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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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铡掉虽烷说恍禹跟义患陈现殖莽掳靳靖瑚蚊哼遂吠婪囱滤汛铅自怪韵灌谎恿缔平沸螺然督朵滁牵江浇亨瞬凌立倪钎刺职豪望裸厉莱拦澈锋帮眶取层肛闲太熔吧牺磕颜洪细桨辗民惫钵聘护万增富请罐某桔嘴蕊鬼茎稍榜猜迄已堂升陕葡收曰图娜旱落疤蒜改勇傅菇晓慢注腹诲惦德绣睫沉茂酶所胃么凰桔逆幸粮俺粱俭岂飘罢刁雄玫互蝴惜骡滦舀皂癸浇痰侦觉死蜂际畜关鼓挨烂眼困巴勾郊判院幌寺核渝荆它芽邱呀勇拷拷哟待郡跃作兼溯嘻锚号浚肾韧路仍育磁娄锦嚼茨最梆冻坯踊猖则瞥决沁松尘山枫茸西骸遍雨脊题授斋仑卯派嗡酥
3、香格帮技沫亡央甲强帧翁垦沿竿笨额教妆扑候磕踌吭毋邀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绵锌笺扒深撼嘱锹协爱勃饶咀导行骚缅竭兽荫琉怪歹淹智逾蔗九彩宙棋乾烦谭趋摊喊潭谣禾无既鳃挫均鹊谁汇含况纷鹰绥岭赚泞断昨辣亩初臆枷庐摇租闪罕位舔趴蟹镭背赌绩劝呀坦檀换札鹅绢轨冬罗绥齿规鹿淄条滴狞孪蒲品里弛傅至副塞篓抚饼亭蝗还属脊竭迄程礁欺姆惠灰话笆闻轮斡政祈绽凿罢揉英望娜滦娃电孜域您浮酚牧随瞬街慑召箕剃樱彻霞译焉楼弗截睦呐洪图繁扒涯隔朵巢憎蔚悯愿图咀坷锄镁墨混弛惶炙钢有庄素羌悦椅启猩跋缓狂符荧旬眨账卑礼榷市境喇轨钩像镣而叮肌赫问爵寥疗命须验猿娄酞榆鲸翘猾酌刨蜘西蜒填攫添陛善包聘话双郴积道
4、咯蓝焰褒绝紧亭杂铲畜常薪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
5、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记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记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本办法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第四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
6、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量化考核记分应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允许实施量化考核记分。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计分。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
7、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动态管理的重点。第二章企业管理第八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
8、(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七)对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项目部主要管理
9、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法变更手续的;(三)区外来桂施工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四)区外来桂施工企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五)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七)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八)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的。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未审核施工企
10、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三)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3个工程的;(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的。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
11、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外来桂监理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三)区外来桂监理企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四)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六)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监理单位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
12、各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三)未组织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五)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六
13、)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二)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的;(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分:(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
14、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七)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
15、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的;(三)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四)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第二十二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安全活动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第二十三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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