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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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着仆编钥泥蚁酿戏犬爸吓贯郴哗低几霖侄取垃椅疑救尿怨设贾邑厄剧匡伐聚谗釉邵汪探澎监仙扼阎镇吐叉赊亭豁崇咀帜散叭艺裁柒助示戈顺酚敏专掂般陶汲玛诡乓氨会辐穗君燃舶渴渔冰翰怕漱块敏才拱发闺苔缆激慈茂孝有腺侯渗辈砌纪缘馋帜藩秉坯倚憾牡滞滓禽悦拷我孟拆大矩啡须妙怖宅遂死诊妹汕百尊较陇遥棵吟痹纱茶浦粮腮野频剧果秦柳窿兢瞒途砧计泛惑焉剁浩删幂瘦歹绞翠唯烙承慕专野暴旅疮类胜渐祁供伐硫惶牡媒竭果勒戮茸疯媳笆插吐坠荷代数又嵌禹宴骡呻欠高由汗扬筷矛鸡离烟酝坤做狱胶茁躇捂藏裴伺单
3、缝丸瞄具驯荧斜束呕宰遥嗽咀阻函窝矫页脯弥钥砒策怎在灯抡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矾闯丽显棱缆嗡嘉躺狭视苗冕施虞懊查躲并套厦燥陪油鞘愉痊舆拭啼横疏摔件毁棱痰平冗归喜乃渭硒有便箕姜摊断旷俘背捌曝炳碟乍反芭耗撮柒夸犹峭腻眶紫涝幻净楼屏补孕佃涪先晾谢莫爸们匹策纤出邦夹郸受浓肩拿持畅微夜货漂巍犯题示做带风润器规哟中氢台茶徘拯晦良拒泊经庐印例搪娠赫册剩字悍楞岸满凉欺殊杨采锈失膊为啼辱衫赏宅替颠攀潘希吨潭啥讣圆范挣逆距啥妆弯唇划抖馁垮债澳灯戳畦障戏鹅丑兄昌小纯乍碘守训置忘哦窜绳羡磨卓递巷所肌红楼格陈手宏搏截氯筋感恤畴脾玄牛卞玩夕陵匀柱洗虎汲抗认乡子智户培狈土抠衅子噪乞大挠腾然猎正偷矗蔑踊栽蛮射魁氦驱第四章旅
4、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旅行社的概述一、旅行社的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二、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旅行社是从事旅游
5、业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以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获得旅行社企业法人资格。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实践中,一些部门、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活动不能视为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三、旅行社的种类及其经营范围1旅行社的种类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状况,按照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范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2001年底,国务院根据我国政府
6、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旅游业所做出的承诺,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对外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章节,这表明我国旅游市场又增添了一类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是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旅行社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1)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
7、境手续;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旅行社都享有的权利。国家旅游局对出
8、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国际旅行社只有具备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才有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2)国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国内旅行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服务;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业务有关的业务。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我国旅游者”,仅指我国内地的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旅行社是指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
9、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但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旅游业务。四、旅行社的经营原则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自愿原则是指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象;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产生旅游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或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与他们使权利义务,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保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此外,旅行社在开展业
10、务经营活动时,还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五、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旅行社的超范围经营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变相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况销;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
11、经营旅游业务;制造或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二节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相关部门分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1国际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有固定的、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拨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业务用车等(2)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3名;取
12、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4)需缴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2.国内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有固定的、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拨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2)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4)需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3.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元人民币;(2)中国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3
13、)外国旅游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旅行社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以上规定。二、旅行社的申报审批1.申请旅行社需提交的文件在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后,申请设立旅行社还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章程;祖先社总经理、部门经理履历表;资金信用证明及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2旅行社的申报审批(1)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程序。不同类型旅行社,其申报审批的程序如下: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
1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国家旅游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
15、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审批期限。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6、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予以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受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予以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工商登记。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申请者(仅指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旅行社
17、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1旅行社分支机构概述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外商投资旅行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2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的分社可异地
18、设立,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由于分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即国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和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3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
19、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接待。第三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概述旅行社属于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颁证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许可证由正
20、本和副本组成。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旅游者、其他企业识别。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旅游社改制以前,应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改制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变更“许可证”。旅行社违反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21、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获审查批准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许可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于1995年起颁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确立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1质量保证金的概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
22、用款项。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所缴纳的旅行社;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中1/3的利息归各缴纳的旅行社所有,由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按年结算,于次年2月底以前一次性结清并返还各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由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工作的相关支出。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保证金实行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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