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万科城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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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XXXXXXXXX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湖南和顺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000000014202 机构代码证: 78535427-0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91号法定代表人: 吴晓勇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共有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
2、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开福区福元西路148号 ,编号为长国用(2009)第68076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404亩,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07年4月27日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2077年4月27日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2047年4月27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万科城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出(2007)0182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120100075号 ,规划用途为 住宅 ,施工许可证号为4301012010040803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3、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0-8740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万科城项目中的第11幢 101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框架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4 层,地下 0层。该商品房1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136.83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5.1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1.67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
4、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XXXX 元,总金额(¥XXXX元) XXXX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 元)/ 。第五条 预售款的监管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赤岗支行,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湖南和顺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8447 19129 20809 4001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
5、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XXXX 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2银行按揭付款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 / 支付。剩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
6、解除本合同。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九十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九十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
7、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
8、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1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9、。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 双方自行约定:_ 如果竣工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据实结算房价款,即: 商品房销售价款房价补差款=(竣工实测面积预售面积 ) - 预售面积当竣工实测面积大于预售面积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补交上述“房价补差款”;当竣工实测面积小于预售面积时,由出卖人将上述“房价补差款”返还买受人;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层高为 3.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本合同所述房屋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
10、距离。_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值超过5%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日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室内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1 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
11、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因买受人原因不具备入伙条件的 。3).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出卖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或合同签订后为配合政府发布的政策、法规、命令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的要求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
12、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九十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
13、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2 方式处理: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 逾期不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
14、约金,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
15、日起 三十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该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第十条所确定的交房期限):1房屋交付时供电、给排水线路到达各户内且已接通 ; 2. 房屋交付时道路基本畅通 ;3房屋交付时绿化基本完成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
16、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 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其他解决方式如遇本合同第十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不承担责任;除上述原因外,未能在约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据延误的时间按150元/月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
17、、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出卖人按实际价格赔偿装饰、设备差价。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
18、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第十六条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收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第十七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
19、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出卖人应在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 360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预告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20、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三十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照20元/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至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项处理:1出卖人收回房屋,出卖人提出收回房屋要求之日起 三十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
21、金。2出卖人不收回房屋,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出卖人不收回房屋,买受人按照20元/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至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本合同预售登记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单位和委托期限卖方已在项目销售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本附件中亦称“本合同”或“该合同”),买方已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委托期限 万科城 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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