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应收租赁款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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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租赁款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应收租赁款转让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租赁款转让业务,是指公司将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形成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公司支付相应对价的金融业务。 第三条 根据应收租赁款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保留对公司的追索权,应收租赁款转让可分为有追索权转让和无追索权转让;按是否向承租人公开应收租赁款款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转让和隐蔽转让。 有追索权(回购型)转让是指受让人向公司支付对价后,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租金等应付款项,受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应收租赁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转让是指受让人向公司支付对价后,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租金等应付款项,受让人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应收租赁款。 公开转让是指将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承租人的转让业务。 隐蔽转让是指根据受让人与公司的约定,不向承租人通知应收租赁款转让事实,但在受让人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受让人认为必要时,向承租人通知应收租赁款转让事实的业务。 第四条 办理应收租赁款转让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租赁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转让应收租赁款的流程 第五条 资金管理部是应收租赁款转让业务的牵头办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应收租赁款的结构、期限、收款进度、预期坏账率、购货合同的付款进度安排等因素,合理把握公司应收租赁款的持有和转让比例关系,在年初提出公司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整体方案(包含额度和期限等内容),报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年度内,资金管理部负责根据公司资金运营状况,合理评估进行应收租赁款转让交易的必要性,确定单笔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时间、额度和期限,评估拟转让的应收租赁款的价值。征求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后,形成应收租赁款转让预案。评估拟转让的应收租赁款价值时,可外包给专业公司完成,资金管理部承担监督复核职责。 第七条 资金管理部制定转让应收租赁款预案后,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转让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转让应收租赁款的时间和融资额度、利率、期限; (二)拟转让应收租赁款的价值; (三)转让应收租赁款是否必要和可行; (四)拟转让应收租赁款对应的租赁项目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五)受让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具有接受应收租赁款转让的能力; (六)分析转让应收租赁款对公司的现实以及潜在风险; (七)其他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在审查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受让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具有接受应收租赁款转让的能力; (二)转让预案是否完备、必要和可行,对应收租赁款的定价、融资金额、融资利率是否合理; (三)转让应收租赁款对公司的现实以及潜在风险; (四)其他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完成审查后,应出具对转让应收租赁款预案的意见,同意转让的,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的,应及时向资金管理部说明具体原因,或要求其补充资料或者完善方案。 第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转让应收租赁款审议。审议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转让预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受让人的资信情况; (三)转让交易的现实以及潜在风险; (四)其他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应出具对转让应收租赁款预案的意见,如果同意,应报公司总经理最终审定。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转让应收租赁款最后审定。总经理审定后,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发还资金管理部留档。 第三章 转让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应收租赁款转让方案审批通过后,资金管理部应根据审批意见,会同公司法律顾问,负责与受让人商定转让应收租赁款合同签订事宜。 第十四条 在不损害公司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前台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应协助资金管理部准备应收租赁款权属证明文件、还款记录等必要的资料,帮助潜在受让人评价应收租赁款价值。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转让应收租赁款合同报法律合规部审核,法律合规部应重点对受让人主体资格、合同条款与应收租赁款转让方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的,提请公司总经理与受让人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在转让应收租赁款时,必须通知承租人的,由前台业务部门相关项目人员负责履行该通知义务。 第四章 转让应收租赁款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转让合同,受让人应一次性或者分次把转让应收租赁款应得款项给付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财务部门及时查询款项是否到帐,督促受让人及时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资金到帐后,资金管理部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协助受让人做好应收租赁款的收取工作。如情况允许,在受让人的授权下,可代受让人收取租金,并相应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十九条 对于无追索权的转让,资金管理部要定期走访受让方,了解应收租赁款转让后的情况,并推介新项目,争取新的合作机会。 第二十条 对于有追索权的转让,资金管理部要配合风险管理部继续对租赁项目实施管理,特别需要关注承租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租金给付是否及时。对于隐蔽性的应收租赁款转让,要按照公司自有的租赁项目方式进行管理,做到对项目情况始终保持了解。 第二十一条 对于融资利息在转让日一次性给付受让方的,在出现承租人提前偿还应收租赁款情况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与受让方联系,收回多付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追索权(回购型)的应收租赁款转让,资金管理部负责按照约定及时安排资金回购应收租赁款,防范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 应收租赁款转让业务结束后,资金管理部经办人员要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业务资料移交归档。 转让合同执行完毕,要将受让机构确认合同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移交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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