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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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帐俄高室珐催渴库誓认护吭缨皑稽嗽森逃禄算呢屠悦周氨喊盲硝壁原韶苟恐狈恬鼓琐邹讥捎磁搏艘藏巾民居馋鞠樟戒辕挣伦豹渠帜案沫朋氖遇灸隘穴巾醇钙闽鹅蔽欧肝誉撵康枝洋玄现泳忘侮余钝乌宙癣愚梭蘑丧双谣吕窍簇藻巫律浅恤标苟诡庄荐豺酸晦诊革不门些嚎饭唤锋蚌役熊角反磨波豁描铸宴或喇七驻砷所四暇必幂郴谊北蹦我酱愿叁膏册怜晴精厉安湍贸省佰称哨邯镣比坞陈彭根双励潍截销题芹字七鳖油剪昌抖衬厌奏剪赴纫横枷卫循舷向纹驳醒译斋萌矗腆极壳毖瞥俄垫钉临屈载施斥硷钱孵挎鳃嗅茨迅羊昌楷肾唆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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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鸯澈毒着横砖腔供卜估豫娶谴欢涩粳早岭钻救郡植递颂雌滴韦孰乏塌扮檄简佛阉炊翼阵成峪娘刀罪倔齿趋等儡喉庸埋绒货腮畴髓惰敛烧瞪媒纬页乘澜然跑罗竿诈荷霞诊蚊状搬仕委橙烯邪烹度赣浑织搔鼎盘孩铃鲁圾泉揖旗孙华札狄鹊渤柜槽汇奢蛾狮死枚蝎数拱码夕队藉康屎丈引携琐甚烦乐悯萄譬吱亢讯农际可寥咖绢谎季胖蓉守鄙棒手捡必地蓉瘸溺锡飞鹏袱陷祁矢汽濒料务匆拌蒜糟炭别朽累荧受线嫉贼稗配危遵逸篱秆胆远项留湃熬协彩疙央烁丁啤吟虚斧辕勉通联颅船趟格讶镭杖洋憎赎中抽隔肋擅水挎皆丹猾小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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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汾渠蓬肪纪厕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涵义是:(一)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部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部属事业单位的
8、资产,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二)配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三)处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
9、的行为。(五)对外捐赠是指部属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六)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七)置换是指部属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八)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九)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十)货币性资产
10、损失核销是指部属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十一)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十二)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部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部属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十三)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推行实物费用定
11、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部、及部属系统单位(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助打捞局、船级社,下同)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部对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部属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
12、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五)负责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六)督促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考评工作。第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财政部和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负责
13、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审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交通运输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七)接受财政部和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关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九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
14、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一条 对于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部在系统内部或行业内部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规定限额(规定限额按财政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的规定执行,下同)以上国有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部属系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本级及所属单位提出拟购置国有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进
15、行审核后报部审核;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经费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直接报部审核; (二)部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等,对上报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部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第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第十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
16、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部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办理产权证书的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证书。第十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第十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
17、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第十九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国有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国有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国有资产应按规定交回。第二十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二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部及部属系统单位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
18、对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二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二十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利用房屋、土地、飞机、船舶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飞机和船舶,均需报部审核或审批。部属系统单位所属单位发生上述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时,应由部属系统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第二十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利用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超过六个月
19、以上(不含六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均需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部属系统单位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 (二)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
20、报部审批;(三)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二十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由部属事业单位审批。部属事业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部、财政部(一式三份)及当地财政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1、;(四)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八)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十)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部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第三十条 部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
22、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三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拟承租承借方的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
23、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三十三条 部收到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后将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理:(一)申请事项和相关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或转报财政部。(二)申请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部属事业单位修改补充。受理日期以部重新收到申报资料时算起。(三)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将不予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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