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加盟德邦连锁经营合同印琪雷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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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 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加盟连锁 经 营 合 同 店名: 店址: 合同编号: 连锁店编号: 甲 方: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乙 方: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的消费需求,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便利,根据《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双方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在乙方认同“德邦大药房”这一品牌,并自愿接受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统一管理与监督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德邦大药房”连锁体系,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经营合同,双方务必共同遵守。 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六统一”(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全额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的标准进行操作。 第二章 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表示“德邦”或与“德邦”有关标识的商标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德邦”或与“德邦”相关联的任何标识,亦不得使用“德邦”的标识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方面。 2、乙方只可在加盟分店使用“德邦”商标、服务标识。 3、乙方使用“ 德邦”商标及服务标识时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三章 加盟分店地址 1、乙方根据甲方的经营管理标准选择连锁店店址,甲方派人协助最后确定认可。 ﹙1﹚乙方初步拟定在 选定连锁店店址,连锁店店名初定为: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分店(以下简称加盟分店),加盟分店最后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2﹚乙方初步拟定将自属的位于 的目前正在经营的 药店加盟至甲方连锁,连锁店店名初定为: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分店(以下简称加盟分店),加盟分店最后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2、甲方承诺不在乙方开设的加盟分店步行距离300米区域范围内自己或允许第三者经营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加盟店。 3、因地理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加盟分店地址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4、乙方需要在本章第1条规定的店址外新开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加盟店,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另行签订以该新加盟店为对象的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 第四章 加盟经营保证金和管理费用 1、作为乙方将忠实执行本合同的担保,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加盟经营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合同期限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与执行本合同第十四章第3款、第4款和第十五章无冲突的前提下,在乙方撤除所有甲方商标、名称字号、相关标识及全部招牌、工作物品以及其他企业象征符号,并与甲方结算清楚后退还。 2、管理费包括日常门店管理、商品配送、教育培训、系统维护及远程审方等费用。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3、如驻店药师由甲方配置的乙方应每年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药师费(药师费用由双方商定),由甲方统一财务代收代付。如驻店药师是乙方自请的则费用由乙方自理。 4、加盟分店使用甲方软件系统及远程审方系统,并由甲方进行安装、维护,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如软件系统升级,费用则按全体门店平摊。 5、各项证照办理的费用按实结实算由乙方自负。 6、以上费用乙方自签订之日起即交付甲方,下一年度的相应费用在上一交费年度到期前15日内交付。 7、 开业时间及管理费用交付期以药监部门签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 8、 乙方应按刷卡金额缴纳百分之一的银联手续费。 第五章 加盟分店的筹备 1、乙方郑重承诺其用于经营加盟分店的所有投资均来路正规合法。对于资金来源不明而造成的恶劣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且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负责加盟分店门面的租赁、装修、经营设施设备的购置,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选定分店门面及将租赁价格与租赁方商定后,门面租赁合同由甲方与租赁方签订,并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加盟分店店铺的装修标准、装修样式和标牌设置标准、企业识别系统(CIS)设置标准以及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由甲方确定,甲方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乙方,若工程不合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造,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改造方案。 3、甲方负责提供甲方《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乙方自行办理加盟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GSP证书等相关证照,需甲方协助办理的,甲方应给予协助配合。证照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若乙方请求甲方为其代办加盟分店的相关证照,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时交纳证照办理预备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提交证照办理的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证照办理预备金在证照代办完成后多退少补。 5、加盟分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甲方工商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 6、分店省、市、县医保的申请程序和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办理。 7、乙方需变更加盟分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登记事项,需先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变更。 8、乙方须按甲方营业之规定,安装电话并开通宽带上网后方可开业。 9、 开业时间以药监部门签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 10、乙方在开业后须将加盟分店下列资料、证件交甲方存档: (1)《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GSP证书等证件的正本复印件及以上证件副本; (2)员工体检结果(县级以上医院); (3)加盟分店员工花名册及相关个人申报资料。 第六章 人事安排与员工培训 1、乙方应遵从甲方的人事工作标准,以便挑选合适的人才。加盟分店员工尽可能实行本地化。加盟分店员工由甲方进行招聘与面试,审查通过后确定的人员其档案甲方进行备案。加盟分店员工与乙方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甲方视加盟分店工作人员为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共同资源,享有发展和提升的机会,未征求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解聘。乙方同意本店主要负责人由甲方确定和任免,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以私人老板自居的态度对待员工,而应务必保证本店工作人员有着良好的心态从事德邦大药房的日常经营活动。 3、乙方承担加盟分店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加盟分店员工工资与甲方的门店岗位工资标准应基本持平。乙方每月应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工资表格格式计算工资,并定期发放。 4、甲方负责对加盟分店店长、驻店药师、柜长、营业员、收银员等进行岗前基础培训,保证上述人员具备上岗基本能力和素质;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并推荐上岗;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政府部门认可的有效相关证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岗前培训收费标准如下:店长:300元/人;柜长或质量负责人:250元/人;营业员或收银员:200元/人,岗前培训前乙方按照培训人数向甲方预交培训费用,培训完毕之后七个工作日内结清)。乙方自行解决培训住宿、就餐、往返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培训费用构成:场地费、教学设备使用费、教材费、师资费、教师交通费、教师住宿费等,乙方如果需要现有门店熟练员工,按照不同岗位的员工和数量向甲方按上述标准支付培训费用。 5、甲方对加盟分店提供免费培训课时不超过16小时/年,年度免费培训及岗前培训之外的其他培训按每人每小时20元收取培训费用。 6、甲方组织并协助乙方进行相关人员的技术职称资格考评,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七章 加盟分店经营及销售 1、甲方与乙方系合作经营关系,加盟分店的资产、投资权益及经营权属乙方,管理权属甲方。 2、甲方负责加盟分店所有经营商品的配送,乙方负责销售甲方所配送的商品,乙方不得销售非经甲方提供的商品,达到“六统一”中的统一全额配送管理。 2、乙方经营的加盟分店独自承担所有法律和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3、乙方以独立纳税人的形态存在,加入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乙方可以以“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分店”的名义自行篆刻发票专用章,所有有关商品销售发票的申领和纳税工作自己处理,甲方不负担任何税赋和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政府、公检法以及药监、卫生、城管等职能部门的公共关系,为保证加盟分店的经营不受任何外界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乙方需自行承担上述部门向加盟分店收取的所有费用。 5、加盟分店药品零售价格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不得擅自定价或调价,甲方向加盟分店配货价格由甲方确定。 6、加盟分店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规定的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统一包装纸和纸杯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偿资料,乙方须支付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无偿资料,乙方无须支付费用;甲方提供的有偿资料和无偿资料,均为加盟分店经营场所必需,乙方不得借故拒收。 8、加盟分店使用甲方规定并安装的业务系统,并保证业务系统的唯一性,反映出实时经营数据,便于甲方制定经营策略。所有商品进、销、存数据进入业务系统,不允许系统外销售收银。非特殊情况(停电、系统故障)不能出现手工收银,特殊情况下出现的手工收银业务数据须及时补入业务系统。如发现加盟分店使用规定外系统,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加盟合同,并上报药监局,进行停业整顿。 9加盟分店应每天上午10:00以前将业务数据发送到总部。 10、加盟店其他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的原则办理。 第八章 商品采购、结算及退换货 1、本章所提及的商品,包括且不限于:加盟分店用于销售的医药品、健康食品、个人护理品、生活用品等。 2、甲方作为乙方加盟分店的唯一供货单位,为加盟分店提供及时、充裕和价优的货源。 3、因加盟分店的位置不同,药品的请货周期、请货日期、配送日期不相同。长沙市区内的加盟分店请货周期为一个星期2次,长沙市周边区域的加盟分店请货周期为一个星期1次,其他区域的加盟分店请货周期为一个月3次。请货日期为配送日期前1天上午,配送日期以甲方配送周期表为准。若请货日期、配送日期为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乙方应做好商品计划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请货周期、请货日期、配送日期进行请货。乙方在请购药品时,应详细注明所需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数量及其他特殊要求,甲方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乙方所需要的商品,对于同一功效的商品甲方在配送决策时征得乙方的同意后享有调剂的权利,其他未配齐部分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解决,确实有特殊原因不能配送的商品甲方必须向乙方说明原由。乙方也应考虑一些实际问题,合理把握库存,合理进行请货安排。 5、商品配发后,除符合本章第9条的商品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 6、乙方收到甲方供货后应及时清点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数量、批号和质量状况等并妥善保管,一经收货,除符合甲方退换货规定的外,其余概不退换。 7、甲方为保障采购、供应流畅性,更好的服务于更多门店,配送商品货款采用月结制,即乙方在每月的10号前结清上月所有货款。逾期结款的甲方向乙方收取3‰/天的滞纳金,且甲方有权在加盟经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货款和滞纳金。 8、经甲方同意退货的商品,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退货要求及流程退货,逾期不予办理。 9、以下商品乙方可当场拒收,直接退货: (1)假冒伪劣商品; (2)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 (3)过期商品; (4)数量与单据不相符的商品; (5)包装破损,影响销售或使用的商品; (6)距离药品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商品; (7)乙方在请货时明确要求不需要的商品。 10、以下商品不属于乙方退换货范畴: (1)过期商品; (2)因乙方请货时误报、错报或请货商品资料不全导致甲方配送不符合乙方本意的商品; (3)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包装破损,影响继续销售或使用的商品; (4)超过药品配送日期一个月的商品; (5)距离药品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商品; (6)甲方规定的其他商品。 11、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特别规定的商品可不遵照本章执行采购、配送、退换货操作。 12、乙方对甲方代理品种的购进、销售、促销不得拒绝。 13、乙方发现所经营品种存在正规市场低价供应渠道,及时向甲方反馈信息,以便降低经营成本,经甲方核实后,已配送品种甲方按月向乙方补给 1 倍价差。 14、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根据制定的配送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章 广告及促销 1、为有效提升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组织安排必要的促销宣传,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对于甲方为提升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与甲方自营门店同等使用,且同时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乙方需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方案送交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2、对于甲方统一制作并进行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媒介宣传,乙方可免费共享此类资源。但由乙方自行要求在当地各类媒介发布的广告必须与甲方的形象宣传一致,其产生费用及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配合甲方提供店内灯箱和其他展示面的广告发布,甲方对店内的广告发布有决定权及支配权;乙方如自行发布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所有广告发布的收入和费用与甲方结算,同时乙方可享受五成的纯利润分成。 第十章 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厂家促销活动的权利,甲方必须保证促销活动合法性,乙方负责保证处理一切公共关系,同时负责监督推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符合公司制度。 2、乙方对甲方所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享有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 3、乙方享有接受甲方培训的权利。 4、乙方享有接受甲方指导,提升销售业绩的权利。 5、乙方享有甲方共同宣传提升品牌的权利。 6、乙方享有货品质量保证的权利。 7、乙方享有接受甲方督导,提高服务质量的权利。 8、乙方享有对甲方其他方面建议的权利。 9、乙方如成功引进新的加盟商加盟甲方,享有根据甲方制定的奖励标准受到奖励的权利。 第十一章 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操作规范、工作规范、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严格执行。 2、乙方有自行承担本店经营过程中所有税费、经营费用和成本支出的义务。 3、乙方有承担开店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的义务。 4、乙方的营业时间应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5、乙方于加盟店营业前应申领药品销售发票,销售时配合销货开具统一发票,有关各项税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许利用任何措口拒绝为顾客开具发票。 6、乙方应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相关的管理规范,对甲方今后在各连锁店统一设置的新型经营项目要积极配合并服从。 7、乙方应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加盟分店的经营管理。 8、乙方必须保障本店工作人员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与甲方相应的激励机制。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本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施与德邦大药房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并不得参加其它药品连锁公司的经营。 10、乙方对其使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GSP证书等证照有年检与支付所需费用的义务。 11、加盟分店开业一年后,甲方有权根据药店使用情况要求乙方自行粉刷或装修,满三年后请乙方重新装潢,乙方应积极配合,费用自理。 12、 乙方必须按时支付应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和货款,如有拖欠行为一律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有承担由此产生的间接性费用的义务。 第十二章 甲方权利 1、甲方享有对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旗下所有加盟分店的经营管理权和经营方式的统一部署权。 2、甲方享有保障加盟分店所有员工对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归属与认同的权利。 3、甲方享有保障所有加盟分店对外形象的一致权利。 4、甲方享有对乙方的督导权。 5、甲方享有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的权利。 6、甲方享有对乙方的唯一配送的权利。 7、甲方享有随时对乙方的陈列药品进行质量抽检的权利。 8、甲方享有查阅乙方的营业状况和财务数据的权利。 9、甲方享有因乙方违规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而单方面采取发出公告并撤销乙方合作资格的权利。 10、甲方享有按月结算按时全部收回货款的权利。 11、甲方享有全部按时收回乙方违约金的权利。 第十三章 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为乙方在开店装修设计、商品选择、推广销售、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乙方建议和协助的义务。 2、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3、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的义务。 4、甲方有尽量满足乙方商品需求的义务。 第十四章 合同期限、转让、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期限届满前90天经双方同意应办理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失去其效力。甲方不负责乙方解除合同后的商品处理,但应尽力支持乙方将商品调剂到其他愿意接受的门店。 2、乙方确因正当理由需将加盟分店转让给第三方,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待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乙方按转让费的5%比例向甲方交纳办理证照变更的费用,本合同自然终止。第三方与甲方重新签订新的加盟合同。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仿冒、滥用“德邦”商标、名称、服务标识等; (2)乙方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3)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件,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 (4)乙方销售非甲方提供商品发生质量事故被消费者投诉或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5)乙方多次擅自在外采购商品,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 (6)乙方拒不使用甲方提供的业务系统; (7)乙方在一个月内未补足加盟经营保证金,经双方协商未果的; (8)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不再履行约定的合作义务,单方面退出加盟; (9)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私自出让经营权; (10)乙方向任何第三者泄露甲方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资料; (11)乙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包括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甲方向乙方发放的《通知》及其它合同附件)的行为。 4、如因乙方有本章第3条所列行为而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加盟保证金及已交的加盟费用,并保留继续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给予乙方所有优惠即时取消。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德邦”或与“德邦”有关的商标、名称以及服务标志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一个月内,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加盟分店凡与甲方相关的商标、商号、招牌、服务标识等及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和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索赔。 6、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甲方在本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加盟保证金。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对于第十四章条款中没有特别提到的允许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其它情况,甲乙双方都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在外采购商品,加盟经营保证金全部扣除,并按照每次人民币一万元向乙方处以罚款。 3、商品保管不妥,且不及时处理,售出后产生恶劣影响,除乙方自行负担为挽回影响所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有权扣除加盟经营保证金五千元整。 4、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开业前放弃加盟资格,单方退出,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三千元,其余款项退还(不计利息);开业后放弃加盟资格按本合同第十四章合同的解除处理。 5、除上述条款中约定的需重罚的条款外,其他未特别注明的条款发生违约后,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十六章 附则 1、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甲方如有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同中记载的加盟店地址或电话,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或网上发送等方式送达乙方后,即视为送达。 3、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以合同内容为主,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于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合同生效后,由甲方提供质量文件,乙方有权审阅, 附件: 1、门店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岗位职责、制度、规程、表格) 2、加盟商门店装修和设备管理规定 3、计算机系统配置标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湖南德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联系地址: 桐梓坡西路518号 邮政编码:410205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 / 8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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