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广州宜居地产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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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填写说明:【】中选择内容,以划式删除,对于合同空白部分,三方不作约定时,应划去以示删除。 合同三方当事人: 卖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买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经纪方: 营业执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买卖之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的地址为: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应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 第二条 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权属证明(房产证号: )(国土证号: ),同时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出售该物业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该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该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该物业按销售,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该成交价不因市场价格以及有关部门测绘面积的变动而改变,且成交价已包含该物业之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楼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买方应按照附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将楼款支付给卖方,同时买方确认已查阅该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对权属证明文件所载内容无异议,并已实地查看该物业,故对该物业的座向、面积、楼龄、楼层、间隔、质量、装修、抵押情况、产权情况及物业维修基金情况等均予以认可,买方不得借此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项目的义务。 第五条 此次交易所产生税费按照【房地产交易所规定由买卖双方各付各税费】【 工 】的方式交付。如在签订本合同后产生法规变更或税费变化,若各付各税的,则买卖双方按政府规定各自承担风险,但如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一方承担的,且由承担税费一方承担该全部风险。 第六条 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楼款当天)【 】:卖方在交付该物业前必须付清一切该物业之欠费(如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且卖方应在交楼后 日内迁出户口。如买方需对物业内设施进行更名,且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购获该物业,该物业之现状: 1、【不带租约】【带租约、买方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需协助买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 2、【不带家私电器】【带家私电器(详见家私电器清单)】 第八条 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 第九条 基于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本合同。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卖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同时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同时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若因买方或卖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中介服务费总金额的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 如买方或卖给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违约方须支付非违约方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既违约方需向经纪方支付本条约定的买卖双方应支付的全部咨询及中介费:如非违约方已向经纪方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则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返还已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无论买方或卖方违约,经纪方均不再退还已收取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非违约方可依据本合同向违约方追偿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如买方或卖方并无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即按上述第一项之约定向经纪方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第十条 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同时,卖方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并退回买方已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需承担本条第一项之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卖方所收之定金、经纪方所收之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均不予退还:买方逾期支付定金或楼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定金或楼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之约定超过10天,卖方有权不再出售该物业,买方需承担本条第一项之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签署本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下之约定,除需按前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尚需承担守约方及经纪方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包括律师费、诉讼(仲栽)费在内的全部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本合同内容如与过往三方的协议、声明、承诺等不相一致的,应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无论本合同是否已履行,如卖方、买方或经纪方任何两方或三方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买卖双方需保证该地址能收到经纪方或另一方邮寄之文件,所有文件自邮寄之日起五日(特快专递为三日)内视为送达,如有变更,变更方需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及经纪方、否则,在上述期限届满仍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份内容必须一致,持有情况如下:卖方一份、买方一份、经纪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代收代管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 第十八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备注:买卖双方确认均已清楚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卖 方: 买 方: 卖方代理人: 买方代理人: 经纪方: 经办人: 签订日期: 温馨提示;营业员签字的收款白头单据概不承认。为保障客户权益,客户支付佣金或代收款项时务必要求业务员开具盖有本公司收款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以确认本公司已收到款项。否则、视为客户未付款,一切责任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与中介方无关。 附件: 买卖双方就楼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交程序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由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楼款给卖方 三方补充协议 买方: 身份证号码: 卖方: 身份证号码: 经纪方: 营业执照号码: 鉴于买方、卖方、经纪方三方已于 年 月 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下称“购房合同”)现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合同,另行达成如下协议: 1、卖方承诺其拥有 (下称:“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产证还未从开发商处获得,故现在卖方暂无房产证。卖方承诺房产证将于 年 月前办妥,并承诺自获得房产证日起20日内,在经纪方的协助下,配合买方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和房管局产权交易过户物业管理所有手续。 2、经纪方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经纪方,有义务和责任帮助买方核实卖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经纪方在此确认,卖方已提交的相关资料足以证明卖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经纪方愿意对此确认行为承担责任。 3、若因开发商无法抵抗原因导致该物业在20011年9 月拿不到房产证,买卖双方先协商方案,协商不成,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与卖方的一切合同,卖方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人民币 元整(¥ 元)楼款。卖方并将开发商所有赔偿金给予买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的0.005%致解除合同止。如解除合同时该物业的市场值低于 万,则买方需补差价于卖方,卖方可检查屋内家私电器如有损坏买方需按价格赔偿于卖方,如果卖方不配合开发商及相关部门拿房产证,导致该物业无法进行,则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卖方的一切合同,卖方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人民币 (¥ )并向买方支付人民币 (¥ )赔偿金。 4、若卖方获得房产证后,怠于向银行和房产交易所送交过户手续材料或者送交的过户手续材料不齐全导致未在本协议第1条规定时间完成的,每逾期一日,卖方需向买方支付房款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卖方和一切合同。卖方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买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赔偿金 元。 5、若卖方获得房产证后,买方怠于向银行和房产交易所送交过户手续材料或者送交的过户手续材料不齐全导致未在本协议第1条规定时间完成的,每逾期一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方的一切合同。卖方无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6、本协助议生效后,若卖方改变计划不再出售该房屋或将该房屋出售给买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则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卖方的一切合同。卖方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买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赔偿金 元。 7、鉴于卖方前期是以按揭方式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现在买方支付房款人民币 元于卖方,卖方在 年 月 日前交该物业于买方使用,并结清一切与该物业有关之欠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 数字电视费等)。买方愿意按卖方要求,自入住当月起向卖方还款账户 银行每月支付人 民币1000元作为买方使用该房屋的入住费。直至卖方顺利将房产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为止。 8、本协议作为买方、卖方、经纪方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购房合同(合同编号: )补充协议,本协议自在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买方: 日期: 卖方: 日期: 经纪方: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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