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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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定义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 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 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2、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 1.5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 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 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 文件。 5 1.8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 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91.9 发包人:指在协
3、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 何他人或组织。 1.1
4、4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 据第 20.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1.15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1.16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1.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 承包人。 1.181.18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
5、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 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 1.19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 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 面通知承包人。 1.20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1.22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2.1 款规定,监理
6、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 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23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4 条和第 35.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 1.24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6.2 款规定确定。 1.25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
7、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 24 时(即次日 零点) 。 1.26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 价格。 1.271.2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 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 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 1.281.28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7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1.29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
8、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 素的影响。 1.301.30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1.311.31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21.32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31.33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41.34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51.35 分
9、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61.36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 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 1.371.3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81.38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91.39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10、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 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8 1.401.40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9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 的 任何改变。 1.411.41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34 条和第 75 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2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431.4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
11、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 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 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 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组组成成 及及优优先先顺顺序序 标题标题和旁注和旁注 9 (9)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
12、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 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 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 79 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发包人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发包 人承包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合同一方违背本合同的承诺,且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 修改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在再次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13、 语语言文字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4.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4.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 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 监监理或造价工理或造价工 程程师师作出解作出解释释 适用法律和法适用法律和法规规 适用适用标标准与准与规规范范 阅读阅读、理解与、理解与 接受接受 修改合同条款修改合同条款 的限制的限制 10 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
14、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 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 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5 通讯联络 5.1 通通讯讯形式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 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5.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
15、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 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6 工程分包 6.1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6.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 发发送通送通讯讯 分包工程的批准分包工程的批准 签订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 11 分包合同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 程
16、再次分包。 6.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 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 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 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 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价款 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 包工程价款。该价款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6.5 无论何种原
17、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7 现场考察 7.1 发包人应按第 17.1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 17.1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 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 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18、(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分包工程分包工程责责任任 和和义务义务 分包工程价款分包工程价款 结结算与支付算与支付 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终终止止 发发包人提供包人提供资资 料及双方料及双方对对此此 的的责责任任 现场现场考察和考察和编编 制投制投标标文件文件 12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 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8 招标错失的修正 8.1 发包人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19、了 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 17.1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修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合同工程的义务。 8.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 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澄清、修正,并相应调 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或描述不全的; (3)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数量有误的; (4)不按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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