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伟诉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再审案.doc
《林大伟诉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再审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大伟诉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再审案.doc(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林大伟诉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再审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汕中法民再终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大伟。委托代理人:杜淦,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修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海、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林大伟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来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09)潮南民二初字第5
2、4号民事判决。林大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汕中法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林大伟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再审人林大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淦律师,被申请人恒来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志海、陈喜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9月27日,林大伟向原一审法院起诉称,1995年12月22日至1998年12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潮阳市支行(下称建行潮阳市支
3、行)与恒来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和三份抵押合同,恒来公司分别向建行潮阳市支行借款150万、40万和170万元。合同签订后,建行潮阳市支行依约发放贷款。贷款期届满,恒来公司除付还其中两笔借款本金共30.8万元外,其余借款本息均没有付还。建行潮阳市支行多次向恒来公司主张权利,恒来公司确认上述债务并保证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6月28日,建行潮阳市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信达广州办事处),后上述债权经多次转让,至2008年7月9日由林大伟承接。现请求:1、恒来公司立即付还三笔借款共计329.2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罚、复息;2、林大伟对恒来公司提供抵押的
4、位于潮阳市峡山镇广汕公路南(粤房字第1299997号,面积为5162.10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一审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2日,恒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潮阳市支行峡山办事处(下称建行峡山办事处)签订(1995)年工字第118号借款合同,约定恒来公司向建行峡山办事处借款150万元,期限自1995年12月22日至1996年6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2.06,按季结算,若恒来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建行峡山办事处有权对逾期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如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则对所欠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计收复息。同日,恒来公司与建行峡山办事处签订(95)第118号抵押协议,作为(1
5、995)年工字第118号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由恒来公司提供其所有的址于潮阳市峡山镇广汕公路南峡山路段坐南向北钢混四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99997号)作为抵押物为该笔15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约定抵押额为400万元,约定抵押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相同,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建行峡山办事处多次向恒来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恒来公司履行还款责任,恒来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至2003年12月30日分24次付还150万元贷款的本金20.3万元,利息1万元。1996年10月8日、2003年10月14日,应建行峡山办事处的要求,恒来公司在上述借款的逾期贷款催收
6、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保证履行还款义务。1995年12月25日,恒来公司与建行潮阳市支行签订(95)年工字第44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恒来公司向建行潮阳市支行借款40万元,期限自1995年12月25日至1996年6月24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2.06,按季结算,若恒来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建行潮阳市支行有权对逾期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如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则对所欠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计收复利。1998年8月24日,恒来公司与建行潮阳市支行签订(98)第01028号贷款抵押合同,作为(95)年工字第44号及第118号等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恒来公司提供其所有的址于潮阳市峡山镇广汕公路南峡山
7、路段坐南向北钢混四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99997号)作为抵押物为上述两个借款合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约定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360万元,设定抵押期限自1998年8月24日至2001年8月24日,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期限届满后,建行潮阳市支行多次向恒来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恒来公司履行还款责任。1998年6月12日、1999年10月28日、2001年9月26日、2003年3月25日,应建行潮阳市支行的要求,恒来公司在上述借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保证履行还款义务。1998年12月30日,恒来公司与建行潮阳市支行签订(98)年工字第0201040号
8、借款合同,约定恒来公司向建行潮阳市支行借款170万元,期限自1998年12月30日至1999年12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6.39,按季结算,若恒来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建行潮阳市支行有权对逾期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如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则对所欠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计收复利。同日,恒来公司与建行潮阳市支行签订(98)第0201028号贷款抵押合同,作为(98)年工字第0201040号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恒来公司提供其所有的址于潮阳市峡山镇广汕公路南峡山路段坐南向北钢混四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99997号)作为抵押物为17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担保
9、的贷款金额为170万元,设定抵押期限自1998年8月24日至2001年8月24日,该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建行潮阳市支行多次向恒来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恒来公司履行还款责任。2001年10月20日、2003年3月25日、2003年6月25日,应建行潮阳市支行的要求,恒来公司分别在上述借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保证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2002年5月30日,恒来公司付还本金1万元,原建行潮阳市支行出具现金交款单,并在款项来源一栏处注明“缴入还本金”;2003年7月31日、2003年8月13日、2003年8月19日恒来公司分别付还利息0.8万元、0.5万元、0.7万元共2万
10、元,原建行潮阳市支行出具现金交款单,并在款项来源一栏处注明“缴入还贷”。2004年6月28日,建行峡山办事处、建行潮阳市支行分别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信达广州办事处)签订第6661、6662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恒来公司上述的三笔借款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广州办事处,2004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与信达广州办事处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04年11月29日,信达广州办事处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东方广州办事处)签订“汕头第67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恒来公司上述的三笔借款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给东方广州办事处,
11、2005年2月27日,信达广州办事处与东方广州办事处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东方广州办事处与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顺威公司)共同出具“中东粤汕顺威转让第191号”债权转让证明书,证明东方广州办事处将恒来公司上述的三笔借款截止2006年6月30日的债权于2007年1月28日转让给顺威公司,2007年1月27日,东方广州办事处与顺威公司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08年6月18日,顺威公司与林大伟签订“(2008)顺威(汕)邀债转字第014号”债权包转让合同,将对恒来公司上述的三笔借款截止2008年5月16日的债权转让给林大伟,2008年7月9日,顺威公司与
12、林大伟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林大伟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因恒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汕中法立民终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原一审法院认为,恒来公司与原建行潮阳市支行依法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分别向原建行潮阳市支行借款三笔共360万元,双方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同有效,恒来公司拖欠原建行潮阳市支行三笔借款余额共329.2万元及利息,有(95)年工字第118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95)年工字第44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98)年工字第0201040号中国人
13、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应核定贷款指标通知、放款借据、贷款转存凭证等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林大伟依法取得原建行潮阳市支行的三笔借款余额共329.2万元及部分利息的债权,其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主体适格。恒来公司拖欠林大伟三笔借款余额329.2万元及部分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林大伟提交的(第6661号、第6662号)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清单、(汕头第673号)债权转让协议、(中东粤汕顺威转让第191号)债权转让证明书、(邀债转字第014号)债权包转让合同、南方日报公告,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存根)及快递详情单,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中国建设银行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等为证。
14、林大伟请求恒来公司归还拖欠的借款及利息和逾期利息,理由依据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恒来公司辩称林大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未列明计算利息的利率、计算方式以及全部利息的清单,没有明确利息的数额及计算方式即为放弃利息的主张,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恒来公司辩称40万元以及170万元的贷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林大伟受让了上述债权,但因已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中断。其中,对17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0日,2001年10月20日、2003年3月25日、2003年6月25日恒来公司分别在建行潮阳市
15、支行该笔借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保证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7月31日、2003年8月13日、2003年8月19日恒来公司分别付还利息共2万元;对余额为39万元的4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到期日为1996年6月24日,1998年6月12日、1999年10月28日、2001年9月26日、2003年3月25日恒来公司分别在建行潮阳市支行该笔借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保证履行还款义务。2002年5月30日恒来公司付还本金1万元。因此,170万元贷款在2001年10月20日、2003年3月25日、2003年6月25日、2003年7月31日、2003年8月13日、2003年8月19日诉
16、讼时效分别中断,余额为39万元的40万元贷款在1998年6月12日、1999年10月28日、2001年9月26日、2002年5月30日、2003年3月25日诉讼时效分别中断。三笔债权共329.2万元,于2004年9月25日,经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与信达广州办事处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于2005年2月27日,经信达广州办事处与东方广州办事处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于2007年1月27日,经东方广州办事处与顺威公司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于2008年7月9日,经顺威公司与林大伟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应认定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
17、人,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因此在2004年9月25日、2005年2月27日、2007年1月27日、2008年7月9日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恒来公司提出40万元,170万元贷款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150万元的贷款,林大伟起诉认为恒来公司已经付还借款本金29.8万元,利息1万元,但只提供还款凭证本金20.3万元,利息1万元,对差额的9.5万元本金,没有提供还款凭证,应视为林大伟自愿放弃对该部分贷款本金的请求权,故对该笔贷款余额120.2万元予以认定。对170万元贷款,林大伟认为恒来公司已经付还利息1.8万元,但只提供现金交款单二份共1.2万元,加上法院查
18、明的恒来公司于2003年7月31日已付还的0.8万元利息,170万元贷款共付还利息2万元。对40万元贷款,因已付还本金1万元,则认定余额为39万元。综上所述,林大伟请求恒来公司偿还所欠三笔借款余额共329.2万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林大伟主张恒来公司与原建行潮阳市支行分别签订(95)年第118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协议,(98)年抵字第01028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及(98)年抵字第0201028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为三笔借款作抵押担保,恒来公司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林大伟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恒来公司则辩称三份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行为无效,林大伟没
19、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1995年12月22日,借贷双方签订(95)第118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协议虽未办理登记,但在1998年8月24日签订(98)年抵字第01028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为(95)年工字第44号及第118号等借款合同作担保,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998年12月30日签订的(98)年抵字第01028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虽有约定抵押期限自1998年8月24日至2001年8月24日,但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应认定(95)第118号贷款抵押协议和(98)年抵字第01028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有效,而(98)年抵字第020102
20、8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林大伟对(95)工字第44号及第11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对(98)工字第020104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恒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林大伟三笔借款本金329.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发生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利率在借款期限内按原借贷双方约定计算,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规定
21、计算,并应扣除已还利息3万元);二、林大伟对恒来公司址于汕头市潮南区(原潮阳市)峡山镇广汕公路南峡山路段坐南向北钢混四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99997号)在第一笔贷款本金120.2万元和第二笔贷款本金39万元共159.2万元及相应利息的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林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3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3000元由恒来公司负担,林大伟已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由恒来公司在履行还款义务中一并归还。恒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22、称,一审法院对本案债权转让的效力定性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林大伟提交的证据1114、1115、1130三张现金交款单系归还170万元贷款的利息以及认定林大伟提交的证据1131现金交款单系归还40万元贷款的本金的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本案本金为170万元以及40万元的两笔贷款,林大伟在原债权人2001年催收时存在预先放弃诉讼时效的行为,应认定上述两笔贷款超过诉讼时效。请二审法院撤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09)潮南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驳回林大伟的诉讼请求,并由林大伟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林大伟当庭答辩称,恒来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
23、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恒来公司认为债权转让无效,但没有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债权转让无效的依据,所以该债权转让有效。二、关于付款还息的情况,原审法院的认定正确,其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来认定也是正确的。三、关于诉讼时效原审法院的认定也是正确的。四、关于恒来公司所提的证人李洪衡的证词问题,证人证言与本案证据相矛盾,且证人的出庭本来就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所以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二审查明,原一审查明的事实除认定2001年10月20日、2003年3月25日、2003年3月25日、2003年6月25日恒来公司当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事实外,其他事实与本案的
24、证据一致,二审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根据债权转让清单记载:本案40万元该笔借款已还本金1万元,150万元该笔借款已还本金29.8万元,但林大伟仅提供部分还款凭证,对此两笔还款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恒来公司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向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下称汕头分行)调取本案的三笔贷款后各自还贷情况以及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2.检材1、2、3、4、8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落款处盖有的“潮阳市峡山恒来企业发展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印文形成时间相近的说明。本院分别于2010年9月12日发函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林大伟诉 汕头市 贸易有限公司 借款 担保 合同纠纷 再审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