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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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总 则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3、煤矿法定代表人对煤矿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4、矿职业卫生科是矿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5、本矿职业危害的种类有:粉尘、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噪音、高温、紫外线、工
2、频电场等。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
3、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矿长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在
4、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矿长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把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3、组织对矿各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4、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格阻止违章、冒险作业。5、定期组织全矿范围的检查,对各作业场所的设备、
5、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7、对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职责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对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职业卫生科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制订(修改)职
6、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订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负责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经常听取各部门、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
7、,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安全科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负责全矿各涉危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警示、公告牌的安设工作。3、负责职工职业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职业防护设施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5、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7、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通风科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
8、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负责全矿各涉危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汇报工作。3、负责职业防护设施使用、维修管理工作。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机电科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了解掌握全矿设备设施分布使用情况,并建立完善台帐。3、负责职业防护设施使用、维护、保养工作。4、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不断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监测监控中心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负责各危害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管理及
9、监测数据的上报工作。3、负责各危害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正常运行。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办公室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负责员工动态管理,及时传递员工上岗、离岗信息。3、按规定造册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企管科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预算与监督使用工作。3、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的层层分解,考核兑现工作。4、发
10、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调度室科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负责各作业场所、设施、人员的动态管理,发生异常及时汇报上级。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技术科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负责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不断。3、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切实做到职
11、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地测科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负责矿地质测量。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1、协助职业卫生科搞好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12、。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二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一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第二条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13、第三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监发200263号)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14、(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五)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并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第二条 职业卫生科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工作
15、正常进行。(一)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二)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巷道及主要作业场所粉尘、毒物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一个月监测一次。(三)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四)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第三条 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
16、规定。(一)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二)监测结果要填报并定期上报到相关部门。(三)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第四条 职业卫生科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取得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一)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二)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第五条 监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一)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
17、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设备档案中。(二)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委托专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三)使用、维修、检定情况要记录在仪器设备档案中。第六条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一)监测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二)项目完成时,监测档案要及时移交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第七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一)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二)无有效改进方案时
18、,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工程部负责尽快实施。第八条 监测所需经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行专款专用。第四章 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第一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第二条 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一)要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李元中心
19、卫生院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二)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三)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四)必须对职工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五)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第三条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一)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
20、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三)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四条 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一)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二)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第五条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一)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二)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
21、诊疗的相关费用。第六条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一)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三)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五章 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通过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工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22、的作用。第二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制度培训计划,依法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一)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防护相关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应急防护等有关职业知识的培训。(二)可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由职业卫生科负责,每1-2年进行一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具体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3、3、根据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控烟教育、限制饮酒、营养与合理膳食等教育。4、现场急救知识的应急措施培训,使职工遇险时可及时合理的进行自我急救和自我保护。第三条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第四条 因岗位变动接触与原岗位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重新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第五条 职工培训档案要与其它职业健康档案一起,由专人负责保管。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第二条 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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