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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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 生产 加工 示范 作坊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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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一、示范小作坊创建条件 1、主体合法,证照齐全; 2、无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因食品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 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产品地方特色突出等。 二、示范小作坊标准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 1.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 1.3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应防滑、无裂缝、使用瓷砖、水磨石等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屋顶不得漏雨。 1.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异味、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垃圾桶应带盖子。 1.5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保持安全距离;作坊的厕所应独立设置、水冲式,且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1.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1.7 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1.8 生产加工场所窗户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档板(50厘米高)和防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进口处应设置洗手池,配备洁净的毛巾,有更衣的场所;有清洗工具的场所。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 2.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 获证产品。 2.2 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2.3 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5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2.6 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2.7 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2.8 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三)人员要求 3.1 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2 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3.3 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3.4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四)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4.1 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签订并向监管部门递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在生产经营厂所张贴,接受社会监督。 4.2 建立管理台账(包括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 如实记录上游生产者信息和供货者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4.3 实施食品添加剂清单制度,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食 品添加剂使用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4.4 应进行开业自查,保证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得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4.5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 (五)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 5.1 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5.2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5.3 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5.4 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六)食品标识要求 6.1 食品包装袋上应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6.2 按照规定在食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标明“作坊食品”,不小于食品名称的一半。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精选范本,供参考!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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