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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二方.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751734
  • 上传时间:2024-05-08
  • 格式:DOC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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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高额 抵押 合同 房地产
    资源描述:
    编号: 抵字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以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抵押典当,经审查,乙方同意为甲方办理抵押典当,并签订了 当字 号《典当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抵押典当的当金最高限额人民币(大写) 整,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发放的典当金额、费率和期限以双方签订的《当票》记载为准。 第二条 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抵押物清单附件,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使用权及处置权。 第三条 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为: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期间内所签当票约定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 第六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当金本息总额,保险期限应长于典当期限,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甲方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若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甲方在本合同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期间内的任一《当票》期限届满,若甲方未能全部归还当金本息,乙方有权不经诉讼直接行使抵押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第九条 抵押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条 抵押期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当金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订立的任一《当票》期限届满,若甲方未能全部归还当金本息和费用,甲方自愿放弃诉讼权和抗辩权,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方可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亦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发生变更登记事项、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抵押物共有人保证:共有人同意该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当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接受本合同一切条款。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方签署,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七条 在抵押期限内,甲乙双方有续当、转当、重新典当的,本合同持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其他机关 份。本合同属于在抵押期内签订的一系列《典当合同》或《当票》的从合同,但双方同意本合同是独立合同,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本合同作为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担保。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土地抵押物清单 土地抵押物清单            编号: 抵字 号 抵押物名称 土地使用权 处所 保管人(单位及个人) 产权、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面积 地  类 土地使用年限 地  号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房屋及其他定着物 原值 权证编号 地产 净值 评估价值 评估单位 已设定抵押权情况 有否权益争议 抵押物是否出租 以上抵押物清单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核对无误,作为编号2010抵字051号担保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主管单位意见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财产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签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本清单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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