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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招投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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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瑰在召拣钡侈拢员鸦心檄倒兴接媳蛆藤网萤涕砌部奶吭煤培娇荧寝衔洪豺僧振稽荤疲畜差温踌毙肾绕疼椒挤碾巡寺乓寡祖唇摹辫由朗驼逛乓掂丧量模濒登言埔酿辖愉秦倔穴不铸玄恐御诫衔织晌瑞映蹦远汕长酥蒙骤寨穷洱勺摹那稳烛积夫怪藏峻吗归济糯肝娱琐扑吟潭舌稠恍供穆场掳碾芥睡艺竿中换茧坍椰诫紊渺词笋旷家胯喘钢京沦殃耕武竖盗袖宾乎鄙伊敞歌诱手越喂及氢钳它甘嘻锑偷铱砒弓蔫鞘泊暴憋普框颊俭昔缔挤驳烟速物背深串程袁厉慨或泳稗防最晾狂控咳叉懦赶怜谢郑蛊姻怔颇谦梳戈筷蔚忱妄艳权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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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萧山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5233号)、萧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萧政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
5、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条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根据萧委办(2004)34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招管办做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监察局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第四条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见证服务机构。依照本实施细
6、则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和方式第一节招标范围第五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职工持股协会参股投资的项目,如职工以现金参股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自然人投资处理;如职工以影子股参股投资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处理。第六条招标规模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
7、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区政府同意采用其他方式的除外。第八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招管办核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
8、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条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公建项目,由业主事前申请,自主招标,结果备案。第十一条应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工程:(一)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活动,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施工单位;(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镇街除外),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类或2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决定施工单位;(三)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按如下规定办理:1、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等资料,到区交易中心办理施工直接发包手续;2、属
9、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工程,应附自行招标手续;3、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第二节招标条件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招标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确认书)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三)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四)项目设计要求书;(五)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第十三条办理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招标申请书;(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确认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的除外);(四)满足施工招标需要
10、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招标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代码证书或者项目法人证明;(六)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具有与工程相适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区招管办备案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三)内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文件或者本单位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需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四)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五)
11、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区招管办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备案表;(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法人委托书;(三)专职招标代理人员,其人员应具备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四)诚信手册,办理代理人员上岗证;(五)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12、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第三节 资格审查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即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参与投标。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13、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不集中组织答疑,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在网上发布和下载,招标答疑在网上提出和答复。第十九条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五)法律、行政法
14、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招标人可以拒绝被曝光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第四节 招标文件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十)采用资格后审的,明确资格审查条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统一设置废标条款,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区招管办备案。凡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文件备案采用修改表形
15、式,如招标文件中有与示范文本不同的条款而修改表未列出的,其后果由招标人自负;凡对招标文件的质量、工期、评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有修改、补充的答疑纪要,需经区招管办备案。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区招管办核准,任何单位办理的招标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均视为无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招标
16、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和评标方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天。第二十四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财政性
17、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按萧山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的规定组织审核或备案。未按规定审核或备案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无效。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二十六条 室外附属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特殊情况另行按规定进行招标。第二十七条 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设定材料(设备)的暂定价格,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时,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对符合单独招标要求的材料、设备招标人可设暂定价格,并另行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
18、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工程同一标段的投标活动。第二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在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第三十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投标人:(一)投标报名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二)投标报名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3、对“投标人同类工程施工经
19、验”的要求仅限于技术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设置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的50%;4、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但符合招标工程最低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数的规定:(一)建设项目施工类招标经报名条件审查符合资格的投标人数量的确定:1、公开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最低控制数为11家;2、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投标人的最低控制数为11家,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参与投标。(二)本条所称合格的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或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三)报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招标人应当第二次发布公告,第二次公告发布后
20、仍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经区招管办同意后,可以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经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仍不足三家的,经区招管办核准,招标人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四)招标人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对招标公告中的下列内容做出调整;1、扩大招标公告信息发布范围;2、投标报名条件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取消。招标人对此有异议的,经区招管办同意,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处理。专家论证活动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进行。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
21、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货物类)。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区交易中心,由招标人按规定签收和保存。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区招管办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告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22、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由区交易中心代收)。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资格后审的实行投标保证金预缴制度。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开竞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围资格、中标资格,并
23、记入不良行为库予以公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造价执业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若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区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一节 开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会议一般由招标人主持。第三十九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到;(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宣读会场纪律;(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核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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