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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陈嘉陵与诚信花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1829067
  • 上传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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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陵 诚信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合同 纠纷案
    资源描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陈嘉陵与诚信花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嘉陵,女,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交通大学退休教师,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北京交通大学教师宿舍楼。   委托代理人邓群,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诚信花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三区乙一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华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嘉陵因与被上诉人诚信花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花苑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罗静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2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嘉陵的委托代理人邓群,被上诉人诚信花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信花苑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5月,诚信花苑公司与陈嘉陵形成《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常青藤(书屋除外)、嘉福瑞西饼屋,诚信花苑公司首付10万元,2006年6月1日付5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交清余款5万元, 10万元以上部分自2006年8月1日起将嘉福瑞西饼屋流43c6uijf15 c22Y%、常青藤流43c6ujfz658h05C%支付给陈嘉陵,诚信花苑公司全权运营管理,经营期限定为一年。《合作经营合同》签订后,诚信花苑公司于2006年6月5日已依约支付陈嘉陵5万元。2006年6月8日,经陈嘉陵推荐,诚信花苑公司与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签订《装修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对常青藤和嘉福瑞西饼屋进行装修,其中常青藤工程造价3000元、嘉福瑞西饼屋造价14 000元,现诚信花苑公司已向该公司支付5000元,尚欠12 000元。装修完毕后,诚信花苑公司花费2万元购置了幸福巧克力喷泉机、花费2860元购置了柜式空调,以及其他大量冰柜、消毒柜等营业设备,并雇佣员工开始经营。2006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学相关部门对常青藤进行了检查,提出常青藤超范围经营,诚信花苑公司要求陈嘉陵提供常青藤和嘉福瑞西饼屋的营业执照,但陈嘉陵至今未能提供。2006年6月28日,嘉福瑞西饼屋突然停水,导致诚信花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经了解,在陈嘉陵与大自然超市的嘉福瑞西饼屋租赁合同中,陈嘉陵拖欠大自然超市一年半的水电费和物业费,被大自然超市采取了停水措施,即将进一步采取停电措施,并且了解到大自然超市与陈嘉陵的租赁合同到2006年7月18日即将终止,诚信花苑公司立即与陈嘉陵交涉,要求首先恢复供水,以保证正常的经营,但直至2006年6月30日,一直未能恢复供水。在陈嘉陵存在严重合同主体资格问题的时候,诚信花苑公司依法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暂缓支付应于2006年6月30日支付的5万元。7月1日上午10点钟,陈嘉陵带领六个人将诚信花苑公司的员工从嘉福瑞西饼屋赶出。后双方协商,从7月2日由诚信花苑公司经营,但7月12日,陈嘉陵又带人将诚信花苑公司的员工从嘉福瑞西饼屋和常青藤赶出,强行经营至今,并禁止诚信花苑公司将其购置的设备搬走。陈嘉陵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诚信花苑公司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遭受了重大损失。故诚信花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判令陈嘉陵返还5万元,并赔偿损失17 000元,返还诚信花苑公司购置的幸福巧克力喷泉机和柜式空调。   陈嘉陵在一审中答辩称:其同意解除与诚信花苑公司之间的合同,同意返还诚信花苑公司购置的幸福巧克力喷泉机和柜式空调,不同意诚信花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合同涉及的常青藤,是学生服务场所,提供书吧、茶座服务及其他后勤服务,其就常青藤于2003年与学校签订了协议,诚信花苑公司未付剩余的5万元。后诚信花苑公司提出退出,原因是营业执照有出入,学校确实查处了他,是因为他擅自将麻辣烫摆在外面,学校对他进行了查处。嘉福瑞西饼屋是另外一个公司,是从大自然超市租的房子,有营业执照,开在学校的外边,是一个铺面房。6月1日诚信花苑公司开始正式接管,签协议以后他们要求增加营业范围,并对门脸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了改装。双方约定从8月1日开始流水分利,但在6月底该公司未交纳第二笔钱款项。4月以来,房租、水电,承包金、员工的费用一直由其支付。6月27日由于停水事件的发生,嘉福瑞西饼屋与大自然超市进行交涉,28日恢复了供水,用水量相当少,在这期间诚信花苑公司没有停止经营,并没有给该公司造成损失。关于房租的问题,7月18日合同到期是事实,但是其又与大自然超市续约了10年。鉴于诚信花苑公司不同意经营,其 7月1日确实派人进行了接管,因为诚信花苑公司一直没有交钱,最后其给诚信花苑公司下达了通知,称7月13日将店面收回,并扣留了诚信花苑公司两台设备,因为诚信花苑公司一直未交房屋水电费,因此不存在其违约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诚信花苑公司与陈嘉陵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常青藤(书屋除外)、嘉福瑞西饼屋,诚信花苑公司首付10万元,于2006年6月1日付5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交清余下的5万元,10万元以上部分诚信花苑公司将由嘉福瑞西饼屋流43c6uziu19Pd6?%、常青藤流43c6ujjf18Al0?%付给陈嘉陵,自2006年8月1日起陈嘉陵开始收取流水分成,当日核算,当日结清。诚信花苑公司全权运营管理,有重大决策须征得陈嘉陵同意。运营管理中所发生的水电、人工、材料等一切费用均由诚信花苑公司自行承担。诚信花苑公司不得将经营场地擅自转租转让。经营期限暂定为一年,如双方合作愉快,可续签合作协议,其中所涉及到的分成比例视第一年运营情况再协商。遵守国家法纪法规,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的保障工作。由于安全和卫生所引起的一切问题,责任由诚信花苑公司自负。   《合作经营合同》所涉常青藤情况如下:常青藤是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活动的服务场所。2003年3月28日,陈嘉陵与北京交通大学房地产管理处签订承包常青藤的协议,承包期限自2003年2月28日至2008年2月28日,使用面积160平方米,承包费用每年12万元。2006年4月5日,北京新世纪长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2006年6月26日,北京新世纪长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制售面包、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冷热饮、酒、糕点。2006年8月24日,北京新世纪长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8号办公楼1-06房间,注册资本3万元,其中钱兴华出资2万元、陈嘉陵出资1万元,钱兴华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图书、制售面包、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冷热饮、酒、糕点等,法定代表人为钱兴华。2006年9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学房地产管理处出具一份关于“常(长)青藤”的情况说明,称常(长)青藤是陈嘉陵承包经营的学校学生活动场所,是该校办产业的一个习惯称谓,并不是正式名称。经学校同意注册的“长青藤”虽与“常青藤”同音不同字,但二者是一回事,工商登记注册的北京新世纪常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嘉陵承包经营协议不相矛盾。一审诉讼中,陈嘉陵出示了2006年3月16日钱兴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嘉陵全权处理北京新世纪长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3月16日以来的一切相关事宜,北京新世纪长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亦在上面加盖了公章。   《合作经营合同》所涉嘉福瑞西饼屋情况如下:北京嘉福瑞西饼屋食品中心于2003年8月22日依法注册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嘉园A-B幢04号,注册资金3万元,为股份制(合作)企业,其中陈嘉陵出资2万元、陈伯扬出资1万元,陈伯扬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29日,北京嘉福瑞西饼屋食品中心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销售糕点、面包、定型包装食品。一审诉讼中,陈嘉陵出示了2006年1月1日,陈伯扬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嘉陵全权处理嘉福瑞西饼屋2006年以来的一切相关事宜。   《合作经营合同》未注明合同签订日期。诚信花苑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开始经营,于2006年6月5日支付陈嘉陵5万元。2006年6月8日,诚信花苑公司与天泰公司签订《装修承包工程协议书》对常青藤和嘉福瑞西饼屋进行了装修,合同约定常青藤工程施工预算造价为3000元、嘉福瑞西饼屋工程施工预算造价为14 000元,诚信花苑公司已支付天泰公司5000元。陈嘉陵认可诚信花苑公司从6月1日开始经营嘉福瑞西饼屋,但称常青藤是从4月30日开始经营的。   诚信花苑公司经营常青藤期间,主要经营项目为卤肉饭、珍珠奶茶、麻辣烫等。2006年6月20日,北京交通大学房地产管理处向常青藤发函称:常青藤是学校为学生活动提供的服务场所,为保证学生身体健康,禁止出售麻辣烫和羊肉串。在6月20日学校卫生检查中发现常青藤违反学校规定,在门外设摊经营麻辣烫(蚊蝇成群),为此,校领导对常青藤出售麻辣烫的违约行为提出严厉批评,责令常青藤当即整改。   2006年6月22日,诚信花苑公司向陈嘉陵发出《经营协商函》,主要内容为:陈嘉陵应把嘉福瑞西饼屋(车间)(门店)三证要办齐,诚信花苑公司应负责执行双方合同。6月20日长青藤运营项目与执照批准项目有些出入,校方与防疫站检查没能通过,有部分项目必须暗地经营,不符合经营利益。一、校方与防疫店不定时查报无法经营。二、转租改变经营项目。三、诚信花苑公司退出长青藤经营权,所投入装饰材料款,承租方得退还诚信花苑公司。四、陈嘉陵负责经营水吧,诚信花苑公司提供原材料与技术。签订的合同长青藤、嘉福瑞西饼屋年保底金重新计算,提成不变。以上相关事项,双方共同协商达到双赢。   2006年6月23日,陈嘉陵就《经营协商函》向诚信花苑公司回函,主要内容为:嘉福瑞西饼屋三证齐全,保证诚信花苑公司的合法经营;诚信花苑公司提出的常青藤运营项目与执照有出入(卤肉饭),在签订合同之前诚信花苑公司是知晓该情况的,并且当时诚信花苑公司提出在原经营项目上增添卤肉饭没问题,同时诚信花苑公司在后续的经营期间也并未因卤肉饭项目而造成任何影响,不存在暗地经营,不符合经营利益的问题;由于诚信花苑公司不听从陈嘉陵“不要在常青藤门前摆放麻辣烫”的多次劝阻,致使2006年6月20日校长对常青藤的经营提出了严肃批评,给陈嘉陵造成了很坏影响,诚信花苑公司应对此负全责;诚信花苑公司应对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找出原因,以改善经营状况;双方继续执行原合同。   2006年6月27日嘉福瑞西饼屋发生停水事件。2006年6月29日,陈嘉陵向北京大自然华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嘉福瑞西饼屋面包房租金(发票注明日期为2006.6.1-7.17)10 443.7元、水电费7141.8元。后嘉福瑞西饼屋恢复供水。7月1日,陈嘉陵因诚信花苑公司未交余款将其公司人员清走,7月2日,经双方协商后,诚信花苑公司人员回到嘉福瑞西饼屋继续经营。直至7月12日,陈嘉陵锁门并向诚信花苑公司发出通知,称其将于2006年7月13日正式收回诚信花苑公司对常青藤和嘉福瑞西饼屋的经营权,要求诚信花苑公司作好交接手续。   2006年7月13日,诚信花苑公司就通知回函,称7月14日上午9点进行清理相关账目及人员,服从陈嘉陵决议。对于其投资损失,陈嘉陵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商议),附清单一份。如陈嘉陵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其有权拒绝其不合理要求。如陈嘉陵强行接店,其有权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一审诉讼期间,诚信花苑公司已从陈嘉陵处取回其经营期间所添置的一台幸福巧克力喷泉机和一台奥克斯柜式空调。   以上事实,有诚信花苑公司提交的《合作经营合同》、《装修承包工程协议书》、收据、双方函件、北京嘉福瑞西饼屋食品中心工商档案材料,陈嘉陵提交的《合作经营合同》、交大营利分析对照表、经营协商函、双方函件、承包协议、北京交通大学房地产管理处对常青藤的处罚通知、北京新世纪长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北京新世纪常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钱兴华授权委托书、北京嘉福瑞西饼屋食品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嘉福瑞西饼屋2006年6月29日交费发票、陈伯扬授权委托书、北京交通大学房地产管理处情况说明及该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诚信花苑公司提交的汪丹、王慧出具的证明材料,该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陈嘉陵提交的校园文化航母-学生活动中心宣传页、主校区平面示意图、常青藤价目表、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大自然华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长青藤装饰工程决算单、电话收费票据、电费收据、装修协议书等其他证据材料,该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诚信花苑公司与陈嘉陵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从其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实为陈嘉陵向诚信花苑公司提供经营手续,由诚信花苑公司独立经营,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企业承包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嘉陵作为发包方,系《合作经营合同》所涉常青藤、嘉福瑞西饼屋的股东,其他股东之前也向其出具了授权文件,故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有效。现诚信花苑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陈嘉陵表示同意,且合同实际已终止履行,故该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中,诚信花苑公司要求陈嘉陵返还5万元,并赔偿损失17 000元,对其该项诉讼请求,该院认为,依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合作经营合同》所涉常青藤情况为2006年8月24日,北京新世纪长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嘉福瑞西饼屋情况为2006年6月29日,北京嘉福瑞西饼屋食品中心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上述事实表明陈嘉陵向诚信花苑公司提供的经营手续确有瑕疵,故在诚信花苑公司向陈嘉陵发函要求协商,在陈嘉陵所应提供的必要经营手续尚未完全齐备的情况下,陈嘉陵于2006年7月12日自行收回经营权的行为显属不当,并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诚信花苑公司未依约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清余下的5万元款项,但在陈嘉陵所提供经营手续存有瑕疵的情况下,诚信花苑公司有权行使相应的抗辩权。综上,对双方合同解除的处理后果,该院认为,就诚信花苑公司交纳的5万元款项,该院考虑陈嘉陵在诚信花苑公司经营期间的必要成本包括房屋租金、水电等费用,以及诚信花苑公司经营情况,酌定陈嘉陵应予返还的数额。关于诚信花苑公司实际经营的期间,陈嘉陵称诚信花苑公司从4月30日开始经营常青藤,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合同约定,不能对此予以佐证,故应认定诚信花苑公司从6月1日开始经营常青藤和嘉福瑞西饼屋;就诚信花苑公司要求赔偿的装修费损失17 000元,对其已支付的5000元款项,因陈嘉陵收回经营场所继续使用,故对该5000元装修费用损失,陈嘉陵应予赔偿。对其它12 000元的款项,现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的情况,故对诚信花苑公司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诚信花苑公司与陈嘉陵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终止履行;二、陈嘉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诚信花苑公司42 000元;三、陈嘉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诚信花苑公司损失5000元;四、驳回诚信花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嘉陵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审限两年,超过法定审限;二、“常”与“长”不是一个字,“常青藤”和“长青藤”不是一个单位,不是一回事;三、嘉福瑞西饼屋三证齐全,诚信花苑公司以三证不全为由拒交费用是不合理的;四、诚信花苑公司违约在先,装修费用不应陈嘉陵承担。   诚信花苑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诚信花苑公司与陈嘉陵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现诚信花苑公司和陈嘉陵均同意解除《合作经营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诚信花苑公司实际于2006年6月1日开始经营。2006年8月24日,北京新世纪长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依据北京交通大学房地产管理处2006年9月18日出具的说明,可以认定,北京新世纪长青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是负责管理常青藤的公司。诚信花苑公司在经营常青藤期间,因为经营麻辣烫违反了学校的规定,而被北京交通大学房地产管理处责令整改。由于陈嘉陵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及时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诚信花苑公司在经营期间无法清楚知道常青藤的经营范围,陈嘉陵对此负有责任。   依据2006年6月22日诚信花苑公司向陈嘉陵发出的《经营协商函》及2006年6月23日陈嘉陵的回函可以认定,陈嘉陵向诚信花苑公司声明“嘉福瑞西饼屋三证齐全,保证诚信花苑公司的合法经营”。双方在二审庭审中确认三证是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而到2006年6月29日,北京嘉福瑞西饼屋食品中心才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且2006年6月27日,因为陈嘉陵未及时向北京大自然华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嘉福瑞西饼屋的租金和水电费,导致嘉福瑞西饼屋停水,影响了诚信花苑公司的正常经营。   上述事实表明陈嘉陵向诚信花苑公司提供的经营手续确有瑕疵,并且导致诚信花苑公司在常青藤和嘉福瑞西饼屋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在陈嘉陵提供的经营手续存有瑕疵的情况下,诚信花苑公司有权行使相应的抗辩权,不在2006年6月30日前交清余下的5万元款项。在诚信花苑公司向陈嘉陵发函要求协商,而陈嘉陵所应提供的必要经营手续尚未完全齐备的情况下,陈嘉陵于2006年7月12日自行收回经营权的行为显属不当,其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负有主要责任。   因此,合同解除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陈嘉陵在诚信花苑公司经营期间的必要成本包括房屋租金、水电等费用,以及诚信花苑公司经营情况,酌定陈嘉陵就诚信花苑公司交纳的50 000元应予返还42 000元,并要求陈嘉陵对诚信花苑公司已支付的5000元装修费用以予赔偿,并无不当。   关于陈嘉陵上诉称一审已经超过审理期限,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办理了延审手续,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陈嘉陵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零六元,由诚信花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七百零五元(已交纳);由陈嘉陵负担二千五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七十五元,由陈嘉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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