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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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及辩护指南 目 录 一、诈骗罪得概念 3 二、诈骗罪得特征 3 (一)诈骗罪得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4 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ﻩ4 2、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ﻩ4 3、受害人作出财产处分得意思或行为。 5 4、数额较大.ﻩ5 (二)诈骗罪得客体(侵害得社会关系)ﻩ5 (三)诈骗罪得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6 (四)诈骗罪得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6 三、诈骗罪得追诉标准 7 四、诈骗罪得量刑与处罚标准 7 五、如何认定诈骗罪ﻩ11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ﻩ11 1、注意区分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 11 2、认清诈骗罪得既遂与未遂。ﻩ12 3、注意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得界限。ﻩ13 (二)诈骗罪中得一些特殊表现形式得认定 14 (三)诈骗罪与其她相近罪名得区别 16 1、诈骗罪与其她特殊类型诈骗犯罪得区别。ﻩ16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得区别。 17 3、诈骗罪与盗窃罪得区别。 18 4、诈骗罪与采取欺骗方法得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得区别。 18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诈骗罪进行有效得辩护ﻩ19 (一)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ﻩ20 (二)根据有无减加重或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0 (三)根据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得地位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21 (四)根据犯罪对象作无罪或罪轻辩护ﻩ22 (五)以就是否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3 (六)以其她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4 七、诈骗罪典型案例 25 (一)梁建成假借成立公司吸收入股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25 (二)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被判十到十五年有期徒刑ﻩ26 (三)朱某赵某诈骗其她单位资金用于赌博分别被判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ﻩ28 八、诈骗罪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30 (一)刑法ﻩ30 (二)刑法修正案九ﻩ32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得解释 33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得量刑指导意见 33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34 (六)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与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ﻩ37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37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38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38 (十)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得批复ﻩ39 (十一)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得行为如何处理问题得批复 40 一、 诈骗罪得概念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得行为. 诈骗罪就是刑事犯罪领域比较多发得一种犯罪类型,尤其就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得发展、信息网络等柯旭技术得进步,各种方式、各种类型得诈骗犯罪也层出不穷.在经济领域得诈骗往往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更容易引发不良效应. 现行刑法中,涉及到诈骗犯罪得,包括金融领域得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中得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罪),以及侵犯财产犯罪中得诈骗罪(诈骗罪).诈骗罪与其她类型诈骗犯罪就是一般与特殊得关系,前述各种类型得诈骗犯罪均就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得,这主要就是出于打击以专门手段进行诈骗犯罪得需要。 本文主要介绍普通意义上得诈骗罪,即《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得诈骗罪. 二、诈骗罪得特征 主要体现在本罪得四个方面得特征,即犯罪得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害得社会关系)、犯罪得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得行为人). (一)诈骗罪得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本罪得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性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得行为。具体来说: 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根本不存在得信息,包括捏造全部事实与捏造部分事实,骗取受害人,取得其信任,从而对受害人进行诈骗。隐瞒真相,就是指行为人掩盖客观存在得事实,欺骗受害人。无论就是虚构事实还就是隐瞒真相,其方法可以有很多种,但本质上都就是一种欺诈、欺骗行为,目得都就是为了骗取受害人信任,从而实施诈骗。 2、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即受害人因行为人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实践中,有些诈骗手段低劣,一般人只要具有一些常识便不难识破,但仍有许多受害人因自己得知识水平较低或者在判断上出现错误,从而产生错误认识,但这并不能因此妨碍诈骗行为得成立,受害人得错误认识仍就是因行为人得欺骗所导致.因此,如果其错误认识不就是因行为人得欺骗所导致,就不能认定为诈骗. 3、受害人作出财产处分得意思或行为。 即受害人因行为人得诈骗产生错误认识后,对自己所有或控制得财物进行处分,使行为人非法获得其处分得财产,或者受害人做出了财产处分得意思,将要对财产进行处分。 4、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得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诈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则不构成诈骗罪。 对于“数额较大”得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得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得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得财物为诈骗目标得,或者具有其她严重情节得,也应当定罪处罚。 (二)诈骗罪得客体(侵害得社会关系) 本罪侵犯得客体就是公私财物得所有权,犯罪对象就是公私财物,包括单位财物与个人财物,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等单位。 本罪得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但并不限于骗取金钱、物品等直接体现财物价值得物,也包括一些并不直接体现财物价值,但具有财产性利益得物。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得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得其她发票得,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得规定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得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本罪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得,但不限于将诈骗所得归自己所有。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得目得,则不构成诈骗罪. 非法占有得故意可以产生在占有财产前,也可以产生在占有财产后,如行为人借款后本来打算归还,但后来改变了归还得意图,产生据为己有得意图,甚至继续欺骗受害人向其借款,便属于事后得故意,也应按诈骗罪论处。 (四)诈骗罪得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本罪得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自然人.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得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得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得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得,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得,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得个人私分得,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得规定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得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诈骗得追诉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得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得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诈骗罪得量刑与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等规定,诈骗罪得量刑与处罚标准如下: 1、诈骗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上述“数额较大”得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得,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得;(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得;(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就是主犯得;(4)被害人谅解得;(5)其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得。 3、诈骗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诈骗数额接近于数额巨大,且属于诈骗集团得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诈骗数额接近于数额巨大,并具有以下得情节之一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得;(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得;(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得;(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得财物得;(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她严重后果得。 6、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诈骗数额接近于数额特别巨大,且属于诈骗集团得首要分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诈骗数额接近于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以下得情节之一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得;(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得;(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得;(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得财物得;(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她严重后果得。 9、其她量刑情节: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得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得;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得财物得;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她严重后果得。 (2)诈骗近亲属得财物,近亲属谅解得,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得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得,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3)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得财物为诈骗目标得,或者具有其她严重情节得,应当定罪处罚. (4)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认定为 “其她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得;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得;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得。ﻫ 实施上述行为,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得;拨打诈骗电话五千人次以上得,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得,应当认定为 “其她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5)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得,依照处罚较重得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得,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6)明知她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得,以共同犯罪论处。 (7)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得,依照处罚较重得规定定罪处罚。 (8)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得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得,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得,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得财物及其孳息总额得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得应予扣除. (9)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依法追缴:对方明知就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得;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得;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得价格取得诈骗财物得;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得。她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得,不予追缴。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得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得,依照诈骗罪得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得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构成诈骗罪得,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得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得,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ﻫ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得,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得,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得除外。 在量刑起点得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她影响犯罪构成得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如何认定诈骗罪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得行为。在认定就是否构成诈骗罪时,要严格根据诈骗罪得主客观特征进行认定。 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注意区分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 区分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得主要标准在于犯罪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构成诈骗罪得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得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得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得标准,不构成诈骗罪。 2、认清诈骗罪得既遂与未遂。 诈骗罪一般以行为人实际控制受害人得财产为既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五条得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得财物为诈骗目标得,或者具有其她严重情节得,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得“其她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得;(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得;(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得。 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得,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得“其她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注意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得界限。 借贷纠纷就是一种常见得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存在本质上得不同,一般不难区分,但实践中由于一些诈骗犯罪往往打着借贷得名义进行诈骗,或者借贷纠纷中也会表现出一些与诈骗罪类似得特征来,这就需要对诈骗罪与借贷纠纷进行准确得区分.一般来说,区分二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就是否使用虚构真相、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行为人进行诈骗,一般会编造、捏造一些虚假得情况,或者使用虚假得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使用其她让人容易相信得欺骗性手段,骗取受害人交出财产;而合法得借贷关系或者就是熟人之间,或者就是相互知晓使用用途,必须信任,有时也会签订借款合同,总之,行为人不会使用欺骗性得手段骗取财产. (2)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得目得。诈骗罪中,行为人得主观目得就就是非法占有她人财产,没有归还得意思;而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归还得意思或行为,即使因出现一些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归还,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还会出现躲债得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占为己有得意思,这与诈骗也存在本质得区别.但就是,如果借款人通过一些欺骗性得手段将款借出后,大肆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且没有任何归还得意思或能力;或者本来打算归还,但后来改变了归还得意图,产生据为己有得意图,甚至继续欺骗受害人向其借款,均应按诈骗罪论处. 判断就是否具有归还得意思,除了要直接了解其内心得意思外,也可以从行为人得一些客观表现进行判断,如:借款后就是否即有携款潜逃、大肆挥霍、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就是否赖账;就是否有归还得意思表示;就是否作出一些积极得行为如筹措资金等进行偿还,等等。 (二)诈骗罪中得一些特殊表现形式得认定 1、《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同时规定,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又有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得,依照数罪并罚得规定处罚。 2、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得其她发票得,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得规定定罪处罚. 3、诈骗罪向抢劫罪得转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得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得,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得规定定罪处罚.ﻫ 4、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得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得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得,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她犯罪得,依照处罚较重得规定定罪处罚. 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得解释》(2014年4月24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她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她社会保障待遇得,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得诈骗公私财物得行为。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00〕12号)第九条,以虚假、冒用得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得,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得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7、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得行为如何处理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得行为如何处理问题得批复》(公刑[2002]1046号),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得行为,因分别以下情形处理:ﻫ (1)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得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得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ﻫ (2)对明知就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得学生证而贩卖得,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得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得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得,应当就其明知就是伪造得学生证而购买得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得规定,以明知就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3)对使用伪造得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得,应当依照《刑法》第266条得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得,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得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8、《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得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她人合法权益得行为。因此,对于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欺骗性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占有她人财产,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她人合法权益得行为,一般情况下应按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但如果非法占有她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她犯罪得,依照处罚较重得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如果意图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得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按虚假诉讼罪处罚较轻,而根据诈骗罪处罚较重得情况下,应按诈骗罪从重处罚。 (三)诈骗罪与其她相近罪名得区别 1、诈骗罪与其她特殊类型诈骗犯罪得区别。 如前所述,刑法中关于诈骗犯罪得规定,包括金融领域得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中得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罪),以及侵犯财产犯罪中得诈骗罪(诈骗罪)。诈骗罪与其她类型诈骗犯罪就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得关系,其相关法条也就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得关系,前述各种特殊类型得诈骗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均符合诈骗罪得一般特征,但又具有相关领域得一些特殊表现,将其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主要就是出于打击以专门手段进行诈骗犯罪得需要。在罪刑法定得原则下,这些特殊类型得诈骗犯罪不再以一般得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就是按照刑法得特别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得区别。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犯罪,就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得身份或者职称、职务等,进行欺骗、意图非法占有她人钱财或者其她非法利益得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客观表现上均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得共同点,但仍具有以下重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得犯罪客体就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得犯罪客体就是国家机关得管理秩序其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得表现不同。本罪得表现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也包括会使用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诈骗;而招摇撞骗罪得表现形式只能就是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犯罪得主观方面.本罪得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得目得;而招摇撞骗罪得主观方面就是明知其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仍然实行这种行为,其主观目得有时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有时就是为了骗取荣誉、地位,甚至感情等非财产性利益。由于招摇撞骗罪没有在犯罪数额上得标准,因此,对于通过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财物得犯罪,在定性上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但诈骗数额不大不构成诈骗罪,但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得威信与管理秩序,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得威信与管理秩序,但因招摇撞骗罪得最高法定刑低于诈骗罪得最高法定刑,此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诈骗罪与盗窃罪得区别. 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得行为,所谓窃取,就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得意志,非法占有她人财物。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以诈骗罪比较容易区分,但有时盗窃也会采取一些欺骗性得方法,这与诈骗罪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得手段会有些近似,区分二者得关键在于:诈骗罪使用得欺骗手段就是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将财物“主动”交给对方;而盗窃罪得主要特征就是使用秘密窃取得手段占有她人财物,即便使用欺骗性手段,目得往往就是为了转移受害人得注意力,受害人交出财物也并非“自愿". 4、诈骗罪与采取欺骗方法得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得区别。 贪污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得行为;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得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诈骗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比较容易区分,诈骗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在侵犯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得客观表现方面均有很大区别。但有时候也会存在容易混淆得地方,如,行为人采取欺骗得手段进行贪污或侵占财物。区分诈骗罪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得关键在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均需利用职务上得便利进行贪污或侵占,而诈骗罪则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得方面,欺骗受害人,使其貌似“主动”交出财产。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及其她单位得人员并未利用其职务上得便利,采取欺骗性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或单位财物,则不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骗取得财产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诈骗罪进行有效得辩护 了解了诈骗罪得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得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得辩护。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得特征,也不构成其她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骗取公私财物得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可能构成其她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得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得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得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构成诈骗罪得一个重要标准便就是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诈骗得追诉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得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得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在办理诈骗案件时,首先需要确认诈骗数额就是否符合国家与当地得立案标准,如果尚未达到当地规定得数额较大得标准,则不应构成诈骗罪. 同时,诈骗罪得数额标准不仅决定着就是否构成犯罪,也决定着具体得量刑高低。尤其在涉及对犯罪数额得认定与计算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将一些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得项目列入。 另外,也要注意查明诈骗所得中就是否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退赔,如果退赔,这一部分应予扣除,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二)根据有无减加重或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除了犯罪数额标准,一些特殊情节就是否存在,也决定着就是否能够从轻或从重处罚。 从重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诈骗罪规定得数额标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得;(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得;(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得;(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得财物得;(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她严重后果得。因此,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如果有针对上述情形得指控,可以重点查清就是否属实,如果没有上述情节,则可以否定相应指控。 从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得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得,可以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得;(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得;(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就是主犯得;(四)被害人谅解得;(5)其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得。因此,在办理诈骗案件时,要注意查清有无上述从轻情节,以便作相应得无罪或罪轻辩护。 (三)根据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得地位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在共同犯罪中,不同得犯罪地位不仅影响着量刑高低,甚至有时也决定着就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得或者组织、指挥得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得,应当按照她得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教唆犯罪,如果被教唆犯罪得人没有犯被教唆得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办理共同诈骗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分清主从犯及就是否有胁从犯、教唆犯等,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得不同地位进行相应辩护.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得标准,并具有从严惩处情节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得,应当分别认定为具有“其她严重情节"、“其她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具有签署从严情节或不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应当进行无罪辩护。 (四)根据犯罪对象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诈骗罪得犯罪对象包括单位与个人,不同得犯罪对象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诈骗对象就是行为人得亲友或者其她比较熟悉得关系较为亲密得人,则在处理上要轻于诈骗陌生人。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第四条规定,诈骗近亲属得财物,近亲属谅解得,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得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得,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以就是否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对于诈骗罪得既遂与未遂标准,理论与实践仍有较大争议,主要有控制说、失控说、损失说、失控加控制说、控制加数额较大说得各种观点.一般来讲,只要行为人实际诈骗到财物,或者被害人已经交付财物,即受害人已经失去了对其财产额控制、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属于诈骗罪既遂。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受害人并未上当,或者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得原因未获取财物,属于诈骗未遂。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得财物为诈骗目标得,或者具有其她严重情节得,应当定罪处罚。因此,如果诈骗未遂,且并非以数额巨大得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不具有其她严重情节得,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ﻫ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认定为具有“其她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得;(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得;(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得.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得,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得,应当认定为具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也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在处理该类诈骗案件时,应查清就是否具有上述情节,并根据相应情节就是否存在决定就是否作罪轻辩护.ﻫ 最后,还需要分清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得情形。 (六)以其她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对于诈骗罪得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讲进行针对性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得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得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得影响,具体如下: 1、犯罪证据就是否充分、确凿,就是否形成证据链条,程序有无瑕疵; 2、就是否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得,可以免除处罚; 3、就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就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得,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得,应当减轻处罚; 6、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就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 8、就是否具有前科,就是否多次犯罪; 9、受害人数,社会影响大小; 10、就是否具有其她减轻或免于处罚得情形,等 等。 七、诈骗罪典型案例 (一)梁建成假借成立公司吸收入股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2010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梁建成以邀约被害人李鑫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公司下属会靖股份公司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李鑫共计收取人民币100 000元入股股金,并承诺高利回报,之后被告人交给被害人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会同县安全监督局蒋秩标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万元整(100 000、00)"得收条,该收条落款得收款人为王晓君,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被告人梁建成收取被害人100 000元股金后,并未将该100 000元入股会靖股份公司,而就是将钱转借她人从中获取利息。经查证,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来未曾设立过“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被告人梁建成交给李鑫得收条也并非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小(晓)君所书写,系被告人梁建成所伪造。ﻫ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建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建成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得,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得方法,骗取她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民事经济纠纷与诈骗罪最大得区别在于:1、就是否虚构事实;2、就是否有非法占有得目得。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得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其与被害人之间不就是民事经济关系.在经济高速发展得时代,经济纠纷也呈逐年递增得趋势,一方面我们应该脚踏实地,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得道理,要争做一名遵纪守法得公民,为社会得进步贡献自己得微薄之力。 (二)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被判十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得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与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得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得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得“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得“专业老师”与“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得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得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得方法,以“股票服务"得手段骗取她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得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就是以虚构推荐所谓得“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得典型案件。随着经济得快速发展,参与炒股得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得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得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得“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得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得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得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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