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4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国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782263
  • 上传时间:2024-05-09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4KB
  • 下载积分:5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浙江 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建国 租赁 合同纠纷 上诉
    资源描述: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国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系该单位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静燕,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晚来。   上诉人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国、李晚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四日作出的(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耀厦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静燕,被上诉人张建国、李晚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建国经营安化县南区诚信建材租赁部,从事建筑器材租赁。李晚来为完成耀厦公司承建的荣达水韵山城商住小区建设工程,于2011年9月8日与张建国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由耀厦公司荣达水韵山城项目部作为保证人签名盖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李晚来从2011年9月8日起向张建国租赁钢架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器材,其中钢架管每米租金为0.012元/天,扣件每套租金为0.01元/天,顶托每套租金为0.07元/天。租期起止日期为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租金按月于每月10日前结清,每逾期一天,按应交租金的3‰加违约金。保证人愿为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租金、违约金、赔偿费和甲方实现债权等的全部债务。合同签订后,从2011年9月8日起,李晚来、耀厦公司在张建国处租赁钢架管、扣件、顶托至今未还。后李晚来、耀厦公司和张建国一同约定,2013年3月18日起,关于租赁建材的债务转移由耀厦公司承担。李晚来从2011年9月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共产生租金564149.5元,已支付租金295000元,加事先缴纳的押金5000元,共计支付300000元,尚欠264149元。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11月30日,共产生租金456439.2元,耀厦公司己支付租金110000元,还欠315000元未支付。张建国起诉后,李晚来已支付50000元,耀厦公司代替李晚来支付130000元,至2014年2月18日止,李晚来尚欠租金84147元,耀厦公司尚欠租金394076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晚来与张建国签订的钢管、扣件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耀厦公司荣达水韵山城项目部员工孟立明在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并加盖了该项目部公章,由于耀厦公司未予授权,其担保行为无效。荣达水韵山城项目部明知自己不具有担保人资格而为李晚来担保,李晚来明知对方是项目部而同意其提供担保,对担保行为的无效均有过错。因此,荣达水韵山城项目部应当在李晚来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荣达水韵山城项目部是耀厦公司为承建工程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责任应当由耀厦公司承担。李晚来、耀厦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内部补充协议,确定了2013年3月18日后,李晚来的合同权利义务由耀厦公司承担。尔后,李晚来、耀厦公司与张建国就租赁费用进行了结算。2013年12月13日,荣达水韵山城项目部员工尹兰和李国祥对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租金进行了结算,并在结算单上签名。因此其债务关系从此转移。李晚来辩称与荣达水韵山城项目部的租期至2013年3月17日止,以后的租赁费用应由项目部承担的理由成立。耀厦公司、李晚来未按约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张建国对其损失未予举证,其违约金可按照逾期付款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加收130%计付。李晚来应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为:84149+26587=110736元。耀厦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为:315000+6727=321727元,另外,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租金为79076元。关于张建国要求立即返还租赁物的请求,因双方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张建国的请求于法无据,但耀厦公司应在承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及时返还租赁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李晚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建国租金84149元,支付违约金26587元,合计110736元。二、浙江耀厦控投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百分之五十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张建国租金315000元,支付违约金6727元,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租金79076元,合计400803元。四、李晚来、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结束后返还所租用的钢管建筑器材给张建国,并按约定支付2014年2月1日以后的租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1592元,财产保全费4415元,共计16007元,由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806元,由李晚来承担3201元。   宣判后,耀厦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原审认定2013年3月18日以后的租金为债务转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耀厦公司与张建国之间无债务转移的约定,耀厦公司与李晚来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李晚来与张建国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张建国应当向李晚来主张租金,耀厦公司向李晚来支付工程相关款项及补偿李晚来2013年3月18日以后的租赁费,是依据与李晚来之间的协议约定,耀厦公司员工尹兰、李国祥在张建国给出的结算单上签字,是对补偿给李晚来租赁金额的确认,而非债务的转移;二、原审认定担保无效,但未认定张建国的过错责任。项目部不属于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仅仅是临时性管理机构,对此,张建国应当明知,故项目部对外担保应认定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张建国自行承担,耀厦公司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三、原审按照每米每天0.012元计算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钢管租金有误,因李晚来与张建国之间是按每米每天0.0115元计算租金,故请求按每米每天0.0115元计算后期钢管租金。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张建国答辩称:一、2013年3月18日起,李晚来合同权利义务由耀厦公司承担。李晚来与耀厦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租赁超过时间(即2013年3月18日起)按实际数量租金由耀厦公司承担。同时,耀厦公司的行为表明2013年3月18日以后的租金已转移由耀厦公司承担。2013年3月18日以后,都是耀厦公司与张建国对账结算租金,租金是耀厦公司直接向张建国支付,另外,张建国还应耀厦公司的要求向耀厦公司开具了正式发票;二、耀厦公司要求张建国承担无效担保的过错责任无事实依据。综上,耀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晚来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耀厦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安化诚信建材租赁部租金表;   二、李晚来钢管租赁结算明细表。   以上二份证据拟证明:1、李晚来与张建国之间的钢管租金系按每米每天0.0115元计算,故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租金应为71739.54元,一审按每米每天0.012元计算有误;2、2013年3月18日起的租金支付义务没有转移,租金的支付者是李晚来。   张建国对耀厦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二份证据不能达到耀厦公司的证明目的。   李晚来对耀厦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同意张建国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二份证据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在处理意见中一并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张建国与耀厦公司结算,确认: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租金为425000元,己付款110000元,应付款余额为315000元。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3年10月份期间,张建国结算钢管租金时均是按每米每天0.0115元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如下:一、2013年   3月18日起的租金支付义务是否转移由耀厦公司承担;二、担保无效,张建国是否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三、后续钢管租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一、关于2013年3月18日起的租金支付义务是否转移   由耀厦公司承担的问题。   2013年3月18日起的租金,耀厦公司与李晚来、张建国   三方虽没有书面的债务转让协议,但2013年12月13日,耀厦公司员工尹兰和李国祥对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租金进行对账结算,并在结算单上签名的行为表明耀厦公司已接受该债务的转移,同时,结合李晚来与耀厦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租赁超过时间按实际数量租金由耀厦公司承担的事实以及张建国、李晚来的相关陈述,可以认定2013年3月18日起的租金支付义务已转移由耀厦公司承担的事实。故耀厦公司关于债务转移不成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担保无效,张建国是否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案中,荣达水韵山城项目部明知自己不具有担保人资格而为李晚来担保,张建国明知对方是项目部而同意其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行为的无效均有过错,依法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判认定耀厦公司应当在李晚来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耀厦公司关于无效担保的责任应由张建国自行承担,耀厦公司无需承担过错责任的上诉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后续钢管租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   2013年3月份至2013年10月份期间,张建国结算钢管租金时均是按每米每天0.0115元计算是事实,系张建国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现张建国要求按合同约定每米每天0.012元计算2013年11月30日以后的租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耀厦公司关于应按每米每天0.0115元计算后期钢管租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耀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令球 审 判 员  陈洪祥 审 判 员  郭柏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彭 青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国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1782263.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