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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1829099
  • 上传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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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纠纷 防范
    资源描述:
    1 导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而进行各种经济往来,实现最终目的的方式无非是订立合同。国际贸易极其复杂,纠纷时有发生,若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对所签合同内容把握不好,表达方式欠佳,甚至有违合同成立条件,就可能给合同履行留下后患, 给有关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而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由于其交易条件众多,涉及面较广,加之国际间法律体系、贸易习惯等因素的差异,以及当事人对有关国际惯例、法律规范和合同成立有效条件了解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合同的商订及表达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综合性等特点;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内容把握及表达方式选择,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和利益。 把握好合同的有关条款、选择明确恰当的表达方式,是订好合同的基本要求,可以避免出现纠纷,同时也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基本的保证。企业订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避免贸易纠纷,对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成为业内极为关注的课题。本文试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与预防有关事项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参加国际贸易的企业有所启发,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前人的研究中,多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分为两个方面:合同主体欺诈风险与合同条款风险。合同主体欺诈分为:虚构合同主体欺诈包括假扮合同当事人,主体无签约资格,主体当事人一方属职业诈骗三种;变更合同主体欺诈;有限责任欺诈【13】。合同条款风险中质量条款很可能出现双重甚至多重质量标准,从而导致检验结果与合同品质条款规定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2】。价格条款中指出多次分期装运的货物不宜一次将价格固定。装运条款中强调对于鲜活商品,还需在合同中写明是否用冷藏车运输。总之,应视货物量的大小,运输的安全程度,时间的缓急等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12】。商检条款中举例合同中规定出口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政府机构的进口标准。进口国突然提高质量标准,货物不符合进口国标准。出口国对加工标准不熟悉,不能随时把握的情况下接受该条款,造成风险【19】。索赔条款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通常交付劣质货物。买方索赔时因超过索赔条款中规定的时间而无法索赔。买方对卖方欺诈是利用卖方疏忽,使卖方同意签订难以达到的品质条款而进行索赔【17】。有的阐述了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同的美国法律中规定的一些条款的细节,应在与美商签订合同中注意【6】。阐述合同存在的问题并分了两类。一是合同不符合政策法规。二是内容不规范,格式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23】。合同条款的签订应注意事项要注意合同的完整性、严密性;要有整体观念和联系的观点;正确运用有关国际贸易惯例;选择恰当的表达方式;某些条款要留有适当弹性;正确把握价格条款【21】。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按照合同签订内容的步骤,先研究合同交易对象是否合格,再对合同首部、正文、尾部各条款加以分析。在每部分条款中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举出发生过的纠纷案例及处理结果以吸取教训。然后根据前面的分析总结纠纷出现的原因。最后提出防范纠纷的建议和方法。 以前的研究者多只针对合同中某几个条款尤其是质量、数量、检验条款进行分析。本文按照合同签订的步骤,逐项全面地分析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剔除过时的观点。添加一些典型案例,使之更加形象生动。总结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使读者阅读后对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有了全面的了解。 本文地研究方法是案例研究法与文献研究法相结合。根据案例总结出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以及避免纠纷的方法。在前面研究者的研究结论基础上进行研究并有所创新。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可能发生在进出口流程的每一个环节, 笔者将合同纠纷分为合同主体不合格引起的纠纷和合同条款纠纷。合同主体纠纷分为虚构主体,主体资格及钓鱼合同三类。合同条款纠纷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法律适用几类。下面展开分析。 2.1 合同主体 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主体欺诈的形式很常见。以公司为主体的欺诈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2.1.1 虚构主体 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他们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 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 收取佣金, 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2.1.2 主体无资格   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 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 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极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15】。 2.1.3 钓鱼合同   一些不法外商采取的策略是先以几笔小单赢得出口商的信任, 一旦取得信任便立即提出签订大额合同, 之后渺无音信。有些大骗局甚至能够潜伏1~2 年, 忍让数十笔小额生意, 等到出口商已经完全没有了警惕心理, 便实施大额的诈骗计划, 这种欺诈的隐蔽性很强、识破骗局的难度比较大, 因而危害性也很大。 2.2 合同条款 2.2.1 标的物   名称、规格、品种、型号、花色这些表达标的性质的语言及法律要素不可缺少,同一名称、同一类型的产品还有具体的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只有把这些内容写清楚,才能把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产品区别开来,使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清楚、明确,以便履行。标的名称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写简称,俗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若天津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写明货物名称是“天津红小豆”,则在天津红小豆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交货时,卖方可要求中止或终止合同。但若合同中的货物名称是“红小豆”,则该天津公司必须从外地组织货源,履行合同。 2.2.2 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在实际履行合同时,超过合同规定的实际交付不仅会违反合同规定, 甚至会终止合同的履行以致与合同成立的初衷背道而驰。   例如,某年,中国某茶叶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家连锁超市销售一种筒装50 克的绿茶。合同签订后不久,这种筒装绿茶的供应商就不再生产这种包装的茶叶了,改换100 克包装。由于当时中国进出口公司业务繁忙,并未与美国代表就该问题进行协商,未经美国买方同意,就将总价值10 万美金的茶叶全部使用了100克筒装。美方验货时发现合同中原规定的50 克包装全部被换成了100 克包装,要求立即与中方代表理论,并要求退货,否则就诉诸法律。中方代表很诧异,虽然与合同规定有差别,但是我们并未短装或漏装,每筒的数量却是原来的两倍,多装了还不好吗?其实,美国代表之所以要求退货,是因为美国的消费者喜好包装精美,容量较小,实用方便的茶叶。大容量的茶叶既不好放置,不方便携带,又给人一种廉价货的感觉,不符合美国国民的心理需求。由于已进入茶叶销售高峰期,而货物未跟上销售步伐,使美方的损失巨大。最后,中方不得不大幅降价,将此批货物低价卖给了墨西哥一家进出口公司,并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向美方支付了大量的违约金【1】。 2.2.3 质量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商品的质量是买卖双方进行磋商时首先要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商品品质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使用的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必须认真对待因此,在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防止把质量订的过高、过低、过繁。如合同规定羊绒衫“羊绒含量100%”,该规定不科学也不切实际,如此在合同中标注,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1】。     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因为卖方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样品也要与规格一致。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根据《公约》,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14】。 2.2.4 包装 适当的包装,对保护、保存,美化、宣传商品以及方便商品的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都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出口商品包装也是提高商品国际竞争力,扩大销售,增加售价的重要手段。 订立包装条款时:1.要考虑商品的具体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商品的特性、形状不同,要求的运输方式也不同,故在约定包装材料、方式、规格和标志时,需从实际出发,使约定的包装科学、合理并达到安全、适用和适销的要求。2.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宜用“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和“卖方惯用包装”类术语,缺乏统一解释,易引起纠纷。3.要规定明确的唛头,以便及时准确刷制。 2.2.5 价格   价格是买卖双方关心的焦点, 也是双方成交的主要条件, 其制定及把握直接关系到合同性质和双方利益。   双重合同有时会出现在价格条款中。所谓“双重合同”, 是指中方一些企业出于获取违规利益的目的,与外方签订两套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用来报关,另外一份合同显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额。大多数情况下, 出口商都是抱着与人方便的想法,同意签定双重合同,但这样做却包含着很多的风险, 万一在贸易中进口商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恶意拖欠或拒绝付款,出口商所签定的实际交易金额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出口商这时往往很被动, 不但没有获利,反而陷入外商的圈套,甚至只能承担损失,自吞苦果。   曾经有几份出口合同,把冰鲜海水鱼的价格由原来的14HK$/kg 改为8HK$/kg,总值减少近一半,想逃避正常的检验检疫费,殊不知,商品价格历来是贸易的焦点,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后,一旦价格冲击到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这将会被视为倾销而遭到起诉,我方资信也因此被大打折扣,国外贸易方还会因我方违约拒付货款。 2.2.6 运输   运输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不仅关系到运费,还关系到货物是否能安全发运。   例如,浙江临安的某出口企业与俄罗斯某客户的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交付条件是FOB上海预付款支付之日起60 天内,货物必须到达俄罗斯境内, 交货日期为货物进入境内的日期为准。试想,俄罗斯是一个大国, 货物到达不同的目的地花费的时间大不相同【11】。   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大豆12000 吨。合同规定:“ 12000吨大豆等量分为三批装运,每批装运间隔一个月”。在装运过程中,卖方于"3月10 日装运第一批货物;第二批货物本应于4 月10 日装运,但由于船舶未能按时到港,推迟到4月15 日才完成装运。第三批货物则依规定于5 月10日装运离港。结果,买方在付款之前,以我方第二批货物装运推迟为由提出索赔。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分批装运的时间间隔不能定的太死,以便为买方提供足够的缓冲时间。如本案例合同中的分运条款应定为:“ 12000 吨大豆等分为三批装运,每批装运时间间隔约一个月”。 2.2.7 保险 在保险条款中指出在按CIF 或CIP 条件出售货物时,若国外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并负担加保战争险的费用时,为了避免卖方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费可能上涨的风险, 可在出口合同中约定“货物出运时,如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的费率, 其增加部分的保险费, 应由买方负担。”注意掌握保险金额加成率的幅度。若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较高, 甚至超过30%,则卖方应事先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只有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后,才能在订立出口合同时接受买方提出的保险条件。否则就很有可能遭受到不必要的纠纷或欺诈【4】。 2.2.8 检验   检验条款关系到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同一批货物,检验机构或检验标准不同,检验结果可能截然不同。一旦合同中有了商检条款,那么按此条款检验出的结果就作为双方进行仲裁或诉讼的依据。应订明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的标准及方法以及出具何种检验证书。 2000年1月20日,香港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合同的总金额为8万美元,甲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2月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2月20日,货到后乙公司请检验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2001年3月25日,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致函甲公司,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甲公司回函称,乙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拒绝赔偿。4月5日,乙公司据此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5万美元。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检验货物质量,失去索赔权。《公约》第39条第1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2.9 不可抗力   各国法律和实践虽然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但一般都允许当事入在合同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1999年1月1日,我国甲工厂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工艺陶瓷合同,约定于1999年9月1日前交货,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甲厂准备于7月开始生产。不料6月底发生特大涝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厂于当年7月10日将有关部门证明灾情的文件以及无法正常生产的公正材料交给乙公司,并要求迟延5个月履行合同。乙方于当年8月1日函告甲方因迟延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宣告解除合同,甲方认为日方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因此继续生产,并于次年2月通知乙方准备收货,乙方再次表明合同已解除,要求甲方不要发货。甲方说货已生产好,乙方不接受将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方认为是甲方先违约,甲方的迟延交货已造成乙方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年4月,甲方向本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18】。本案例中乙方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甲方违约,所以乙方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而乙方违约又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甲方也不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正因为乙方解除合同是违法的,所以甲方在乙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应当停止履行合同,现甲方不顾乙方通知继续生产原来约定的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自己负责。 2.2.10 索赔   一旦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则买房依据索赔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现实中,既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有卖方对买方的欺诈。卖方对买方的欺诈。通常交付劣质货物。买方索赔时因超过索赔条款中规定的时间而无法索赔。买方对卖方欺诈是利用卖方疏忽,使卖方同意签订难以达到的品质条款而进行索赔。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隐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卖方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欺诈防范意识。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卖方能理性地分析自己的履约能力,并充分考虑对方的违约金条款,加强防范意识,就不至于遭受那么大的经济损失。 2.2.11 仲裁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最常用的方式是仲裁。近年外商利用涉外仲裁行骗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但并未引起我国企业的足够重视。这是因为我们一些企业在涉外贸易中, 法律意识谈薄, 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及国际仲裁规则不了解, 在仲裁所在地选择上抱无所谓态度。 上海一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机械公司达成30 万美元的设备买卖后产生质量纠纷, 双方根据协议, 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开庭时, 上海的这家企业既未出具答辩书, 也不出庭。结果, 仲裁院裁决上海的这家企业败诉, 并通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赔偿费、仲裁费共600 万美元。原来,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费就高达240 万美元。经了解, 这宗仲裁若选择国内仲裁, 赔偿费和仲裁费不超过32 万美元, 其中仲裁费不超过6000 美元。上海另一家装潢公司为某外商企业装潢后, 50 万元工程余款成为“坏帐”。原来, 双方产生歧义后, 外商选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 上海的装潢公司听说必须缴纳80 万元人民币的仲裁费用保证金, 若提出反诉和抵销请求还得向仲裁院缴纳巨额保证金, 觉得无胜诉绝对把握, 自认倒霉, 放弃仲裁。 2.2.12 法律适用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每个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互有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二是适用国际条约或公约;三是适用国际惯例。其法律适用条款陷阱主要集中在第一种情况。在我国对外进出口合同中,交易双方既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第三国的法律。但是在实际中,我国公司为了尽快促成交易的达成,往往迁就国外公司在法律选择方面不合理的要求。而国外公司一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本国法律甚至限定在本国法院诉讼,若这样,如果有欺诈存在,要想寻求法律的保护,将会变得非常的困难。 3.形成纠纷的原因 形成纠纷的原因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其中外部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国际贸易是在两个或以上国家进行的,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国际上也没有对此达成实质性协议,各种协议在某些方面的规定有很大差异。有的国家对国际贸易欺诈打击不力甚至姑息纵容。因此,面对流动性强的诈骗团伙和纷繁复杂的国际法律管辖问题,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往往不了了之。大部分纠纷形成是由内部原因造成的,下面详细归纳。 3.1 不熟悉交易对象 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在进行交易之前往往无法确定对手的资信状况,一些居心不良的公司正是利用这一点进行欺诈。中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未曾对外商的资格、资信进行深入调查,急于寻找货源,而草率地签订了巨额合同,结果由于供货商的经营能力有限,造成了我方巨大的损失。中方虽利用法律手段,得到了法院公正的判决,但外商已无力对我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不仅造成了中方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耽误时间,其间接损失是难以计量的。 浙江一生产水平尺的厂商在展会上结识了一个非洲的采购商后, 感觉不错。该非洲客户开始下了几笔小单, 付款也相当及时, 之后定期稳定地加大了订单, 付款依然及时。浙江的出口企业也逐渐信任这个客户。不久非洲客户突然下了一笔大单, 同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交货期紧为由, 要求货到付款。由于货物数量很大, 浙江厂商又联合多家同行一起供货, 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就杳无音信了。因为损失巨大, 几家工厂联合出资聘请了国际律师去当地寻访, 结果发现货已经如数卖给了当地的一家大公司, 此前一直与浙江厂商联系的非洲公司已经注销, 早就人去楼空了【2】。 3.2 不熟悉法律法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纠纷解决都依赖有关国家的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由于国国法律存在差异,各国厂商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相同的合同用语在不同国家也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倘若不了解这些法律上的区别,就可能造成名义上双方取得了一致,实际上却存在误解和分歧,从而为合同纠纷的产生留下隐患。因为中方不了解或不够重视国际贸易法律而造成自身权益丧失的事情时有发生。  我国江苏一家服装企业(出口商)承接了为澳大利亚一家服装公司(进口商)生产PVC 革服装,价值10 万澳元。双方合同定为送货到对方的仓库,交货后付款,并按双方交易的常规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延误一天罚款(从货款中扣除)1000 澳元。出口商没有料到的是该项交易在进行到最后交货时出了问题。当出口商按质、按量完成定单,装入纸箱,遵照合同将货物运抵订货公司仓库交货时,遭到进口商仓库工人的拒收。工人拒收的原因是每个纸箱的装货重量超过了20公斤,不适宜徒手搬运。据了解,澳大利亚工会规定工人有权拒绝要求其徒手搬运超过25 公斤的货物的要求,同时,保险公司对由于搬运超重物品引起的工伤也不予赔偿。为避免可能引起的损害,许多企业都制定了低于25公斤的重量标准,而澳洲的这家服装公司则将该重量定为20 公斤。由于进口商不但要卸货,还要以同样包装送往其在各地的销售点,因此,虽经再三交涉,出口商仍无法说服对方接收货物。最后,出口商不得不将货拉回到办事处,买来纸箱,并请临时工将货物重新装成低于20 公斤一箱。隔天后,再送往进口商的仓库交货,但已晚了一天。进口商收货后,付款时不顾出口商的解释仍按合同扣除罚款1000 澳元。这次交易虽最终完成,但进口商却遭受了一定的损失【7】。 3.3 条款订立不明确 合同争议有很多都是内容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格式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有些合同审核不仔细,还有书写和翻译错误。以上许多案例都是没有在合同中写明某些条款造成的。 1986年10月,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香港友谊商场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规定质量以纺织品有限公司交付的5件货样为准,服装必须按照8HA01020货号的质地并按照8HA01024货号的款式制作。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1986年12月,香港友谊商场收到货物后第五天发电给纺织品有限公司声称买方交错服装,货号本应是8HA01020和8HA01024,而这批服装的货号却是8HA01008,另外该批服装把衣料的反面做成了正面。据此香港友谊商场要求退货并要求纺织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买房以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对外经贸委员会申请仲裁。买方称8HA01024货号款式就是以反面当正面的款式,货号8HA01008是卖方为区别8HA01020和8HA01024而使用的一个新货号,况且自己载货装船前就已通知买方这一货号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只对合同标的物服装规定为“按照8HA01020货号的质地并按照8HA01024货号的款式制作”。如果当事人继续明确规定“8HA01024货号样式即反面当正面的款式”也就能避免一场纠纷产生【22】。 4.纠纷的防范 国际市场风云多变,尔虞我诈,欺诈行为成为正常交易的障碍。我们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否则容易引发纠纷和经济损失。制定规范严谨全面明确具体的合同来防范纠纷的发生。根据以上分析,总结出几点防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则。 4.1 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为实现自己预期的经济目标,在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时避免受骗上当,选择交易伙伴或合作伙伴十分重要。慎重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首先必须要做的是,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例如,卖方是一家注册资金仅有几万美元的小公司,如果在交易前,我们掌握了这一重要的信息,我们不能轻易签订几百多万美元的进口合同。资信情况的好坏是一个企业有无履约能力和履约诚意的反应。资信良好的企业才是合作的可靠伙伴。可以通过银行查询,有关外商资信的报纸、书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查询,国内外的专业咨询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驻外商务处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公司的资本注册资料,如公司形式、性质、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最近财政收支状况,近年经营状况,信誉及主要客户。在国外,有关机构组织出版了大量的注册公司名册和名录,里面记载着有关公司的丰富的背景材料,这也是调查外商资信的良好途径之一。不仅如此,资信调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不测。   加强防范诈骗的合作。在国内各个对外贸易企业要互通信息,互通某些国际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段和预防措施,一旦受骗,应及时通知,以防连续受骗。 4.2 掌握国际贸易规则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应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掌握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了解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诈骗手段,常见陷阱条款,了解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各国法规,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对相关国家的海关规定进行深入了解,如在“溢短装条款”中严谨的规定数量已达到对约数的控制,使之不超过通关数量的最低标准,避免造成通关延误,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应注意在英美合同法只承认赔偿性违约金,受害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不能对之实施惩罚。合同中旨在惩罚违约方的条款是无效的,应避免使用“罚金”一词。违约金不能明显过高。如果明显过高,极易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判定为罚金而判无效。 明确规定在中国仲裁或外国诉讼。如对方不同意,则应规定在中国或外国的法院司法裁定。否则,仅规定仲裁但不规定仲裁地点,一旦我方在中国提出仲裁,对方便可以此为借口要求撤案,这时我方即别无选择,只能在外国提出仲裁。但在美国,仲裁反不如在法院诉讼。在美国民事诉讼中,法院仅在立案时收一次费,数额不超过200美元。而在仲裁中,每位仲裁员都按计时收费,每小时可高达300到400美元。在标的超过10万美元的案件中,整个案件仅仲裁员收费一项就要收费四万五千美元,这还没有将仲裁机构收费及律师费算入。况且,如我方在美国提出仲裁,遭到对方拒绝,我方还需要到法院里要求强制仲裁;在仲裁中胜诉后,还需要去法院要求执行,都要花费更多的律师费。所以,四种选择中,在中国仲裁对我方最有利。在中国法院裁定其次,在美国法院更次之,在美国仲裁最不利。如对方不同意在中国仲裁,索性不如规定在中国或美国的法院司法裁定【6】。 4.3 合同条款完整协调 合同应用语清楚、准确、简练、严密。对容易产生误解的内容应逐一在合同中明确表述。还应注意合同条款之间要协调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他们的相互关系。完整的合同条款有利于防止诈骗的发生,条款之间的协调有利于降低钻合同空子的可能性。增加自我保护条款。 以下根据上面案例中合同条款不完整的情况提出几点解决建议。 即使我方在订立规格后愿意寄出样品时,应明确说明仍以规格为准。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可酌情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在商定品质条款时,采取灵活变通的规定办法,如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约定品质机动幅度,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这样,就不会因为外方故意对我方进行过分严厉的限制和无理的拒收货物。 运输条款中应将目的地或目的港具体地订明于合同中。不同地区、港口装卸条件、运费率和附加费率差异很大。世界上很多港口或城市名称相同,应在合同中加注国别或地区名称,以免发生误解,引起纠纷。 国内买家常常遇到提货时发现短重或质量低劣情况国外卖家已凭着装运港的检验证明区的信用证下的贷款,并以此对抗国内买家的索赔。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方法是在合同中加入买方复检权条款。 1995年9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合同,从韩国进口铝箔40吨,总价21.8万美元.中国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数量短缺,并且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当中方向韩方索赔时,韩方以取得了韩国的商检证明和清洁提单为由拒绝赔偿.中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提起仲裁.由于在合同中订有买方复检权条款,即买方有权在收到货物后进行复检,如果发现短重或质量问题,可凭中国的商检证书向韩方索赔,结果中方取得仲裁胜利,获得近10万美元的赔偿,从而避免了损失【16】。 在法律选择及法院选择方面一定要慎重。我方首选我国法律,其次可以考虑选择第三国的法律,或者选择对方的法律,同时约定在我国法院起诉,让双方都可以接受,也可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解决困境。 4.4 不轻易改变履约条件   对已签订的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轻易改变合同履行条件。对条款的任何修改都应认真审查并按合同规定进行。任何不正常的变化都是风险增加的信号,应引起高度警惕。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等。这种对方合同签订后对其重要条款的变更,均应引起我国外贸公司的注意,不可掉以轻心。 5.结论   综上所述,整个合同订立的过程都应警惕,力争将纠纷防患消除于未然之时。尽管诈骗手法多样,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但只要措施得当,在签订合同时做到严密、谨慎,绝大部分的诈骗行为还是可以识别和防范的。我国在很多方面特别是法律法规方面与国际接轨尚有差距,而进出口业务环节多,参与者多,风险大,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尽快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规则,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时时保持警惕,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才能防止或减少进出口贸易中的纠纷给我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因而,我们应认真对待每一笔跨国交易,细致入微做好每一环节工作,防患于未然,不可掉以轻心。   参考文献 [1]韩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时多交付分析.[J].国际贸易.2007.(4下):63 [2]李凡.贸易骗局大揭秘.[J].今日财富.2007.(3):41 [3]褚薇薇.我国出口企业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辽宁经济.2007.(2):32 [4]李小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6.(3):37 [5]徐龙伟.试析出口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6.(3):16 [6]鲁丹萍.中美贸易中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06.(1):78 [7]王跃华.一起装箱不当的贸易案例及其启示.[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5.(9):44 [8]高杉.我国外贸企业应谨防国际贸易欺诈.[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5.(9):32 [9]李广英.注重合同条款的设置从源头防范单据不符点.[J].对外经贸实务.2005.(8):23 [10]丁梅生 束仁贵.买方对货物与合同不符的处理.[J].对外经贸实务. 200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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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andbook of World Trade.2004:161-180 [26]Dr.John Murray, Jr. Just what are the terms of your contract?[J].Purchaing.2004.(December 9):24 [27]Walter Mattli Private Justice in a Global Economy: From Litigation to Arbitration.[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2001.(Autumn):919–947 附录:开题报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 1 文献综述 1.1 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而进行各种经济往来,实现最终目的的方式无非是订立合同。国际贸易极其复杂,纠纷时有发生,若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对所签合同内容把握不好,表达方式欠佳,甚至有违合同成立条件,就可能给合同履行留下后患, 给有关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而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由于其交易条件众多,涉及面较广,加之国际间法律体系、贸易习惯等因素的差异,以及当事人对有关国际惯例、法律规范和合同成立有效条件了解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合同的商订及表达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综合性等特点;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内容把握及表达方式选择,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和利益。 1.2文献综述 按照论文的写作顺序即合同签订各部分顺序将文献分类综述如下。 合同主体 《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及其对策》主要分析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的形式及对策。将合同主体欺诈形式分为三类:1虚构合同主体欺诈包括假扮合同当事人,主体无签约资格,主体当事人一方属职业诈骗三种。2变更合同主体欺诈。3有限责任欺诈。 《国际贸易双务合同主体的欺诈与防范》总结了贸易实务中,双务合同主体欺诈的种类主要有三种形式:主体变更欺诈、有限责任欺诈、主体虚假欺诈。 质量 《试析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品质担保责任_兼议合同的品质条款与检验条款》中指出合同中很可能出现双重甚至多重质量标准,从而导致检验结果与合同品质条款规定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另外检验条款对以何时何地的品质条件,以何方的检验结果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依据规定模糊,可能产生争议。 《出口方如何规避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潜在风险》中将凭样品买卖根据样品的来源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两类。凭卖方样品买卖出口方违约风险的规避主要有: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制定弹性条款避免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出口方寄送样品的同时应留有复样。出口方凭买方样品买卖违约风险的规避主要分:慎重采用买方样品,防止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争取将凭买方样品成交转为以“对等样品”成交。另外强调合同品质条款中应明确一种品质依据,避免双重标准。 《出口合同条款拟定应考虑的问题》中提到品质规格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明确、具体,不可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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