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23-连杭置业和高盛公司营销代理协议最终稿(排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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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中国轮胎城营销代理协议 甲方:海宁连杭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就甲方开发项目之项目市场研究、整体营销推广策划、广告创意及设计、销售代理、招商策划及实施事宜,达成如下合约条款: 1、 合约标的 1.1标的名称:案名:中国轮胎城项目(即原工业品超市)包装定位,市场研究整体营销推广策划、广告创意及设计、销售代理、招商策划。 1.2标的地址: (海宁市长安镇新民路2号) 1.3标的范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未销售部分酒店式公寓,轮胎城商铺(甲方已签定销售合同或定金协议的酒店式公寓、商业用房,招商公关相关销售的物业除外)。 2、 合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为合约标的全程营销代理方。 2.1本合约范围系指甲方委托乙方执行本项目各阶段之项目市场调查研究、整体营销推广策划、广告创意、销售代理及实施等工作。 2.2本项目自签定合同之日起,任何商品房(本协议中的合约标的)销售成交所得均视为乙方公佣业绩(含甲方工程抵款,政府公关销售等其它任何销售),乙方按本合约6.1条款规定之标准收取佣金,甲方须按本合约第5条、第6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3、 合作内容 3.1统筹协调项目整体营销工作,并提出相应建设性意见。 3.2总体营销推广策略制定,经甲方同意后组织实施。 3.3具体营销推广活动的实施和建议(包括:推广主题策划、广告创意、现场包装策划、促销活动策划执行、媒体宣传组织及其他相关营销推广事宜)。由甲方监督执行。 3.4媒体关系建立及维护。 4、 物业定价 4.1本项目之价格体系由乙方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书面列出项目价格体系底价表和标准售价表,交由甲方审核,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约附件。 4.2项目价格体系标准售价表为对外销售公布价格。 4.3甲方享有价格调控的绝对权利(甲方享有单方的定价权,乙方享有价格建议权),按3个时间点来梯形定价,乙方必需按照甲方的价格策略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 5、 销售执行条款 5.1销售进度:本项目(合约标的)开盘前一周完成价格测试,意向客户圈定(定金,即中国轮胎城的财富卡发售不得低于500张)。 第一销售目标阶段为开盘之日起28天内完成可销售总套数的30%的签约,60天内完成70% (不少于410套的签约); 第二销售目标阶段为30天内完成可销售总套数的15%; 第三目标阶段90天内完成为所剩尾盘的销售及招商实施(完成招商计划的60%)。 5.2成交确认方法: 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客户与甲方一经签定正式购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付款后,即视为该客户成交,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入乙方当月销售业绩,并按本合约第6条结算佣金。 5.3退房处理 已成交并计提佣金的商品房发生退房,在发生当月扣回已提佣金。该商品房以后又销售当月计提佣金。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退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该房业绩应足额计算,佣金按足额计提。 6、 营销管理佣金计取标准及支付方式 6.1本项目所有佣金的唯一考量标准是销售业绩 6.1.1开盘销售当天完成目标总套数预定的40%,(大定完成40%以上)按 2.2 %计提佣金; 未完成此目标佣金下调至 1.8 % 计提;乙方需重新制定新的配合甲方的销售计划,并提交甲方审核执行。 开盘之日起21天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数量未到达可售总套数的20%(计 120套)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甲方和浙江连杭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全案服务合同(包括附件协议),同时乙方丧失任何向甲方主张权益的权利。 6.1.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可售总套数的90%,按2.2 %提取佣金;前述按1.8%计提的佣金,可按2.2%补足计提(差额为0.4%)。 6.1.3客户退房不退定金的,其不退定金甲乙双方按5:5分成。 6.1.4甲方按计划内的指标进行佣金的支配,甲乙双方确认按以下方式进行佣金结算:业绩产生当月在符合支付条件后按佣金的70%支付,余下30%在项目招商完成60%(必须为乙方完成的)后全部支付。 6.1.5本项目的客户认定标准以甲方统一的客户联系表为准(见附件)。 7、 双方责权 7.1甲方责权 7.1.1提供本项目合法、持续运作所需政府文件及相关资料,并负责项目整体开发管理工作。 7.1.2如期支付本合约规定之各项费用及佣金。 7.1.3甲方根据市场形式,调整销售手段制定销售计划,案场所有人员(包括分销商代理商)需要甲方的标准考核上岗,统一形象。 7.1.4甲方指派专职人员驻售楼现场负责收取售楼款、办理公证、银行按揭、房产证等相关事宜。售楼环境内所发生的水、电、电话费、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售楼环境所需保安、保洁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1.5负责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和保管。 7.1.6甲方对乙方的销售实行地域保护政策:在海宁本埠销售的客户全部按2.2%计提佣金。(即海宁地区的客户,不允许双重计提佣金,海宁地区的客户只能按2.2%计提佣金) 7.1.7甲方审核通过的客户标准表格为财务结算佣金的最终依据,乙方需按甲方制定的销售台账完成客户详细资料。 7.2乙方责权 7.2.1如期执行上述合约规定之全部服务内容,按甲方工作进度及相应考核要求执行。 7.2.2指派专职人员担任本项目经理,配合甲方负责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销售、推广等工作的整体协调、组织,(详见甲方要求的工作进度表) 7.2.3承担乙方派驻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工资、奖金、社会福利等一切费用。 7.2.4对甲方之客户服务提供协助。 7.2.5本合约终止后,向甲方移交所有相关项目资料。 7.2.6其他乙方应负责的事项。 。 7.2.7由于甲方实行差异佣金制度,分销商与代理商的酬劳分配、价格、时间的差异造成计佣不同,严禁代理商串卖房号(客户归属转移等),等非正当途径攫取获利。如若发现1次甲方从代理商应得佣金中扣罚人民币10万元。发生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无责解除本合同及甲方和浙江连杭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全案服务合同(包括附件协议)。 7.2.9对于分销商的认定与考核需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乙方享有知情权,利益权利义务的分配由甲方确定。 8、 解除合约条款 8.1根据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约。 8.2双方解除本合约,须于双方确认解除合约之日起五日内,将已成交而未结算之物业按本合约第6条之规定结算乙方应收佣金,但按本协议不结算佣金之情形除外。 8.3如乙方未能按本合约第6.1.5之规定完成招商阶段性任务,则甲方不予支付余留之佣金。 8.4双方按本合约第8.2和8.3条之规定,结算完毕后合约即自行解除。 9、 违约责任 9.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9.2乙方保证按经甲方批准后的销售条件、政策、方案进行宣传推广及销售代理。乙方违背上述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甲方和浙江连杭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全案服务合同(包括附件协议)。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有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甲方和浙江连杭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全案服务合同(包括附件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3每月结算期为当月25日至次月的10日,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应结代理佣金的有效发票,甲方在收到应结佣金发票,于每月的10日支付乙方上月佣金。若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该项目的代理佣金及其他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的,每逾期壹日,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付款项1‰的滞纳金。 10、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0.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本合约正式生效。 10.2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对本合同进行更改或解除,须经合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条款若与合同有关条款发生抵触,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在开盘完成本协议第5条之第一销售目标阶段后,若甲方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情形下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则需支付乙方违约金20万元(解约金),其他乙方任何损失均不得向甲方另行主张,(不包括乙方应得佣金)。 10.3本合同有效期:本项目全部销售结束时(销售任务完成总目标的90%即认定为销售结束,招商达到70%为完成合约标的),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 10.4本合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0.5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约,该补充合约与本合约具同等法律效力。 10.6按照本合约相关条款,所有甲方支付该乙方的各项佣金均须用人民币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 10.7本合约执行过程中,双方各类往来文本均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人书面共同确认同意,所有此类文本视同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同等法律效力。 11、乙方与浙江连杭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全案服务合同(包括附件协议)中涉及工业品超市(中国轮胎城)部分的主体进行变更,即由浙江连杭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为甲方(浙江连杭物流有限公司涉及工业品超市部分的权利义务由甲方继承、享有)。同时,本协议为乙方与浙江连杭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全案服务合同(包括附件协议)中涉及工业品超市(中国轮胎城)部分内容的变更,如本协议与全案服务合同(包括附件协议)中涉及工业品超市(中国轮胎城)部分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2、 争议解决 在本合约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经济或法律纠纷,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账号: 账号: 负责人联系方式: 负责任联系方式: 同意 连杭物流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 ---------------------------------------------------------精品 文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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