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护肤顾问人事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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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 护肤 顾问 人事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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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则 1.1目的:为规范管理,完善人事管理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岗位特性,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小护士”A、B、C类专柜工作的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 1.3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负责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各市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1.4临时促销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2.0招聘录用 2.1招聘工作原则 2.1.1根据营销中心批准建柜的数量及人数定岗原则; 2.1.2作好人才储备,杜绝空岗原则; 2.1.3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1.4推荐人回避原则。 2.2用人基本条件 2.2.1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2.2.2高中或同等(含)以上学历; 2.2.3身高160厘米(含)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2.2.4肤色白净,无外露皮肤病,面部无任何明显疤痕、色斑等,肤质较好者; 2.2.5语言表达清晰,普通话和方言流利; 2.2.6掌握一定的美容护肤知识; 2.2.7销售技能优秀人员,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2.3招聘录用 2.3.1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根据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的工作情况及人员空岗情况,定期进行人员招聘; 2.3.2应聘人员填写《职位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2.3.3终端督导及市场负责人负责面试,并在《职位申请表》相关栏目填写面试意见,由市场负责人审批; 2.3.4市场负责人审批合格,由市场负责人或终端督导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2.3.5背景调查合格,方可录用;确定录用者,由市场负责人办理相关入职手续;确定为人员储备者,将其资料存档,待正式入职时办理入职手续; 2.3.6入职手续包括:职位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体检表、担保书(格式见附件二)及身份证复印件; 2.3.7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负责审查入职手续的真实性、完备性。由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在上岗前负责核保。 2.3.7.1市场负责人根据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的工作性质及所在商场/超市的管理特点,对是否办理担保提出初步意见,对于不办理担保的需报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批准。 2.4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应在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入职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入职及人事异动通知单》(格式见附件三)至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备案,7个工作日内将人事档案寄至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建档。 3.0培训 3.1培训分类 3.1.1按培训实施阶段分为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3.1.1.1职前培训: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入职前和调岗前进行的培训。 3.1.1.1.1职前培训根据培训实施单位分为内训和外训。 3.1.1.1.1.1内训: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对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入职前进行的培训。 3.1.1.1.1.2外训:商场或劳动部门对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入职前进行的培训。 3.1.1.2在职培训: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在职期间进行的培训。 3.2培训的组织实施 3.2.1职前培训 3.2.1.1内训 3.2.1.1.1新员工上岗前须由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进行职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3.2.1.1.2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概况、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劳动纪律以及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产品知识、美容护肤知识、陈列标准、促销和销售技巧等。 3.2.1.1.3职前培训结束后,由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对受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2.1.2外训 3.2.1.2.1根据商场相关规定,入职前由商场或相关部门对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进行培训。 3.2.1.2.2外训费用的支付:费用由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自行支付。费用在150元以下(含150元)并且在公司服务满三个月后,可由公司予以报销;费用在150元以上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后,可由公司予以报销。 3.2.1.2.3外训费用审批权限:单次费用在50元以内(含50元),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批执行;费用在50元以上须报营销中心审批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外训费用: 3.2.1.2.3.1未通过商场或公司的培训考试,未取得合格证书者; 3.2.1.2.3.2未达到规定期限而离职者(申请辞职与严重违反公司或商场规章而被辞退)。 3.2.2在职培训 3.2.2.1由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负责实施。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销售技巧、工作流程、新产品知识、促销活动方案等。 3.2.2.2对专业知识、销售技巧、工作流程等技能提升培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在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月例会时进行。新产品知识、促销活动方案培训应在新产品上市销售前、活动方案执行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 3.2.2.3在职培训结束后,终端督导必须填写培训总结或例会报告,报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备案。培训结果与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当月工资挂钩,具体办法参照《违反<终端人员日常工作规范>处罚细则》。 4.0考勤 4.1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的考勤根据所在商场/超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必须遵守商场/超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违反所在商场/超市工作纪律,其本人应接受商场/超市处理,同时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4.2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每月考勤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负责记录和统计,出勤天数记入《薪酬发放表》。 4.3迟到、早退、脱岗、旷工 4.3.1上班(含例会)迟于规定时间视为迟到,下班(含例会)早于规定时间离开视为早退,工作时间不在岗视为脱岗,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迟到、早退、脱岗2小时以上的计为旷工。 4.3.2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迟到、早退、脱岗时间在0.5小时以内的,扣罚10元/次;时间在0.5小时以上的,按缺勤时间扣发3倍的基本工资;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2次(含)以上的,予以开除;每旷工一次,扣发3倍等时基本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年累计旷工二次,予以开除。缺勤扣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在《工作失误记录表》详细说明一栏中注明。 4.4休假 4.4.1假期分为病假、事假、婚假。 4.4.2假期最小计算单位为0.5小时,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 4.4.3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请假,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单》(格式见附件四),经市场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假;有特殊或紧急事由,无法事先请假的,须以电话等形式通知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休假期满未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休假申请单》需随薪酬发放表等资料报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备案。 4.4.4病假超过4.5小时以上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病假在4.5小时以内可不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但每月不超过2次。 4.4.5病、事假月累计超过3天,视同自动离职。 4.4.6病假/事假:扣发等时基本工资。 4.4.7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入司满一年,可申请婚假。婚假3天。在申请婚假或销假时必须提供结婚证书,否则按旷工处理。婚假须在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 4.5加班 4.5.1按商场/超市规定,确须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视为加班; 4.5.2法定节假日(10天) 4.5.2.1元旦一天(1月1日); 4.5.2.2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4.5.2.3劳动节三天(5月1日、2日、3日); 4.5.2.4国庆节三天(5月1日、2日、3日); 4.5.3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4.6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酌情处理。 5.0人事异动 5.1人事异动包括转正、调岗、辞职、辞退和开除。 5.2转正 5.2.1新入职的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5.2.2试用期满由市场负责人确定合格后予以转正,在当月薪酬发放表中注明“转正”。 5.3调岗 5.3.1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的调岗指在同一市场内专柜间的岗位变动。 5.4辞职 5.4.1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辞职,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负责人或以不足天数的基本工资代通知; 5.4.2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负责人。 5.5辞退 5.5.1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5.6开除 5.6.1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开除,不予结算工资: 5.6.1.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的; 5.6.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6.1.3严重违反商场/超市相关规章制度的(如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5.6.1.4弄虚作假或拒不交接工作的; 5.6.1.5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5.6.1.6上报虚假销售额的; 5.6.1.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人事异动的审批权限: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转正、调岗、辞职、辞退由市场负责人审批,并于异动2日内填写《入职及人事异动通知单》报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备案;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开除由市场负责人填写《入职及人事异动通知单》报市场管理部销售科、人力资源科审核,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批。 6.0交接 6.1交接工作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6.1.1移交人:调岗或离职的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 6.1.2接交人:接替或临时接替移交人工作的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 6.1.3监交人: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 6.2特殊情况下,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可以接交人的身份直接与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交接。 6.2交接时,所在市场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需核实下列内容: 6.2.1移交人所在柜台的产品; 6.2.2移交人所在岗位涉及的资料、账簿及核销资料; 6.2.2移交人申领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含人员服装)、试用品和促销品等; 6.2.3未处理完毕及待处理工作事项; 6.2.4其它需要核实的内容。 6.3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调岗或离职交接应根据《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五)进行逐项交接,交接完毕,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交接清单》与工资发放表一同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6.4美容护肤顾问、促销员交接工作必须于调岗或离职当日完成。 6.5监交人有权对交接情况提出质疑并提请人力资源科暂停发放或扣发移交人工资。 6.6因交接不明确、交接不全造成的损失,由监交人负责赔偿。 7.0附则 7.1本办法由营销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2003年7月26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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