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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访问学者公证协议书.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571853
  • 上传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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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访问学者 公证 协议书
    资源描述: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选派国内(外)访问学者协议书(征求意见稿) 甲方: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访问学者所在系、部、中心等): 丙方(访问学者教师): 经甲方研究决定,同意 (乙方)(系、部、中心等) 教师 (丙方)前往 (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做国内(外)访问学者。甲方、乙方与丙方共同遵守下列协议。 第一条 甲方履行的职责 1. 甲方按国家政策规定和学院有关政策负责丙方研修期间的本协议所规定的待遇发放。 2. 甲方不得在丙方研修期间无故解聘丙方。 3. 甲方为丙方提供访学学费中国家资助外的差额部分,其他费用丙方自理。 4. 甲方保证丙方在访学期间享有与在校在职教职工同等的职 称评聘、职务晋升的权利。 5. 丙方在访学期间,甲方提供基本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学院超工作量津贴除外)。 6. 甲方按学院相关规定报销丙方在研修期间所发生的以下费 用:访学学校(科研院所)住宿费、每学期一次往返交通费、国家及相关部门未资助的培训费。 第二条 乙方履行的职责 1. 负责加强对丙方在做国内(外)访问学者期间的监督和管 理并及时向甲方通报丙方的情况。 2. 负责督促丙方积极参加研修,按时完成研修计划。 3. 负责丙方取得访问学者有关证书后的证书原件审核备案工作,协助建立访问研修业务档案,并督促丙方将访问研修材料送学院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4. 按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对丙方的年度考核和研修效果评价。 第三条 丙方履行的职责 1. 丙方在研修期间必须定期向甲方、乙方报告其研修进展情况。 2. 丙方在研修期间,应遵守培养学校(科研院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无故停止或终止研修任务。 3. 丙方必须积极参与研修,按期完成相应的研修任务,取得相应的证书等。 4. 丙方研修结束后须按时回甲方报到,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5. 丙方研修结束回校后要及时向甲方提交访学有关的研修证书,研修期间的学术论文、工作总结,并汇报业务研修成果及工作建议。 6. 丙方保证研修结束后在甲方服务不少于5年。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必须遵守以上协议,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 丙方如不执行本协议第三条第2、4、5、6款,甲方不予资助研修费用,丙方应按甲方要求还清已支付的资助费用和各种福利性津补贴。 2. 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修任务,因延期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另行资助;超过规定时限一年不能完成研修任务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甲方不予资助研修费用,丙方应按甲方要求还清已支付的资助费用和各种福利性津补贴。 3. 丙方研修结束后在甲方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须按((5年-实际服务时间)/5年)*100%的比例退还甲方已为丙方支付的资助费用和各种福利性津补贴。 4. 丙方研修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研修的,必须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资助费用和各种福利性津补贴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 仲裁 丙方与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甲方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 乙方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篇二:公派访问学者申请 公派访问学者申请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为一般高等学校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进行校际学术交流的一种途径。整理了一篇关于公派访问学者申请条件详细指导,供大家访问学者申请参考! 一、公派访问学者的地位 在国内,公派访问学者绝大多数是经过层层选拔的,基本是为人正派、业务拔尖的学者才能入选。所以,我国政府和有关机构给予公派访问学者很高的荣誉、待遇和地位,有些甚至用政府条例规定下来。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6. 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 7. 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分互认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资助内容 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内容、标准等在录取时确定。 四、申请人基本条件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不可不知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在校学生。 3.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4. 身心健康。 5. 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6. 申请时应符合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相关要求。 8. 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 五、派出及管理 1.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按相关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3.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并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学成后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篇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附1: — 16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印制 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17 —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现学习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 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 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 (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 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 — 18 — 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 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 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 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 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 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 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 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 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 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 — 19 — 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 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 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 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 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 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 20 —篇四:公派访问学者申请条件详细指导 公派访问学者申请条件详细指导 厚 谱 教 育:访问学者申请领跑者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为一般高等学校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进行校际学术交流的一种途径。金 东 方 留学小 编 特整 理了一篇关于公派访问学者申请条件详细指导,供大家参考! 一、公派访问学者的地位 在国内,公派访 问学 者绝大多数是经过层层选拔的,基本是为人正派、业务拔尖的学 者才能入选。所以,我国政府和有关机构给予公派访问学者很高的荣誉、待 遇和地 位,有些甚至用政府条例规定下来。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 高级研究学者:留 学期 限为3-6个月; 2. 访问学者:留 学期 限为3-12个月; 6. 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 7. 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分互认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资助内容 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 费和批准留 学期 间的奖 学 金 生活费。具体资 助内容、标准等在录 取时确定。 四、申请人基本条件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不可不知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高等学校、企业事 业单 位、行 政机 关、科 研机 构的正 式工 作人 员或优秀 在校学 生。 3.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 作、学 习中表 现突 出。 4. 身心健康。 5. 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6. 申请时应符合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相关要求。 8. 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 五、派出及管理 1. 被 录 取人 员须在留 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 国留 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按相关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3.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 金资 助出国留 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 留学所在国 使( 领) 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 金 资助。 4.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 金资 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 选单 位和驻 外使 (领) 馆的管理,定期向推 选单 位提交研修报告,并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 委和驻外使(领)馆,学成后履行按期回国 服务义务。篇五:公派访问学者申请条件 公派访问学者申请条件 厚 谱 教 育:访问学者申请领跑者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为一般高等学校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进行校际学术交流的一种途径。 一、公派访问学者的地位 在国内,公派访问学者绝大多数是经过层层选拔的,基本是为人正派、业务拔尖的学者才能入选。所以,我国政府和有关机构给予公派访问学者很高的荣誉、待遇和地位,有些甚至用政府条例规定下来。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6. 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 7. 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分互认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资助内容 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内容、标准等在录取时确定。 四、申请人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在校学生。 3.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4. 身心健康。 5. 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6. 申请时应符合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相关要求。 8. 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 五、派出及管理 1.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按相关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3.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并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学成后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1.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7f55d521-0928-415b-aff5-736e1da7a473_xlj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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