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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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用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充分开发宜林荒山资源、大力发展林木经济,达到甲乙双方互利双赢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承包面积: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宜林荒山总面积为X亩(以下简称造林基地)。其位置与四至范围根据双方现场确认绘图或以甲方提供该宗林业用地《林权证》为准(附件一)。 第二条 承包期限: 1、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共计年。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该宗林业用地。 第三条 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将此总造林基地承包费用一次付清。即承包金自公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元人民币/亩:(大写)人民币。 2、承包金分期支付。即: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发给乙方的造林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权属合法,界址清楚,该林地使用权没有任何纠纷,未将该宗林业用地发包给他人,并经村民(组、自然人)代表合法有效表决同意(附件二); (2)用途符合林业用地规划; (3)林地内若干他人自由山已明确划定剔除; (4)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它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无条件保留。 2、甲方不得将下列土地发包给乙方: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向外侧书评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0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2) 河流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的范围内: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提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水库保护区为该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 ④大坝、溢洪道、电站、渠道枢纽、水闸、船闸周围50米,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生活区边界外30米内,均为安全保护区;、 ⑤按照河流等级不同,堤围脚外20米以内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流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以内为河流岸线安全保护区; ⑥根据渠道等级,渠道堤脚外3米以内或者5米以内为护渠地。 (3)公路的保护范围内。 3、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造林基地权属证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在没有提交权属郑姝倩,甲方必须提供可证明该宗土地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附件三)。 4、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对双方已经确认保留的林木及其它农作物,可以等甲方采伐或收获后再交地给乙方造林。 5、 经甲乙双发协商共同签订《交地确认表》作为合同附件(附件四),不分零星树及成片林木可估价转让给乙方【(附件五)《树木转让表》】。 6、 承包期限内,负责协调乙方与当地其它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关系,并负责处理相关的争执和纠纷。 7、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造林基地内林地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合法补偿金。 8、负责协助办妥造林基地与周边地块的界限划分,权属确认工作。 9、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造林基地的规划工作。 10、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对林地的自主经营权和乙方对土地上林木的所有权。 11、如有人为破坏乙方造林基地所建筑的有关设施、机械设备、放牧牲畜损坏幼苗、违法砍伐,盗伐林木等行为时,甲方有义务帮助处理和协调解决。 (二)乙方责任: 1、承包期限内,乙方自筹资金、设备、技术、自组人员,构建营林所需之设施,其自主经营权不受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2、乙方对所承包的造林基地享有承包、招商引资权及抵押、转让、装包和部分转包权。 3、承包期内,乙方享有荒山开发、国家政策扶持等优惠政策待遇。 4、乙方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商标、企业名称乙方享有所有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 5、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依法纳税。 6、乙方在开发荒山期间所需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甲方人员,其劳动报酬按乙方标准执行。 7、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承包金。 第五条 林道及林业设施 承包期限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单林地内原有的林道或其它林业设施双方可共同使用。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便或解除之事由: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 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三)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四) 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事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及其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结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且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事故。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快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履行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八条 乙方通过本合同取得造林基地经营权后,乙方继承人对该土地承包权益享有继承权。 第九条 承包期限届满,林地内营造之林木如为达到经济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林地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延续到该轮伐期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一个轮伐期;同时双方同意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造林基地表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 承包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承包期限,但应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 承包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接触时,作如下处理: (一)造林基地原有之林业设施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在承包期内添置的设备及林业设施归乙方所有; (三)本合同解除时,乙方已营造林木,依照本合同第九条或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在甲方给乙方认可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国家征用林地 (一)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部分,乙方可将其从总面积中剔除,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就该部分剔除面积支付承包金。 因国家征地所获之补偿金,其中属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和地上林木的补偿金部分,归乙方所有;属土地补偿金的部分,归甲方所有。国家征用土地,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取得政府应补偿给乙方的地上固定设施及地方林木等补偿金,并退还乙方被征用土地未到期的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承包金及利息,利息以乙方支付承包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率计算。 (二) 甲方在此宗林业用地未发包给乙方之前已列入政府补贴项目的,其补贴全部由甲方享有;本合同签订后被列入政府补贴项目的,其补贴由乙方享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造林基地内的林地如有不符合本合同第四道甲方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之一的,乙方可将其从总面积中剔除,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就该部分支付承包金。 (二)因造林基地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明确而引起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守约方有权就实际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全额赔偿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四)因甲乙双发共同过错,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造林基地上若有零星或成片树木,可将树木转让给乙方。若不能转让,原有树木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可以砍伐或专卖其他人,树木处理后,其树木所占土地归乙方使用。 第十四条 (一)造林基地确权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甲方所属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林权证及林地使用权登记在乙方名下;办理林权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此宗造林基地若甲方已办理林权证,甲方同意发发证机关变更为乙方。 第十五条 承包期限内,因双方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资源 地下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开采权。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公正机关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公证机关: 签署日期: (合同附件一) 发包方交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图 (合同附件二) 发包造林基地位置与四至范围明细 位于(市)县乡村组(或单位)(自然人)面积亩: 四至范围如下(详细地名与坐标): 位置: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以上造林基地界址清楚,同意发包给。 发包方:(签章) 日期: (合同附件二) 表决决议 本村(或村民小组)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将本村(或本组、本人)荒山、牧坡在红线图以内的面积承包给造林。 表决代表(或村民会议成员)共名,参加名,签字表决有如下: 同意 不同意 注:如上所述表格不足以签名,可以继续签名在背面表格内。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然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日期: (合同附件二) 会议表决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 经会议表决同意,将红线图以内面积为亩,承包给,承包期为年,承包费为元/亩,其他规定按照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执行。发包范围四至界址清楚、无误。 执笔人:签章 参加人员:签章 (合同附件三) 发包造林基地权属证明 上述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发包方:签章 日期: (合同附件四) 交地确认表 林地位置 地上物状况 地上物处理方式及期限 交地时间 本表格除确定交地时间外,同时是本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有关地上物处理的规定,对地上物处理事宜的确认和处理,可依据双方商定办法执行。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日期: (合同附件五) 林木转让表 转让方 地址 树木种类 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承让方 地址 经办人 计价方式及情况说明 转让费金额(大写) ¥: 转让方:签章 承让方:签章 日期: (合同附件六) 甲乙双方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代表人: 甲方代表人当选证: 乙方代表人: (合同附件七)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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