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7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782680
  • 上传时间:2024-05-09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2KB
  • 下载积分:6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金融 第一 国洪起 特大 合同 诈骗 审判 纪实
    资源描述: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发布时间: 2006-06-22 16:41:15 中国“金融第一骗”国洪起因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骗3亿资金而案发,于3月15日走上被告席。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两天的庭审。6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A、南辕北辙: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3月15日开庭审案。第一天的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点才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在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曾经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起诉处副处长李营、检察员邓岩及代理检察员徐卫兵出庭支持公诉。 辩方律师的阵容相当强大,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熟悉证券业务知识的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等8位辩护律师。 一边是额外承载了民众对国洪起之类“金融大鳄”愤怒情绪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边是代表了中国律师高水平的强大律师阵容;又一边是国洪起以“专家”自居,在指责控辩双方“拎不清”后进行的“精彩”自辩;且其辩题又关系到在“国债回购”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中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一切,使该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例。 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的时任广东证券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中,被告单位赛克赛思、九九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对检方的指控未提出意见。 庭上,实力雄厚的辩方为国洪起、吴克夫二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此案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为此均作无罪辩护。 辩方认为:从协议签订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应‘宁禄投资’的要求设计,赛克赛思公司参照既往业绩测算有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订立,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履约的诚意。 从协议履行看,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向广证融资方式向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交付了真实、有效的权利凭证,该权利凭证确认了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享有该额度使用权及最终的所有权;国洪起以向广证的融资及向广证透支的标准券在委托帐户购买和回购国债,使委托帐户始终存有市值3亿元上下的国债;赛克赛思公司按约代偿了‘宁禄投资’债务并支付了‘宁禄投资’收益。 未能履约原因,是由广证方的行为造成,而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偿付到期债务、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尚有能力履行到期义务;纠纷后亦积极采取措施,并变卖资产履行义务。 结果不可能发生。‘宁禄投资’依据协议在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可以向广证主张权利,有救济手段,本案案发前,‘宁禄投资’已将广证作为主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 庭上,吴克夫提出,‘宁禄投资’资产是交国洪起的,他没有占有、使用该资产,也未拿到任何好处。国洪起与吴克夫均提出,他们经事先商量进行合同诈骗不是事实。 B、检察官说:有证据证明,国洪起与吴克夫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庭上,检方指控国洪起与吴克夫经事先商量是事实。 检方举证,被告人国洪起作供述共有33次。如2004年12月23日,国洪起交代说:“我和吴克夫说过和‘宁禄投资’合作的事情,也曾把协议给吴克夫看过,吴克夫觉得合作成本高一些,我说是帮朋友的忙。” “2001年10月9日,我和妻子以及‘宁禄投资’的人一起去西华路开户,吴当时在国外考察,我在电话里让他把先前谈好的事情落实一下,这样吴克夫就做了安排,当天就办好了开户手续。” 被告人吴克夫的供述共有28次,他多次予以承认。如2004年3月25日他交代:“实际上国洪起没有真正打入过资金,是我营业部做的假的保证金转入转出凭证,而没有实际的资金进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做一个假的资金交割单给‘宁禄投资’看,说明有3个亿资金打进他们帐户了,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了。” 同日吴克夫又作交代:“国洪起打电话给我,让我先帮他打3个亿资金到宁禄帐上,早上打进去,晚上就收回来,不会造成公司损失的,这样协议就可以实施了,我就按照国洪起的意思打了3个亿到‘宁禄投资’帐上,当时确实是欺骗了宁禄公司,因为根本就没有3亿元资金,只是在‘宁禄投资’帐上空加,晚上再减去”。 “2002年3、4月份,‘宁禄投资’公司电话约好要来,我就打电话给国洪起说:如果他们要打交割单,问题就暴露了。国洪起说:你打一份假的余额单给他们看就行了,其他的事他们是不会找你的。” 2004年8月25日,当检察官问到如何形成3个亿国债,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余额单给‘宁禄投资’的情况? 吴克夫回答:‘宁禄投资’帐户通过空加2个亿的资金,空加2991000张标准券的手法形成了3个亿的国债。‘宁禄投资’帐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 C、法官审理查明: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罪不可赦 本案的审判长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亚静担当,并由业务骨干孙炜、马小卫组成合议庭,进行精心审理。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知名法官周云霞始终参与旁听庭审合议案件,对审案进行全程指导把关。经精心审理合议庭认为,国洪起犯有两罪。 一是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国洪起是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国洪起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2001年初,‘宁禄投资’以4.47亿元资金(其中1.47亿元是他方委托‘宁禄投资’管理资产)人民币买卖股票理财。因股票价格下跌,2001年9月21日,‘宁禄投资’股票市值为29526.33万元,另有资金人民币10037.71万元。 同月,被告人国洪起与‘宁禄投资’董事长陈某某双方经过商谈,达成赛克赛思公司帮助‘宁禄投资’买卖国债理财的意向。同年10月7日,被告人国洪起指派时任赛克赛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国红新(国洪起之弟)到南京,‘宁禄投资’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规定: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的资金帐户,置换‘宁禄投资’以2001年9月21日为基准日的市值29526.33万元股票、10037.71万元人民币资金,其中的1.47亿元由赛克赛思公司退还原委托‘宁禄投资’进行资产管理的他方;赛克赛思公司负责‘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证券帐户内的3亿元资金买卖国债理财,期限为三年三个月,自2001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为本金计算支付9%的年收益以及前期利息1000万元,到期后赛克赛思公司将3.1亿元归还‘宁禄投资’;‘宁禄投资’帐户内的证券不得设置抵押,由赛克赛思公司提供1亿元国债划入西华路营业部作为履约担保。理财协议由西华路营业部监管。 2001年10月9日,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经事先商量,在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没有实际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吴克夫根据被告人国洪起的要求指使西华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向‘宁禄投资’出具了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以及资金对帐单,并于当日下午,在‘宁禄投资’的有关人员离开西华路营业部以后,再将转入‘宁禄投资’帐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出。‘宁禄投资’取得上述转入凭证和资金对帐单以后,误以为被告单位交付了3亿元的置换现金,即根据协议约定,先后将市值29504.718万元的股票和10037.71万元资金向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交付。 同月26日,赛克赛思公司与‘宁禄投资’签收了置换资产交接表。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西华路营业部‘宁禄投资’帐户上,通过虚增资金和标准券存入购买和回购国债,制造有3.1亿国债并正在履行协议的假象。 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获取‘宁禄投资的全部资产后,被告人国洪起将‘宁禄投资’的全部股票抛售变现资金,将‘宁禄投资’资产中的1.47亿退还他方,将1.85亿余元资金转入被告人国洪起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赛克赛思公司帐户后占有使用。后被告人国洪起以理财收益的名义分8次共支付‘宁禄投资’人民币5400万余元,其余资金至今未归还‘宁禄投资’。 二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国洪起为达到增加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的目的,于2003年2月期间,再以被告单位九九公司购买原材料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1.6亿人民币,并将其中的1.5亿元人民币打入广东正安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然后指使他人将该款连同其他资金工2.15亿元人民币,汇入西华路营业部以孙某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资金帐户,再将资金取出汇入九九公司帐户。后被告人国洪起以九九公司名义向山东省济宁市工商局开发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获得变更。 D、法院一审判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理依法皆服天下人 针对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及其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意见,一审法院作出针对性的评判: 针对合同诈骗辩方理由: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没有欺骗的行为。法院经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亦规定,公司所有资金调度和支付均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或授权后办理,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摘自调动公司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金划付手续。各证券营业部严禁向客户提供各类透支交易或提供融资。(2)证人证言证明广证公司没有参与三方合作的任何环节。(3)西华路营业部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对帐单显示,2001年10月9日前后西华路营业部帐户均无上亿元资金进出的记录。(4)广东3.19专案审计报告,证明发生在‘宁禄投资’帐户仅有营业部客户保证金存取凭证而无实际资金流入流出营业部。(5)、吴克夫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3亿元、1亿元、1亿元是“空加”,并供认‘宁禄投资’帐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6)、辩方未提供广证公司向赛克赛思公司融资的有效证明。综上分析: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广证公司融资履行理财协议既为法律及广证内部规范所不允许,与事实不符。赛克赛思公司虽向‘宁禄投资’交付了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但该权利凭证系通过违规操作获取,而帐户未有实际资金注入,并且该虚存的3亿元亦于当日虚取。据此,法院认为:赛克赛思公司与吴克夫相互串通编造交易记录并出示不实的权利凭证,使‘宁禄投资’交付合同约定的置换资产,通过违规操作在‘宁禄投资’帐户形成了3.1亿市值的国债,该国债全部被质押回购,实际可用国债的资产为0,这些与协议约定的“赛克赛思公司须将3亿元现金存入‘宁禄投资’帐户”及委托专户帐户里的“资产均不得转移和担保、质押”相违背,被告人国洪起诈骗的故意显然。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应‘宁禄投资’的要求设计,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并具有履约的诚意。法院认为:履约的诚意通过履行合同行为体现,《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规定的赛克赛思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人民币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帐户,而其以不实的权利凭证造成履行该义务的假象,骗‘宁禄投资’置换资产,至案发均未有相应资金注入‘宁禄投资’帐户,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赛克赛思公司有能力履行归还义务,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其已履行协议约定的小部分义务,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执行受到证券公司监管,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法院认为:《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监管方为西华路营业部,而赛克赛思公司的犯罪是与西华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共同实施完成,设置的监管已无实际意义,事实上,赛克赛思公司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日期至案发未有相应资金注入‘宁禄投资’帐户,而占有、处分了‘宁禄投资’如约交付的置换资产,‘宁禄投资’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请求得到相应救济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国洪起、吴克夫没有诈骗犯罪的意思联络。经查:虽然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对共谋诈骗当庭否认,但根据被告人吴克夫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分析,应当认定国洪起、吴克夫具有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吴克夫提出没有占有使用‘宁禄投资’的资产,也未拿到任何好处。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克夫明知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为不支付理财协议约定对价而取得‘宁禄投资’置换资产,而为赛克赛思公司出具不实的权利凭证,使‘宁禄投资’误认为已取得应得款项,交付置换资产;其帮助赛克赛思公司通过虚增资金和标准券存入购买和回购国债,使‘宁禄投资’帐户形成市值3.1亿被质押的国债;在‘宁禄投资’查询帐户资产状况时,故意向‘宁禄投资’出具余额单,隐瞒国债被质押回购的事实,致‘宁禄投资’继续被骗。其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亦有诈骗的行为,对赛克赛思公司骗取‘宁禄投资’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共犯。其实际没有占有、使用骗取财产,不影响其行为性质。吴克夫的该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虚报注册资本辩方理由:九九公司实际注入2亿元用于验资,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法院认为: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九九公司在新增股东未缴资金的情况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其实际资本并未因此增加,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系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不影响其行为性质。此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不实的权利凭证骗取‘宁禄投资’置换资产,并出示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帐单,致使‘宁禄投资’继续被骗,至案发未归还;被告人吴克夫明知赛克赛思公司和国洪起为骗取‘宁禄投资’置换资产,仍为其提供不实的权利凭证及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帐单,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国洪起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在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克夫在合同诈骗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赛克赛思公司相关资产,赛克赛思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归‘宁禄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对赛克赛思公司及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1782680.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