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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没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保密协议无效.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1640271
  • 上传时间:2024-05-07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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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有约 定向 劳动者 支付 限制 补偿费 保密 协议 无效
    资源描述:
    没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保密协议无效    【当事人】     申 请 人:×××市×××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男,×××市×××策划工作室客户部经理     叶××,男,×××市×××策划工作室工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 三 人:×××市××策划工作室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     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2003年9月11日,李××、叶××辞职离开×××广告公司。2002年10月24日,×××广告公司以李××、叶××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保密协议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李××、叶××向申请人支付保密违约金10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李××、叶××于2001年10月与申请人×××市广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李××、叶××于2002年5月分别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工种为业务员,合同中还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即:李××、叶××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广告公司注册地同类企业从事相关工作。如违约须向×××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2002年9月5日,李××、叶××提出辞职,×××广告公司同意两人辞职,李××、叶××于当月11日办理了工作移交后离职,工资发至2002年9月30日。李××、叶××于离开×××广告公司的当日即9月11日与第三人××策划工作室建立劳动关系,李××、叶××分别担任该工作室客户经理、工程经理。第三人系与×××广告公司处于同一注册地、经营同一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李××、叶××在第三人处从事的工种与在×××广告公司期间从事的工种完全相同。     【申诉意见】     李××、叶××原属本单位职员,李××、叶××与申请人签订了聘用合同书,期限为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合同中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包含被申请人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公司注册地从事同类企业的相关工作和违约金5万元;2名被申请人于2002年9月初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到××策划工作室工作,从事与申请人相同的广告业务经营,并将申请人原有的××××广告方案用于其承接的×××售楼广告方案中,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请求裁决。①解除李××、叶××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②2名被申请人各向申请人支付违约赔偿金5万元,共计10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辩意见】     李××、叶××于2001年10月到×××广告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直到2002年6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已有2个月未领工资,申请人称不签合同就立刻下岗,因此抱着讨还工资的希望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照样拖欠工资,不守信用,李××、叶××无可奈何的于2002年9月5日递交辞职信,经申请人批准后离职。×××广告公司经营业务根本没有什么商业秘密,2名被申请人也不知道其商业秘密是什么?更无泄秘的事实。     第三人××策划工作室自始至终未与申请人发生任何牵连,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立意不明,主题错误。     【仲裁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李××、叶××与×××广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广告公司有依法维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权力。申请人×××广告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叶××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的条款,但该条款中只约定李×××、叶×××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应给予2名被申请人在离职后2年内竞业限制期间一定数额经济补偿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劳部发[1996]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该条款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对申请人×××广告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李××、叶××解除与第三人劳动关系;每人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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