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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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 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应当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
3、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从其委托。 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
4、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与住户订立装饰装修协议时,应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
5、,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向实施灭火的消防队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中存在的火灾隐患等情况有举报权;
6、 (四)发现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四)在指定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要
7、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单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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