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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刍议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完善.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1853729
  • 上传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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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 法人 人格 否定 制度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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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刍议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完善 2009-6-22 【摘要】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实践中总结发展起来并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如何在我国正确理解、准确适用这一移植规则,我们有必要给予产生它的背景和价值功能进行关注和探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建立起我国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达到对法人制度的补充,以期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完善   2005年新的《公司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和促进法人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公司法》的起步较晚,主要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很多内容包括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还很不健全。为了促进《公司法》的日臻完善,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防止公司滥用独立人格权,有必要对公司的人格否认理论作进一步探究。   一、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建立的价值分析与历史渊源;   法人人格否定,是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发展起来并确立的防止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法人制度漏洞填补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则。由于法人设定之初,就在于鼓励投资人投资,保护投资人利益,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滥用法人独立特性,牟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严重破坏了交易安全。它本质上是对法人制度的否认,法人成为股东“护身符”,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源于美国法官 Sanborn对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的判决,美国率先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美国法院首创后,在判例中陆续得到确定的。德国称其为“直索”制度,即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令债权人穿越法人的独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东直索,法院赋予债权人直索权。   日本学者森木滋在《论人格的否认》一书中所述更是简明扼要,“如果法人之设立出于不法目的,或有违建立法人制度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根本价值,法律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而否认之存在”。   故此,所谓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至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废债务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现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并确立。   二、我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确立及其重大意义;   最初,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并没有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引进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交往中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逃废债务行为的泛滥,并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且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共鸣。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它对于防止对法人独立地位滥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三、我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缺陷及认定标准;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作为一项判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重要法律规则,无疑在民事主体权益保护和维护交易安全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理论分歧较大,在立法上不够完善,仅《公司法》做了粗线规定,且规定的法律条文不够细致、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无明确适用的具体标准,这更增加了实践中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难度。   因此,根据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参照各国通行做法,在具体适用该制度规则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的要件进行把握和判定:   (一)主体要件   主张侵权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由于法人格滥用的受害者,而作为被否定人格的主体在形式上必须是法人组织,滥用主体应是实施积极滥用行为的公司股东。   (二)结果要件   损害结果要求基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原因,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实现且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足额赔偿。   (三)行为要件   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应加以明确,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虚假、抽逃出资,指的是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出资人未按《公司法》要求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在注册资本验资、取得公司登记成立后,抽逃出资。   2、人格混同,又称法人人格形骸化,指的是公司与出资人在机构和管理人员安排上基本同一,在人事、业务上不分“彼此”;   3、财产混同,指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财产混合同一,不分“彼此的”。   4、脱壳经营,就是公司将自己有效资产转入关联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致使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   5、恶意利用法人人格从事不法行为、规避义务,恶意破产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公司股东积极实施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追求不当目的,主观上的归责一般应以一般过错为原则,采用客观判断的标准。   (五)程序要件   出于稳定交易,对法人人格否定应予严格限制,主张权利方应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法人人格否定必须经法院确定,其他机关无权作出认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坚持法定标准,审慎适用,防止滥用。   四、对我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完善。   对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法人制度发展过程中肌体上“与生俱来”的一项自我否定功能的调节适用,显示了法人制度蓬勃生机。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从此种意义上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防止了法人滥用,有利于法人严格依法实现经济目的,坚持保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它更是对法人制度的完善,同时也为我们健全法人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更为开阔的视野。   当然,任何事物从它产生之初就不可避免它本来的缺憾。因此,在完善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制度时,既要肯定这项作为法人制度重要补充的存在,又要防止滥用此项制度产生新的交易不安全。所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理论上,深入研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剖析制度的内涵,界定制度适用的外延,摒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传统观念,用法学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更好指导立法、司法实践。   2、立法上,将当前司法实践中可以肯定的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加以法定化,与其它部门法律、法规配套衔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细化,列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保障司法标准的统一。   3、“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1]法人滥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很明显,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2]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仅应严格适用法律,更应在复杂的情形下根据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价值判断、客观公正地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秩序。   4、积极引导法人、投资主体守法、诚实经营,增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力度,发挥金融、审计等部门对法人动态监督的权能作用,尽快建立法人信用体系,与个人信用体系共同发挥效应,防范法人的滥用。   总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尽管已经法律确定,但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一项颇富争议的理论,自产生以来,就引起了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争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晚于西方国家,很难通过立法予以全面准确的规范,因此更多地是需要倚重于司法实践。法律只有放在生活中才会有它的生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样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调整和修正。   参考文献:   1.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王利明、杨立、王轶、程啸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   4. 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年第19(2)期。   5. 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注释:   [1] [法] 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第6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2] [德] 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第89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马柏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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