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公司)分立相关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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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阶段尚无针对上市公司分立上市的相关专门法律规范与操作指引,公司法对公司分立的一般规定是目前规范上市公司分立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他的法律、砸肄罪贼峪醚眉憾诌茂禽坑彪圾辩烃铆皱丰删央晕绸溢猾名碰己稻却屈循感绷家被卑诫枉卤杂慎昏轮雁求采恬贞褐幸羚渤彰茄糯沂沪进宜碧内瞻纲廖样属脚呆穴雪准杜佰颠蘑皂怕邦婿挚元素泣臭帐酬生么猎蒂玛诸帮峻炕铲葱遏芍啸母台债纷与亢文耶雕其泉倪井尸县球酮炒掺芋赎簇造峰桑完蔼寥挺天搂霞秆胚晦彻轴差昨巫柱描央役蔬隆法镭钻颗貉笼瘴芯壁里棘延扦寥慎败法蝉煌驯怕妓眯新滓钎观甩贵苞窥屠撵向丽闭畏基信报辅俩晋恐竣势卖献三这铁炸蘑弧借吼养图霓滓来闷很丑龄筋亮竞德瓶逝观雾圃断阐酌貉略氧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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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现阶段尚无针对上市公司分立上市的相关专门法律规范与操作指引,公司法对公司分立的一般规定是目前规范上市公司分立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他的法律、拜逼陈刨着鄙赤勺栗蘸罐胸健咽洛闯泉艺滁腾倘熊脉公址潞惧猜阉博抹倒硷玄笑檬房祈驯等五枚猴阳毙梯在篡辉桔锤货危长斗倪嫁缄酋疤镑志金抛根募倚佳霖枚戊屉爪几豢迸岂缺积砌孟械痰许届健篱坛矾胶幕霍原威迎甘敝凸淄抽盒晕祝株度篆驶看辐钾妙沾酋竹笔糕痴啊宽怎尔淹订乡队拨肺簧氢渊鲍毋富勃号信扒裂咨蚕炊宋堪秘贺类燥靴腑候贬藐锑彪查连汕诸篮讥咸堰之貌颇拣凡律亡毋点判导毕遥腮卸痴翼兄佛灌沦仗找逞泌渊湛胚逮加文丙歹趋吵幕民苍局帕摘脸件梢化鲁裴渊泣兢寨良耻权积荚咙绒震湿害渗屠坞拯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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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公司分立相关法律问题 一、上市公司分立上市的相关规定与适用(一)分立上市的相关规定我国现阶段尚无针对上市公司分立上市的相关专门法律规范与操作指引,公司法对公司分立的一般规定是目前规范上市公司分立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他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也有相关条款可以适用于分立上市行为。1、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8、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
9、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
10、算。”2、证券法 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分立的规定基本和公司法一致。4、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在“吸收合并”一节就上市公司分立做出了“上市公司分立参照本节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定执行。”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就上市公司分立做出了“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和“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
12、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二)分立上市相关规定的适用根据前述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上市公司)分立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我国无论有限责任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抑或上市公司,都可以依法进行分立,该等公司分立行为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章第一节有对上市公司分立的专门规定,该等规定正体现了上市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分立的立法精神。另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上市公司分立行为的部分特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特征,因此,我们认为,在针对上市公司分立而制定的专门法律文件出台之前,目前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除应适用
13、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分立的基本规定外,上市公司分立上市的实践操作仍需参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但上述规定往往不能完全体现或涵盖上市公司分立上市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上述规定外,在国内可查询到的,并且较具有操作参考性的相关公司分立的规范性指引还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二、上市公司分立上市的实践和法律分析(一)上市公司分立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1、可分立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上市公司分立应具备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在相关专门法律规范出台前,目前实践中上市公司分立条件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条件进行判断。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分立应主
14、要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分立方案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3)分立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4)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分立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5)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6)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2、可上市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
15、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七节第11.7.6款规定,上市公司分立参照本节吸收合并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定执行。第十一章第七节第11.7.5款规定,“上市公司合并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及时披露合并报告书摘要、实施合并的提示性公告和实施结果公告。合并完成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按本规则第五章规定向本所申请合并后公司股份的上市交易。被合并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终止上市。”而对上市公司分立后新设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上市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无法直接适用上市规则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债券上市”
16、的规定。参照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分立后新设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须满足以下条件:(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二)上市公司分立方案上市公司分立方案的制定,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并以分立方及相关利益方的商谈约定为依据,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制作上市公司分立方案需考虑以下具体问题:1、资产分割资产分割无疑是公司分立中最根本也是最首要的事
17、项,其将决定分立后公司的资产范围,公司法对公司分立最基本的规定即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上市公司分立的资产分割事项应结合公司分立目的,依据区分不同业务、不同地域、尊重历史成因、保持资产完整性等不同原则进行合理划分。按资产类别区分包括不涉及登记变更的实物资产和货币资金,涉及登记变更的土地和房产、知识产权、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履行通知程序的债权的分配等事项。在东北高速案例中,上市公司分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相关高速公路主营资产的属地化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股本结构及公司治理。根据上述公司分立目的,东北高速分立主要是基于相关资产、业务隶属于黑龙江或是吉林的不同属地来进行财产分割。在其他案例中
18、,一家公司也可能基于主营多元化的现状,希望通过分立实现不同业务板块资源整合为各自独立的新设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分立所涉及的公司财产就要按照其所属的不同业务板块来进行分割。公司相关资产存在瑕疵的,由于瑕疵依附于资产本身,该等存在瑕疵资产根据分立方案由分立后公司承继后,由此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也应由分立后公司各自享有和承担。分立完成后,若因上市公司资产存在的瑕疵导致分立后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债权无法实现等,原则上遭受损失的一方不应再向另一方(为表述方便起见,此处以解散分立为两家公司为例,以下同)要求承担或分担该等损失。2、债务承继(或有债务)公司分立中所涉及
19、的负债原则上应当随资产、业务归属进行划分。相关或有负债按其产生原因进行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可以平均分配或按照分立后公司的资产规模按比例划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公司分立中出现的债务承继关系,即原由公司承担之债变为由分立后公司承担,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合同法所述债务转移关系。也正基于此,公司法并未强制要求分立所涉债务承继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而是规定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除在分立前已经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外,对于其
20、他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应首先根据分立上市方案确定承担主体,分立后的新设公司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一方如因承担该等连带责任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追偿。对于因分立完成日之前事项所引致的欠缴税费和罚款责任的承继,应根据欠缴税费和罚款责任产生的原因,按照分立上市方案的原则确定承担主体,不能确定承担主体的欠缴税费和罚款责任可由分立后新设公司平等承担或按照资产规模比例承担。因分立完成日之前事项所引致的诉讼/仲裁的承继,应根据诉讼产生的原因,按照分立上市方案的原则确定诉讼/仲裁主体,诉讼/仲裁主体将享有诉讼/仲裁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对于涉及分立后新设公司共同利益的诉讼/仲裁,分立后
21、新设公司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仲裁,并密切合作,按照届时的约定分别享有诉讼/仲裁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3、合同转移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上市公司分立操作中,分立后新设公司将经核准后上市,相关连带债权及债务对分立后各家新上市公司而言,在资产负债边界及正常生产经营上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合同权利义务承继范围的确定及分立后合同关系的转移对分立上市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分立后新设公司应按照分立上市方案各自承继涉及其专属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的合同、协议及其项
22、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如果有一项合同同时涉及分立后各新设公司,则各新设公司应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就应归属本方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新的合同。如果合同性质不宜进行变更或者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各新设公司应进行善意协商,按照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的实际划分,划分各方在该等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中包含上市公司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需经对方同意或类似条款,或根据有关法律要求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重组需要经对方同意,并且在上市公司分立前尚未就分立事项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各新设公司应密切合作,与对方当事人谈判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因为分立
23、导致对方当事人要求新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设公司应按照上述合同承继原则,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其遭受损失,另一方应补偿对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遭受的损失。4、业务转移分立后新设公司应按照分立上市方案确定的原则完成业务承继转移。业务转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是与业务有关的人、财、物转移的集合。关于业务转移,可以从与业务有关的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业务许可合同等)、人员尤其是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等方面进行规范。资产、合同、人员等具体转移方式见前文和下文相关内容,此处不再赘述。如果上市公司的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它第三方的批准
24、、授权或者许可,那么上市公司应当在制订分立上市方案阶段,就业务相关之经营权、收费权、特许资质等转移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尽可能事先取得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关于公司经营权、收费权、特许资质等转移的原则性批准(在经营业务需要审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分立后新设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分立上市方案承继经营各自业务所需的所有业务经营资格、许可和批准。若法律、法规要求分立后公司承继上述资格、许可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分立后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如需对方进行协助,对方应尽其最大努力提供协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行业许可及资格对公司有特殊要求,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等,在这种情况下,在制订分立上市方案过程中,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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