收、付款确认应急指令书》,填制密押并加盖资产托管部和经办人员的预留印章和签字。 第四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最迟于指定交割日下午三点半前将应急指令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以便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审核和人工录入。 第四十七条 经办人员应在发送应急指令后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查询应急指令审核与录入的办理情况,并索要债券簿记系统应急业务接收和录入记录。 第四十八条 经办人员在确认发送的应急指令合格后, 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及时查询指令匹配状态并索要债券簿记系统指令匹配情况记录。 第四十九条 经办人员在确认发送的应急指令合格后,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查询交割情况并索要交割单,以此作为记账凭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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